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度地区赛十强有什么奖励?(优质工程奖励补偿标准?)
1. 年度地区赛十强有什么奖励?
年度地区赛十强获得丰厚的奖励。首先,他们将获得金牌和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在比赛中的优异表现。
其次,他们将获得奖金作为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努力。
此外,他们还将获得机会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或工作坊,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最重要的是,十强选手将获得更多的曝光机会,包括媒体报道和行业内的关注,这将有助于他们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功。总之,年度地区赛十强将获得多重奖励,以鼓励他们的努力和成就。
2. 优质工程奖励补偿标准?
1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及奖状。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奖状。
2 评审委员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以资鼓励。获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选范围涵盖建筑、铁路、公路、化工、冶金、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评定的内容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评定和奖励(颁发奖牌和奖状)的单位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3. 优质工程奖励补偿标准?
1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及奖状。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奖状。
2 评审委员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以资鼓励。获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选范围涵盖建筑、铁路、公路、化工、冶金、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评定的内容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评定和奖励(颁发奖牌和奖状)的单位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4. 优质工程奖励补偿标准?
1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及奖状。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奖状。
2 评审委员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以资鼓励。获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选范围涵盖建筑、铁路、公路、化工、冶金、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评定的内容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评定和奖励(颁发奖牌和奖状)的单位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5. 优质工程奖励补偿标准?
1 获得国家优质工程奖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调试及符合条件的参建单位,由审定委员会予以表彰、宣传,授予奖牌及奖状。不符合参建单位条件但参与工程建设满5%投资额(以结算书为准)以上的施工单位,由审定委员会授予参施奖状。
2 评审委员会对在获奖工程项目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可以以适当方式予以表彰,以资鼓励。获奖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国家优质工程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优质产品奖(简称国家质量奖)的一部分,是工程建设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励。国家优质工程奖是工程建设行业设立最早、规格要求最高、奖牌制式和国家优质产品奖统一的国家级质量奖,评选范围涵盖建筑、铁路、公路、化工、冶金、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的各个行业,评定的内容从工程立项到竣工验收形成工程质量的各个工程建设程序和环节,评定和奖励(颁发奖牌和奖状)的单位有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企业。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92号 《建设部关于废止〈国家优质工程奖评选与管理办法〉等部令的决定》
6. 年度地区赛十强有什么奖励?
年度地区赛十强获得丰厚的奖励。首先,他们将获得金牌和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在比赛中的优异表现。
其次,他们将获得奖金作为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努力。
此外,他们还将获得机会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或工作坊,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最重要的是,十强选手将获得更多的曝光机会,包括媒体报道和行业内的关注,这将有助于他们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功。总之,年度地区赛十强将获得多重奖励,以鼓励他们的努力和成就。
7. 省行业协会奖励算哪一级的?
算一种协会奖项。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8.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省行业协会奖励算哪一级的?
算一种协会奖项。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12. 省行业协会奖励算哪一级的?
