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待上市(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1.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3.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4. 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区别?
暂停上市是指已上市公司若出现法定原因,应依法暂时停止其发行的上市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
暂停上市是指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对于暂停上市的公司,应当由证券交易所决定其何时及在何种条件下恢复上市。
与暂停上市相比,终止上市是根本地、绝对地消灭公司上市资格的程序;而暂停上市仅是暂时停止股票或公司债券的交易,而非否定上市公司的上市资格。
终止上市是指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
(3)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
(4)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
(5)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 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退市上市的新规则全文?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零容忍!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
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
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
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6. 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退市上市的新规则全文?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零容忍!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
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
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
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7. 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退市上市的新规则全文?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零容忍!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
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
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
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8. 2020年12月31日实施的退市上市的新规则全文?
12月31日,围绕新一轮退市制度改革,沪深交易所正式发布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多项配套规则(以下合称“退市新规”)。
相比之前的征求意见稿,退市新规正式稿将市场主体提出的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吸收到相关制度和规则中,主要调整和优化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同时新增营业收入指标。
二是调整优化组合类财务指标。
进一步明确营业收入扣除项规定为“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并要求公司在扣非净利润为负值时,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营业收入扣除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会计师应当对营业收入扣除出具专项核查意见,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
三是完善重大违法类退市的限制减持情形。
明确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特定主体,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零容忍!从严设置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本次退市制度改革,在保留原有重大违法退市标准的前提下,针对造假金额大、比例高但未触及原规则退市标准的财务造假案件,新增了“造假金额+造假比例”的退市标准,重大违法退市指标体系将更加完善。
对市场建议深入研究后,在指标设置初衷不变的情况下,对此项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一是将造假年限由3年减少为2年,且以连续两年造假合计数进行计算,防止恶意规避;
二是将造假比例由100%降至50%;
三是造假金额合计数由10亿元降为5亿元;
四是新增营业收入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