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企业到香港上市主要有三种模式:“红筹”模式上市、H股上市模式、买壳上市。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中国证监会皆鼓励境内企业通过H股在香港上市,并且境内企业在香港以H股上市后,仍然可以在国内A股上市,实现A+H股两地上市。
1、红筹模式上市。
在股权收购模式下,红筹模式操作程序为:国内企业股东以少量资本成立离岸公司,该离岸公司引入投资者或自行筹集外汇资金(数额相当于国内企业净资产值),足够购买国内企业股权。离岸公司收购国内企业股权,需将外汇收购价汇入国内,并将国内企业变更为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国内企业股东以少量资本在境外(百慕大、开曼、香港)成立拟上市主体。BVI公司股东与拟上市公司进行换股。
2、H股上市模式。
H股也称国企股,指注册地在内地、上市地在香港的外资股。H股上市适用中国的法律和会计制度,向香港投资者发行股票,在香港主板或创业板上市,但仅在香港发行的股票可以在香港证券市场上市流通,其他股票不在香港市场流通。H股公司向境外股东支付的股利及其他款项必须以人民币计价,以外币支付。
3、买壳上市。
买壳上市又称“后门上市”或“逆向收购”,是指非上市公司购买一家上市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来取得上市的地位,然后注入自己有关业务及资产,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一般而言,买壳上市是民营企业的较佳选择。买壳上市作为赴港上市的一个重要途径,正越来越受到内地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关注,这不仅因为在香港买壳上市具有方式更灵活、融资速度更快和投入产出比高等比较优势,而且在于它可以提供相对广阔的私下操作空间。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七点。
一是,主板上市公司须至少有三年业绩纪录,创业板则无盈利纪录要求或其他财务标准或收益规定,公司只要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有活跃业务纪录即可,如果公司规模及公众持股权方面符合若干条件,甚至这些纪录港交所还可减免至12个月。
二是,主板无明确规定公司要有主营业务,但创业板公司必须拥有主营业务。
三是,主板申请人的业务须于三年业绩纪录期间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创业板申请人则必须在申请上市前24个月(或减免至12个月)大致由同一批人管理及拥有。
四是,有关聘用保荐人的要求在主板公司上市后即告终止(注:H股发行人须至少聘用保荐人至上市后满一年)。创业板公司必须在上市后至少两个整财年度持续聘用保荐人任顾问。
五是,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均须委任至少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其中至少一名必须具备适当专业资格或有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经验。此外,主板和创业板公司均须委任一名资格会计师,以及成立审核委员会。创业板公司也必须委任一名监察主任。
六是,主板上市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为5,000万港元及已发行股本的25%,(如果发行人的市值超逾100亿港元,则该比例可由联交所酌情降低至不少于15%)。创业板方面,市值不超过40亿港元公司的最低公众持股量须占25%,涉及金额最少为3,000万港元;市值超过40亿港元公司,最低公众持股量须达10亿港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0%(以两者中之较高者为准)。
七是,主板上市公司须于公司股东周年大会召开日期至少21天前,及有关财政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发布公司年报,另须就每个财政年度的前6个月编制中期报告。创业板上市公司则须于财政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发布公司年报,并于有关期间结束后45天内发布半年报及季报。
港股借壳上市条件:
1、首先需要选择壳公司,一般选择市值小、所在板块好、债权关系简单的公司;
2、取得壳公司的控制权并进行资产重组;
3、壳公司根据规定申请停牌,向公众定期披露进展情况,由重组委委员投票决定对项目的行政许可。
4、经证监会批准后,对置出、置入资产交割过户,对董事会等权力机构进行改组,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根据重组情况,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进行一至三个会计年度以上的持续督导。
直白地说,借壳上市就是将上市的公司通过收购、资产置换等方式取得已上市公司的控股权,这家公司就可以以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方式进行融资,从而实现上市的目的。
一、香港主板上市要求
1、公司类型
主要为较大型、基础较佳以及具有赢利纪录的公司筹集资金。
2、收入要求
上市前三年合计溢利(溢利是指利润总额)5000万港元(合RMB4395元),最近一年须达2000万港元(合RMB1758万元)。
3、上市市值
上市时市值须达1亿港元(合RMB8790万元)。
4、最低公众持股
最低公众持股量为25%(如发行人市场超过40亿港元,则最低可降低为10%)。
5、管理层状况
三年业务纪录期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6、股东数量
上市时最少须有100名股东,而每100万港元的发行额须由不少于3名股东持有。
7、信息披露
一年两度的财务报告。
8、包销安排
公开发售以供认购必须全面包销。
二、香港主板上市程序
日数(H - ?)和要求材料
H – 25 向联交所上市科
· 缴交首次上市费的全数 H - 25 作上市排期申请
· 较完备的招股章程草稿及上市时间表初稿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期间首两年的经审计账目副本
· 有关发行人于上市后的关连交易建议的书面陈述
H – 20 文件提交 (第一部份)
· 所要求的营业纪录尚余期间的账目及账目调整表草稿
· 公司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备忘录或同等文件的初稿
· 发行人与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之间,以及发行人与其保荐人之间的合约初稿(只适用于H股)
H – 15 文件提交 (第二部份)
· 盈利预测的备忘录初稿
· 董事/监事者正式签署、按附录五B/H/I表格的形式填具有关其它任何业务的正式声明及承诺书
H – 10 文件提交 (第三部份)
· 《公司条例》规定的附件 文件提交
· 正式上市通告的初稿
· 认购证券的申请表格初稿
· 证券的所有权文件或证书的初稿
· 有关发行人正式注册成立及其法人地位问题的法律意见书副本( 只适用于H股)
H – 4 正式上市申请
· 包括正式签署的《上市协议》在内的有关文件的最后定稿
上市科推荐或拒绝申请 拒绝
可选择提交上市委员会复核推荐
H 上市委员会聆讯 批准
· 依据《公司条例》将招股章程注册
· 向联交所提交所需的正式文件
发行招股书 及上市通告 证券开始买卖
三、香港创业板上市条件
1、业务纪录及赢利要求
不设最低溢利要求。但公司须有24个月从事“活跃业务纪录”(如营业额、总资产或上市时市值超过5亿港元(合RMB4.395亿元),发行人可以申请将“活跃业务纪录”减至12个月);
2、最低市值
无具体规定,但实际上在上市时不能少于4600万港元(合RMB4043万元);
3、最低公众持股量
3000万港元(合RMB2637万元)或已发行股本的25%(如市值超过40亿港元(合RMB35.16亿元),最低公众持股量可减至20%);
4、管理层、公司拥有权
在“活跃业务纪录”期间,须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及拥有权下营运;
5、信息披露
按季披露,中期报和年报中必须列示实际经营业绩与经营目标的比较;
6、包销安排
无硬性包销规定,但如发行人要筹集新资金,新股只可以在招股章程所列的最低认购额达到时方可上市。
四、香港创业板上市流程
批准上市
向联交所申请排期
上市科推荐/拒绝上市申请
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刊发招股章程
股份买卖
申请人可向创业板上市委员会提出上诉
申请人可向上市(复核)委员会提出上诉
预计创业板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前至少25个营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