算一种协会奖项。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13. 事业单位奖励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
(人社部规〔2018〕4号)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建立导向鲜明、科学规范、有效管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制度,激励广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在完成本职工作和履行社会责任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依据本规定给予奖励。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开展的其他奖励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是指事业单位法人组织、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团队。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作,应当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时代性、导向性、实效性,丰富奖励形式,发挥奖励的正向激励作用。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坚持事业为上、突出业绩贡献;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程序;
(五)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六)坚持定期奖励与及时奖励相结合、以定期奖励为主。
第四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机关(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规定,分级分类负责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条件和种类
第五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给予奖励:
(一)在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加强事业单位党建工作,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二)在执行党和国家重大战略部署、重要任务、承担重要专项工作、维护公共利益、防止或者消除重大事故、抢险救灾减灾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三)热爱公共服务事业,在推进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体育、农业等领域改革发展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四)长期服务基层,在为民服务、爱岗敬业、担当奉献等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五)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等,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六)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增进民族团结、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和功绩的。
(七)在对外交流与合作、重大赛事和活动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
(八)有其他突出成绩和贡献需要给予奖励的。
第六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一)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在本单位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二)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三)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在本地区本行业本领域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四)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奖励权限
第七条 给予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给予中央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的嘉奖、记功、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其中,记大功奖励方案,应当事先征得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同意,并在作出记大功奖励决定后1个月内备案。
第八条 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奖励,按照下列权限进行:
(一)嘉奖。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县(市、区、旗)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二)记功。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市(地、州、盟)级以下事业单位报市(地、州、盟)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三)记大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上述由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作出的奖励决定,应当在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奖励。市(地、州、盟)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跨层级对下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作出嘉奖、记功奖励决定。
定期奖励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队伍建设实际开展定期奖励,一般以年度或者聘(任)期为周期,以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奖励具体时间由奖励决定单位根据行业实际、工作特点等确定,可以结合年度考核、聘(任)期考核等工作进行。
第十一条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数量、人员规模、职责任务、工作绩效等因素统筹确定。给予工作人员嘉奖、记功,一般分别不超过工作人员总数的20%、2%,事业单位整体表现突出的,其工作人员嘉奖比例一般不超过25%。
定期奖励的比例(名额)应当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事业单位倾斜,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县(市、区、旗)级以下事业单位的奖励比例(名额)可以根据实际在本县(市、区、旗)范围内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定期奖励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并予以公布。
(二)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提出奖励建议名单,逐级上报。
(三)奖励决定单位审批。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在奖励决定单位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五)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
及时奖励
第十三条 对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工作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应当及时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及时奖励力度,及时奖励的比例(名额)由奖励决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结合实际确定。
第十五条 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参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依据奖励权限作出奖励决定。
及时奖励情况可以作为定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奖励实施
第十六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奖励证书、奖章和奖牌,按照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规定的式样、规格、质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统一制作或者监制。奖励相关审批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十七条 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
获奖人员所在地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第十八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第十九条 对获得奖励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结合实际以内部通报表扬、评优评先等形式进行褒奖,并在工作上、生活上给予关心关怀,激励其珍惜和保持荣誉,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
奖励监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给予奖励;已经作出奖励决定的,由奖励决定单位按程序撤销奖励,并注销和收回获奖个人或者集体的奖励证书、奖章、奖牌,撤销其获得的待遇,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
(一)政治品质、廉洁自律存在问题,或者道德品行、遵规守纪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
(三)严重违反规定的奖励权限或者程序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
撤销奖励的,应当予以公布。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向社会公布。相关材料分别存入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单位文书档案。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奖励工作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对撤销奖励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二十二条 奖励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人事纪律、工作纪律、财经纪律、廉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区、旗)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机关(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构成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一)不按照规定的奖励范围、条件、种类、权限、比例(名额)、程序等开展奖励的。
(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工作秘密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因奖励工作失误导致奖励结果显失公平,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六)有其他违反本规定行为的。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机关工勤人员、机关工勤人员集体的奖励,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4. 省行业协会奖励算哪一级的?
