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涉敏甄别系统有(什么是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1. 什么是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1. 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相对于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监管系统,通过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交易更难以保证真实性。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否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会沦为欺诈盛行之地,成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和跨境洗钱、网络赌博、隐瞒贪污贿赂、网络诈骗等各种犯罪滋生的温床。
同时,交易真实性也是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反洗钱义务履行的前提和保证。交易真实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交易内容或背景的真实性。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尚未完全使用公安部的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难以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于重号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虚假身份证、转借身份证等也缺乏有效的甄别措施。
境外客户的身份审查更加困难。境外客户是否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审核人员缺乏有效手段对诸如客户的职业、收入情况、通信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
对法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审核存在漏洞。审核机构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过期、失效、吊销、作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工具。支付机构常用的通知更新手段是打电话、发邮件等,但经常遇到电话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法人客户的情况。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存在困难,难以判断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与资金交易情况是否相符,所以无法核实跨境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加之对境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对于虚拟产品如何定价缺乏衡量标准,有可能出现以跨境支付为幌子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为境内账款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渠道,还有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但也存在一定困难。从信息获取渠道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支付机构仅负责支付交易,并不掌握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从信息质量角度看,支付机构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受到影响。
2. 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相对其他平台更易操作,比如小额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向多人汇入,由此出现异常资金流入。
而且,随着洗钱手法的复杂化和专业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其他途径更易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外个人或者商户勾结,用不合理贸易定价等做法,让资金违规转移出境。或者不法分子选择第三方跨境支付方式进行海淘,然后“申请”退货,套取资金实现资金违规出境。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难以跟踪付款资金后续流向,也无法判断定价是否合理,增加反洗钱监管难度。
对于如何甄别洗钱和合法资金流动缺乏可靠手段。对于同一个跨境交易主体既在境内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又在境外注册成为海外商户;或者境内机构客户通过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自己与自己交易,绕过国内外汇管理限制,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洗钱等行为,目前缺乏有效的甄别手段。跨境支付有可能沦为“地下钱庄”活动的舞台。
3. 逃避个人结售汇限制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但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跨境支付,境内消费者在完成订单确认后,需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再由第三方机构向银行集中购汇,银行再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划入目标账户。
一方面,第三方支机构只能获取交易双方有限的交易信息,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银行无法获取个人信息,这样就很难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分拆结售汇也存在一定困难。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期试点监测情况来看,试点业务多为C2C个人“海淘”等小额交易,人均结售汇金额不足60美元。境内消费者一天之内几次或十几次小额购物,算不算分拆结售汇?
对此,有些银行并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业务办理,就是说支付企业使用虚拟电子账户来识别用户,对银行账号和信用卡账号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这将影响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银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
4. 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风险
外汇收支统计中存在问题。由于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申报时间与资金实际的跨境收支时间不吻合,增加了监测难度,并为以后的调查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难度。
实名认证系统不完善。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支付机构的用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管理,无法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且,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未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这样就增加了后续管理的难度,可能造成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出错。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支付机构进行了实名认证管理,但是,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给监管带来不便。
因此,就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支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用户没有进行区别管理。而实际上,个人项下资金流动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标准有别于企业。如果两种主体的资金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监测和监管的难度同样会加大。
2. 什么是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1. 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相对于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监管系统,通过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交易更难以保证真实性。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否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会沦为欺诈盛行之地,成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和跨境洗钱、网络赌博、隐瞒贪污贿赂、网络诈骗等各种犯罪滋生的温床。
同时,交易真实性也是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反洗钱义务履行的前提和保证。交易真实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交易内容或背景的真实性。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尚未完全使用公安部的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难以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于重号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虚假身份证、转借身份证等也缺乏有效的甄别措施。
境外客户的身份审查更加困难。境外客户是否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审核人员缺乏有效手段对诸如客户的职业、收入情况、通信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
对法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审核存在漏洞。审核机构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过期、失效、吊销、作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工具。支付机构常用的通知更新手段是打电话、发邮件等,但经常遇到电话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法人客户的情况。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存在困难,难以判断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与资金交易情况是否相符,所以无法核实跨境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加之对境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对于虚拟产品如何定价缺乏衡量标准,有可能出现以跨境支付为幌子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为境内账款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渠道,还有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但也存在一定困难。从信息获取渠道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支付机构仅负责支付交易,并不掌握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从信息质量角度看,支付机构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受到影响。
2. 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相对其他平台更易操作,比如小额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向多人汇入,由此出现异常资金流入。
而且,随着洗钱手法的复杂化和专业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其他途径更易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外个人或者商户勾结,用不合理贸易定价等做法,让资金违规转移出境。或者不法分子选择第三方跨境支付方式进行海淘,然后“申请”退货,套取资金实现资金违规出境。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难以跟踪付款资金后续流向,也无法判断定价是否合理,增加反洗钱监管难度。
对于如何甄别洗钱和合法资金流动缺乏可靠手段。对于同一个跨境交易主体既在境内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又在境外注册成为海外商户;或者境内机构客户通过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自己与自己交易,绕过国内外汇管理限制,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洗钱等行为,目前缺乏有效的甄别手段。跨境支付有可能沦为“地下钱庄”活动的舞台。
3. 逃避个人结售汇限制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但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跨境支付,境内消费者在完成订单确认后,需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再由第三方机构向银行集中购汇,银行再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划入目标账户。
一方面,第三方支机构只能获取交易双方有限的交易信息,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银行无法获取个人信息,这样就很难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分拆结售汇也存在一定困难。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期试点监测情况来看,试点业务多为C2C个人“海淘”等小额交易,人均结售汇金额不足60美元。境内消费者一天之内几次或十几次小额购物,算不算分拆结售汇?
