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养老产业博览会(养老院最多的上市公司?)
1. 养老院最多的上市公司?
养老上市公司龙头有哪些?
世联行002285: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21.85%、8.03%、1.55%、2.08%。针对存量房地产服务的未来格局,公司除提供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外,还尝试新的服务,如世联红璞的公寓管理、小样社区的运营管理、社区管家和世联养老等服务。
奥佳华002614: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12.85%、14.28%、8.66%、11.7%。全国最大的养老按摩器材生产制造服务商。
养老相关上市公司其他的还有:
湖南发展000722:2014年公司与祥茂投资及宇田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建设“春华〃健康城”养老地产项目。
中关村000931:剥离亏损资产聚焦医药;2015年12月确定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构建未来发展战略、斥资3亿元收购多多药业78.82%股权;控股华素制药,未来可能外延切入体外诊断、特色专科医院以及重服务的高端养老产业布局大健康领域。
招商蛇口001979:目前已打造出六大类,覆盖教育、文化、写字楼、园区、文创、特色产城、长租公寓、住宅、酒店、综合体、商业、邮轮、健康、养老等业务板块,输出25条标杆型产品线,360度启航美好生活新方式。
世荣兆业002016:2016年4月12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世荣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荣佳业”)拟收购北京大苑新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苑新时代”)100%股权,交易价格,人民币32,230万元。本次收购的目的为将上述土地转移至世荣佳业,以进行养老项目的开发。
双箭股份002381:A股最早布局养老服务业的企业之一,2012年投资设立了桐乡和济养老服务投资有限公司,切入公建民营养老院连锁运营。
2. 养老院最多的上市公司?
养老上市公司龙头有哪些?
世联行002285: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21.85%、8.03%、1.55%、2.08%。针对存量房地产服务的未来格局,公司除提供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外,还尝试新的服务,如世联红璞的公寓管理、小样社区的运营管理、社区管家和世联养老等服务。
奥佳华002614: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12.85%、14.28%、8.66%、11.7%。全国最大的养老按摩器材生产制造服务商。
养老相关上市公司其他的还有:
湖南发展000722:2014年公司与祥茂投资及宇田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建设“春华〃健康城”养老地产项目。
中关村000931:剥离亏损资产聚焦医药;2015年12月确定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构建未来发展战略、斥资3亿元收购多多药业78.82%股权;控股华素制药,未来可能外延切入体外诊断、特色专科医院以及重服务的高端养老产业布局大健康领域。
招商蛇口001979:目前已打造出六大类,覆盖教育、文化、写字楼、园区、文创、特色产城、长租公寓、住宅、酒店、综合体、商业、邮轮、健康、养老等业务板块,输出25条标杆型产品线,360度启航美好生活新方式。
世荣兆业002016:2016年4月12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世荣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荣佳业”)拟收购北京大苑新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苑新时代”)100%股权,交易价格,人民币32,230万元。本次收购的目的为将上述土地转移至世荣佳业,以进行养老项目的开发。
双箭股份002381:A股最早布局养老服务业的企业之一,2012年投资设立了桐乡和济养老服务投资有限公司,切入公建民营养老院连锁运营。
3. 养老院最多的上市公司?
养老上市公司龙头有哪些?
世联行002285: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21.85%、8.03%、1.55%、2.08%。针对存量房地产服务的未来格局,公司除提供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外,还尝试新的服务,如世联红璞的公寓管理、小样社区的运营管理、社区管家和世联养老等服务。
奥佳华002614: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12.85%、14.28%、8.66%、11.7%。全国最大的养老按摩器材生产制造服务商。
养老相关上市公司其他的还有:
湖南发展000722:2014年公司与祥茂投资及宇田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建设“春华〃健康城”养老地产项目。
中关村000931:剥离亏损资产聚焦医药;2015年12月确定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构建未来发展战略、斥资3亿元收购多多药业78.82%股权;控股华素制药,未来可能外延切入体外诊断、特色专科医院以及重服务的高端养老产业布局大健康领域。
招商蛇口001979:目前已打造出六大类,覆盖教育、文化、写字楼、园区、文创、特色产城、长租公寓、住宅、酒店、综合体、商业、邮轮、健康、养老等业务板块,输出25条标杆型产品线,360度启航美好生活新方式。
世荣兆业002016:2016年4月12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世荣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荣佳业”)拟收购北京大苑新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苑新时代”)100%股权,交易价格,人民币32,230万元。本次收购的目的为将上述土地转移至世荣佳业,以进行养老项目的开发。
双箭股份002381:A股最早布局养老服务业的企业之一,2012年投资设立了桐乡和济养老服务投资有限公司,切入公建民营养老院连锁运营。
4. 养老院最多的上市公司?
养老上市公司龙头有哪些?
