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材料产业意见(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
1. 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
市场竞争,残酷无情。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优化企业结构,使企业各类资源能充分地得到优化和利用,并运作到最佳状态。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我认为起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企业重要岗位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到位业自兴”,要做好各项工作,人是决定的因素,尤其要抓好专家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
二、要完善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智慧和潜能,不断地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用户满意的新产品。
三、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完善奖罚制度,使人、机、料、法、环都处在全面可控状态,全局一盘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尽量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使每个员工精神饱满、轻装上阵,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企业发展再立新功,为实现企业飞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 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
市场竞争,残酷无情。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优化企业结构,使企业各类资源能充分地得到优化和利用,并运作到最佳状态。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我认为起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企业重要岗位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到位业自兴”,要做好各项工作,人是决定的因素,尤其要抓好专家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
二、要完善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智慧和潜能,不断地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用户满意的新产品。
三、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完善奖罚制度,使人、机、料、法、环都处在全面可控状态,全局一盘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尽量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使每个员工精神饱满、轻装上阵,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企业发展再立新功,为实现企业飞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3. 十四五新能源发展规划?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3、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4. 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
市场竞争,残酷无情。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优化企业结构,使企业各类资源能充分地得到优化和利用,并运作到最佳状态。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我认为起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企业重要岗位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到位业自兴”,要做好各项工作,人是决定的因素,尤其要抓好专家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
二、要完善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智慧和潜能,不断地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用户满意的新产品。
三、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完善奖罚制度,使人、机、料、法、环都处在全面可控状态,全局一盘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尽量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使每个员工精神饱满、轻装上阵,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企业发展再立新功,为实现企业飞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5. 对公司的合理化建议或建设性意见?
市场竞争,残酷无情。企业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优化企业结构,使企业各类资源能充分地得到优化和利用,并运作到最佳状态。
企业要生存、要发展,要在市场上有一席之地,我认为起码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要做好企业重要岗位的人才引进和培养。“人才到位业自兴”,要做好各项工作,人是决定的因素,尤其要抓好专家型人才的引进和使用。
二、要完善创新机制,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智慧和潜能,不断地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不断地为社会提供用户满意的新产品。
三、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工作标准,完善奖罚制度,使人、机、料、法、环都处在全面可控状态,全局一盘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要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尽量解决员工的后顾之忧,使每个员工精神饱满、轻装上阵,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为企业发展再立新功,为实现企业飞速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6. 十四五新能源发展规划?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3、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7. 十四五新能源发展规划?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3、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8. 6+5产业指的是什么?
6+5产业是指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产业划分模式之一。它是在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基础上,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了细分,具体指的是以下六个新兴产业和五个现代服务业:
新兴产业(6个):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
2. 高端装备制造业,包括航空航天、高铁、智能制造等领域;
3. 生物医药产业,包括创新药物研发、生物工程等领域;
4. 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等领域;
5. 清洁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等领域;
6. 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环境保护等领域。
现代服务业(5个):
1. 现代金融服务业,包括金融科技、投资咨询等领域;
2. 跨境贸易服务业,包括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等领域;
3. 现代海洋服务业,包括海洋工程、海洋旅游等领域;
4. 现代创意设计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等领域;
5. 健康养老服务业,包括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
6+5产业的发展被视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9. 6+5产业指的是什么?
6+5产业是指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产业划分模式之一。它是在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基础上,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了细分,具体指的是以下六个新兴产业和五个现代服务业:
新兴产业(6个):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
2. 高端装备制造业,包括航空航天、高铁、智能制造等领域;
3. 生物医药产业,包括创新药物研发、生物工程等领域;
4. 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等领域;
5. 清洁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等领域;
6. 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环境保护等领域。
现代服务业(5个):
1. 现代金融服务业,包括金融科技、投资咨询等领域;
2. 跨境贸易服务业,包括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等领域;
3. 现代海洋服务业,包括海洋工程、海洋旅游等领域;
4. 现代创意设计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等领域;
5. 健康养老服务业,包括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
6+5产业的发展被视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10. 6+5产业指的是什么?
