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产业政策分析(九项惠民政策的解读?)
1. 九项惠民政策的解读?
一、更多的呵护:从偏重医疗到全生命周期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二、非禁即入:壮大健康服务业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三、发展专业护理服务: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四、建立社区“托老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
五、开发更多健康保险:缓解“看病贵”问题。
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就近享受经济实惠的健康保健服务。
七、保健养生:引导足疗保健行业健康发展。
八、七成以上的社区(行政村)配备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九、加快培养合格的养老护理员、育婴师、康复治疗师。
2. 与医学发展有关的政策?
1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1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旨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月21日,人社部发布新版“医保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第四次医保目录调整,与上一次调整时隔八年。本版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3. 九项惠民政策的解读?
一、更多的呵护:从偏重医疗到全生命周期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二、非禁即入:壮大健康服务业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三、发展专业护理服务: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四、建立社区“托老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
五、开发更多健康保险:缓解“看病贵”问题。
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就近享受经济实惠的健康保健服务。
七、保健养生:引导足疗保健行业健康发展。
八、七成以上的社区(行政村)配备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九、加快培养合格的养老护理员、育婴师、康复治疗师。
4. 九项惠民政策的解读?
一、更多的呵护:从偏重医疗到全生命周期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二、非禁即入:壮大健康服务业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三、发展专业护理服务: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四、建立社区“托老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
五、开发更多健康保险:缓解“看病贵”问题。
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就近享受经济实惠的健康保健服务。
七、保健养生:引导足疗保健行业健康发展。
八、七成以上的社区(行政村)配备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九、加快培养合格的养老护理员、育婴师、康复治疗师。
5. 与医学发展有关的政策?
1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1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旨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月21日,人社部发布新版“医保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第四次医保目录调整,与上一次调整时隔八年。本版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6. 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落地实施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新建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推荐安排技改专项补助或技改基金扶持。
对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市外新搬迁转移至市内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示范企业
建立军民融合企业授牌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军民融合授牌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实施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军民融合新建或技改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快产业园区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帮扶共建行动,鼓励各地与部队、军工集团结对帮扶共建产业,对项目落地、技术合作、民品参军等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围绕“一基地多园区”打造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对新落地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允许按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促进军地协同创新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在我市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或成果转化中心的,按照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实际交易费用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军工科研院所技术力量进行智能化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按智能化生产改造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承接军品预研任务的,按相关部门拨付预研经费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申报国防专利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成功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单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扶持拓展军品市场
实施民品参军资质提升工程,对新通过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库、中国船级社认证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科研生产许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承担市外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军工企业物资采购的,“民参军”技术产品类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约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林业、交通等国务院批准的专业制服产品部门以及部队演习、战备、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给养保障应急任务在明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规则时兼顾军民融合发展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采购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及服务。
六、鼓励参展参赛参训
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省委机关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单场次按实际产生参展费用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
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项后再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军民融合机构、企业牵头开展参军资质培训、项目(技术、产品)对接会等军民融合业务活动,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单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家机构(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创新企业融资服务
对已开工建设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其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各地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投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军民融合授牌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为军民融合企业融资担保年度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实施军民融合贷款品种,增加军民融合企业贷款,对军民融合贷款比重及增幅同步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八、支持军企兼并重组
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市工业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参与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除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再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予以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所涉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项目所在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承担40%。
九、强化军地人才支撑
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把军工高层次人才作为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对象纳入市县人才工作重点,按倾斜支持原则,优先获得省市人才项目奖励资助,享受居留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鼓励聘请军代表(含退役)或军工专家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每人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十、个案扶持重大项目
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军民融合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7. 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落地实施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新建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推荐安排技改专项补助或技改基金扶持。
对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市外新搬迁转移至市内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示范企业
建立军民融合企业授牌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军民融合授牌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实施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军民融合新建或技改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快产业园区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帮扶共建行动,鼓励各地与部队、军工集团结对帮扶共建产业,对项目落地、技术合作、民品参军等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围绕“一基地多园区”打造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对新落地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允许按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促进军地协同创新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在我市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或成果转化中心的,按照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实际交易费用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军工科研院所技术力量进行智能化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按智能化生产改造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承接军品预研任务的,按相关部门拨付预研经费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申报国防专利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成功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单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扶持拓展军品市场
