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新开工项目八项必要条件?)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就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干,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淘汰的,都不是鼓励、支持的,比如钢铁、水泥、焦炭、玻璃等“傻、大、黑、粗”产业,不是支持类项目。
新开工项目八项必要条件?
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八项必要条件”。 指国家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明确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八项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是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是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是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就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干,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淘汰的,都不是鼓励、支持的,比如钢铁、水泥、焦炭、玻璃等“傻、大、黑、粗”产业,不是支持类项目。
新开工项目八项必要条件?
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八项必要条件”。 指国家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明确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八项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是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是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是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就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干,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淘汰的,都不是鼓励、支持的,比如钢铁、水泥、焦炭、玻璃等“傻、大、黑、粗”产业,不是支持类项目。
新开工项目八项必要条件?
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八项必要条件”。 指国家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明确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八项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是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是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是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啥?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综合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行业中涉及有害污染大的产品,工艺方法,生产设备二建立的一种清单,用于限制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使用,提倡先进工艺技术发展。
生态准入是什么意思?
生态准入是某一地区在发展经济时,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置的产业准入门槛。而“标准”就是那一道红线,它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截至2021年12月23日,全国所有省份、地市两级“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均完成发布,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啥?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综合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行业中涉及有害污染大的产品,工艺方法,生产设备二建立的一种清单,用于限制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使用,提倡先进工艺技术发展。
生态准入是什么意思?
生态准入是某一地区在发展经济时,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置的产业准入门槛。而“标准”就是那一道红线,它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截至2021年12月23日,全国所有省份、地市两级“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均完成发布,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是什么?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就是告诉你什么不能干,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淘汰的,都不是鼓励、支持的,比如钢铁、水泥、焦炭、玻璃等“傻、大、黑、粗”产业,不是支持类项目。
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有?
一是坚持中央定位,突出深圳优势。中央要求,深圳要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们紧密围绕中央对深圳的定位和要求,结合深圳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应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作为主要目标领域,试点放宽准入限制、优化准入环境,支持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示范推广。围绕落实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畅通经济循环,《特别措施》充分发扬经济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对数据产权交易、全空间无人系统构建、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卫星通信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战略性前瞻性新兴产业的准入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对解决养老托育产业发展、认证检验检测机制、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等长期性问题作出积极探索,力求打造更加灵活高效的市场准入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破除制约市场主体进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各类隐性壁垒,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市场准入放宽作出尝试。
三是坚持高位赋能,突出要素集聚。从国家层面支持深圳打造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国际一流的市场准入环境和高标准市场体系。通过优化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方式、促进深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动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准入等方式,着力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畅通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优质生产要素在深圳加速集聚,推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协同配套。《特别措施》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等部署安排,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深化互利合作,在促进通信服务、跨境贸易、保险产品互联互通方面提出一批具体措施,为加快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完善深圳珠宝玉石行业准入体系、支持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其他放宽准入特别措施统筹部署、形成呼应,有利于两地发挥各自优势、充分竞争比较,为全国层面放宽准入探索更加完善的改革路径。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啥?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综合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行业中涉及有害污染大的产品,工艺方法,生产设备二建立的一种清单,用于限制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使用,提倡先进工艺技术发展。
新开工项目八项必要条件?
国家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的规定“八项必要条件”。 指国家为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明确规定各类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必须符合八项条件。
一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是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三是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是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五是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是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是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有?
一是坚持中央定位,突出深圳优势。中央要求,深圳要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们紧密围绕中央对深圳的定位和要求,结合深圳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应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作为主要目标领域,试点放宽准入限制、优化准入环境,支持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示范推广。围绕落实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畅通经济循环,《特别措施》充分发扬经济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对数据产权交易、全空间无人系统构建、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卫星通信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战略性前瞻性新兴产业的准入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对解决养老托育产业发展、认证检验检测机制、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等长期性问题作出积极探索,力求打造更加灵活高效的市场准入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破除制约市场主体进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各类隐性壁垒,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市场准入放宽作出尝试。
三是坚持高位赋能,突出要素集聚。从国家层面支持深圳打造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国际一流的市场准入环境和高标准市场体系。通过优化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方式、促进深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动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准入等方式,着力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畅通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优质生产要素在深圳加速集聚,推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协同配套。《特别措施》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等部署安排,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深化互利合作,在促进通信服务、跨境贸易、保险产品互联互通方面提出一批具体措施,为加快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完善深圳珠宝玉石行业准入体系、支持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其他放宽准入特别措施统筹部署、形成呼应,有利于两地发挥各自优势、充分竞争比较,为全国层面放宽准入探索更加完善的改革路径。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生态准入是什么意思?
