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项目评选(企业能源评定流程及费用?)
1. 企业能源评定流程及费用?
能源评审实施的步骤有哪些?
1、收集过去24个月的能源使用数据---收集数据
2、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能源使用---分析数据
(1)制定能源平衡表,识别和量化主要能源使用(SEU)
(2)识别影响因素、获得数据,并对主要能源使用进行分析
(3)针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建立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
3、重点关注每一个主要能源使用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进行能源审计---对主要能源进行分析审计
4、识别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对识别出的节能潜能力进行排序
5、在能源评审基础上制定目标、指标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针对节能潜力优先项进行论证分析。
(1)预测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2)预测投资额及回收周期
(3)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4)实施过程中对生产的影响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2. 一汽奥迪新能源项目全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2104-220000-04-01-487824,招标人为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自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电池装配等主要汽车生产工艺车间和管控中心、培训中心等,占地1540000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EPC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包含BIM技术)、采购、工程施工、联调联试(如果适用)、缺陷修复等至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直至全部交钥匙。
2.4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巿汽车经济开发区内,汽车大路与拟建市政路新凯东街、新源大路、乙五街围成区域内。
2.5 计划工期:计划现场开工时间:2022年04月29日;计划竣工时间:2024年03月31日。
2.6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人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2.7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当日)具有EPC工程总承包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业绩认定: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应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在省域外的业绩应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网页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的信息必须清晰、易于辨认,否则将不予以认可。
财务要求:近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每个年度均不亏损。(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3. 人才队伍建设的六个建议?
一、制定人才建设的具体规划,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专业、条件、待遇、奖惩办法及引进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人才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三、做好人才的使用的管理,为人才的提拔、职称评审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有计划地保持梯队建设,建立良好的干部结构。
五、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后勤保障。
六、兑先奖惩办法,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4. 一汽奥迪新能源项目全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2104-220000-04-01-487824,招标人为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自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电池装配等主要汽车生产工艺车间和管控中心、培训中心等,占地1540000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EPC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包含BIM技术)、采购、工程施工、联调联试(如果适用)、缺陷修复等至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直至全部交钥匙。
2.4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巿汽车经济开发区内,汽车大路与拟建市政路新凯东街、新源大路、乙五街围成区域内。
2.5 计划工期:计划现场开工时间:2022年04月29日;计划竣工时间:2024年03月31日。
2.6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人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2.7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当日)具有EPC工程总承包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业绩认定: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应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在省域外的业绩应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网页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的信息必须清晰、易于辨认,否则将不予以认可。
财务要求:近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每个年度均不亏损。(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5. 企业能源评定流程及费用?
能源评审实施的步骤有哪些?
1、收集过去24个月的能源使用数据---收集数据
2、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能源使用---分析数据
(1)制定能源平衡表,识别和量化主要能源使用(SEU)
(2)识别影响因素、获得数据,并对主要能源使用进行分析
(3)针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建立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
3、重点关注每一个主要能源使用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进行能源审计---对主要能源进行分析审计
4、识别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对识别出的节能潜能力进行排序
5、在能源评审基础上制定目标、指标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针对节能潜力优先项进行论证分析。
(1)预测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2)预测投资额及回收周期
(3)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4)实施过程中对生产的影响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6. 人才队伍建设的六个建议?
一、制定人才建设的具体规划,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专业、条件、待遇、奖惩办法及引进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人才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三、做好人才的使用的管理,为人才的提拔、职称评审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有计划地保持梯队建设,建立良好的干部结构。
五、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后勤保障。
六、兑先奖惩办法,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7. 企业能源评定流程及费用?
能源评审实施的步骤有哪些?
1、收集过去24个月的能源使用数据---收集数据
2、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能源使用---分析数据
(1)制定能源平衡表,识别和量化主要能源使用(SEU)
(2)识别影响因素、获得数据,并对主要能源使用进行分析
(3)针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建立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
3、重点关注每一个主要能源使用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进行能源审计---对主要能源进行分析审计
4、识别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对识别出的节能潜能力进行排序
5、在能源评审基础上制定目标、指标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针对节能潜力优先项进行论证分析。
(1)预测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2)预测投资额及回收周期
(3)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4)实施过程中对生产的影响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8. 自备电厂新能源配比?
文件在具体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中,光伏风电煤电灵活性改造项目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配置占评比分值最高为45分。
其中风电光伏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自有燃煤火电厂进行灵活性改造或配置电化学储能,新增调峰容量比例不低于20%。
9. 企业能源评定流程及费用?
能源评审实施的步骤有哪些?
