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外汇管理条例的体会(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中亿财经网 gengxing 2023-09-05 18:44:07

1.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法律依据: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的特征?

一、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三、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四、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首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协调,管理权力集中有效。五、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六、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七、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的特征?

一、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三、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四、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首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协调,管理权力集中有效。五、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六、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七、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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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5.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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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6. 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去当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法律依据: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汇实行由国家集中管理、统一经营的方针。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外汇的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及其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营外汇业务的专业银行为中国银行。非经国家外汇管理总局批准,其他任何金融机构都不得经营外汇业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7. 2008年银行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8. 2008年银行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9.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的特征?

一、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三、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四、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首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协调,管理权力集中有效。五、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六、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七、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0. 如何理解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对外贸易量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通过对外贸易可以很大程度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也能够和一些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建立起一定的商业联系。不过为了管控对外贸易期间的一些产品质量和税收问题,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也是非常严格的,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出口过程当中严格遵守的。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管制手段都有哪些?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关税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主要包括,关税制度,对外贸易关税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根本也是为了保障我国的产品和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良性竞争。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另外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这段资格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有的货物在对外出口的过程当中,还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1. 如何理解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对外贸易量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通过对外贸易可以很大程度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也能够和一些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建立起一定的商业联系。不过为了管控对外贸易期间的一些产品质量和税收问题,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也是非常严格的,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出口过程当中严格遵守的。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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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税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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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主要包括,关税制度,对外贸易关税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根本也是为了保障我国的产品和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良性竞争。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另外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这段资格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有的货物在对外出口的过程当中,还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2. 如何理解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对外贸易量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通过对外贸易可以很大程度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也能够和一些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建立起一定的商业联系。不过为了管控对外贸易期间的一些产品质量和税收问题,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也是非常严格的,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出口过程当中严格遵守的。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管制手段都有哪些?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关税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主要包括,关税制度,对外贸易关税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根本也是为了保障我国的产品和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良性竞争。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另外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这段资格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有的货物在对外出口的过程当中,还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3. 2008年银行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4.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5. 2008年银行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防范银行卡业务风险,维护商业银行、持卡人、特约单位及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行政法规制订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商业银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银行卡。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办理银行卡业务的商业银行、持卡人、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应遵守本办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在协商、互利的基础上开展信息共存、商户共存、机具共享等类型的银行卡业务联合。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6.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7. 如何理解我国的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我国现在的对外贸易量在世界上也是屈指可数的,通过对外贸易可以很大程度的提升我国的经济发展,并且也能够和一些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建立起一定的商业联系。不过为了管控对外贸易期间的一些产品质量和税收问题,我国的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也是非常严格的,是需要各位企业家在出口过程当中严格遵守的。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管制手段都有哪些?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关税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关税制度是进出口商品经过一国关境时,由政府设置的海关对其征收税赋的一种制度。主要有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的财政关税和主要以保护本国相关产业为目的而征收的保护性关税。我国在征收荚税时.从保护本国产品与外国产品的竞争的目的出发,实行保护关税政策。这一政策主要是通过我国的海关税则政策以及体现这种政策的海关税则来体现的 。