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条例1999年(私自兑换外币怎么处罚?)
1. 私自兑换外币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2. 私自兑换外币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 私自兑换外币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4.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
5. 购汇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个人购汇新规有什么影响?
新年伊始,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被再次刷新。不过,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个人购汇都需要填写一份购汇申请书,其中重申了6项禁令,并细化了十多项资金用途。这对个人购汇到底有何影响?突破制度底线被列入“关注名单”,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重 申 从未允许用于境外买房、炒股和投分红险 此前管理不严,很多人没当回事 如果这两日你向银行提出购汇申请,会在个人购汇申请书看到明确提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 平时不怎么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你也许才知道:原来购汇不能用来买房、炒股、买保险啊?! 其实,这6大禁令并不是此次外汇局新增的管理政策。“与过去相比,外汇局的个人购汇监管政策没发生变化,这次只是重申了有关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从未允许个人购汇投资国外房地产市场。同时,个人购汇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并未放开,只能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规定的渠道实现。” 此前,外汇局就明确表示,居民到境外购买人寿险或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存在风险,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对其开放。随后,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在对相关商户开展引导的当月交易量就下降了数十亿元。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个人购汇用于境外炒股本身就是违规的,但因为此前管理不严、处罚不重,所以很多人没有当回事。“如今监管趋严,个人购汇境外炒股恐怕不再容易。其实,随着深港通、沪港通开通,个人投资港股的通道是畅通的。” 释 疑 个人购汇只有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 借用的购汇额度多流入违规用途 当下,借用亲友额度购汇屡见不鲜。有人不禁产生疑问:难道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么? 对此,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是一项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业务是可以办理的,不存在是否够用一说,但是购汇时,必须提供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 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表示,年度总额不能太低,要不难以满足大众实际需求;年度总额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冲击和削弱宏观金融和外汇管理的效果,有可能成为大额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目前5万美元额度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留学、旅游的需求。” 外汇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在全部用汇个人中,超过年度总额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的个人基本稳定在1‰至3‰的比例,而且人均购汇基本稳定在9000美元左右。 “本人超过年度便利化总额的真实合法用汇,可以凭相关的真实性材料办理,没有必要借助他人额度办理,除非用汇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之处。”外汇局有关人士称。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不少借额度换得的外汇,被用于了境外买房、炒股和购买保险等违规用途,已经变相地实现了资本账户下的自由交易,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历史多次证明,大额资金跨境无序流动是引发金融动荡、危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而出借自己年度总额协助他人购汇的行为,规避了外汇局真实性管理,甚至成为洗钱、逃税、腐败资金转移等的渠道,必须从严管理。 明 确 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无便利化购汇额度 擅改外汇用途可罚光申购外汇额 除了重申购汇要求,此次外汇管理部门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购汇个人的处罚,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 外汇局明确,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一旦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套汇、擅自修改外汇用途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违规行为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擅自修改外汇用途,最高可把申购外汇全罚干净。 因此,信息申报显得尤为重要。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购汇委托时,个人需要如实填报资金用途,不仅要在十多个细化选项挑选,还或将面临更细致的信息申报。比如,如果明确了购汇用途是“非投资类保险”,还需要进一步填写保险机构名称、对方国家或地区、账户、预计用汇时间等。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此次个人购汇信息申报新规出台,改进了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专家提醒,个人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可以满足,尤其是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各方面监管的背景下,个人应重视信息申报,严格地执行制度要求,以免“踩线”受罚
6.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
7. 倒外汇犯法吗?倒外汇犯法吗?
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倒外汇犯法吗?倒外汇犯法吗?
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倒外汇犯法吗?倒外汇犯法吗?
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私自兑换外币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有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等逃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有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等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等非法套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规定将外汇汇入境内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非法结汇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规定携带外汇出入境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海关予以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有擅自对外借款、在境外发行债券或者提供对外担保等违反外债管理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外汇或者结汇资金用途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反规定以外币在境内计价结算或者划转外汇等非法使用外汇行为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11.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
12. 购汇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个人购汇新规有什么影响?