1、收集过去24个月的能源使用数据---收集数据
2、分析过去、现在和未来的能源使用---分析数据
(1)制定能源平衡表,识别和量化主要能源使用(SEU)
(2)识别影响因素、获得数据,并对主要能源使用进行分析
(3)针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建立基准和能源绩效参数
3、重点关注每一个主要能源使用对每个主要能源使用进行能源审计---对主要能源进行分析审计
4、识别改进能源绩效的机会---对识别出的节能潜能力进行排序
5、在能源评审基础上制定目标、指标和能源管理实施方案---针对节能潜力优先项进行论证分析。
(1)预测节能效果和经济效益
(2)预测投资额及回收周期
(3)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影响
(4)实施过程中对生产的影响制定能源管理方案。
10. 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能源革命大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创建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推动榆林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对全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及年度开发规模、开发边界、公共升压站和送出线路等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规划区域外原则上不得开发相关项目。
第四条 成立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审批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管理,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优选项目业主、项目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根据《发展规划》,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全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采用竞争方式优选项目开发主体(即企业取得开发资格),竞争优选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对地方贡献、项目采用设备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发展规划》和全省及我市的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需要,适时发布《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以下简称《配置方案》),对拟开发项目场址、规模、建设要求及项目业主优选条件和办法等进行明确,《配置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及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根据《配置方案》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电网接入条件。
第七条 拟参与竞争性优选的企业按照《配置方案》要求,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优选结果经公示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取得项目开发资格的企业必须和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跨县区项目企业必须和市政府、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投资、入统、税收分成、开发时序等事项。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要求,结合项目业主优选结果,确定该项目分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建成且在不新增用地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超出原核准(备案)容量部分以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采用行业内首创或对产业进步有巨大作用的颠覆性技术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遇重大灾情、国家政策变化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业主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发改部门报备,提供自主验收及并网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使用未利用地的,应采用生态治理或生态恢复等模式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并网后2年内,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企业不得转让项目。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土地、环评、林业等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要积极支持项目配套线路及升压站建设,加快办理项目电力接入设计批复。市级相关平台公司要牵头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送出线路和汇集站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网。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6号)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按照《发展规划》做好规划区域内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成立或授权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提前做好土地租赁、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现场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提升区域营商环境。项目公共进场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平台公司代建。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使用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费原则上不低于300元/亩/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项目业主须全力配合做好平台接入、运行监测、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取消企业项目开发资格,直至取消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一定时期内参与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资格后,因项目推进缓慢、未按项目开发协议或承诺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经领导小组评估后可核减其已取得项目开发规模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11. 人才队伍建设的六个建议?
一、制定人才建设的具体规划,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专业、条件、待遇、奖惩办法及引进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人才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三、做好人才的使用的管理,为人才的提拔、职称评审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有计划地保持梯队建设,建立良好的干部结构。
五、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后勤保障。
六、兑先奖惩办法,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12. 自备电厂新能源配比?
文件在具体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中,光伏风电煤电灵活性改造项目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配置占评比分值最高为45分。
其中风电光伏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自有燃煤火电厂进行灵活性改造或配置电化学储能,新增调峰容量比例不低于20%。
13. 自备电厂新能源配比?
文件在具体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中,光伏风电煤电灵活性改造项目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配置占评比分值最高为45分。
其中风电光伏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自有燃煤火电厂进行灵活性改造或配置电化学储能,新增调峰容量比例不低于20%。
14. 一汽奥迪新能源项目全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2104-220000-04-01-487824,招标人为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自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电池装配等主要汽车生产工艺车间和管控中心、培训中心等,占地1540000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EPC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包含BIM技术)、采购、工程施工、联调联试(如果适用)、缺陷修复等至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直至全部交钥匙。
2.4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巿汽车经济开发区内,汽车大路与拟建市政路新凯东街、新源大路、乙五街围成区域内。
2.5 计划工期:计划现场开工时间:2022年04月29日;计划竣工时间:2024年03月31日。
2.6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人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2.7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当日)具有EPC工程总承包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业绩认定: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应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在省域外的业绩应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网页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的信息必须清晰、易于辨认,否则将不予以认可。
财务要求:近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每个年度均不亏损。(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15. 人才队伍建设的六个建议?
