农业产业防疫(农业部关于农村防疫员的新政策?)

中亿财经网 gengxing 2023-06-06 01:30:37

1. 农业部关于农村防疫员的新政策?

据2021年5月5日农业农村部官网发布的消息,为做好农村疫情防控工作,农业农村部出台了新的政策,将原有的“农村防疫员”转为“村级综合执法员”,并由地方政府按规定招聘管理,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到期后可以续聘。原农村防疫员的待遇和权益将得到保障,养老问题将有具体政策出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 2021动物防疫法三审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立法目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立法目的是提纲挈领、牵头抓总的条款,修法最核心的要点在本条表述变化中集中体现。本条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修改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二是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表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处修改体现了国家动物防疫总体思路和实现路径的重大转变,与第三条动物防疫定义、第五条动物防疫方针相互衔接。原法中“扑灭”的定义,更多与具体疫情处置相关,是动物疫病控制措施的一种,不宜与预防、控制并列。如新版《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里就使用了“动物疫情扑灭”的表述。净化、消灭是国际上广泛运用的动物防疫策略,是在预防、控制基础上逐步根除疫病病原的进一步措施,与预防、控制共同构成动物防疫的主要内容。《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创新体制机制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的意见》均有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表述,后者明确提出“实施动物疫病净化计划,推动动物疫病防控从有效控制到逐步净化、消灭转变”,可见在国家层面早已明确实施净化、消灭措施。本次修法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范畴,是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内涵与链条的重要完善,是对新发展阶段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方向指引,应引起动物防疫工作者的重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处修改是在三审过程中增加的。如前文所述,《动物防疫法》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后,涉及人畜共患病防治的内容得到进一步强化,此处修改也是一个具体体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调整对象。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中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在动物定义中将“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修改为“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删除了“合法”二字;二是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处修改删去“合法”二字后,《动物防疫法》中动物的定义有所扩大,凡人工饲养、捕获(不论是否合法)的其他动物(笔者理解主要指野生动物),均应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群传播,填补了此前法律规定上的缺项。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处修改,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拓展了动物防疫的内涵。值得注意的是,动物诊疗和无害化处理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一样,都是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都设置了专章予以规范,补充进动物防疫的定义是必要的,但并不意味着这些内容在动物防疫中的地位是相同的。此处修改后,动物防疫工作内容更加全面,监管链条更加完整,防控措施更加有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分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中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对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分类原则进行了优化完善,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将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调整并公布病种;二是增加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参与制定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处修改,从动物疫病危害、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的防控措施三个方面对动物疫病进行了全面分类,并要求及时调整公布具体病种。与一类、二类、三类动物疫病相对应,危害程度从特别严重、严重到构成危害,损失影响从重大、较大到一般程度,防控措施从紧急、严格到及时预防控制,逐层递减。修订后的动物疫病分类原则更加科学、清晰、准确。考虑到现行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和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制定公布已有12年,部分病种有调整需要,预计将适时启动相关名录修订。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处修改,增加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作为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的制定部门,凸显了国家对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的高度重视,有利于统筹做好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和人的疫病防控工作,强化责任落实,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从业者责任义务。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由原法第十七条修改完善而来,对从业者需要承担的防疫义务作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在“免疫、消毒”基础上,增加了“监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从预防扩展至整个动物防疫工作,并规定“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环节从业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刚性约束不强,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防控过程中,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可见这是防疫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修订后,法律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从业者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义务,较为全面地规定、落实了主体责任,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更加健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政府动物防疫职责。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修改,主要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的表述,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辖区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处修改,原因是很清楚的。基层动物防疫机构队伍一直是动物防疫体系的弱项,特别是在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暴露得更加充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就明确指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不健全,防疫能力仍存在短板”。除前述文件外,近年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也都对稳定动物防疫机构、加强防疫队伍和能力建设提出明确要求。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此次修订,基于动物防疫工作现实需要,及时将政策文件要求转化为法律规定,条文表述十分清晰完整,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职责,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在稳机构、建队伍、强能力方面的法定责任,为夯实防疫基础、巩固防疫能力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处修改,是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在动物防疫工作中的责任,推动村委会、居委会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本条)以及强制免疫(第十八条)、流浪犬猫处置(第三十条)等重要工作环节发挥积极作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解读:这一条是关于部门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属于新增条文,主要是建立两个部门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关于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长期以来,围绕高致病性禽流感、布病、狂犬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部门发布了多项政策文件,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措施联动持续开展,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协作机制。原卫生部、农业部曾发文建立人畜共患病防控协作机制,国务院于2015年批复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同意建立国务院防治重大疾病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此处作为法定的协调机制固定下来,体现的依然是国家重视公共卫生安全的态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关于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协作机制。当前我国境外动物疫病防范形势依然严峻,防堵压力很大。虽然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先是质检总局,后是海关总署)与农业农村部在制定禁止进境名录、检疫疫病名录和发布禁令、解禁令等方面共同开展了多项工作,但近十年来小反刍兽疫、非洲猪瘟、牛结节性皮肤病等动物疫病先后传入,说明仍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和联防联控,不断提高监测分析、风险防范的能力和效果,切实防堵境外动物疫病传入。新增这一机制的规定是本次修法的一个亮点,旨在增强动物疫病防控合力。后续《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若修订,如何与本条作出衔接,值得关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 动物防疫法2021全文?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2021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1月22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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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月22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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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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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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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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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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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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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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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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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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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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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动物诊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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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兽医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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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监督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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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保障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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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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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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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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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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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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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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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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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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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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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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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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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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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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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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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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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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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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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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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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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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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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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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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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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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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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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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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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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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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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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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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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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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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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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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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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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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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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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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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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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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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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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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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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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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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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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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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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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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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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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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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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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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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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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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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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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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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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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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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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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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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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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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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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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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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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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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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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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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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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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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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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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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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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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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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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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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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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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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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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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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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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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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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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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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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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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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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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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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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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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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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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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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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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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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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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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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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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