新年伊始,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被再次刷新。不过,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个人购汇都需要填写一份购汇申请书,其中重申了6项禁令,并细化了十多项资金用途。这对个人购汇到底有何影响?突破制度底线被列入“关注名单”,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重 申 从未允许用于境外买房、炒股和投分红险 此前管理不严,很多人没当回事 如果这两日你向银行提出购汇申请,会在个人购汇申请书看到明确提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 平时不怎么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你也许才知道:原来购汇不能用来买房、炒股、买保险啊?! 其实,这6大禁令并不是此次外汇局新增的管理政策。“与过去相比,外汇局的个人购汇监管政策没发生变化,这次只是重申了有关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从未允许个人购汇投资国外房地产市场。同时,个人购汇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并未放开,只能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规定的渠道实现。” 此前,外汇局就明确表示,居民到境外购买人寿险或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存在风险,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对其开放。随后,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在对相关商户开展引导的当月交易量就下降了数十亿元。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个人购汇用于境外炒股本身就是违规的,但因为此前管理不严、处罚不重,所以很多人没有当回事。“如今监管趋严,个人购汇境外炒股恐怕不再容易。其实,随着深港通、沪港通开通,个人投资港股的通道是畅通的。” 释 疑 个人购汇只有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 借用的购汇额度多流入违规用途 当下,借用亲友额度购汇屡见不鲜。有人不禁产生疑问:难道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么? 对此,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是一项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业务是可以办理的,不存在是否够用一说,但是购汇时,必须提供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 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表示,年度总额不能太低,要不难以满足大众实际需求;年度总额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冲击和削弱宏观金融和外汇管理的效果,有可能成为大额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目前5万美元额度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留学、旅游的需求。” 外汇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在全部用汇个人中,超过年度总额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的个人基本稳定在1‰至3‰的比例,而且人均购汇基本稳定在9000美元左右。 “本人超过年度便利化总额的真实合法用汇,可以凭相关的真实性材料办理,没有必要借助他人额度办理,除非用汇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之处。”外汇局有关人士称。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不少借额度换得的外汇,被用于了境外买房、炒股和购买保险等违规用途,已经变相地实现了资本账户下的自由交易,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历史多次证明,大额资金跨境无序流动是引发金融动荡、危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而出借自己年度总额协助他人购汇的行为,规避了外汇局真实性管理,甚至成为洗钱、逃税、腐败资金转移等的渠道,必须从严管理。 明 确 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无便利化购汇额度 擅改外汇用途可罚光申购外汇额 除了重申购汇要求,此次外汇管理部门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购汇个人的处罚,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 外汇局明确,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一旦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套汇、擅自修改外汇用途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违规行为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擅自修改外汇用途,最高可把申购外汇全罚干净。 因此,信息申报显得尤为重要。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购汇委托时,个人需要如实填报资金用途,不仅要在十多个细化选项挑选,还或将面临更细致的信息申报。比如,如果明确了购汇用途是“非投资类保险”,还需要进一步填写保险机构名称、对方国家或地区、账户、预计用汇时间等。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此次个人购汇信息申报新规出台,改进了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专家提醒,个人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可以满足,尤其是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各方面监管的背景下,个人应重视信息申报,严格地执行制度要求,以免“踩线”受罚
13. 购汇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个人购汇新规有什么影响?
