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州市信和农产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贺州市信和农产品有限公司怎么样?
贺州市信和农产品有限公司是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贺州富川富阳镇新永路222号。
贺州市信和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企业法人蒋秀梅,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逗伏态。
贺州市信和农产品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水果、蔬菜的种植;农副产品购销;农产品信息咨询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国家山启携专控除外);农产品初加工服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屋租赁服务;仓储服务(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除外);货物道路运输服务;停车保管服务;装卸搬运服务;计量服务;物流信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贺州市信和农产品有限公司对外投资3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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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经营管理,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发挥农贸市场公共服务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督促市场开办者或者市场经营管理者落实管理责任,对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制定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和提升改造等工作;对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对农早谨贸市场的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受理消费者投诉和举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以及周边市容与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公安、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竖闹,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出台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将农贸市场建设资金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运营和提升改造。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建立农贸市场考核评估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评估。具体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农贸市场的考核评估,应当包括市场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农民出售自产农副产品区域设置等内容。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陆纤基方便群众、利于交易的原则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以及控制性详细规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新城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时,应当将农贸市场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进行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经批准后,未按照原审批程序,不得擅自修改。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验收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建设标准。
本条例施行前已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建设标准的,应当按照建设标准进行升级改造,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或者资金扶持。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并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在土地出让招标文件中载明,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一)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其产权归政府的,应当载明土地用途、面积、权属等内容;
(二)农贸市场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
(三)不得擅自改变农贸市场的土地用途。
擅自将第一款规定的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或者改变用途的,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权属登记、颁发证照。
确需改变第一款规定的农贸市场土地使用权用途的,由农贸市场开办者或者土地权利人向原权属登记发证的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申请,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贸市场中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产品、农副产品交易,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一条 市、县(区)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农贸市场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通过后,方可设立。
临时农贸市场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开办者应当自行拆除。使用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经原批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使用,但继续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