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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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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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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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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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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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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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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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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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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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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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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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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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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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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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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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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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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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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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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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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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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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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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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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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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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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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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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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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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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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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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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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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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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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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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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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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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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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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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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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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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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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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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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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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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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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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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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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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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六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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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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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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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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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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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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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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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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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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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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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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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动物诊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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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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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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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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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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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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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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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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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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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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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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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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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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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兽医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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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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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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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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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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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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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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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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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条 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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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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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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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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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三条 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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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监督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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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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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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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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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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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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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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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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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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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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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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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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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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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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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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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章 保障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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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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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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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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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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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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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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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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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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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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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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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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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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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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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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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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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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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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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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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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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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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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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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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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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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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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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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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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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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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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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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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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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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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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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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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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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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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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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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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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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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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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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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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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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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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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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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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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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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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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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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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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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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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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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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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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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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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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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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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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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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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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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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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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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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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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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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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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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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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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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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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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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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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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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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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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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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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章 附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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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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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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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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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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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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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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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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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 新动物防疫法全文?

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全文)2021年5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目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章 总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动物诊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兽医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章 监督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章 保障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章 附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章 总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促进养殖业发展,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制定本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诊疗、净化、消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以及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根据动物疫病对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危害程度,本法规定的动物疫病分为下列三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一类疫病,是指口蹄疫、非洲猪瘟、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对人、动物构成特别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二类疫病,是指狂犬病、布鲁氏菌病、草鱼出血病等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采取严格预防、控制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三类疫病,是指大肠杆菌病、禽结核病、鳖腮腺炎病等常见多发,对人、动物构成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需要及时预防、控制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动物疫病发生、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及时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具体病种并予以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动物防疫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的方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动物防疫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动物防疫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等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免疫、消毒、检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动物防疫工作,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加强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予以协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动物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军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负责军队现役动物和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应当建立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的协作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以及国际合作与交流,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动物防疫知识的宣传。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对在动物防疫工作、相关科学研究、动物疫情扑灭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为动物防疫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因参与动物防疫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或者抚恤。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国家建立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内外动物疫情以及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及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对动物疫病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公布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和技术规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风险评估,并落实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施强制免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情况增加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标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国家支持地方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鼓励动物饲养场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对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予以公布,并对其维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方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行政区划、养殖屠宰产业布局、风险评估情况等对动物疫病实施分区防控,可以采取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跨区域调运等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计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计划,开展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指导、培训,对动物疫病净化效果进行监测、评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推进动物疫病净化,鼓励和支持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动物疫病净化。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达到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净化标准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予以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种用、乳用动物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检测不合格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生产经营区域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有关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或者冷藏冷冻设施设备,以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有完善的隔离消毒、购销台账、日常巡查等动物防疫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病原检测设备、检测能力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国家实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场(厂)址、动物(动物产品)种类等事项。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应当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运载工具中的动物排泄物以及垫料、包装物、容器等被污染的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随意处置。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采集、保存、运输动物病料或者病原微生物以及从事病原微生物研究、教学、检测、诊断等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管理的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疫区内易感染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实施集中无害化处理需要暂存、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并按照规定采取防疫措施的,不适用前款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研究、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迅速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临时隔离控制等必要措施,防止延误防控时机,并及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法所称重大动物疫情,是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情通报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海关发现进出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野生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处置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条约、协定,及时向有关国际组织或者贸易方通报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和处置情况。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与本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及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疫区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在封锁期间,禁止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动物产品流出疫区,禁止非疫区的易感染动物进入疫区,并根据需要对出入疫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应当采取下列控制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限制易感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出入等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撤销和疫区封锁的解除,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评估后,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所在地县级、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组织防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时,按照一类动物疫病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疫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的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发生动物疫情时,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应当优先组织运送防疫人员和物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的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制定国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并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上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动物疫病病种、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根据疫情状况及时调整。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划定动物疫病风险区,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高风险区向低风险区调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以及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野生动物检疫办法。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以及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二条 经航空、铁路、道路、水路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口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人凭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海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妥善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行政区域的指定通道,设置引导标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道路运输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四条 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五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进行隔离观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六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七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八条 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条 各级财政对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提供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动物诊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一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有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兽医器械和设备;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所以及其他提供动物诊疗服务的机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二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三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载明诊疗机构名称、诊疗活动范围、从业地点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事项。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诊疗许可证载明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或者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五条 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遵守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使用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兽药和兽医器械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兽医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六条 国家实行官方兽医任命制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官方兽医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程序确认,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任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海关的官方兽医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由海关总署任命。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七条 官方兽医依法履行动物、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官方兽医培训计划,提供培训条件,定期对官方兽医进行培训和考核。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九条 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或者符合条件的乡村兽医,通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等经营活动的,还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商国务院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条 执业兽医开具兽医处方应当亲自诊断,并对诊断结论负责。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鼓励执业兽医接受继续教育。执业兽医所在机构应当支持执业兽医参加继续教育。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一条 乡村兽医可以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二条 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等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三条 兽医行业协会提供兽医信息、技术、培训等服务,维护成员合法权益,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动物防疫和兽医知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章 监督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五条 为控制动物疫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派人在所在地依法设立的现有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必要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对动物、动物产品按照规定采样、留验、抽检;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对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扣押和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对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具备补检条件的实施补检,不具备补检条件的予以收缴销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查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和畜禽标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进入有关场所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需要,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车站、港口、机场等相关场所派驻官方兽医或者工作人员。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七条 执法人员执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任务,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佩带统一标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八条 禁止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止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章 保障措施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动物防疫领域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等科学技术研究开发。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与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相适应的官方兽医,保障检疫工作条件。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或者工作人员。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执业兽医、乡村兽医和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防疫和疫病诊疗活动;鼓励养殖企业、兽药及饲料生产企业组建动物防疫服务团队,提供防疫服务。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村级防疫员参加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应当保障村级防疫员合理劳务报酬。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本级政府职责,将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以及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储备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的防疫物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五条 对在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净化、消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和相关物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六条 对从事动物疫病预防、检疫、监督检查、现场处理疫情以及在工作中接触动物疫病病原体的人员,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有效的卫生防护、医疗保健措施,给予畜牧兽医医疗卫生津贴等相关待遇。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等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对符合条件的拒不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诊疗许可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对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品重复检疫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条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履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职责或者伪造监测、检测、评估结果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发生动物疫情时未及时进行诊断、调查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接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报告后,未及时按照国家规定采取措施、上报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瞒报、谎报、迟报、漏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或者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对饲养的种用、乳用动物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疫病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未按照规定处理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未按照规定及时清洗、消毒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经强制免疫的动物未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加施畜禽标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或者被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污染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未按照规定处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依照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直接从事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检验检疫,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依照本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终身不得从事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等相关活动。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开办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未按照规定保存行程路线和托运人提供的动物名称、检疫证明编号、数量等信息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未经检疫合格,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到达输入地后未按照规定进行隔离观察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八)饲养种用、乳用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开展动物疫病检测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十九条 动物饲养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继续从事相关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违反本法规定,用于科研、展示、演出和比赛等非食用性利用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将禁止或者限制调运的特定动物、动物产品由动物疫病高风险区调入低风险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运输费用、违法运输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并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道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动物,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指定通道入省境或者过省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运输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持有、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畜禽标识和对应的动物、动物产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不遵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动物疫病规定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动物诊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实施卫生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处置诊疗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动物疫病扩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动物诊疗许可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执业兽医备案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动物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所在的动物诊疗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执业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动物诊疗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兽医资格证书: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违反有关动物诊疗的操作技术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未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动物疫情扑灭活动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兽医器械,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动物疫病研究、诊疗和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发现动物染疫、疑似染疫未报告,或者未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有关的资料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拒绝或者阻碍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拒绝或者阻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评估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拒绝或者阻碍官方兽医依法履行职责的。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章 附则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n1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