实施民品参军资质提升工程,对新通过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库、中国船级社认证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科研生产许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承担市外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军工企业物资采购的,“民参军”技术产品类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约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林业、交通等国务院批准的专业制服产品部门以及部队演习、战备、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给养保障应急任务在明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规则时兼顾军民融合发展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采购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及服务。
六、鼓励参展参赛参训
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省委机关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单场次按实际产生参展费用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
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项后再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军民融合机构、企业牵头开展参军资质培训、项目(技术、产品)对接会等军民融合业务活动,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单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家机构(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创新企业融资服务
对已开工建设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其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各地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投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军民融合授牌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为军民融合企业融资担保年度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实施军民融合贷款品种,增加军民融合企业贷款,对军民融合贷款比重及增幅同步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八、支持军企兼并重组
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市工业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参与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除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再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予以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所涉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项目所在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承担40%。
九、强化军地人才支撑
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把军工高层次人才作为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对象纳入市县人才工作重点,按倾斜支持原则,优先获得省市人才项目奖励资助,享受居留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鼓励聘请军代表(含退役)或军工专家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每人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十、个案扶持重大项目
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军民融合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8. 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落地实施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新建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推荐安排技改专项补助或技改基金扶持。
对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市外新搬迁转移至市内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示范企业
建立军民融合企业授牌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军民融合授牌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实施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军民融合新建或技改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快产业园区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帮扶共建行动,鼓励各地与部队、军工集团结对帮扶共建产业,对项目落地、技术合作、民品参军等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围绕“一基地多园区”打造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对新落地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允许按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促进军地协同创新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在我市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或成果转化中心的,按照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实际交易费用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军工科研院所技术力量进行智能化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按智能化生产改造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承接军品预研任务的,按相关部门拨付预研经费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申报国防专利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成功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单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扶持拓展军品市场
实施民品参军资质提升工程,对新通过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库、中国船级社认证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科研生产许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承担市外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军工企业物资采购的,“民参军”技术产品类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约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林业、交通等国务院批准的专业制服产品部门以及部队演习、战备、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给养保障应急任务在明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规则时兼顾军民融合发展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采购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及服务。
六、鼓励参展参赛参训
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省委机关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单场次按实际产生参展费用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
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项后再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军民融合机构、企业牵头开展参军资质培训、项目(技术、产品)对接会等军民融合业务活动,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单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家机构(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创新企业融资服务
对已开工建设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其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各地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投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军民融合授牌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为军民融合企业融资担保年度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实施军民融合贷款品种,增加军民融合企业贷款,对军民融合贷款比重及增幅同步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八、支持军企兼并重组
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市工业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参与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除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再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予以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所涉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项目所在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承担40%。
九、强化军地人才支撑
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把军工高层次人才作为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对象纳入市县人才工作重点,按倾斜支持原则,优先获得省市人才项目奖励资助,享受居留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鼓励聘请军代表(含退役)或军工专家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每人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十、个案扶持重大项目
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军民融合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9. 与医学发展有关的政策?
1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1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旨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月21日,人社部发布新版“医保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第四次医保目录调整,与上一次调整时隔八年。本版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10. 九项惠民政策的解读?
一、更多的呵护:从偏重医疗到全生命周期疾病防治和健康管理。
二、非禁即入:壮大健康服务业 缓解看病难看病贵。
三、发展专业护理服务:减轻家庭和社会负担。
四、建立社区“托老所”: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全托”。
五、开发更多健康保险:缓解“看病贵”问题。
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就近享受经济实惠的健康保健服务。
七、保健养生:引导足疗保健行业健康发展。
八、七成以上的社区(行政村)配备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
九、加快培养合格的养老护理员、育婴师、康复治疗师。
11. 军民融合产业扶持政策?
