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什么?(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何去何从?)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什么?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一个职业领域,主要涉及在建筑行业中提供文书管理和行政支持的工作。以下是该领域的一些主要职责和任务:
1. 文件管理和档案归档:负责处理和管理建筑项目中的各种文件和文档,包括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并确保其正确归档和存档。
2. 信息协调和沟通:与各个相关方(如业主、承包商、团队等)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顺畅。
3. 会议组织和记录:组织各种会议,编写会议议程和纪录,并向相关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4. 维护日常行政工作:处理来自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的日常行政请求,并提供相关支持,如安排出行、预订会议室等。
5. 协助人力资源管理:辅助协调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如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
6. 相关文件的编辑和校对对于重要文件和报告,进行编辑和校对,确保其准确性和规范。
总体而言,建筑文秘与管理的职位旨在提供行政和文书支持,促进建筑项目的高效运行和顺利进行。
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何去何从?
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其中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注重职业素养: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包括诚信、责任感、沟通能力、领导力等方面的素质。
3.提高管理水平: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在管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技能。
4.注重团队建设: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团队绩效,实现共同发展。
5.关注安全生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6.注重成本控制: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成本控制,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提高企业效益。
总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创新,适应行业发展的变化和挑战,才能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何去何从?
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其中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注重职业素养: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包括诚信、责任感、沟通能力、领导力等方面的素质。
3.提高管理水平: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在管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技能。
4.注重团队建设: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团队绩效,实现共同发展。
5.关注安全生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6.注重成本控制: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成本控制,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提高企业效益。
总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创新,适应行业发展的变化和挑战,才能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何去何从?
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其中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注重职业素养: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包括诚信、责任感、沟通能力、领导力等方面的素质。
3.提高管理水平: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在管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技能。
4.注重团队建设: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团队绩效,实现共同发展。
5.关注安全生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6.注重成本控制: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成本控制,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提高企业效益。
总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创新,适应行业发展的变化和挑战,才能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行业管理人员何去何从?
建筑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基础产业,其中管理人员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在当前的形势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行业发展趋势:随着行业的发展和变化,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紧跟行业发展趋势,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注重职业素养: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具备高度的职业素养,包括诚信、责任感、沟通能力、领导力等方面的素质。
3.提高管理水平: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在管理方面不断提升自己的水平,包括组织协调能力、团队管理能力等方面的技能。
4.注重团队建设: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团队建设,培养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团队绩效,实现共同发展。
5.关注安全生产:建筑行业是一个高风险行业,管理人员需要关注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6.注重成本控制: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注重成本控制,合理规划和运用资金,提高企业效益。
总之,建筑行业管理人员需要不断学习、提高、创新,适应行业发展的变化和挑战,才能实现自身的职业发展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什么?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一个职业领域,主要涉及在建筑行业中提供文书管理和行政支持的工作。以下是该领域的一些主要职责和任务:
1. 文件管理和档案归档:负责处理和管理建筑项目中的各种文件和文档,包括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并确保其正确归档和存档。
2. 信息协调和沟通:与各个相关方(如业主、承包商、团队等)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顺畅。
3. 会议组织和记录:组织各种会议,编写会议议程和纪录,并向相关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4. 维护日常行政工作:处理来自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的日常行政请求,并提供相关支持,如安排出行、预订会议室等。
5. 协助人力资源管理:辅助协调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如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
6. 相关文件的编辑和校对对于重要文件和报告,进行编辑和校对,确保其准确性和规范。
总体而言,建筑文秘与管理的职位旨在提供行政和文书支持,促进建筑项目的高效运行和顺利进行。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什么?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一个职业领域,主要涉及在建筑行业中提供文书管理和行政支持的工作。以下是该领域的一些主要职责和任务:
1. 文件管理和档案归档:负责处理和管理建筑项目中的各种文件和文档,包括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并确保其正确归档和存档。
2. 信息协调和沟通:与各个相关方(如业主、承包商、团队等)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顺畅。
3. 会议组织和记录:组织各种会议,编写会议议程和纪录,并向相关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4. 维护日常行政工作:处理来自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的日常行政请求,并提供相关支持,如安排出行、预订会议室等。
5. 协助人力资源管理:辅助协调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如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
6. 相关文件的编辑和校对对于重要文件和报告,进行编辑和校对,确保其准确性和规范。
总体而言,建筑文秘与管理的职位旨在提供行政和文书支持,促进建筑项目的高效运行和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标准规范的规定,强化安全、环保、质量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推广先进、新型、节能技术和工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建筑施工行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行许可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工程实施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证明材料;
(三)拟施工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四)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因建筑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变更或者调整建筑工程的规模、结构、用途、功能、地点、原材料等,或者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调整施工计划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报送开工报告,并按照原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公告,并报送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分包合同、任务书及其他有关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文件;
(四)有关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和批准文件;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建筑施工企业自查报告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施工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建筑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如果确需增加、变更或者调整施工措施,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义务。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防止环境污染,减少节能排放,推广绿色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并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施工噪声、污染物排放和灰尘,严禁越界施工、乱堆乱放、乱切割及乱挖乱填。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中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建立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废水,应当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四章 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监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提高施工现场服务水平和监理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匹配,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和文明施工的职责,并依法接受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中、后应当接受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编制并执行监理工作计划,并向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严格程序、严格质量、严格安全、严格合同、严格监理、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资质和健康状况,审查施工计划、方案和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定期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程序,邀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标准及施工标准,对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标准和验收规定要求的条件和质量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有关施工、验收、质量保修的各项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等供应商的监管。