6+5产业是指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产业划分模式之一。它是在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基础上,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了细分,具体指的是以下六个新兴产业和五个现代服务业:
新兴产业(6个):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
2. 高端装备制造业,包括航空航天、高铁、智能制造等领域;
3. 生物医药产业,包括创新药物研发、生物工程等领域;
4. 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等领域;
5. 清洁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等领域;
6. 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环境保护等领域。
现代服务业(5个):
1. 现代金融服务业,包括金融科技、投资咨询等领域;
2. 跨境贸易服务业,包括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等领域;
3. 现代海洋服务业,包括海洋工程、海洋旅游等领域;
4. 现代创意设计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等领域;
5. 健康养老服务业,包括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
6+5产业的发展被视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11. 中伟新材料铜仁上班怎么样?
这是你上班儿还是是不错的 因为中伟新材料是铜仁市地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企企业规模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里上班,福利待遇各方面都还是不错的
12. 中伟新材料铜仁上班怎么样?
这是你上班儿还是是不错的 因为中伟新材料是铜仁市地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企企业规模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里上班,福利待遇各方面都还是不错的
13. 我国职业健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十三五”时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规划》的起草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印发以来,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为此,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本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特点
《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了战略性、系统性、指导性、操作性,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的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前期预防和源头治理,《规划》科学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强化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二是突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划》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突出职业病防治全流程管理。《规划》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在具体工作指标和主要任务中均体现了防、治、保等职业病防治关键环节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障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的核心内容
《规划》首先阐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结《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定位。提出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10个可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主要任务及实施举措如下: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二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措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建立完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三是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是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是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是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部门间信息利用效率。
七是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八是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四、《规划》的落实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责任考核制度,2020年组织实施终期评估。
14. 我国职业健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十三五”时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规划》的起草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印发以来,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为此,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本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特点
《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了战略性、系统性、指导性、操作性,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的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前期预防和源头治理,《规划》科学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强化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二是突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划》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突出职业病防治全流程管理。《规划》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在具体工作指标和主要任务中均体现了防、治、保等职业病防治关键环节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障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的核心内容
《规划》首先阐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结《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定位。提出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10个可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主要任务及实施举措如下: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二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措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建立完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三是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是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是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是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部门间信息利用效率。
七是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八是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四、《规划》的落实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责任考核制度,2020年组织实施终期评估。
15. 中伟新材料铜仁上班怎么样?
这是你上班儿还是是不错的 因为中伟新材料是铜仁市地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企企业规模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里上班,福利待遇各方面都还是不错的
16. 十四五新能源发展规划?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以及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等产业。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同各产业深度融合,推动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构建一批各具特色、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增长引擎,培育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促进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
2、统筹推进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系统完备、高效实用、智能绿色、安全可靠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系统布局新型基础设施,加快第五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等建设。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完善综合运输大通道、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网络,加快城市群和都市圈轨道交通网络化,提高农村和边境地区交通通达深度。推进能源革命,完善能源产供储销体系,加强国内油气勘探开发,加快油气储备设施建设,加快全国干线油气管道建设,建设智慧能源系统,优化电力生产和输送通道布局,提升新能源消纳和存储能力,提升向边远地区输配电能力。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水资源优化配置和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3、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落实生态保护、基本农田、城镇开发等空间管控边界,减少人类活动对自然空间的占用。强化绿色发展的法律和政策保障,发展绿色金融,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推进清洁生产,发展环保产业,推进重点行业和重要领域绿色化改造。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发展绿色建筑。开展绿色生活创建活动。降低碳排放强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达到碳排放峰值,制定二〇三〇年前碳排放达峰行动方案。
17. 6+5产业指的是什么?
6+5产业是指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于2020年发布的《关于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产业划分模式之一。它是在传统的一二三产业基础上,将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进行了细分,具体指的是以下六个新兴产业和五个现代服务业:
新兴产业(6个):
1.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包括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
2. 高端装备制造业,包括航空航天、高铁、智能制造等领域;
3. 生物医药产业,包括创新药物研发、生物工程等领域;
4. 新能源汽车产业,包括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等领域;
5. 清洁能源产业,包括太阳能、风能等领域;
6. 节能环保产业,包括节能技术、环境保护等领域。
现代服务业(5个):
1. 现代金融服务业,包括金融科技、投资咨询等领域;
2. 跨境贸易服务业,包括跨境电商、国际物流等领域;
3. 现代海洋服务业,包括海洋工程、海洋旅游等领域;
4. 现代创意设计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设计服务等领域;
5. 健康养老服务业,包括健康管理、养老服务等领域。
6+5产业的发展被视为中国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方向,旨在促进科技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和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18. 我国职业健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十三五”时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规划》的起草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印发以来,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为此,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本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特点
《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了战略性、系统性、指导性、操作性,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的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前期预防和源头治理,《规划》科学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强化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二是突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划》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突出职业病防治全流程管理。《规划》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在具体工作指标和主要任务中均体现了防、治、保等职业病防治关键环节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障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的核心内容
《规划》首先阐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结《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定位。提出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10个可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主要任务及实施举措如下: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二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措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建立完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三是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是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是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是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部门间信息利用效率。
七是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八是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四、《规划》的落实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责任考核制度,2020年组织实施终期评估。
19. 中伟新材料铜仁上班怎么样?