一、强化项目落地实施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新建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对上年度生产设备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军民融合技改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纳入省重点技改项目库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推荐安排技改专项补助或技改基金扶持。
对粤港澳大湾区、闽西南协同发展区等市外新搬迁转移至市内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培育重点示范企业
建立军民融合企业授牌制度,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优先支持军民融合授牌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省级军民融合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5万元。
实施军民融合重点企业培育计划,对纳入培育计划的军民融合新建或技改项目,按上年度实际完成生产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加快产业园区发展
实施军民融合产业帮扶共建行动,鼓励各地与部队、军工集团结对帮扶共建产业,对项目落地、技术合作、民品参军等取得实质性成效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加快国家新型工业化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各地围绕“一基地多园区”打造军民融合特色产业园,对新评定为省级、国家级军民融合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对新落地实施的军民融合项目,优先安排年度计划用地指标,允许按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招拍挂出让。对经批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用地,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促进军地协同创新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在我市共建技术研发中心或成果转化中心的,按照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与军工科研院所合作开发军民两用技术并在我市落地产业化的,按实际交易费用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利用军工科研院所技术力量进行智能化车间或生产线改造以提高生产效率的,按智能化生产改造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承接军品预研任务的,按相关部门拨付预研经费的20%给予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成功申报国防专利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成功参与军用标准编制的,单项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扶持拓展军品市场
实施民品参军资质提升工程,对新通过军队物资工程服务供应商库、中国船级社认证等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取得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科研生产许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对承担市外军工配套任务及部队、军工企业物资采购的,“民参军”技术产品类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约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其他合同按执行期内实际履行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公安、司法、法院、检察院、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农业、林业、交通等国务院批准的专业制服产品部门以及部队演习、战备、抢险救灾等重大行动给养保障应急任务在明确采购需求、制定采购规则时兼顾军民融合发展需求,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采购军民融合企业产品及服务。
六、鼓励参展参赛参训
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省委机关等主办的军民融合产业展会的,每家企业单场次按实际产生参展费用给予5万元以内补助。
对参加国家部委、军委部门等主办的军民融合赛事的,成功入围后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奖项后再给予1:1配套资金奖励,单次赛事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鼓励各军民融合机构、企业牵头开展参军资质培训、项目(技术、产品)对接会等军民融合业务活动,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单场次给予一次性奖励6万元,单家机构(企业)年内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创新企业融资服务
对已开工建设的军民融合项目,按其向商业银行贷款实际投入项目建设所支付利息的30%进行贴息补助,单个项目年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对各地设立军民融合产业引导基金推动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鼓励各类产业基金投资军民融合工业项目,按其实际投入项目资金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对为军民融合授牌企业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机构,按为军民融合企业融资担保年度平均余额的5‰给予奖励,单家机构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实施军民融合贷款品种,增加军民融合企业贷款,对军民融合贷款比重及增幅同步纳入金融机构年度考评,给予适当加分奖励。
八、支持军企兼并重组
鼓励军工企业对我市工业企业就地进行股权收购、参与增资扩股等股权合作,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参与军工企业改制重组或成立科研生产联合体,除享受相关补助政策外,再按其实际出资额的2%予以叠加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条所涉补助资金市级财政承担60%,项目所在县(市、区)、龙岩经开区承担40%。
九、强化军地人才支撑
加大军民融合人才(团队)引进力度,把军工高层次人才作为全市急需紧缺人才对象纳入市县人才工作重点,按倾斜支持原则,优先获得省市人才项目奖励资助,享受居留落户、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职称评聘等相关优惠政策待遇。
鼓励聘请军代表(含退役)或军工专家作为企业发展顾问,经市国防科工办确认后每人每年给予奖励3万元。
十、个案扶持重大项目
对带动能力强、产业链条长的军民融合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重点扶持。
12. 医疗惠民政策宣传内容?
(一)妇幼卫生四项补助项目
1.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在乡镇住院顺产的孕产妇,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后,新农合补偿封顶100元,县级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住院补偿标准为,除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外,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最多可报销1500元。
2.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农村妇女发放叶酸片,以达到预防出生儿童神经管缺陷的目的。
3.艾、梅、乙防治项目。对辖区内孕产妇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检测,24元/人次检测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免费阻断,240元/人次阻断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艾滋病阳性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1000元,婴儿奶粉每例补助3000元。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015年的40元提高到45元。此外还有7项免费服务项目:
1.对孕产妇作5次规范的产前检查,3次规范的产后访视。
2.对0-6岁儿童分别于出生后7天内,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的体检和检查,对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3.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
4.对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5.对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6.每年6月、10月对疑似精神病人实行免费复核诊断,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7.对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四项条件为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可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800元抚助金。②子女残疾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3600元抚助金;直到年满49周岁再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政策。三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年满45周岁-48周岁。②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③本人或配偶终生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3.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奖励抚助金;②子女残疾的每人每年3240元奖励抚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
四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新疆户籍。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③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④夫妻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生育子女。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国家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按照自治区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②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政策。纳入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工程,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发放3000元或1500元项目资金。目标人群为自治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具体如下: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6.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①自治区加分政策,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的: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报名学生户口必须符合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②吐鲁番市加分政策,报考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市实验中学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凡申请报考湖南省长沙市周南中学和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符合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的“户籍条件”。
7.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四)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工程。
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对吐鲁番市户籍所有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体检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70元,其中国家、自治区、市、区县财政为每人投入420元,全市42.9万农牧民收益;开展了22类64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例达61.8%。从2017年开始,新农合患者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执行统一的500元起付线标准和80%报销比例。
13. 医疗惠民政策宣传内容?