新年伊始,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被再次刷新。不过,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个人购汇都需要填写一份购汇申请书,其中重申了6项禁令,并细化了十多项资金用途。这对个人购汇到底有何影响?突破制度底线被列入“关注名单”,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重 申 从未允许用于境外买房、炒股和投分红险 此前管理不严,很多人没当回事 如果这两日你向银行提出购汇申请,会在个人购汇申请书看到明确提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 平时不怎么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你也许才知道:原来购汇不能用来买房、炒股、买保险啊?! 其实,这6大禁令并不是此次外汇局新增的管理政策。“与过去相比,外汇局的个人购汇监管政策没发生变化,这次只是重申了有关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从未允许个人购汇投资国外房地产市场。同时,个人购汇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并未放开,只能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规定的渠道实现。” 此前,外汇局就明确表示,居民到境外购买人寿险或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存在风险,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对其开放。随后,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在对相关商户开展引导的当月交易量就下降了数十亿元。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个人购汇用于境外炒股本身就是违规的,但因为此前管理不严、处罚不重,所以很多人没有当回事。“如今监管趋严,个人购汇境外炒股恐怕不再容易。其实,随着深港通、沪港通开通,个人投资港股的通道是畅通的。” 释 疑 个人购汇只有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 借用的购汇额度多流入违规用途 当下,借用亲友额度购汇屡见不鲜。有人不禁产生疑问:难道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么? 对此,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是一项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业务是可以办理的,不存在是否够用一说,但是购汇时,必须提供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 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表示,年度总额不能太低,要不难以满足大众实际需求;年度总额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冲击和削弱宏观金融和外汇管理的效果,有可能成为大额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目前5万美元额度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留学、旅游的需求。” 外汇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在全部用汇个人中,超过年度总额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的个人基本稳定在1‰至3‰的比例,而且人均购汇基本稳定在9000美元左右。 “本人超过年度便利化总额的真实合法用汇,可以凭相关的真实性材料办理,没有必要借助他人额度办理,除非用汇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之处。”外汇局有关人士称。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不少借额度换得的外汇,被用于了境外买房、炒股和购买保险等违规用途,已经变相地实现了资本账户下的自由交易,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历史多次证明,大额资金跨境无序流动是引发金融动荡、危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而出借自己年度总额协助他人购汇的行为,规避了外汇局真实性管理,甚至成为洗钱、逃税、腐败资金转移等的渠道,必须从严管理。 明 确 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无便利化购汇额度 擅改外汇用途可罚光申购外汇额 除了重申购汇要求,此次外汇管理部门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购汇个人的处罚,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 外汇局明确,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一旦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套汇、擅自修改外汇用途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违规行为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擅自修改外汇用途,最高可把申购外汇全罚干净。 因此,信息申报显得尤为重要。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购汇委托时,个人需要如实填报资金用途,不仅要在十多个细化选项挑选,还或将面临更细致的信息申报。比如,如果明确了购汇用途是“非投资类保险”,还需要进一步填写保险机构名称、对方国家或地区、账户、预计用汇时间等。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此次个人购汇信息申报新规出台,改进了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专家提醒,个人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可以满足,尤其是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各方面监管的背景下,个人应重视信息申报,严格地执行制度要求,以免“踩线”受罚
14. 购汇政策核心内容是什么,个人购汇新规有什么影响?