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相关法律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法规定,我国实行统一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为了鼓励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保障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对外自主权.国务院对外经济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相应内容做出了规范,对外贸易经营者在进出口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总和构成了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的资格管理制度是我国对外贸易众多管理制度之一。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3、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口许可实际上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程序.既包括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u国家许可为前提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地界各国管理进出口的一种常见手段,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存在,并广泛运用。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4、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M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我国国境的货物及其包装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进出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5、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外贸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对外贸易法》、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资本项目外汇、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份。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手段主要包括,关税制度,对外贸易关税制度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其根本也是为了保障我国的产品和其他国家的产品的良性竞争。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另外国家对于对外贸易经营这段资格要求是非常严格的,所有的货物在对外出口的过程当中,还需要遵循国家制定的货物进出口许可制度。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8.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19. 违反外汇管理法规应承担什么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家外汇管理局于1997年4月8日对外公布并施行了《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以下简称《程序》)。《程序》的公布和实施,使外汇检查工作更趋于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应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进行。下面对《程序》的内容作出详细介绍。 一、基本原则 为确保外汇管理局依法行使检查职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汇检查工作程序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从客观实际出发,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二、外汇检查的管辖权 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由行为发生地外汇管理局负责。 三、外汇处罚诉讼时效 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行政处罚适用的法律情节 1.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 (1)主动减轻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主动向外汇局坦白交代违法事实,积极配合检查、真诚悔改的。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减轻处罚: (1)主动消除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人胁迫有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 (3)配合外汇局查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 (5)其他依法减轻处罚的。 3.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免予处罚。 五、外汇检查的立案程序 外汇管理局对通过举报、自查自报、其他外汇管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交办或移送、外汇管理局检查发现等渠道反映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及时移交有关行政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外汇检查的实施 1.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或本局介绍信。检查应制发“检查通知书”,提前5天通知当事人。 2.询问当事人、证人和调查有关情况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当事人应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检查人员应在笔录末页签名。 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并作好“调查笔录”。“调查笔录”应当交证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 3.对收集到的书证、物证等证据材料,应当说明来源和出处,并由出证人签名并盖章。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又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制作登记清单,外汇管理局应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七、外汇检查的处理 1.外汇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须制作“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向当事人说明准备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2.外汇管理局对当事人给予停业、吊销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或罚没款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在“行政处罚征求意见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3.检查人员在违法事实调查清楚,证据确凿,法律手续完备后,应填写“检查报告”。此报告应经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4.对违反外汇管理行为情节复杂或者违法金额在等值2000万美元以上的,需给予较重处罚的,应由作出处罚的外汇管理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5.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书应包括如下内容: (1)当事人姓名、住址、单位名称、法人代表等情况; (2)认定的违法事实; (3)适用处罚的理由、依据; (4)作出的处罚决定; (5)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 (6)不服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7)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名称、印章和期限。 6.对需给予处罚的违反外汇管理行为,违法金额超过等值2500万美元或违法所得超过等值2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事先应将“检查报告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和处理意见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批复后才能处理。 7.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款“其他逃汇行为”;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违反外债管理的其他行为”;第四十五条第四款“非法使用外汇的其他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决定前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8.“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填写“送达回证”。直接送达有困难时,也可以挂号方式邮寄送达,送达日期以当事人收到之日为准。 八、外汇处罚的执行 1.处罚决定除需立即执行的以外,执行期限一般应在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对外汇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提出复议申请或行政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2)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及其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应通知当事人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没款手续,并持交款凭证报送作出处罚决定的外汇管理局存档。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后,应将全部材料及时存档。存档期限为5年。 九、外汇检查的复审 外汇管理局实施处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原承办局有关负责人责令复审后进行纠正(原承办局)自行复审纠正的处罚决定,必须经当地外汇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无法定处罚依据的; 擅自改变处罚种类、幅度的; 违反规定的处罚程序的。 在复议期限内,当事人申请复议的,一般应适用复议程序。但被申请人(原承办局若采取复审程序纠正自己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且当事人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可适用复审程序。外汇管理局经过复审纠正自己的处罚决定的,应制发“复审决定书”通知当事人。 十、外汇检查的简易程序 检查处理下列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需给予当事人警告或应给予对个人处罚款在50元人民币以下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在1000元人民币以下的;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简易程序包括如下内容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3)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5)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 中国外汇管制制度的特征?

一、从层级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位卑权重”。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从方式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宽严相济”。三、从内容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对事不对人”。从1980年《外汇管理暂行条例》与1996年《外汇管理条例》相比较可以看出这一特点。四、从执行上看,外汇管理法规可操作性日益加强。首先,我国外汇管理体制协调,管理权力集中有效。五、从体系上看,主体性外汇管理法规“独善其身”。六、从立法与实践的关系上看,外汇管理法规未能与时俱进。七、从世界范围上看,外汇管理法规与国际惯例“若即若离”。erF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