对此,有些银行并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业务办理,就是说支付企业使用虚拟电子账户来识别用户,对银行账号和信用卡账号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这将影响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银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
4. 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风险
外汇收支统计中存在问题。由于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申报时间与资金实际的跨境收支时间不吻合,增加了监测难度,并为以后的调查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难度。
实名认证系统不完善。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支付机构的用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管理,无法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且,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未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这样就增加了后续管理的难度,可能造成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出错。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支付机构进行了实名认证管理,但是,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给监管带来不便。
因此,就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支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用户没有进行区别管理。而实际上,个人项下资金流动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标准有别于企业。如果两种主体的资金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监测和监管的难度同样会加大。
3. 什么是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1. 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相对于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监管系统,通过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交易更难以保证真实性。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否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会沦为欺诈盛行之地,成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和跨境洗钱、网络赌博、隐瞒贪污贿赂、网络诈骗等各种犯罪滋生的温床。
同时,交易真实性也是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反洗钱义务履行的前提和保证。交易真实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交易内容或背景的真实性。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尚未完全使用公安部的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难以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于重号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虚假身份证、转借身份证等也缺乏有效的甄别措施。
境外客户的身份审查更加困难。境外客户是否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审核人员缺乏有效手段对诸如客户的职业、收入情况、通信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
对法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审核存在漏洞。审核机构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过期、失效、吊销、作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工具。支付机构常用的通知更新手段是打电话、发邮件等,但经常遇到电话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法人客户的情况。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存在困难,难以判断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与资金交易情况是否相符,所以无法核实跨境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加之对境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对于虚拟产品如何定价缺乏衡量标准,有可能出现以跨境支付为幌子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为境内账款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渠道,还有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但也存在一定困难。从信息获取渠道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支付机构仅负责支付交易,并不掌握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从信息质量角度看,支付机构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受到影响。
2. 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相对其他平台更易操作,比如小额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向多人汇入,由此出现异常资金流入。
而且,随着洗钱手法的复杂化和专业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其他途径更易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外个人或者商户勾结,用不合理贸易定价等做法,让资金违规转移出境。或者不法分子选择第三方跨境支付方式进行海淘,然后“申请”退货,套取资金实现资金违规出境。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难以跟踪付款资金后续流向,也无法判断定价是否合理,增加反洗钱监管难度。
对于如何甄别洗钱和合法资金流动缺乏可靠手段。对于同一个跨境交易主体既在境内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又在境外注册成为海外商户;或者境内机构客户通过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自己与自己交易,绕过国内外汇管理限制,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洗钱等行为,目前缺乏有效的甄别手段。跨境支付有可能沦为“地下钱庄”活动的舞台。
3. 逃避个人结售汇限制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但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跨境支付,境内消费者在完成订单确认后,需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再由第三方机构向银行集中购汇,银行再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划入目标账户。
一方面,第三方支机构只能获取交易双方有限的交易信息,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银行无法获取个人信息,这样就很难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分拆结售汇也存在一定困难。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期试点监测情况来看,试点业务多为C2C个人“海淘”等小额交易,人均结售汇金额不足60美元。境内消费者一天之内几次或十几次小额购物,算不算分拆结售汇?
