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局绿色能源工作(工业信息科技局是什么?)
1. 工业信息科技局是什么?
工信科技局全称是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一般是设立在市、县级的机构,是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县(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组织研究科教兴县(市)战略,推进科教兴县(市)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某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职能
(一)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组织研究全市工业信息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科技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市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战略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全面发展全方位发展。
(三)负责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按照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产业发展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负责提出工业信息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制定和发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投资布局,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立项和备案。
(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法制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品牌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业信息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拟订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结合市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重点发展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石化工业、医药工业、纺织工业、机械工业及建材工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
(九)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统筹管理和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并组织实施;推进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建设;负责全市工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指导监督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十一)拟定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保产业发展,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组织新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指导散装水泥和推广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全市预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拟定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五)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六)组织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七)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长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八)拟定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十九)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优秀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符合本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需要的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 工业信息科技局是什么?
工信科技局全称是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一般是设立在市、县级的机构,是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县(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组织研究科教兴县(市)战略,推进科教兴县(市)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某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职能
(一)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组织研究全市工业信息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科技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市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战略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全面发展全方位发展。
(三)负责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按照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产业发展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负责提出工业信息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制定和发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投资布局,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立项和备案。
(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法制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品牌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业信息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拟订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结合市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重点发展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石化工业、医药工业、纺织工业、机械工业及建材工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
(九)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统筹管理和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并组织实施;推进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建设;负责全市工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指导监督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十一)拟定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保产业发展,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组织新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指导散装水泥和推广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全市预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拟定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五)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六)组织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七)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长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八)拟定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十九)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优秀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符合本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需要的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3. 工业信息科技局是什么?
工信科技局全称是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一般是设立在市、县级的机构,是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县(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组织研究科教兴县(市)战略,推进科教兴县(市)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某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职能
(一)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组织研究全市工业信息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科技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市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战略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全面发展全方位发展。
(三)负责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按照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产业发展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负责提出工业信息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制定和发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投资布局,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立项和备案。
(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法制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品牌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业信息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拟订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结合市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重点发展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石化工业、医药工业、纺织工业、机械工业及建材工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
(九)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统筹管理和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并组织实施;推进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建设;负责全市工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指导监督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十一)拟定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保产业发展,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组织新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指导散装水泥和推广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全市预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拟定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五)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六)组织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七)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长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八)拟定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十九)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优秀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符合本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需要的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4. 武汉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是一家不错的公司,致力于环保事业。