算一种协会奖项。
协会是指由个人、单个组织为达到某种目标,通过签署协议,自愿组成的团体或组织,中文将英语Association译作"协会",和工会组织的概念不同。协会常指包括职业、雇主、行业、学术和科学等方面为达成某种目标而成立的组织。"工会"多指被雇用者为确保自身权益特别是经济利益而成立的组织,多集中于雇佣者和被雇佣者的关系。
15. 技术推广奖励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三农”决策部署,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切实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我省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省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
第三条 省推广奖以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目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省推广奖评选活动,其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推广奖奖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广东省内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省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约占15%,原则上不超过2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约占35%,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三等奖授奖总数约占50%。各奖励等级中,对于基层的授奖数量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按照成果或技术的先进性及推广难度、推广规模、推广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结合本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特别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较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显著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明显;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在市县范围内有较大推广面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省推广奖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基层单位和人员(非中央、省财政供给单位和人员,国有农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等视为基层单位和人员)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评委会委员共21-25人,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7-8人,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13-16人,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代表担任。每届评委会任期3年。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省推广奖评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设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若干个行业组,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省推广奖申报项目的专业审核工作。行业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行业组的审核结果,审定省推广奖的奖励数量、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推广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推广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所有完成单位均须为法人单位,且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均须为广东省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参与申报一个省推广奖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且已完成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品种、核心产品、技术等推广应用成果须通过行政审批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仍在推广应用,并须提供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推广应用中的物化成果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发明成果须获得专利授权;
(二)动植物育种类成果须通过品种审定、登记、评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三)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须通过肥料登记,并正式投产;
(四)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须通过农药登记,并正式投产;
(五)兽药(生物兽药)须获得新兽药注册和生产许可,并正式投产;
(六)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须获得生产许可或进口登记,并正式投产;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物化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第十七条 凡获得省级及以上推广类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同一地市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单项项目申报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位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6位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位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基层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对申报项目无实质贡献的,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推荐
第二十条 省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申报项目须由有关单位进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
下列单位可推荐省推广奖候选项目: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中央和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三)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项目后,报省对口厅局统一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遵守推荐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项目须符合申报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已申请撤销拟授奖项目,须隔年才能再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申报项目简介等。
第二十三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原则上暂停1年。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评审由网络评审、行业组审核和省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流程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省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推荐奖励等级。网络评审结果为行业组审核提供主要依据。
(二)行业组审核:行业组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中的授奖总数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确定各行业组的项目推荐数量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行业组专家根据我省各行业发展情况和网络评审结果,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本行业拟推荐项目数量和各项目的奖励等级,各申报项目的奖励等级须获得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三)省评委会审定:推荐一等奖的申报项目须在省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省评委会根据会议答辩及行业组审核结果,对各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评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各项目奖励等级应当获得与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票数未过二分之一的申报项目根据省评委会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各项目奖励等级。
第二十七条 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推广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及按相关规定需回避的人员,不得以省评委会委员或者评审专家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或高校的二级学院)的申报项目,需主动提出并回避该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和评审专家须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对待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并做出相应承诺。对于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省评委会办公室将记录在册,其作为省推广奖评审专家的资格原则上暂停3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评委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省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省评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异议项目的推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核实报告的,取消异议项目的本次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申报项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确需撤销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撤销。凡是撤销的项目,须暂停1年才能再次申报。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规定均可获得由省评委会制发的奖励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6. 年度地区赛十强有什么奖励?
年度地区赛十强获得丰厚的奖励。首先,他们将获得金牌和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在比赛中的优异表现。
其次,他们将获得奖金作为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努力。
此外,他们还将获得机会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或工作坊,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最重要的是,十强选手将获得更多的曝光机会,包括媒体报道和行业内的关注,这将有助于他们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功。总之,年度地区赛十强将获得多重奖励,以鼓励他们的努力和成就。
17. 年度地区赛十强有什么奖励?
年度地区赛十强获得丰厚的奖励。首先,他们将获得金牌和荣誉证书,以表彰他们在比赛中的优异表现。
其次,他们将获得奖金作为奖励,以鼓励他们在未来继续努力。
此外,他们还将获得机会参加高级培训课程或工作坊,以提升他们的技能和知识。
最重要的是,十强选手将获得更多的曝光机会,包括媒体报道和行业内的关注,这将有助于他们在职业发展中取得更大的成功。总之,年度地区赛十强将获得多重奖励,以鼓励他们的努力和成就。
18. 技术推广奖励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三农”决策部署,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切实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我省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省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
第三条 省推广奖以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目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省推广奖评选活动,其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推广奖奖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广东省内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省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约占15%,原则上不超过2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约占35%,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三等奖授奖总数约占50%。各奖励等级中,对于基层的授奖数量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按照成果或技术的先进性及推广难度、推广规模、推广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结合本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特别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较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显著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明显;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在市县范围内有较大推广面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省推广奖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基层单位和人员(非中央、省财政供给单位和人员,国有农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等视为基层单位和人员)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评委会委员共21-25人,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7-8人,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13-16人,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代表担任。每届评委会任期3年。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省推广奖评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设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若干个行业组,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省推广奖申报项目的专业审核工作。行业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行业组的审核结果,审定省推广奖的奖励数量、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推广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推广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所有完成单位均须为法人单位,且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均须为广东省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参与申报一个省推广奖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且已完成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品种、核心产品、技术等推广应用成果须通过行政审批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仍在推广应用,并须提供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推广应用中的物化成果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发明成果须获得专利授权;
(二)动植物育种类成果须通过品种审定、登记、评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三)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须通过肥料登记,并正式投产;