(一)妇幼卫生四项补助项目
1.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在乡镇住院顺产的孕产妇,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后,新农合补偿封顶100元,县级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住院补偿标准为,除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外,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最多可报销1500元。
2.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农村妇女发放叶酸片,以达到预防出生儿童神经管缺陷的目的。
3.艾、梅、乙防治项目。对辖区内孕产妇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检测,24元/人次检测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免费阻断,240元/人次阻断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艾滋病阳性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1000元,婴儿奶粉每例补助3000元。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015年的40元提高到45元。此外还有7项免费服务项目:
1.对孕产妇作5次规范的产前检查,3次规范的产后访视。
2.对0-6岁儿童分别于出生后7天内,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的体检和检查,对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3.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
4.对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5.对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6.每年6月、10月对疑似精神病人实行免费复核诊断,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7.对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四项条件为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可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800元抚助金。②子女残疾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3600元抚助金;直到年满49周岁再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政策。三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年满45周岁-48周岁。②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③本人或配偶终生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3.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奖励抚助金;②子女残疾的每人每年3240元奖励抚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
四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新疆户籍。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③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④夫妻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生育子女。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国家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按照自治区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②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政策。纳入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工程,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发放3000元或1500元项目资金。目标人群为自治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具体如下: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6.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①自治区加分政策,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的: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报名学生户口必须符合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②吐鲁番市加分政策,报考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市实验中学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凡申请报考湖南省长沙市周南中学和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符合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的“户籍条件”。
7.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四)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工程。
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对吐鲁番市户籍所有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体检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70元,其中国家、自治区、市、区县财政为每人投入420元,全市42.9万农牧民收益;开展了22类64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例达61.8%。从2017年开始,新农合患者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执行统一的500元起付线标准和80%报销比例。
14. 与医学发展有关的政策?
1 《“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
1月9日,国务院公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旨在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2 《“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
1月10日,国务院印发了《“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规划》提出,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2月21日,人社部发布新版“医保目录”,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的第四次医保目录调整,与上一次调整时隔八年。本版目录中西药和中成药部分共收载药品2535个,较2009年版目录增加了339个,增幅约15.4%。
15. 医疗惠民政策宣传内容?
(一)妇幼卫生四项补助项目
1.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在乡镇住院顺产的孕产妇,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后,新农合补偿封顶100元,县级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住院补偿标准为,除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外,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最多可报销1500元。
2.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农村妇女发放叶酸片,以达到预防出生儿童神经管缺陷的目的。
3.艾、梅、乙防治项目。对辖区内孕产妇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检测,24元/人次检测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免费阻断,240元/人次阻断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艾滋病阳性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1000元,婴儿奶粉每例补助3000元。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015年的40元提高到45元。此外还有7项免费服务项目:
1.对孕产妇作5次规范的产前检查,3次规范的产后访视。
2.对0-6岁儿童分别于出生后7天内,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的体检和检查,对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3.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
4.对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5.对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6.每年6月、10月对疑似精神病人实行免费复核诊断,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7.对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四项条件为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可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800元抚助金。②子女残疾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3600元抚助金;直到年满49周岁再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政策。三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年满45周岁-48周岁。②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③本人或配偶终生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3.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奖励抚助金;②子女残疾的每人每年3240元奖励抚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
四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新疆户籍。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③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④夫妻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生育子女。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国家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按照自治区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②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政策。纳入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工程,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发放3000元或1500元项目资金。目标人群为自治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具体如下: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6.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①自治区加分政策,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的: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报名学生户口必须符合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②吐鲁番市加分政策,报考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市实验中学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凡申请报考湖南省长沙市周南中学和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符合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的“户籍条件”。
7.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四)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工程。
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对吐鲁番市户籍所有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体检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70元,其中国家、自治区、市、区县财政为每人投入420元,全市42.9万农牧民收益;开展了22类64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例达61.8%。从2017年开始,新农合患者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执行统一的500元起付线标准和80%报销比例。
16. 医疗惠民政策宣传内容?