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04年07月16日在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供热;灰渣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研制等
5. 武汉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是一家不错的公司,致力于环保事业。
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04年07月16日在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供热;灰渣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研制等
6. 2022年吉林省新能源发展趋势?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介绍了吉林省2025年以及2030年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发展目标。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要达到新能源装机3000万千瓦(30GW),无论装机规模,还是发电量都要超过水上三峡。 到2030年时,装机规模目标是三个三峡,达到6000多万千瓦,这样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能够更好实现。
到2020年,吉林省累计新能源装机920万千瓦,其中风电582万千瓦,光伏338万千瓦。如果到2025年要达到30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则意味着, 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将新上2080万千瓦(20.8GW)新能源项目,平均每年大约新增400万千瓦(4GW)。
目前,吉林省在建新能源项目将近600万千瓦。今年在建风电装机是以前十几年、二十年的总和,意味着吉林省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正处于加速期。
发布会强调,吉林省将坚定不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打造国家级新能源基地和绿色能源示范区。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个关键,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之路,坚决遏制“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坚决拿下来。抓住绿色低碳技术这个支撑,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复核、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省能源局局长王相民表示,打造“陆上风光三峡”是建设清洁能源大省的战略性举措,对于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结构,打造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促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意义非常重大。
吉林省有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资源,西部风光资源加在一起可装机容量达到1.15亿千瓦,而目前我们仅仅开发8%左右,920万千瓦左右,吉林省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所以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吉林自己的三峡工程。
下一步,将通过“内引外通”做大新能源电力消纳空间。
内引是对内招商引资。通过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增加省内用电量,从而增强新能源省内的消纳能力。
外通是打通特高压对外通道。把清洁电力送到华北、华东,使我们的电力为他们服务,这样新能源比例会更加大。
当前,吉林省能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推进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进落实“11125”新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即“一个基地、一条通道、一条产业链,两个园区,五大工程”。
一个基地——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吉林“陆上风光三峡”)。
利用我省西部地区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优势, 全力推进“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打造3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即省内消纳基地、新能源外送基地、新能源转化(制氢)基地,形成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建设成为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
一条通道——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
积极推进以吉林省西部为起点的“吉电南送”特高压外送通道,将吉林省清洁电力送往华北、华东(京津冀鲁豫江浙沪)等电力负荷中心,深度参与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一条产业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化利用、氢能制备、储能技术、动力电池等装备制造业,延伸发展其他配套装备制造业,打造装备制造特色产业集群,建成相对完整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两个园区——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
依托西部地区新能源资源优势,采取新能源直供园区用电,打造“新能源+储能+局域电网”的源网荷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推进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实现园区内企业用能绿色、管理智能、电价优惠的目标,破解我省用电总量小、电价高等难题,吸引用电大户落户园区,扩大我省用电总量,促进新能源消纳。
五大工程——
一是有序推动生物质能源利用工程。开展生物质发电、供暖、制气等多元化利用,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二是加快实施抽水蓄能建设工程。形成千万千瓦级装机规模,提升东北地区应急调峰能力。
三是积极开展氢能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两基地,一走廊”,即长春氢能产业创新研发、装备制造、商业应用基地,白城国家级“绿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白城”氢能走廊。
四是开展电能替代工程。通过推广电能清洁供暖,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等措施,扩大用电总量,提高电气化水平。
五是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的行政村开展分布式光伏开发,稳定村集体收入,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7. 2022年吉林省新能源发展趋势?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介绍了吉林省2025年以及2030年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发展目标。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要达到新能源装机3000万千瓦(30GW),无论装机规模,还是发电量都要超过水上三峡。 到2030年时,装机规模目标是三个三峡,达到6000多万千瓦,这样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能够更好实现。
到2020年,吉林省累计新能源装机920万千瓦,其中风电582万千瓦,光伏338万千瓦。如果到2025年要达到30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则意味着, 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将新上2080万千瓦(20.8GW)新能源项目,平均每年大约新增400万千瓦(4GW)。
目前,吉林省在建新能源项目将近600万千瓦。今年在建风电装机是以前十几年、二十年的总和,意味着吉林省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正处于加速期。
发布会强调,吉林省将坚定不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打造国家级新能源基地和绿色能源示范区。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个关键,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之路,坚决遏制“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坚决拿下来。抓住绿色低碳技术这个支撑,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复核、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省能源局局长王相民表示,打造“陆上风光三峡”是建设清洁能源大省的战略性举措,对于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结构,打造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促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意义非常重大。
吉林省有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资源,西部风光资源加在一起可装机容量达到1.15亿千瓦,而目前我们仅仅开发8%左右,920万千瓦左右,吉林省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所以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吉林自己的三峡工程。
下一步,将通过“内引外通”做大新能源电力消纳空间。
内引是对内招商引资。通过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增加省内用电量,从而增强新能源省内的消纳能力。
外通是打通特高压对外通道。把清洁电力送到华北、华东,使我们的电力为他们服务,这样新能源比例会更加大。
当前,吉林省能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推进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进落实“11125”新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即“一个基地、一条通道、一条产业链,两个园区,五大工程”。
一个基地——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吉林“陆上风光三峡”)。
利用我省西部地区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优势, 全力推进“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打造3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即省内消纳基地、新能源外送基地、新能源转化(制氢)基地,形成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建设成为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
一条通道——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
积极推进以吉林省西部为起点的“吉电南送”特高压外送通道,将吉林省清洁电力送往华北、华东(京津冀鲁豫江浙沪)等电力负荷中心,深度参与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一条产业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化利用、氢能制备、储能技术、动力电池等装备制造业,延伸发展其他配套装备制造业,打造装备制造特色产业集群,建成相对完整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两个园区——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
依托西部地区新能源资源优势,采取新能源直供园区用电,打造“新能源+储能+局域电网”的源网荷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推进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实现园区内企业用能绿色、管理智能、电价优惠的目标,破解我省用电总量小、电价高等难题,吸引用电大户落户园区,扩大我省用电总量,促进新能源消纳。
五大工程——
一是有序推动生物质能源利用工程。开展生物质发电、供暖、制气等多元化利用,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二是加快实施抽水蓄能建设工程。形成千万千瓦级装机规模,提升东北地区应急调峰能力。
三是积极开展氢能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两基地,一走廊”,即长春氢能产业创新研发、装备制造、商业应用基地,白城国家级“绿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白城”氢能走廊。
四是开展电能替代工程。通过推广电能清洁供暖,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等措施,扩大用电总量,提高电气化水平。
五是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的行政村开展分布式光伏开发,稳定村集体收入,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8. 用户是否可以直接购买绿色能源?