生态准入是某一地区在发展经济时,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置的产业准入门槛。而“标准”就是那一道红线,它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截至2021年12月23日,全国所有省份、地市两级“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均完成发布,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啥?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指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环境承载能力的情况综合考虑而对国民经济行业中涉及有害污染大的产品,工艺方法,生产设备二建立的一种清单,用于限制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生产使用,提倡先进工艺技术发展。
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有?
一是坚持中央定位,突出深圳优势。中央要求,深圳要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们紧密围绕中央对深圳的定位和要求,结合深圳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应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作为主要目标领域,试点放宽准入限制、优化准入环境,支持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示范推广。围绕落实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畅通经济循环,《特别措施》充分发扬经济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对数据产权交易、全空间无人系统构建、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卫星通信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战略性前瞻性新兴产业的准入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对解决养老托育产业发展、认证检验检测机制、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等长期性问题作出积极探索,力求打造更加灵活高效的市场准入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破除制约市场主体进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各类隐性壁垒,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市场准入放宽作出尝试。
三是坚持高位赋能,突出要素集聚。从国家层面支持深圳打造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国际一流的市场准入环境和高标准市场体系。通过优化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方式、促进深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动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准入等方式,着力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畅通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优质生产要素在深圳加速集聚,推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协同配套。《特别措施》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等部署安排,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深化互利合作,在促进通信服务、跨境贸易、保险产品互联互通方面提出一批具体措施,为加快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完善深圳珠宝玉石行业准入体系、支持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其他放宽准入特别措施统筹部署、形成呼应,有利于两地发挥各自优势、充分竞争比较,为全国层面放宽准入探索更加完善的改革路径。
人造石墨准入条件?
石墨行业准入条件
为保护石墨资源,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引导石墨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订本准入条件。
本准入条件所称石墨是指:晶质石墨(也称鳞片石墨)、微晶石墨(也称隐晶质石墨、土状石墨)选矿产品,以及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柔性石墨等加工产品。
一、建设条件和生产布局
(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定,统筹资源、能源、环境、安全和市场等因素合理布局。
“十二五”期间,立足国内需求,严格控制增量,重在优化存量,大力调整结构,推进兼并重组,提高产业集中度。新建和改扩建选矿项目(尾矿综合利用项目除外),要坚持等量或减量置换原则,与淘汰落后产能挂钩。鼓励在资源富集地区和产业优势地区建设石墨产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石墨加工产品。
(二)严禁在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城市建成区和城市非工业规划区等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1公里以内,以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保、安全防护距离以内新建和扩建石墨项目。
上述区域内已投产的石墨项目,未达到本准入条件相关要求的,应通过整改在2014年底前达到。
二、生产规模、工艺与装备
(三)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鼓励使用多碎少磨、磨浮短流程等节能环保的工艺技术,鼓励使用大型破碎磨矿设备、大型立式磨机、充气搅拌浮选机、自动板框压滤机、带脱硫功能压延机等先进设备,提高自动化水平。
新建和改扩建鳞片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2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
选矿回收率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选矿回收率(%)
5.0
不低于80.0
8.0
不低于85.0
10.0
不低于90.0
新建和改扩建微晶石墨选矿项目,设计规模不低于15万吨/年,单线规模不低于3万吨/年,选矿回收率不低于85%。
(四)新建和改扩建高纯石墨项目,采用节能环保的先进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85%。
新建和改扩建可膨胀石墨项目,采用电解氧化工艺或强酸浸渍工艺路线,规模不低于5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5%。
新建和改扩建柔性石墨项目,采用连续膨胀、压延成型工艺和装备,设备幅宽不低于1000毫米,规模不低于1000吨/年,成品率不低于90%。
(五)现有石墨项目选矿回收率或成品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
三、产品质量
(六)石墨产品质量经第三方检测机构检验符合相关标准。
鳞片石墨、高纯石墨达到GB/T 3518 《鳞片石墨》要求,微晶石墨达到GB/T 3519 《微晶石墨》要求,可膨胀石墨达到GB/T 10698 《可膨胀石墨》要求,柔性石墨达到JB/T 7758.2 《柔性石墨板技术条件》要求。