(四)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须通过农药登记,并正式投产;
(五)兽药(生物兽药)须获得新兽药注册和生产许可,并正式投产;
(六)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须获得生产许可或进口登记,并正式投产;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物化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第十七条 凡获得省级及以上推广类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同一地市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单项项目申报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位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6位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位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基层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对申报项目无实质贡献的,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推荐
第二十条 省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申报项目须由有关单位进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
下列单位可推荐省推广奖候选项目: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中央和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三)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项目后,报省对口厅局统一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遵守推荐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项目须符合申报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已申请撤销拟授奖项目,须隔年才能再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申报项目简介等。
第二十三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原则上暂停1年。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评审由网络评审、行业组审核和省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流程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省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推荐奖励等级。网络评审结果为行业组审核提供主要依据。
(二)行业组审核:行业组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中的授奖总数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确定各行业组的项目推荐数量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行业组专家根据我省各行业发展情况和网络评审结果,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本行业拟推荐项目数量和各项目的奖励等级,各申报项目的奖励等级须获得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三)省评委会审定:推荐一等奖的申报项目须在省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省评委会根据会议答辩及行业组审核结果,对各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评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各项目奖励等级应当获得与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票数未过二分之一的申报项目根据省评委会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各项目奖励等级。
第二十七条 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推广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及按相关规定需回避的人员,不得以省评委会委员或者评审专家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或高校的二级学院)的申报项目,需主动提出并回避该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和评审专家须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对待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并做出相应承诺。对于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省评委会办公室将记录在册,其作为省推广奖评审专家的资格原则上暂停3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评委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省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省评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异议项目的推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核实报告的,取消异议项目的本次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申报项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确需撤销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撤销。凡是撤销的项目,须暂停1年才能再次申报。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规定均可获得由省评委会制发的奖励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19. 技术推广奖励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三农”决策部署,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切实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我省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省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
第三条 省推广奖以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目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省推广奖评选活动,其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推广奖奖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广东省内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省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约占15%,原则上不超过2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约占35%,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三等奖授奖总数约占50%。各奖励等级中,对于基层的授奖数量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按照成果或技术的先进性及推广难度、推广规模、推广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结合本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特别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较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显著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明显;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在市县范围内有较大推广面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省推广奖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基层单位和人员(非中央、省财政供给单位和人员,国有农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等视为基层单位和人员)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评委会委员共21-25人,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7-8人,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13-16人,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代表担任。每届评委会任期3年。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省推广奖评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设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若干个行业组,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省推广奖申报项目的专业审核工作。行业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行业组的审核结果,审定省推广奖的奖励数量、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推广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推广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所有完成单位均须为法人单位,且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均须为广东省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参与申报一个省推广奖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且已完成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品种、核心产品、技术等推广应用成果须通过行政审批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仍在推广应用,并须提供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推广应用中的物化成果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发明成果须获得专利授权;
(二)动植物育种类成果须通过品种审定、登记、评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三)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须通过肥料登记,并正式投产;
(四)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须通过农药登记,并正式投产;
(五)兽药(生物兽药)须获得新兽药注册和生产许可,并正式投产;
(六)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须获得生产许可或进口登记,并正式投产;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物化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第十七条 凡获得省级及以上推广类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同一地市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单项项目申报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位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6位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位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基层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对申报项目无实质贡献的,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推荐
第二十条 省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申报项目须由有关单位进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
下列单位可推荐省推广奖候选项目: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中央和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三)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项目后,报省对口厅局统一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遵守推荐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项目须符合申报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已申请撤销拟授奖项目,须隔年才能再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申报项目简介等。
第二十三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原则上暂停1年。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评审由网络评审、行业组审核和省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流程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省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推荐奖励等级。网络评审结果为行业组审核提供主要依据。
(二)行业组审核:行业组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中的授奖总数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确定各行业组的项目推荐数量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行业组专家根据我省各行业发展情况和网络评审结果,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本行业拟推荐项目数量和各项目的奖励等级,各申报项目的奖励等级须获得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三)省评委会审定:推荐一等奖的申报项目须在省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省评委会根据会议答辩及行业组审核结果,对各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评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各项目奖励等级应当获得与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票数未过二分之一的申报项目根据省评委会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各项目奖励等级。
第二十七条 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推广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及按相关规定需回避的人员,不得以省评委会委员或者评审专家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或高校的二级学院)的申报项目,需主动提出并回避该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和评审专家须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对待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并做出相应承诺。对于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省评委会办公室将记录在册,其作为省推广奖评审专家的资格原则上暂停3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评委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省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省评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异议项目的推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核实报告的,取消异议项目的本次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申报项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确需撤销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撤销。凡是撤销的项目,须暂停1年才能再次申报。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规定均可获得由省评委会制发的奖励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20. 技术推广奖励办法?