国家发改委1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
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优先执行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结果。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9. 工业信息科技局是什么?
工信科技局全称是工业信息化和科技局,一般是设立在市、县级的机构,是事业单位,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国家、省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制订全县(市)科技发展和科技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 组织研究科教兴县(市)战略,推进科教兴县(市)战略的实施;推动全县(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某市工业信息科技局职能
(一)推进工业强市建设,组织研究全市工业信息发展战略,提出政策建议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信息科技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二)拟订加快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和市域经济发展的政策意见、战略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指导和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全面发展全方位发展。
(三)负责工业行业的宏观管理与综合指导;拟订行业发展战略,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计划,按照国家有关工业发展的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制定产业发展目标。贯彻执行国家和省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协调行业内部关系和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四)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统计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
(五)负责提出工业信息方面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制定和发布项目投资指导目录,研究和规划全市工业投资布局,提出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建议,负责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审核、立项和备案。
(六)推进企业改革和管理创新,完善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指导企业信息化建设和法制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扭亏增盈工作;与有关部门共同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七)负责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的管理工作,贯彻执行高新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信息产业等规划、政策和标准;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产学研联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新产品开发和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品牌建设,组织实施国家和省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推动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和新兴产业发展。
(八)组织贯彻国家、省有关工业信息发展的产业政策,指导和推进产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拟订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产品的调整方案,结合市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重点发展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业、大力发展石化工业、医药工业、纺织工业、机械工业及建材工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装备制造业。
(九)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指导和推动全市中小企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
(十)统筹管理和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组织拟订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并组织实施;推进软件业、信息服务业建设;负责全市工业信息安全保密工作,指导监督涉密信息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十一)拟定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定全市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组织协调工业环保产业发展,协调工业环境保护,组织新品、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二)指导散装水泥和推广发展散装水泥事业,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增加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全市预搅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十三)拟定全市科技创新规划及科技发展、引进国外智力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十四)统筹推进全市创新体系建设和科技体制改革,会同有关部门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创新体系建设,推动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承担推进科技军民融合发展相关工作,推进市重大科技决策咨询制度建设。
(十五)推动多元化科技投入体系建设,协调管理市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并监督实施,统筹科研诚信建设,指导全市科技保密工作。
(十六)组织拟定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技促进农业农村和社会发展的规划、政策和措施。指导科技服务业、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开展科技型企业评价、认定等管理服务工作,协调推动落实科技型企业扶持政策。
(十七)统筹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区域长新发展、科技资源合理布局和协同创新能力建设,推动科技园区建设。
(十八)拟定科技对外交往与创新能力开放合作的规划、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对外经济合作与科技人才交流。
(十九)负责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订市重点引进外国专家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外国优秀专家吸引集聚机制和重点外国专家联系服务机制。拟订符合本市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发展需要的出国(境)培训规划、政策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十)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人才计划,推动高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拟订科学普及和科学传播规划、政策。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10. 2022年吉林省新能源发展趋势?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介绍了吉林省2025年以及2030年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发展目标。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要达到新能源装机3000万千瓦(30GW),无论装机规模,还是发电量都要超过水上三峡。 到2030年时,装机规模目标是三个三峡,达到6000多万千瓦,这样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能够更好实现。
到2020年,吉林省累计新能源装机920万千瓦,其中风电582万千瓦,光伏338万千瓦。如果到2025年要达到30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则意味着, 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将新上2080万千瓦(20.8GW)新能源项目,平均每年大约新增400万千瓦(4GW)。
目前,吉林省在建新能源项目将近600万千瓦。今年在建风电装机是以前十几年、二十年的总和,意味着吉林省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正处于加速期。