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的特点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用工合法化、劳动保障和工资支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和环保管理制度,推广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文明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供应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等有关方面,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防范和消除施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尽力救助伤者、抢救受灾单位和群众,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标准规范的规定,强化安全、环保、质量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推广先进、新型、节能技术和工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建筑施工行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行许可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工程实施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证明材料;
(三)拟施工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四)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因建筑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变更或者调整建筑工程的规模、结构、用途、功能、地点、原材料等,或者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调整施工计划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报送开工报告,并按照原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公告,并报送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分包合同、任务书及其他有关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文件;
(四)有关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和批准文件;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建筑施工企业自查报告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施工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建筑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如果确需增加、变更或者调整施工措施,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义务。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防止环境污染,减少节能排放,推广绿色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并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施工噪声、污染物排放和灰尘,严禁越界施工、乱堆乱放、乱切割及乱挖乱填。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中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建立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废水,应当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四章 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监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提高施工现场服务水平和监理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匹配,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和文明施工的职责,并依法接受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中、后应当接受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编制并执行监理工作计划,并向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严格程序、严格质量、严格安全、严格合同、严格监理、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资质和健康状况,审查施工计划、方案和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定期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程序,邀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标准及施工标准,对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标准和验收规定要求的条件和质量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有关施工、验收、质量保修的各项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等供应商的监管。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的特点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用工合法化、劳动保障和工资支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和环保管理制度,推广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文明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供应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等有关方面,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防范和消除施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尽力救助伤者、抢救受灾单位和群众,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什么?
建筑文秘与管理是一个职业领域,主要涉及在建筑行业中提供文书管理和行政支持的工作。以下是该领域的一些主要职责和任务:
1. 文件管理和档案归档:负责处理和管理建筑项目中的各种文件和文档,包括合同文件、工程设计文件、施工计划等,并确保其正确归档和存档。
2. 信息协调和沟通:与各个相关方(如业主、承包商、团队等)进行协调和沟通,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传递和沟通顺畅。
3. 会议组织和记录:组织各种会议,编写会议议程和纪录,并向相关人员发送会议纪要。
4. 维护日常行政工作:处理来自内部员工和外部人员的日常行政请求,并提供相关支持,如安排出行、预订会议室等。
5. 协助人力资源管理:辅助协调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如招聘、培训、绩效评估等。
6. 相关文件的编辑和校对对于重要文件和报告,进行编辑和校对,确保其准确性和规范。
总体而言,建筑文秘与管理的职位旨在提供行政和文书支持,促进建筑项目的高效运行和顺利进行。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标准规范的规定,强化安全、环保、质量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推广先进、新型、节能技术和工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建筑施工行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行许可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工程实施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证明材料;
(三)拟施工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四)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因建筑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变更或者调整建筑工程的规模、结构、用途、功能、地点、原材料等,或者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调整施工计划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报送开工报告,并按照原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公告,并报送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分包合同、任务书及其他有关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文件;
(四)有关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和批准文件;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建筑施工企业自查报告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施工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建筑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如果确需增加、变更或者调整施工措施,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义务。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防止环境污染,减少节能排放,推广绿色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并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施工噪声、污染物排放和灰尘,严禁越界施工、乱堆乱放、乱切割及乱挖乱填。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中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建立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废水,应当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四章 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监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提高施工现场服务水平和监理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匹配,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和文明施工的职责,并依法接受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中、后应当接受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编制并执行监理工作计划,并向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严格程序、严格质量、严格安全、严格合同、严格监理、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资质和健康状况,审查施工计划、方案和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定期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程序,邀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标准及施工标准,对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标准和验收规定要求的条件和质量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有关施工、验收、质量保修的各项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等供应商的监管。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的特点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用工合法化、劳动保障和工资支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和环保管理制度,推广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文明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供应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等有关方面,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防范和消除施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尽力救助伤者、抢救受灾单位和群众,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全文?