(七)配备产品性能检验人员、检验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
四、能源、水资源消耗和综合利用
(八)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符合下列标准:
1.鳞片石墨:按原矿平均品位分别符合以下指标:
原矿平均品位
每吨鳞片石墨综合能耗
5%
不高于400千克标煤
8%
不高于320千克标煤
10%
不高于280千克标煤
2.微晶石墨:不高于100千克标煤/吨;
3.高纯石墨:不高于400千克标煤/吨;
4.可膨胀石墨:不高于500千克标煤/吨;
5.柔性石墨:不高于700千克标煤/吨。
现有石墨项目产品综合能耗高于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九)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
年耗标准煤5000吨以上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报告包括能源消费情况、能源利用效率、节能目标和节能效益分析、节能措施等内容。
(十)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水资源应循环利用。
鳞片石墨选矿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90%。高纯石墨、可膨胀石墨工艺水循环利用率不低于80%。
现有石墨项目工艺水循环利用率达不到上述标准的,应通过技术改造在2014年底前达到要求。
(十一)鼓励综合利用尾矿资源,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五、环境保护
(十二)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控制污染物总量,严禁超标排放。
(十三)原料转运、破碎、干燥等重点烟、粉尘产生工序,配备抑尘和除尘设施。烟气、含尘气体经处理后,符合GB 9078 《工业窑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十四)采用低噪音设备,设置隔声屏障等进行噪声治理,噪声符合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十五)用化学法生产高纯石墨的,配套建设相应的废水治理设施,废水排放达到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十六)定期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十七)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按规定建设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十八)新建石墨项目尾矿库应符合环保要求,一次性筑坝,配套在线监测装置。改扩建石墨项目应按规定整治原有尾矿库,制定尾矿污染防治计划。
现有石墨项目尾矿库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在2014年底前整改合格。
(十九)依法纳税,不拖欠职工工资,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七、监督管理
(二十一)新建和改扩建石墨项目应符合本准入条件。
石墨项目的投资、土地供应、环境评价、安全生产监管、节能评估、信贷融资等管理要依据本准入条件。
(二十二)项目投产前和生产运行期间,地方工业主管部门监督检查辖区内石墨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情况。
(二十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符合本准入条件的石墨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要宣传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八、附则
(二十四)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石墨生产企业。
(二十五)本准入条件涉及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政策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二十六)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放宽市场准入的重要举措有?
一是坚持中央定位,突出深圳优势。中央要求,深圳要建设体现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现代化经济体系,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快形成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新格局、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我们紧密围绕中央对深圳的定位和要求,结合深圳产学研深度融合的创新优势,将先进科学技术转化应用、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和金融、医疗、教育、文化等现代服务业作为主要目标领域,试点放宽准入限制、优化准入环境,支持深圳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推进改革开放。
二是坚持守正创新,突出示范推广。围绕落实新发展格局要求,推动畅通经济循环,《特别措施》充分发扬经济特区敢闯敢试、敢为人先的精神,对数据产权交易、全空间无人系统构建、电子元器件和集成电路交易、卫星通信和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等战略性前瞻性新兴产业的准入机制作出制度性安排,对解决养老托育产业发展、认证检验检测机制、国际性产业与标准组织设立等长期性问题作出积极探索,力求打造更加灵活高效的市场准入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破除制约市场主体进入的体制机制障碍和各类隐性壁垒,为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推动市场准入放宽作出尝试。
三是坚持高位赋能,突出要素集聚。从国家层面支持深圳打造既具有中国特色又国际一流的市场准入环境和高标准市场体系。通过优化城市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方式、促进深圳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推动设立国际先进技术应用推进中心、放宽数据要素交易市场准入等方式,着力引导土地、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畅通有序流动,进一步促进优质生产要素在深圳加速集聚,推动完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
四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协同配套。《特别措施》对标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开展综合改革试点等部署安排,围绕促进区域经济协同发展、深化互利合作,在促进通信服务、跨境贸易、保险产品互联互通方面提出一批具体措施,为加快推动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开展互联网处方药销售、完善深圳珠宝玉石行业准入体系、支持新能源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等措施,与海南自由贸易港等其他放宽准入特别措施统筹部署、形成呼应,有利于两地发挥各自优势、充分竞争比较,为全国层面放宽准入探索更加完善的改革路径。
生态准入是什么意思?
生态准入是某一地区在发展经济时,为保护生态环境而设置的产业准入门槛。而“标准”就是那一道红线,它是由一个公认的机构制定和批准的文件。
截至2021年12月23日,全国所有省份、地市两级“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成果均完成发布,基本建立了覆盖全国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