发布会强调,吉林省将坚定不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打造国家级新能源基地和绿色能源示范区。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个关键,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之路,坚决遏制“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坚决拿下来。抓住绿色低碳技术这个支撑,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复核、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省能源局局长王相民表示,打造“陆上风光三峡”是建设清洁能源大省的战略性举措,对于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结构,打造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促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意义非常重大。
吉林省有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资源,西部风光资源加在一起可装机容量达到1.15亿千瓦,而目前我们仅仅开发8%左右,920万千瓦左右,吉林省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所以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吉林自己的三峡工程。
下一步,将通过“内引外通”做大新能源电力消纳空间。
内引是对内招商引资。通过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增加省内用电量,从而增强新能源省内的消纳能力。
外通是打通特高压对外通道。把清洁电力送到华北、华东,使我们的电力为他们服务,这样新能源比例会更加大。
当前,吉林省能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推进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进落实“11125”新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即“一个基地、一条通道、一条产业链,两个园区,五大工程”。
一个基地——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吉林“陆上风光三峡”)。
利用我省西部地区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优势, 全力推进“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打造3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即省内消纳基地、新能源外送基地、新能源转化(制氢)基地,形成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建设成为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
一条通道——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
积极推进以吉林省西部为起点的“吉电南送”特高压外送通道,将吉林省清洁电力送往华北、华东(京津冀鲁豫江浙沪)等电力负荷中心,深度参与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一条产业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化利用、氢能制备、储能技术、动力电池等装备制造业,延伸发展其他配套装备制造业,打造装备制造特色产业集群,建成相对完整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两个园区——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
依托西部地区新能源资源优势,采取新能源直供园区用电,打造“新能源+储能+局域电网”的源网荷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推进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实现园区内企业用能绿色、管理智能、电价优惠的目标,破解我省用电总量小、电价高等难题,吸引用电大户落户园区,扩大我省用电总量,促进新能源消纳。
五大工程——
一是有序推动生物质能源利用工程。开展生物质发电、供暖、制气等多元化利用,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二是加快实施抽水蓄能建设工程。形成千万千瓦级装机规模,提升东北地区应急调峰能力。
三是积极开展氢能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两基地,一走廊”,即长春氢能产业创新研发、装备制造、商业应用基地,白城国家级“绿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白城”氢能走廊。
四是开展电能替代工程。通过推广电能清洁供暖,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等措施,扩大用电总量,提高电气化水平。
五是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的行政村开展分布式光伏开发,稳定村集体收入,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11. 2022年吉林省新能源发展趋势?
近日,中共吉林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新闻发布会召开,发布会介绍了吉林省2025年以及2030年的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的发展目标。
具体目标是到2025年,要达到新能源装机3000万千瓦(30GW),无论装机规模,还是发电量都要超过水上三峡。 到2030年时,装机规模目标是三个三峡,达到6000多万千瓦,这样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能够更好实现。
到2020年,吉林省累计新能源装机920万千瓦,其中风电582万千瓦,光伏338万千瓦。如果到2025年要达到3000万千瓦新能源装机,则意味着, 十四五期间,吉林省将新上2080万千瓦(20.8GW)新能源项目,平均每年大约新增400万千瓦(4GW)。
目前,吉林省在建新能源项目将近600万千瓦。今年在建风电装机是以前十几年、二十年的总和,意味着吉林省在新能源产业发展正处于加速期。
发布会强调,吉林省将坚定不移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抓住资源利用这个源头,着力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大力发展清洁能源,打造国家级新能源基地和绿色能源示范区。抓住产业结构调整这个关键,坚持用绿色发展理念促进工业、农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产业转型升级,坚定不移走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之路,坚决遏制“两高一资”项目盲目发展,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坚决拿下来。抓住绿色低碳技术这个支撑,建立完善绿色低碳技术评估、交易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高质量、高标准完成我省碳排放第三方核查复核、碳排放配额清缴履约等工作,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
省能源局局长王相民表示,打造“陆上风光三峡”是建设清洁能源大省的战略性举措,对于加快我省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能源结构,打造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如期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促进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意义非常重大。
吉林省有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资源,西部风光资源加在一起可装机容量达到1.15亿千瓦,而目前我们仅仅开发8%左右,920万千瓦左右,吉林省还有巨大的发展潜力,所以吉林省省委省政府提出要建设吉林自己的三峡工程。
下一步,将通过“内引外通”做大新能源电力消纳空间。
内引是对内招商引资。通过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增加省内用电量,从而增强新能源省内的消纳能力。
外通是打通特高压对外通道。把清洁电力送到华北、华东,使我们的电力为他们服务,这样新能源比例会更加大。
当前,吉林省能源局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全力推进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等重大能源项目建设,全力推进落实“11125”新能源发展重点任务,即“一个基地、一条通道、一条产业链,两个园区,五大工程”。
一个基地——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吉林“陆上风光三峡”)。
利用我省西部地区丰富的风光资源和充裕的土地优势, 全力推进“国家级新能源生产基地”建设,积极打造3个千万千瓦级新能源基地,即省内消纳基地、新能源外送基地、新能源转化(制氢)基地,形成吉林“陆上风光三峡”,建设成为国家级清洁能源生产基地。
一条通道——吉电南送特高压通道。
积极推进以吉林省西部为起点的“吉电南送”特高压外送通道,将吉林省清洁电力送往华北、华东(京津冀鲁豫江浙沪)等电力负荷中心,深度参与全国能源资源优化配置。
一条产业链——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重点发展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化利用、氢能制备、储能技术、动力电池等装备制造业,延伸发展其他配套装备制造业,打造装备制造特色产业集群,建成相对完整的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链。
两个园区——白城、松原两个“绿电”园区。