建筑施工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建筑施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标准规范的规定,强化安全、环保、质量和文明施工,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推广先进、新型、节能技术和工艺。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依法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四条 建筑施工行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实行许可制度,并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章 施工许可和开工报告
第五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向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属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的材料应当包括:
(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提交的材料;
(二)工程实施方案和技术交底的证明材料;
(三)拟施工的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四)竣工验收、投入使用的有关规定要求提交的材料;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因建筑施工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增加、变更或者调整建筑工程的规模、结构、用途、功能、地点、原材料等,或者因技术、安全等原因调整施工计划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施工许可或者报送开工报告,并按照原许可机关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 建筑施工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公告,并报送开工报告。
开工报告应当包括:
(一)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三)分包合同、任务书及其他有关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安全保障和环境保护的文件;
(四)有关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证照和批准文件;
(五)履行公共事业协调手续的证明材料;
(六)建筑施工企业自查报告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验收意见;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三章 施工组织和实施
第八条 建筑施工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如果确需增加、变更或者调整施工措施,应当重新编制或者修改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报原许可机关备案。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组织体系,明确职责、分工和要求,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安全和文明施工的义务。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制度,保证施工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防止环境污染,减少节能排放,推广绿色施工。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环保和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并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有序、安全。
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合理控制施工噪声、污染物排放和灰尘,严禁越界施工、乱堆乱放、乱切割及乱挖乱填。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中涉及危险物品的运输、存储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建立预案,做好事故应急处理。
第十六条 建筑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产生的垃圾、废弃物、废水,应当妥善处置。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中采用的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和质量要求。
第四章 施工监理和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加强监理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等方面的监督,提高施工现场服务水平和监理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工程建设的规模、性质、复杂程度相匹配,有关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格要求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施工组织、施工质量、安全生产、环保和文明施工的职责,并依法接受建设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施工前、中、后应当接受工程监理机构的监理。
建筑施工企业和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编制并执行监理工作计划,并向监理单位汇报监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严格程序、严格质量、严格安全、严格合同、严格监理、严格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现场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理,检查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和施工设备的资质和健康状况,审查施工计划、方案和施工记录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对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定期提交监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应当按照国家、地方规定程序,邀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产业标准及施工标准,对建筑施工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进行检查鉴定。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完成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评价,并提出检验报告。
第二十七条 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依照建筑施工标准和验收规定要求的条件和质量对施工项目进行验收,并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有关施工、验收、质量保修的各项制度。
第五章 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行业的管理,建立健全监管机制,确保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筑施工行业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等供应商的监管。
第三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实行规范、科学、合理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施工的特点和类别,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的各项措施。
第三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落实用工合法化、劳动保障和工资支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主动加强对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的审核,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工艺管理和环保管理制度,推广新型、节能、环保技术和工艺。
第三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保证施工的安全、文明和质量。
第三十六条 施工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建筑材料、构配件、产品供应商、用人单位、从业人员等有关方面,应当履行各自的责任,防范和消除施工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等事故。
第三十七条 发生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报案,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故,尽力救助伤者、抢救受灾单位和群众,同时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