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资管业务是什么?

中亿财经网 kefu01 2023-07-30 23:48:39

一、券商资管业务是什么?

券商指证券公司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资管业务指资产管理业务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资产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根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对客户资产进行经营运作,为客户提供证券及其它金融产品的投资管理服务的行为。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资管计划能在中登进行股权登记吗

1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依法设立、规范运作、且已经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并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基金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资的拟挂牌公司股权在挂牌审查时可不进行股份还原。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这一解答其实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简称“54号公告”)内容的一脉相承。大家都知道,IPO过程中,对于有职工会持股的、委托持股的、信托持股的一律不予放行,原因是这类持股形式可能导致公司股权不清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2013年12月26日,证监会发布了54号公告,就“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给出了明确意见: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般规定:“股份公司股权结构中存在工会代持、职工持股会代持、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股份代持关系,或者存在通过“持股平台”间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实际股东超过200人的,在依据本指引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已经将代持股份还原至实际股东、将间接持股转为直接持股,并依法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可见,自54号公告开始,不同于信托计划,资管计划和私募股权基金在IPO或者新三板挂牌中应当不存在法律障碍。(小编吐槽:作为法律性质相同的由银监会监管信托计划和由证监会资管计划受到了赤裸裸的差别待遇啊!)。但是54号公告出台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暂行管理办法》(公布于2014年8月21日,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出台实施之前,当时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的地位尚未得以明确,公告中所称的“私募股权基金”更多的是指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基金。此次,股转系统在54号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在挂牌审查中亦无障碍,不需要进行股份还原以及股东人数的传统审查。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资管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时,股份可以直接登记为产品名称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主办券商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将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列示为股东,并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与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产品的关系。同时,主办券商就以下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设立、规范运作并已履行相关备案或者批准手续;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是该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合规性;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是投资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投资的合规性;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是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权益人是否为拟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董监高。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所投资的公司通过挂牌备案审查,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挂牌业务部负责核对《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涉及股东信息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中国结算发行人业务部核对股份登记信息与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后,将股份直接登记在资产管理计划或契约型私募基金名下。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资产管理计划中客户不能转让份额

目前是可以转让的,虽然《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办法》提到“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不得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实际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中规定“第三十七条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代理推广机构的客户之间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平台转让集合计划份额。受让方首次参与集合计划,应先与证券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签定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根据目前券商实际操作来看,柜台市场或交易所均可以转让份额,不过要申请审批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定向资产管理 可以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

定向资产管理 可以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资产。Rdn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上一篇: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