一、制定人才建设的具体规划,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专业、条件、待遇、奖惩办法及引进的具体措施。
二、落实人才培训工作,做好继续教育工作。
三、做好人才的使用的管理,为人才的提拔、职称评审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有计划地保持梯队建设,建立良好的干部结构。
五、做好人才队伍建设的后勤保障。
六、兑先奖惩办法,让各类人才脱颖而出。
16. 一汽奥迪新能源项目全称?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已批准建设,项目代码为2104-220000-04-01-487824,招标人为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自出资比例为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工程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名称:奥迪一汽新能源汽车项目EPC工程总承包
2.2 项目概况:本项目包括冲压、焊装、涂装、总装、电池装配等主要汽车生产工艺车间和管控中心、培训中心等,占地1540000平方米。
2.3 招标范围:EPC工程总承包,包括设计(包含BIM技术)、采购、工程施工、联调联试(如果适用)、缺陷修复等至工程竣工验收的所有工作内容,直至全部交钥匙。
2.4 建设地点:吉林省长春巿汽车经济开发区内,汽车大路与拟建市政路新凯东街、新源大路、乙五街围成区域内。
2.5 计划工期:计划现场开工时间:2022年04月29日;计划竣工时间:2024年03月31日。
2.6 质量标准:符合招标人要求及国家现行相关验收标准的合格工程。
2.7 标段划分:1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年(2019年01月01日至本项目开标当日)具有EPC工程总承包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工程总承包能力。
业绩认定:吉林省区域内的业绩应附“吉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中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在省域外的业绩应附工程所在地的省级或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业绩公示页及查询网址,必须是通过互联网且不需任何权限即可查询得到,而且查询到的数据应能满足招标项目的要求;其他网站查询的业绩不予认定。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相关网页截图,相关网页截图的信息必须清晰、易于辨认,否则将不予以认可。
财务要求:近年(2018年、2019年、2020年)财务状况良好,每个年度均不亏损。(以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作为评审依据)。
同时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及以上资质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2)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机械行业甲级设计资质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
17. 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能源革命大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创建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推动榆林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对全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及年度开发规模、开发边界、公共升压站和送出线路等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规划区域外原则上不得开发相关项目。
第四条 成立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审批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管理,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优选项目业主、项目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根据《发展规划》,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全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采用竞争方式优选项目开发主体(即企业取得开发资格),竞争优选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对地方贡献、项目采用设备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发展规划》和全省及我市的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需要,适时发布《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以下简称《配置方案》),对拟开发项目场址、规模、建设要求及项目业主优选条件和办法等进行明确,《配置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及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根据《配置方案》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电网接入条件。
第七条 拟参与竞争性优选的企业按照《配置方案》要求,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优选结果经公示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取得项目开发资格的企业必须和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跨县区项目企业必须和市政府、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投资、入统、税收分成、开发时序等事项。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要求,结合项目业主优选结果,确定该项目分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建成且在不新增用地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超出原核准(备案)容量部分以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采用行业内首创或对产业进步有巨大作用的颠覆性技术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遇重大灾情、国家政策变化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业主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发改部门报备,提供自主验收及并网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使用未利用地的,应采用生态治理或生态恢复等模式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并网后2年内,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企业不得转让项目。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土地、环评、林业等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要积极支持项目配套线路及升压站建设,加快办理项目电力接入设计批复。市级相关平台公司要牵头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送出线路和汇集站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网。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6号)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按照《发展规划》做好规划区域内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成立或授权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提前做好土地租赁、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现场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提升区域营商环境。项目公共进场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平台公司代建。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使用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费原则上不低于300元/亩/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项目业主须全力配合做好平台接入、运行监测、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取消企业项目开发资格,直至取消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一定时期内参与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资格后,因项目推进缓慢、未按项目开发协议或承诺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经领导小组评估后可核减其已取得项目开发规模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18. 自备电厂新能源配比?
文件在具体竞争性配置评分细则中,光伏风电煤电灵活性改造项目可自建、合建共享或者购买服务等市场化方式配置电化学储能,储能配置占评比分值最高为45分。
其中风电光伏储能电站配置比例不低于10%、连续储能时长1小时,循环次数不低于6000次,系统容量10年衰减不超过20%,不得采用动力电池梯级利用方式新建储能项目。
自有燃煤火电厂进行灵活性改造或配置电化学储能,新增调峰容量比例不低于20%。
19. 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能源革命大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创建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推动榆林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对全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及年度开发规模、开发边界、公共升压站和送出线路等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规划区域外原则上不得开发相关项目。
第四条 成立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审批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管理,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优选项目业主、项目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根据《发展规划》,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全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采用竞争方式优选项目开发主体(即企业取得开发资格),竞争优选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对地方贡献、项目采用设备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发展规划》和全省及我市的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需要,适时发布《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以下简称《配置方案》),对拟开发项目场址、规模、建设要求及项目业主优选条件和办法等进行明确,《配置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及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根据《配置方案》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电网接入条件。
