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一、解除质押是利好还是利空?
解除质押不能简单说是利好还是利空,它是具有双面性的。
质押具体介绍:
”就是贷款抵押的一种,只不过用股票来当质押标的物。解除质押,就是借款要到期了,苏宁又有钱还了,就解除。简单理解被质押的股票解除质押是好事。对持股者来说是利好,说明还清了券商的欠债,股票被返回了。
股票质押有双面性:
一是说明公司或大股东的资金紧张,基本面转差。二是股票质押了意味着就没有卖出的可能,对市场抛压减小。所以不能简单说是利好还是利空。
关注股东后续动作,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再融资,是利好。若是将解除质押的股票套现,然后投向并购重组等战略实施也是利好。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规定:
用于质押贷款的股票原则上应业绩优良、流通股本规模适度、流动性较好。对上一年度亏损的,或股票价格波动幅度超过200%的, 或可流通股股份过度集中的,或证券交易所停牌或除牌的,或证券交易所特别处理的股票均不能成为质押物。
二、股权质押贷款担保的风险有哪些
股权质押贷款担保有以下风险:1、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经营情况对股权质押的有效性有决定意义。2、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难以计量。非上市公司股权价格一般采用净资产法计算。净资产法计算股权价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企业财务报表编制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但非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并不向社会公众披露,报表编制时适用会计准则的准确性也相对较弱。3、股权质押价值波动警戒机制缺失。4、非上市公司股权实现质权的途径较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一、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质押 有哪些规定,需要注意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的规定以及注意事项有:以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才能发生效力;股权出质以后,不得转让,要使转让合法有效,必须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须符合章程规定等。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是否需经其他股东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担保法 》第78条第三款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 公司法 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72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股权而不受限制(除 公司章程 另有规定外),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应当购买,不购买的视为同意。根据以上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股权出质的应当经其他股东同意。 但是根据 物权法 实施配套规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有: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质权合同、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该办法并没有要求提交其他股东同意的书面材料。 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设立。也就是说,只要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股权质押即有效。但是按照肯定说,股权质押登记需其他股东同意方可有效,否则,未经其他股东同意的 质押 无效。由此可见,股权质押登记后,按照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判断质押权是否有效就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物权法。那么,按此规定,根据担保法得出的肯定说不符合物权法的规定,应当以物权法为准。也就是说,股权出质不需经其他股东的同意。笔者以为,股权出质在质权人的债权到期不能得到清偿时,需要以股权出让所得的价款清偿时,才涉及经其他股东同意的问题,因为只有在这个时候才涉及到有限责任公司的任何性问题。 股权质押是目前大多数公司企业最常用的融资手段之一,并且融资的金额一般都是小数目,凡是与融资和投资相关的都是有风险的行为,需要在很多方面做好风控措施。股权质押是需要经过公司半数股东的同意的,如果没有通过该质押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