对此,有些银行并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业务办理,就是说支付企业使用虚拟电子账户来识别用户,对银行账号和信用卡账号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这将影响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银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
4. 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风险
外汇收支统计中存在问题。由于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申报时间与资金实际的跨境收支时间不吻合,增加了监测难度,并为以后的调查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难度。
实名认证系统不完善。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支付机构的用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管理,无法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且,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未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这样就增加了后续管理的难度,可能造成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出错。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支付机构进行了实名认证管理,但是,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给监管带来不便。
因此,就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支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用户没有进行区别管理。而实际上,个人项下资金流动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标准有别于企业。如果两种主体的资金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监测和监管的难度同样会加大。
4. 什么是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1. 交易真实性识别风险
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关系到个人和企业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涉及金融稳定。相对于目前较为成熟的银行监管系统,通过支付机构进行支付的交易更难以保证真实性。
交易的真实性是跨境电子商务运行和发展的生命线,是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必须守住的底线。否则,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将会沦为欺诈盛行之地,成为逃避监管的法外之地和跨境洗钱、网络赌博、隐瞒贪污贿赂、网络诈骗等各种犯罪滋生的温床。
同时,交易真实性也是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反洗钱义务履行的前提和保证。交易真实性包括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和交易内容或背景的真实性。与一般进出口贸易相比,跨境电子商务支付的真实性更加难以把握。
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尚未完全使用公安部的身份联网核查系统,难以确保个人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另外,对于重号身份证、一代身份证、虚假身份证、转借身份证等也缺乏有效的甄别措施。
境外客户的身份审查更加困难。境外客户是否配合提供身份信息;审核人员缺乏有效手段对诸如客户的职业、收入情况、通信地址等信息进行核实。
对法人客户身份信息的审核存在漏洞。审核机构对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的过期、失效、吊销、作废缺乏有效的监督手段和监督工具。支付机构常用的通知更新手段是打电话、发邮件等,但经常遇到电话无法接通等无法联系到法人客户的情况。
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获取境外客户的实际控制人、股权结构等信息存在困难,难以判断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范围与资金交易情况是否相符,所以无法核实跨境交易金额和交易商品是否匹配。加之对境外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的成本相对较高,造成审核工作流于形式。
网上交易的部分商品或服务是虚拟产品,对于虚拟产品如何定价缺乏衡量标准,有可能出现以跨境支付为幌子向境外非法转移资金,为境内账款转移到境外提供便利渠道,还有可能出现网络诈骗和欺诈交易。
支付机构可以通过比对订单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等方式,确认现金流与货物流或服务流是否匹配,但也存在一定困难。从信息获取渠道角度看,电子商务平台和支付平台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支付机构仅负责支付交易,并不掌握订单信息和物流信息;从信息质量角度看,支付机构从电子商务平台和物流公司获取的信息可能滞后,信息的准确性也受到影响。
2. 洗钱和资金非法流动风险
第三方支付是以网络平台为基础,适用主体多数是电子商务的买家和卖家,资金分散转移,达到规避外汇监管的目的相对其他平台更易操作,比如小额资金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多次向多人汇入,由此出现异常资金流入。
而且,随着洗钱手法的复杂化和专业化,第三方支付平台相对其他途径更易进行外汇资金的洗钱。比如第三方支付机构与境内外个人或者商户勾结,用不合理贸易定价等做法,让资金违规转移出境。或者不法分子选择第三方跨境支付方式进行海淘,然后“申请”退货,套取资金实现资金违规出境。第三方跨境支付机构难以跟踪付款资金后续流向,也无法判断定价是否合理,增加反洗钱监管难度。
对于如何甄别洗钱和合法资金流动缺乏可靠手段。对于同一个跨境交易主体既在境内注册成为第三方支付机构客户,又在境外注册成为海外商户;或者境内机构客户通过在境外设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自己与自己交易,绕过国内外汇管理限制,进行跨国资金转移、洗钱等行为,目前缺乏有效的甄别手段。跨境支付有可能沦为“地下钱庄”活动的舞台。
3. 逃避个人结售汇限制的风险
我国目前的资本项目尚未完全放开,经常项目基本处于可自由兑换。但对于个人结售汇实行年度限额管理,个人年度结售汇限额不超过等值5万美元。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的跨境支付,境内消费者在完成订单确认后,需要向第三方支付机构付款,再由第三方机构向银行集中购汇,银行再按照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指令,将资金划入目标账户。
一方面,第三方支机构只能获取交易双方有限的交易信息,如订单号、银行账号等,银行无法获取个人信息,这样就很难执行个人年度结售汇管理政策。另一方面,如何认定分拆结售汇也存在一定困难。
从国家外汇管理局前期试点监测情况来看,试点业务多为C2C个人“海淘”等小额交易,人均结售汇金额不足60美元。境内消费者一天之内几次或十几次小额购物,算不算分拆结售汇?
对此,有些银行并没有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的规定进行业务办理,就是说支付企业使用虚拟电子账户来识别用户,对银行账号和信用卡账号保密,屏蔽资金的真实来源与去向。这将影响国际收支核查工作的有效性,银行无法正常履行相关部门的规定,不利于跨境电子商务支付在国际收支方面的申报。
4. 国际收支的申报管理监测风险
外汇收支统计中存在问题。由于支付机构直接充当跨境电子商务的收付款方,境内外交易主体不发生直接的资金收付行为,因而国际收支申报的收付款主体是支付机构,而不是实际的交易对手,申报时间与资金实际的跨境收支时间不吻合,增加了监测难度,并为以后的调查审核工作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难度。
实名认证系统不完善。一方面,国家外汇管理局对支付机构的用户(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没有进行实名认证管理,无法核实企业是否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并且,部分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未办理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这样就增加了后续管理的难度,可能造成货物贸易总量核查出错。国家外汇管理局仅对支付机构进行了实名认证管理,但是,认证后这些用户名单并没有直接进入外汇监管系统,给监管带来不便。
因此,就存在另一方面的问题,即支付机构对企业和个人用户没有进行区别管理。而实际上,个人项下资金流动相应的申报和审核标准有别于企业。如果两种主体的资金没有进行严格区分,监测和监管的难度同样会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