第七条 拟参与竞争性优选的企业按照《配置方案》要求,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优选结果经公示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取得项目开发资格的企业必须和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跨县区项目企业必须和市政府、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投资、入统、税收分成、开发时序等事项。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要求,结合项目业主优选结果,确定该项目分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建成且在不新增用地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超出原核准(备案)容量部分以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采用行业内首创或对产业进步有巨大作用的颠覆性技术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遇重大灾情、国家政策变化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业主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发改部门报备,提供自主验收及并网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使用未利用地的,应采用生态治理或生态恢复等模式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并网后2年内,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企业不得转让项目。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土地、环评、林业等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要积极支持项目配套线路及升压站建设,加快办理项目电力接入设计批复。市级相关平台公司要牵头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送出线路和汇集站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网。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6号)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按照《发展规划》做好规划区域内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成立或授权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提前做好土地租赁、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现场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提升区域营商环境。项目公共进场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平台公司代建。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使用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费原则上不低于300元/亩/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项目业主须全力配合做好平台接入、运行监测、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取消企业项目开发资格,直至取消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一定时期内参与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资格后,因项目推进缓慢、未按项目开发协议或承诺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经领导小组评估后可核减其已取得项目开发规模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
20. 榆林市新能源实施细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应能源革命大势,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加快创建国家级能源革命创新示范区,推动榆林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有关要求,结合榆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域内所有集中式风电、分散式风电和地面集中式光伏发电等项目开发建设管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项目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 市发改委负责编制《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对全市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及年度开发规模、开发边界、公共升压站和送出线路等进行明确。各县市区、市直园区不再编制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规划区域外原则上不得开发相关项目。
第四条 成立榆林市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县市区政府、榆林高新区管委会、榆神工业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市审批局、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推进全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的规划、管理,研究解决重大事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发展规划》及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组织优选项目业主、项目调度管理等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主任兼任。
第五条 根据《发展规划》,按照“规模化、集约化、产业融合、全产业链发展”的原则,统筹谋划全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采用竞争方式优选项目开发主体(即企业取得开发资格),竞争优选条件主要包括企业综合实力、对地方贡献、项目采用设备和技术方案的先进性等。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按照《发展规划》和全省及我市的年度开发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市直园区发展需要,适时发布《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竞争性配置方案》(以下简称《配置方案》),对拟开发项目场址、规模、建设要求及项目业主优选条件和办法等进行明确,《配置方案》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印发执行。市资源规划局、市林草局及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根据《配置方案》落实项目用地指标和电网接入条件。
第七条 拟参与竞争性优选的企业按照《配置方案》要求,按程序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县市区政府、有关成员单位并邀请省发展改革委和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项目业主优选工作。优选结果经公示后公开发布。
第八条 取得项目开发资格的企业必须和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跨县区项目企业必须和市政府、所涉县市区政府或市直园区共同签订项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投资、入统、税收分成、开发时序等事项。
第九条 市发改委根据国家和陕西省年度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要求,结合项目业主优选结果,确定该项目分年度建设计划。对已建成且在不新增用地指标的前提下进行升级改造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超出原核准(备案)容量部分以新建项目优先纳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条 对采用行业内首创或对产业进步有巨大作用的颠覆性技术的项目,经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可直接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光伏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备案后18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风电项目须在纳入国家或省级建设计划后12个月内完成项目核准,核准后24个月内全容量建成并网。遇重大灾情、国家政策变化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项目延误的,项目业主可申请延期。
第十二条 项目全容量建成并网后,项目业主要及时向市和县市区、市直园区发改部门报备,提供自主验收及并网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为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光伏项目使用一般农用地的,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光伏复合项目用地管理的通知》(陕发改能新能源〔2020〕933号)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使用未利用地的,应采用生态治理或生态恢复等模式进行建设。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期间及建成并网后2年内,未经核准(备案)机关同意,企业不得转让项目。
第四章 要素保障
第十五条 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土地、环评、林业等手续办理,保障项目及时开工建设。
第十六条 国网榆林供电公司、榆林市供电局要积极支持项目配套线路及升压站建设,加快办理项目电力接入设计批复。市级相关平台公司要牵头做好可再生能源项目送出线路和汇集站建设,确保项目按期建成并网。
第十七条 可再生能源项目用地按照《榆林市重大产业项目要素保障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20〕16号)予以优先保障。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要按照《发展规划》做好规划区域内土地管控和用地保障工作,成立或授权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提前做好土地租赁、征用、附着物赔偿等工作,并在项目建设期间负责现场协调相关事宜,进一步提升区域营商环境。项目公共进场道路、供水、供电、垃圾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可由项目业主委托平台公司代建。
第十九条 光伏项目使用村集体或村民所有土地的,必须由县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平台公司与村集体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租赁费原则上不低于300元/亩/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负责建设榆林市可再生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项目业主须全力配合做好平台接入、运行监测、数据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如企业在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行为,领导小组可视情况取消企业项目开发资格,直至取消企业及其所属集团一定时期内参与榆林市可再生能源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取得项目开发资格后,因项目推进缓慢、未按项目开发协议或承诺完成投资,或项目未达到建设标准的,经领导小组评估后可核减其已取得项目开发规模直至取消开发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如遇国家相关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本办法适时进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