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三农”决策部署,鼓励农业科技人员把论文写在祖国大地上,切实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奖励我省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做出重要贡献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以下简称“省推广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
第三条 省推广奖以提高农业科技工作者的素质、强化农业科技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功能、加快先进适用农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和应用为目的,推动农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每年组织一次省推广奖评选活动,其申报、推荐、评审和授奖等各环节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省推广奖奖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科研成果和实用技术在广东省内农业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六条 省推广奖设一、二、三等奖3个奖励等级,每年授奖总数不超过150项,其中一等奖授奖总数约占15%,原则上不超过20项;二等奖授奖总数约占35%,原则上不超过50项;三等奖授奖总数约占50%。各奖励等级中,对于基层的授奖数量应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按照成果或技术的先进性及推广难度、推广规模、推广模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指标,结合本省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实际情况制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国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特别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很强,技术普及率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重大创新;推广范围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巨大,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领先水平或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重大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强,技术普及率较高;推广方法与机制有较大创新;推广范围较广,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重大,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居省内先进行列,其主要技术(性能、性状、工艺等)参数、经济(投入产出比、性能价格比、成本、规模、效益等)指标取得显著进步;技术集成创新与转化能力较强,技术普及率明显;推广方法与机制有一定创新;在市县范围内有较大推广面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较大,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八条 省推广奖鼓励涉农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基层单位和人员(非中央、省财政供给单位和人员,国有农林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等视为基层单位和人员)共同开展科技创新及成果应用推广。
第三章 评审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委会”)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省评委会委员共21-25人,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专家和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由省农业农村厅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7-8人,由相关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委员13-16人,由省农业农村厅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及行业专家代表担任。每届评委会任期3年。
广东省农业技术推广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评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农业农村厅科技教育处,负责省推广奖评审活动的组织管理与协调服务工作。
第十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设立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机、林业、水利、气象等若干个行业组,负责本行业范围内省推广奖申报项目的专业审核工作。行业组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十一条 省评委会主要职责:
(一)根据各行业组的审核结果,审定省推广奖的奖励数量、奖励等级等;
(二)对省推广奖的评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解决省推广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的所有完成单位均须为法人单位,且所有完成单位和完成人均须为广东省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参与申报一个省推广奖项目。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必须是在广东省辖区内组织实施和推广应用,且已完成项目验收或成果评价(鉴定)。
第十五条 申报项目中涉及的品种、核心产品、技术等推广应用成果须通过行政审批或授权(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且仍在推广应用,并须提供推广应用证明材料;推广应用中的物化成果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技术发明成果须获得专利授权;
(二)动植物育种类成果须通过品种审定、登记、评定或获得植物新品种权;
(三)肥料类(含生物肥料)、土壤调节剂须通过肥料登记,并正式投产;
(四)农药(含生物农药)和植物生长调节剂须通过农药登记,并正式投产;
(五)兽药(生物兽药)须获得新兽药注册和生产许可,并正式投产;
(六)饲料或饲料添加剂须获得生产许可或进口登记,并正式投产;
(七)其他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物化科技成果。
第十六条 申报项目不得存在知识产权、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
