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管理基本方法(1)采用货币保值措施。买卖双方在交易谈判时,经协商,在交易合同中订立适当的保值条款,以防止汇率变化的风险。在外汇风险管理中,货币保值措施主要有黄金保值条款、硬货币保值条款和一篮子货币保值条款。
(2)选择有利的计价货币。应遵从以下原则:第一,在实行单一货币计价的情况下,付款使用软货币,收款使用硬货币。
(3)提前或延期结汇。在国际收支中,企业通过预测支付货币汇率的变动趋势,提前或延迟收付外汇款项,来达到抵补外汇风险管理的目的。
(4)进、出口贸易相结合。一是对销贸易法,把进口贸易与出口贸易联系起来进行货物交换。二是自动抛补法,在某进出口商进行出口贸易的同时,又进行进口贸易,并尽量用同种货币计价结算,设法调整收、付汇的时间,使进口外汇头寸轧抵出口外汇的头寸,以实行外汇风险管理的自动抛补。
(5)利用外汇衍生产品工具。
实施《细则》对个人资本项目管理体现了以下原则:
一是配合可兑换进程的总体要求,有序、可控、逐步放开对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交易的限制;
二是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支持个人依法合理地参与直接投资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目前证券投资通过合格的境内或境外机构投资者办理;
三是简化手续,规范程序,便利交易,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四是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影响较大的交易,进行重点监管,审慎开放,防范风险。
根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包括:
(1)从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收回的出口货款,向境外、境内保税监管区域支付的进口货款;
(2)从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收回的出口货款,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的进口货款;
(3)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收付款;
(4)转口贸易项下收付款;
(5)其它与贸易相关的收付款。
企业应当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进口谁付汇”原则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捐赠项下进出口业务等外汇局另有规定的情况除外。
代理进口、出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付汇、收汇。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代理出口业务项下,代理方收汇后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委托方,也可结汇将人民币划转给委托方。
外汇局对下列企业实施重点监测:
(1)贸易外汇收支与货物进出口一致性匹配情况超过一定范围的;
(2)贸易信贷余额或中长期贸易信贷发生额超过一定比例的;
(3)经专项监测发现其他异常或可疑的;
(4)其它需要重点监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