这是你上班儿还是是不错的 因为中伟新材料是铜仁市地唯一一家上市公司 企企业规模是非常大的,所以在这里上班,福利待遇各方面都还是不错的
20. 我国职业健康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这是“十三五”时期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和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的重大举措,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一、《规划》的起草背景
职业病防治工作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强化行业自律和监督管理职责,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推进职业病危害源头治理,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职业病防治法》实施以来特别是《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印发以来,职业病防治体系逐步健全,监督执法力度不断加强,源头治理和专项整治力度持续加大,用人单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违法行为有所减少,工作场所职业卫生条件得到改善,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明显减少。但是,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依然严重,新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出现,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新挑战。为此,按照《“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精神,依据《职业病防治法》,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国家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编制了本规划。
二、《规划》的主要特点
《规划》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突出了战略性、系统性、指导性、操作性,具有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突出源头治理的原则。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关键在于前期预防和源头治理,《规划》科学把握职业卫生发展规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以重点行业、重点职业病危害和重点人群为切入点,引导用人单位进行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强化从源头预防控制职业病危害,从根本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二是突出用人单位主体责任。《规划》突出强调了用人单位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应承担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场所作业环境有效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三是突出职业病防治全流程管理。《规划》明确了各部门职责分工,注重部门协调和资源共享,在具体工作指标和主要任务中均体现了防、治、保等职业病防治关键环节的有效衔接,有利于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保障和推动《规划》顺利实施。
三、《规划》的核心内容
《规划》首先阐述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总结《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实施以来取得的成绩,分析了面临的主要问题和挑战,明确了“十三五”期间的工作定位。提出坚持正确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依法防治、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的基本原则,明确了2020年总体工作目标和10个可量化的具体工作指标,主要任务及实施举措如下:
一是强化源头治理。开展全国职业病危害调查摸底。推广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
二是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措施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管理,改善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建立完善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制度。
三是加大职业卫生监管执法力度。加强职业卫生监管网络建设,大力提升基层监管水平。建立用人单位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部门。
四是提升防治服务水平。完善职业病防治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好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作用。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是落实救助保障措施。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做好工伤保险与其他保障救助等相关制度的有效衔接。
六是推进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重点职业病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报告和管理网络。规范职业病报告信息管理,提高部门间信息利用效率。
七是开展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广泛宣传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创新方式方法,推动“健康企业”建设。
八是加强科研及成果转化应用。鼓励和支持职业病防治基础性科研工作和前瞻性研究。开展重点技术攻关,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推广。
四、《规划》的落实
为保障《规划》目标的实现,从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部门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健全法律法规和标准、强化人才队伍建设等5个方面,提出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区将职业病防治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责任考核制度,2020年组织实施终期评估。
21. 建设部51号令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2. 建设部51号令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3. 建设部51号令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24. 建设部51号令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 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 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六)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消防要求进行查验;
(七)依法及时向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消防有关档案。
第十条 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二)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按照消防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检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使用、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章确认,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三条 提供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检测或者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等服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服务,并对出具的意见或者报告负责。
第三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是特殊建设工程: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第十五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查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
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二)消防设计文件;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由具有工程消防、建筑等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查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设计单位具有相应资质;
(三)消防设计文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具有本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查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
第二十五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规定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四章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二十六条 对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验收制度。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三)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四)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经查验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编制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申请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第三十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四)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 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第五章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备案与抽查
第三十二条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或者申请批准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本规定第二十七条有关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收到检查不合格整改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并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复查。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复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建设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依法给予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规则和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文书式样,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依法审查合格的,按原审查意见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