第十七条 凡获得省级及以上推广类奖励的项目不得申报本奖励。实质内容相同的成果,同一地市或单位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八条 单项项目申报单位数和人数实行限额,一等奖限报12个主要完成单位、20位主要完成人;二等奖限报8个主要完成单位、16位主要完成人;三等奖限报4个主要完成单位、10位主要完成人。
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主要完成人中基层人员所占比例不得低于50%;所有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含参公管理人员)不得作为项目主要完成人;对申报项目无实质贡献的,不得列为主要完成人。
第五章 推荐
第二十条 省推广奖推荐实行归口管理制度,申报项目须由有关单位进行推荐,不受理个人申报和推荐。
下列单位可推荐省推广奖候选项目:
(一)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二)中央和省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
(三)地级以上市农业农村管理部门。
各地级以上市林业、水利、气象等行业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申报项目后,报省对口厅局统一推荐。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应遵守推荐要求,对推荐项目进行形式审核,推荐项目须符合申报要求,不存在知识产权、项目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等方面争议。已申请撤销拟授奖项目,须隔年才能再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推荐单位须对推荐项目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项目名称、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申报项目简介等。
第二十三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未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不提交评审。
第二十四条 连续两年出现形式审核不合格的,推荐单位的推荐资格原则上暂停1年。
第六章 评审
第二十五条 经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项目进入评审,评审由网络评审、行业组审核和省评委会审定三个阶段组成。
第二十六条 评审流程及规则:
(一)网络评审:网络评审专家由第三方机构从省农业项目管理专家库按照回避原则随机抽取产生。专家按评审指标体系进行评分,并推荐奖励等级。网络评审结果为行业组审核提供主要依据。
(二)行业组审核:行业组专家由省评委会办公室商相关部门推荐产生。省评委会办公室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二章”中的授奖总数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确定各行业组的项目推荐数量和各奖励等级的比例。行业组专家根据我省各行业发展情况和网络评审结果,集体研究讨论并通过记名投票方式选出本行业拟推荐项目数量和各项目的奖励等级,各申报项目的奖励等级须获得半数以上与会专家同意方为有效。
(三)省评委会审定:推荐一等奖的申报项目须在省评委会会议上进行答辩。省评委会根据会议答辩及行业组审核结果,对各项目奖励等级进行审定,通过记名投票方式产生拟奖项目。省评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表决结果方为有效。各项目奖励等级应当获得与会委员数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票数未过二分之一的申报项目根据省评委会多数委员意见确定各项目奖励等级。
第二十七条 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省推广奖候选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及按相关规定需回避的人员,不得以省评委会委员或者评审专家成员的身份参加评审。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遇到本单位(指独立法人单位或高校的二级学院)的申报项目,需主动提出并回避该申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省评委会委员和评审专家须本着公平、公正、负责的态度对待省推广奖评审工作,并做出相应承诺。对于不负责任的评审专家,省评委会办公室将记录在册,其作为省推广奖评审专家的资格原则上暂停3年。
第七章 异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省评委会审定的拟奖项目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在公示期内向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单位提出异议的,应在异议材料上加盖公章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个人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并由本人签署真实姓名。
第三十一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因项目内容不实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奖励等级不属于异议范围。不符合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 省评委会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异议内容及其证明材料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十三条 实质性异议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意见报送省评委会办公室。必要时,省评委会办公室可以组织省评委会委员、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处理,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省评委会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 异议项目的推荐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调查、核实报告的,取消异议项目的本次获奖资格。
第三十六条 申报项目经省评委会办公室公示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如确需撤销的,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推荐单位加具意见后报省评委会办公室,经省评委会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撤销。凡是撤销的项目,须暂停1年才能再次申报。
第八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 获奖项目中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按规定均可获得由省评委会制发的奖励证书。
第三十八条 省推广奖以精神奖励为主,原则上根据当年评定获奖项目数量以及奖金总额确定一、二、三等奖的奖金。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