世联行002285: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21.85%、8.03%、1.55%、2.08%。针对存量房地产服务的未来格局,公司除提供基础物业管理服务外,还尝试新的服务,如世联红璞的公寓管理、小样社区的运营管理、社区管家和世联养老等服务。
奥佳华002614:养老龙头
在ROE方面,从2017年到2020年,分别为12.85%、14.28%、8.66%、11.7%。全国最大的养老按摩器材生产制造服务商。
养老相关上市公司其他的还有:
湖南发展000722:2014年公司与祥茂投资及宇田集团签订合作协议,三方共同建设“春华〃健康城”养老地产项目。
中关村000931:剥离亏损资产聚焦医药;2015年12月确定以“医药大健康产业”为核心构建未来发展战略、斥资3亿元收购多多药业78.82%股权;控股华素制药,未来可能外延切入体外诊断、特色专科医院以及重服务的高端养老产业布局大健康领域。
招商蛇口001979:目前已打造出六大类,覆盖教育、文化、写字楼、园区、文创、特色产城、长租公寓、住宅、酒店、综合体、商业、邮轮、健康、养老等业务板块,输出25条标杆型产品线,360度启航美好生活新方式。
世荣兆业002016:2016年4月12日,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世荣佳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世荣佳业”)拟收购北京大苑新时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苑新时代”)100%股权,交易价格,人民币32,230万元。本次收购的目的为将上述土地转移至世荣佳业,以进行养老项目的开发。
双箭股份002381:A股最早布局养老服务业的企业之一,2012年投资设立了桐乡和济养老服务投资有限公司,切入公建民营养老院连锁运营。
5. 20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以下达的应参保人数为目标任务。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其中,缴费补贴为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与原办法相同;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2、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或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重度残疾人(持
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人/月。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个月内未申报丧葬补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2016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六、具体要求
1、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深入组织宣传动员,务必要应保尽保。同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保费收缴、上解及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各县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参(续)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经办中心要做好业务培训和衔接工作,提供参保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档案资料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农行要安排专人做好保费收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保证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存入居保基金专户;财政局要落实好县
6. 国务院对70代老放映员养老问题政策?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应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按照建立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察。
7. 20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以下达的应参保人数为目标任务。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其中,缴费补贴为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与原办法相同;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2、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或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重度残疾人(持
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人/月。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个月内未申报丧葬补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2016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六、具体要求
1、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深入组织宣传动员,务必要应保尽保。同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保费收缴、上解及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各县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参(续)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经办中心要做好业务培训和衔接工作,提供参保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档案资料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农行要安排专人做好保费收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保证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存入居保基金专户;财政局要落实好县
8. 人社厅2016年5号文件?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9. 20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以下达的应参保人数为目标任务。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其中,缴费补贴为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与原办法相同;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2、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或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重度残疾人(持
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人/月。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个月内未申报丧葬补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2016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六、具体要求
1、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深入组织宣传动员,务必要应保尽保。同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保费收缴、上解及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各县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参(续)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经办中心要做好业务培训和衔接工作,提供参保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档案资料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农行要安排专人做好保费收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保证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存入居保基金专户;财政局要落实好县
10. 2016年的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文件?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目标任务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乡镇(社区)为单位参保缴费,以下达的应参保人数为目标任务。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城乡居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三、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参保人员可以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 其中,缴费补贴为缴费400元(含400元)以下的每人每年补贴与原办法相同;缴费500元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至900元的,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补贴增加5元;缴费1000元的补贴100元;缴费1500元的补贴150元;缴费2000元的补贴200元。
2、鼓励有条件的村(居)委会、社区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或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3、重度残疾人(持
一、二级残疾证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允许个人不缴费,由省财政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四、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为125元/人/月。 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或余额(含政府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死亡后,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800元。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在3个月内未申报丧葬补助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并依法追回多领取的养老金。
五、时间安排 2016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5年8月1日至11月30日。
六、具体要求
1、各乡镇(社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迅速安排部署,深入组织宣传动员,务必要应保尽保。同时,必须按照时限要求完成保费收缴、上解及数据统计汇总上报工作。
2、各县人社局要发挥牵头作用,及时协调解决参(续)保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县经办中心要做好业务培训和衔接工作,提供参保信息、个人账户、待遇支付、档案资料等情况的查询服务;农行要安排专人做好保费收缴和养老金代发工作,保证个人缴费资金及时存入居保基金专户;财政局要落实好县
11. 人社厅2016年5号文件?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12. 人社厅2016年5号文件?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13. 人社厅2016年5号文件?
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五、关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处理。《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
六、关于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后,安置地应为其办理登记手续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年限计算为安置地的实际参保缴费年限。
退役军人跨省流动就业的,其在1998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间的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转出地应按11%计算转移资金,并相应调整个人账户记录,所需资金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七、关于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处理。城镇企业成建制跨省转移,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在省级政府主导下的规模以上企业成建制转移,可根据两省协商,妥善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八、关于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归集责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九、本通知从印发之日起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0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函》(人社厅函〔2013〕250号)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参保人员已经按照原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予以调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年11月28日
14. 国务院对70代老放映员养老问题政策?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应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按照建立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察。
15. 国务院对70代老放映员养老问题政策?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应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按照建立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察。
16. 国务院对70代老放映员养老问题政策?
一、基本原则
要坚持“尊重历史,保障民生,明确责任,确保落实”的基本原则,妥善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二、政策措施
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以纳入国家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为主、多种途径解决。各地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缴费给予补贴,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老放映员按月发放养老金。地方政府还可以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妥善解决好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具体办法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
对身体健康、未满60周岁,尚有工作能力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经培训取得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证后,应优先上岗;对于其子女,有从事放映意向且具备农村电影数字放映资格的,亦应优先考虑安排。
对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各地政府应当通过城乡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帮助其解决基本生活困难。
三、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所称乡镇(公社)老放映员是指:凡1993年12月31日(含)之前,曾被乡镇(公社)正式选用的农村电影放映人员,且持有“三证”(电影放映人员证、电影放映技术资格证、电影放映单位登记证)中的一证,或能提供当年被乡镇(公社)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选用的有关文件的人员。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责任主体在地方,按照建立政府间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财政体制改革要求,地方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高度重视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工作,将其列入议事日程;要进一步增加责任感、紧迫感,扎实稳妥推进此项工作。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完善乡镇(公社)老放映员的资格认定办法,确定工作流程。
(三)确保政策落实。各地要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工作节奏,加大工作力度,确保解决乡镇(公社)老放映员历史遗留问题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工作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纠正,并坚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广电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将认真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适时联合组织专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