依托西部地区新能源资源优势,采取新能源直供园区用电,打造“新能源+储能+局域电网”的源网荷储模式,降低用电成本,推进资源开发、产业发展、园区建设“三位一体”协同发展。实现园区内企业用能绿色、管理智能、电价优惠的目标,破解我省用电总量小、电价高等难题,吸引用电大户落户园区,扩大我省用电总量,促进新能源消纳。
五大工程——
一是有序推动生物质能源利用工程。开展生物质发电、供暖、制气等多元化利用,提升综合能源利用效率。
二是加快实施抽水蓄能建设工程。形成千万千瓦级装机规模,提升东北地区应急调峰能力。
三是积极开展氢能开发利用工程。建设“两基地,一走廊”,即长春氢能产业创新研发、装备制造、商业应用基地,白城国家级“绿氢”规模化供应基地,“长春—白城”氢能走廊。
四是开展电能替代工程。通过推广电能清洁供暖,加快电动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布局等措施,扩大用电总量,提高电气化水平。
五是实施新能源乡村振兴工程。的行政村开展分布式光伏开发,稳定村集体收入,壮大乡村集体经济,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助力乡村振兴。
12. 武汉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是一家不错的公司,致力于环保事业。
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04年07月16日在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供热;灰渣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研制等
13. 用户是否可以直接购买绿色能源?
国家发改委1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
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优先执行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结果。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14. 用户是否可以直接购买绿色能源?
国家发改委1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
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优先执行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结果。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15. 我国能源发展主要任务?
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
1. 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促进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
2. 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加强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3. 加强能源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能源保障体系,增强能源供应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
4. 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促进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的能源市场体系和监管机制。
5. 推动能源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能源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能源全球治理。
总之,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保障、体制改革和国际合作,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16. 用户是否可以直接购买绿色能源?
国家发改委1月28日消息,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提出,探索开展绿色电力交易。创新体制机制,开展绿色电力交易试点,以市场化方式发现绿色电力的环境价值,体现绿色电力在交易组织、电网调度等方面的优先地位。
引导有需求的用户直接购买绿色电力,推动电网企业优先执行绿色电力的直接交易结果。做好绿色电力交易与绿证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有效衔接
17. 武汉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怎么样?
是一家不错的公司,致力于环保事业。
武汉市绿色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于2004年07月16日在武汉市江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成立。
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垃圾焚烧处理发电、供热;灰渣综合利用产品技术研制等
18. 我国能源发展主要任务?
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
1. 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促进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
2. 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加强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3. 加强能源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能源保障体系,增强能源供应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
4. 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促进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的能源市场体系和监管机制。
5. 推动能源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能源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能源全球治理。
总之,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保障、体制改革和国际合作,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19. 我国能源发展主要任务?
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
1. 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促进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
2. 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加强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3. 加强能源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能源保障体系,增强能源供应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
4. 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促进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的能源市场体系和监管机制。
5. 推动能源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能源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能源全球治理。
总之,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保障、体制改革和国际合作,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20.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1. 我国能源发展主要任务?
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
1. 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加大非化石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高清洁能源比重,减少对煤炭的依赖,促进能源消费结构的优化。
2. 加强能源技术创新:加强对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强度。
3. 加强能源安全保障:建立健全的能源保障体系,增强能源供应能力和应对风险的能力,保障能源的稳定供应。
4. 推进能源体制改革:加快推进能源市场化改革,促进能源产业转型升级,建立健全的能源市场体系和监管机制。
5. 推动能源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能源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推动能源技术创新和绿色低碳发展,促进能源全球治理。
总之,我国能源发展的主要任务是推进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安全保障、体制改革和国际合作,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和绿色低碳转型。
22.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3.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4.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