(一)妇幼卫生四项补助项目
1.农村孕产妇分娩补助项目。在乡镇住院顺产的孕产妇,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后,新农合补偿封顶100元,县级定额补偿300元。剖宫产住院补偿标准为,除对其医疗费用中的可报费用定额补助500元外,可报费用中剩余部分最多可报销1500元。
2.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免费为准备怀孕和孕早期3个月的农村妇女发放叶酸片,以达到预防出生儿童神经管缺陷的目的。
3.艾、梅、乙防治项目。对辖区内孕产妇实施艾滋病、梅毒、乙肝免费检测,24元/人次检测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检测阳性者实施免费阻断,240元/人次阻断经费由国家项目专项资金补助;对艾滋病阳性产妇,住院分娩每例补助1000元,婴儿奶粉每例补助3000元。
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准备怀孕的城乡居民夫妇(包括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计划怀孕夫妇)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二)基本公共卫生免费服务项目
2016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经费标准由2015年的40元提高到45元。此外还有7项免费服务项目:
1.对孕产妇作5次规范的产前检查,3次规范的产后访视。
2.对0-6岁儿童分别于出生后7天内,1月、3月、6月、8月、12月、18月、24月、30月,3岁、4岁、5岁、6岁进行规范的体检和检查,对儿童的健康状况进行评价。
3.对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
4.对高血压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5.对Ⅱ型糖尿病患者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
6.每年6月、10月对疑似精神病人实行免费复核诊断,每年进行1次免费体检和免费4次以上随访管理,经费全部由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
7.对0-6岁儿童(含流动儿童)每年进行12轮次免费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打预防针)。
(三)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
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同时符合四项条件的,可享受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四项条件为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②本人及配偶曾生育,且在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③本人或配偶曾生育,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④1933年1月1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2.农村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政策。可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800元抚助金。②子女残疾或罹患重大疾病的,每人每年3600元抚助金;直到年满49周岁再享受国家特别扶助政策。三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女方年满45周岁-48周岁。②本人及配偶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③本人或配偶终生只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子女死亡、伤残、罹患重大疾病,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5周岁-48周岁;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3.国家特别扶助政策。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享受扶助标准为:①子女死亡的每人每年4080元奖励抚助金;②子女残疾的每人每年3240元奖励抚助金;直到亡故或外迁。
四个确认条件:①本人及配偶均为新疆户籍。②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且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③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④夫妻均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法规、规章生育子女。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国家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以个人为单位审核)。
4.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项目。纳入国家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户,一次性奖励3000元。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按照自治区规定,符合普遍允许生育三个孩子政策的夫妻,即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少数民族夫妻。②现存两个子女,自愿放弃生育第三个孩子,并采取长效节育措施(结扎、上环、皮埋)。③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含49岁)。离婚、丧偶现无配偶的,不纳入工程实施范围。夫妻双方再婚前后生育的子女数合并计算;依法收养子女,且未解除收养关系的,计入现存子女数。
5.自治区“少生快富”工程项目政策。纳入自治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项目工程,符合条件的家庭一次性发放3000元或1500元项目资金。目标人群为自治区未能纳入国家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的农牧民家庭,具体如下:①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汉族农牧民夫妻。②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但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的少数民族农牧民夫妻。③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4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汉族农牧民。④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现离婚、丧偶年龄在50周岁以上的女性或55周岁以上的男性少数民族农牧民。
6.农村领证家庭子女考试加分政策。
①自治区加分政策,凡申请报考区内高校及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的: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报名学生户口必须符合自治区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招生工作规定中“户籍条件”。加分分值:报考内地新疆高中班、区内初中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区内高校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10分。
②吐鲁番市加分政策,报考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报考市实验中学农村领取《光荣证》家庭的子女,在考试总分上加5分。凡申请报考湖南省长沙市周南中学和吐鲁番市实验中学加分的对象,符合条件:一是本人及父母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的;二是所在家庭按规定已领取《光荣证》的;三是2007年1月1日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家庭,其子女不享受加分政策;四是周南中学吐鲁番班的报名学生户口性质符合相关招生工作规定的“户籍条件”。
7.城镇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对象给予3000元/人一次性奖励金,对已领取了一次性2000元的对象,按3000元标准补足差额。奖励对象的范围和申请条件:新疆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户籍人口中(兵团职工除外)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且女性年满55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的无固定单位人员(包括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无业人员、关停破产以及改制企业的下岗人员等)。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城镇户籍人员,要准备相关材料原件向户籍所在社区(村)委会领取并填写《申报表》。
(四)全民免费健康体检工程。
根据自治区统一安排部署,对吐鲁番市户籍所有人员每年开展一次健康体检,逐步建立完善城乡居民特别是农牧民群众的健康档案的建档工作。体检费用全部由财政承担。
(五)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项目
执行新型农牧区合作医疗制度, 2016年人均筹资标准提高到570元,其中国家、自治区、市、区县财政为每人投入420元,全市42.9万农牧民收益;开展了22类64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重大疾病实际补偿比例达61.8%。从2017年开始,新农合患者在全市所有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期间,执行统一的500元起付线标准和80%报销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