新年伊始,个人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被再次刷新。不过,和往年不同的是,今年个人购汇都需要填写一份购汇申请书,其中重申了6项禁令,并细化了十多项资金用途。这对个人购汇到底有何影响?突破制度底线被列入“关注名单”,又将受到怎样的惩罚? 重 申 从未允许用于境外买房、炒股和投分红险 此前管理不严,很多人没当回事 如果这两日你向银行提出购汇申请,会在个人购汇申请书看到明确提示,境内个人办理购汇业务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等。 平时不怎么关注国家外汇管理制度的你也许才知道:原来购汇不能用来买房、炒股、买保险啊?! 其实,这6大禁令并不是此次外汇局新增的管理政策。“与过去相比,外汇局的个人购汇监管政策没发生变化,这次只是重申了有关要求。”外汇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当前我国资本项目尚未实现完全可兑换,资本项下个人对外投资只能通过规定的渠道。“现有外汇管理法规从未允许个人购汇投资国外房地产市场。同时,个人购汇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并未放开,只能通过QD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等规定的渠道实现。” 此前,外汇局就明确表示,居民到境外购买人寿险或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存在风险,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尚未对其开放。随后,外汇管理部门加大了监管力度,在对相关商户开展引导的当月交易量就下降了数十亿元。 招商证券首席宏观分析师谢亚轩表示,个人购汇用于境外炒股本身就是违规的,但因为此前管理不严、处罚不重,所以很多人没有当回事。“如今监管趋严,个人购汇境外炒股恐怕不再容易。其实,随着深港通、沪港通开通,个人投资港股的通道是畅通的。” 释 疑 个人购汇只有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 借用的购汇额度多流入违规用途 当下,借用亲友额度购汇屡见不鲜。有人不禁产生疑问:难道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么? 对此,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等值5万美元的个人购汇额度是一项便利化额度,而非限额。“超过等值5万美元的购汇业务是可以办理的,不存在是否够用一说,但是购汇时,必须提供真实用途的证明材料。” 中金所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赵庆明表示,年度总额不能太低,要不难以满足大众实际需求;年度总额也不能太高,太高会冲击和削弱宏观金融和外汇管理的效果,有可能成为大额资金跨境流动的渠道。“目前5万美元额度能够满足大多数人留学、旅游的需求。” 外汇局的数据显示,2010年以来,在全部用汇个人中,超过年度总额办理结汇和购汇业务的个人基本稳定在1‰至3‰的比例,而且人均购汇基本稳定在9000美元左右。 “本人超过年度便利化总额的真实合法用汇,可以凭相关的真实性材料办理,没有必要借助他人额度办理,除非用汇存在不合法或不真实之处。”外汇局有关人士称。 业内人士表示,其实不少借额度换得的外汇,被用于了境外买房、炒股和购买保险等违规用途,已经变相地实现了资本账户下的自由交易,突破了国家外汇管理制度。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1998年东南亚金融危机以来的历史多次证明,大额资金跨境无序流动是引发金融动荡、危及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而出借自己年度总额协助他人购汇的行为,规避了外汇局真实性管理,甚至成为洗钱、逃税、腐败资金转移等的渠道,必须从严管理。 明 确 被列入“关注名单”两年无便利化购汇额度 擅改外汇用途可罚光申购外汇额 除了重申购汇要求,此次外汇管理部门还明确了对于违规购汇个人的处罚,提高违规违法行为成本。 外汇局明确,对虚假申报、骗汇、欺诈、洗钱、违规使用和非法转移外汇资金的个人列入“关注名单”,一旦个人被列入“关注名单”,当年及之后两年不享有个人便利化额度,同时依法移送反洗钱调查。 业内人士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逃汇、套汇、擅自修改外汇用途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违规行为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如果擅自修改外汇用途,最高可把申购外汇全罚干净。 因此,信息申报显得尤为重要。在向金融机构进行购汇委托时,个人需要如实填报资金用途,不仅要在十多个细化选项挑选,还或将面临更细致的信息申报。比如,如果明确了购汇用途是“非投资类保险”,还需要进一步填写保险机构名称、对方国家或地区、账户、预计用汇时间等。 外汇局有关人士表示,过去,我国国际收支个人购汇中存在一些漏洞,致使部分违规、欺诈、洗钱等行为时有发生,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也对广大遵守个人购汇规定的居民形成了利益侵蚀。此次个人购汇信息申报新规出台,改进了个人购汇事项申报统计,外汇管理部门可据此加强事后核查,对有关违规违法行为加强管理和处置。 专家提醒,个人正常、合理的用汇需求可以满足,尤其是在外汇管理部门加强各方面监管的背景下,个人应重视信息申报,严格地执行制度要求,以免“踩线”受罚
15. 倒外汇犯法吗?倒外汇犯法吗?
擅自从事外汇按金交易的双方权益不受法律保护,组织和参与这种交易,属于非法经营外汇业务和私自买卖外汇行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 第四十五条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7.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8.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9.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0. 我国《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外汇主要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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