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对外汇企业尽职调查(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2. 银行从事外汇岗的具体都做些什么?
1、负责拟定对公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并对相关的业务流程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
2、承担全辖对公存款及授信业务的协调、统筹和管理工作,保证对公业务条线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3、进行高端客户、黄金客户、集团客户等客户的业务营销。
4、负责对上报审查审批的公司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授信条件;
5、负责行业、区域经济的研究,并拟定公司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导向和授信业务政策,交信贷管理部汇总制定全辖授信业务政策;
6、负责公司业务新产品(如授信业务产品、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试点和推广工作,为科技信息部提供新产品、新业务开发方案或建议;
7、负责客户数据信息(包括客户信贷需求等)的收集、分析工作,形成业务需求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时提交相关部门;
8、负责对全辖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及其考评等;
9、推广并完善客户经理制度,并负责全辖客户经理的
综合管理和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评;
10、完成高级经理层分配的其他工作。
3. 银行从事外汇岗的具体都做些什么?
1、负责拟定对公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并对相关的业务流程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
2、承担全辖对公存款及授信业务的协调、统筹和管理工作,保证对公业务条线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3、进行高端客户、黄金客户、集团客户等客户的业务营销。
4、负责对上报审查审批的公司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授信条件;
5、负责行业、区域经济的研究,并拟定公司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导向和授信业务政策,交信贷管理部汇总制定全辖授信业务政策;
6、负责公司业务新产品(如授信业务产品、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试点和推广工作,为科技信息部提供新产品、新业务开发方案或建议;
7、负责客户数据信息(包括客户信贷需求等)的收集、分析工作,形成业务需求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时提交相关部门;
8、负责对全辖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及其考评等;
9、推广并完善客户经理制度,并负责全辖客户经理的
综合管理和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评;
10、完成高级经理层分配的其他工作。
4. 银行从事外汇岗的具体都做些什么?
1、负责拟定对公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并对相关的业务流程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
2、承担全辖对公存款及授信业务的协调、统筹和管理工作,保证对公业务条线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3、进行高端客户、黄金客户、集团客户等客户的业务营销。
4、负责对上报审查审批的公司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授信条件;
5、负责行业、区域经济的研究,并拟定公司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导向和授信业务政策,交信贷管理部汇总制定全辖授信业务政策;
6、负责公司业务新产品(如授信业务产品、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试点和推广工作,为科技信息部提供新产品、新业务开发方案或建议;
7、负责客户数据信息(包括客户信贷需求等)的收集、分析工作,形成业务需求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时提交相关部门;
8、负责对全辖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及其考评等;
9、推广并完善客户经理制度,并负责全辖客户经理的
综合管理和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评;
10、完成高级经理层分配的其他工作。
5. 银行有权利询问资金用途吗?
没有,如果是存款客户,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限调查客户资金用途的,但是如果支付金额较大或者频繁,就会被银行的风控系统判断为风险账户,此时工作人员有义务核实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客户应予以配合。
如果是贷款客户,银行在贷前要调查你的贷款资金用途,确认你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且能产生相应效益的,否则银行会拒绝受理你的贷款业务。
6. 银行有权利询问资金用途吗?
没有,如果是存款客户,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限调查客户资金用途的,但是如果支付金额较大或者频繁,就会被银行的风控系统判断为风险账户,此时工作人员有义务核实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客户应予以配合。
如果是贷款客户,银行在贷前要调查你的贷款资金用途,确认你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且能产生相应效益的,否则银行会拒绝受理你的贷款业务。
7. 去银行取1万现金会被问来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调查。因此,在您去银行取1万现金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资金的来源信息。
银行的资金来源调查旨在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不同的银行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较大金额的现金取款,银行可能会对资金来源进行进一步详细的核实和审查。
如果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解释,通常不应该成为问题。常见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工资收入、财产出售所得、投资收益等合法渠道。如果您无法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或存在可疑情况,银行可能会拒绝或延迟处理您的现金取款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操作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前往银行之前,提前了解当地银行的政策规定,并准备好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8. 去银行取1万现金会被问来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调查。因此,在您去银行取1万现金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资金的来源信息。
银行的资金来源调查旨在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不同的银行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较大金额的现金取款,银行可能会对资金来源进行进一步详细的核实和审查。
如果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解释,通常不应该成为问题。常见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工资收入、财产出售所得、投资收益等合法渠道。如果您无法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或存在可疑情况,银行可能会拒绝或延迟处理您的现金取款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操作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前往银行之前,提前了解当地银行的政策规定,并准备好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9. 去银行取1万现金会被问来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调查。因此,在您去银行取1万现金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资金的来源信息。
银行的资金来源调查旨在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不同的银行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较大金额的现金取款,银行可能会对资金来源进行进一步详细的核实和审查。
如果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解释,通常不应该成为问题。常见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工资收入、财产出售所得、投资收益等合法渠道。如果您无法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或存在可疑情况,银行可能会拒绝或延迟处理您的现金取款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操作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前往银行之前,提前了解当地银行的政策规定,并准备好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10.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11.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12. 去银行取1万现金会被问来源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银行在办理现金存取业务时有义务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和资金来源调查。因此,在您去银行取1万现金时,可能会被要求提供资金的来源信息。
银行的资金来源调查旨在防范和打击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保护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根据不同的银行政策和风险管理要求,对于较大金额的现金取款,银行可能会对资金来源进行进一步详细的核实和审查。
如果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且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或解释,通常不应该成为问题。常见的资金来源可以包括工资收入、财产出售所得、投资收益等合法渠道。如果您无法提供合法的资金来源证明或存在可疑情况,银行可能会拒绝或延迟处理您的现金取款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不同银行可能存在差异,具体的操作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建议您在前往银行之前,提前了解当地银行的政策规定,并准备好相关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以便顺利办理现金取款业务。
13.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14.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15. 银行有权利询问资金用途吗?
没有,如果是存款客户,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限调查客户资金用途的,但是如果支付金额较大或者频繁,就会被银行的风控系统判断为风险账户,此时工作人员有义务核实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客户应予以配合。
如果是贷款客户,银行在贷前要调查你的贷款资金用途,确认你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且能产生相应效益的,否则银行会拒绝受理你的贷款业务。
16. 银行从事外汇岗的具体都做些什么?
1、负责拟定对公业务规章制度、操作规程与实施细则,并对相关的业务流程进行持续的改进和优化;
2、承担全辖对公存款及授信业务的协调、统筹和管理工作,保证对公业务条线各项任务指标的完成;
3、进行高端客户、黄金客户、集团客户等客户的业务营销。
4、负责对上报审查审批的公司授信业务进行尽职调查,核实授信条件;
5、负责行业、区域经济的研究,并拟定公司类授信业务的授信导向和授信业务政策,交信贷管理部汇总制定全辖授信业务政策;
6、负责公司业务新产品(如授信业务产品、中间业务产品)的开发、试点和推广工作,为科技信息部提供新产品、新业务开发方案或建议;
7、负责客户数据信息(包括客户信贷需求等)的收集、分析工作,形成业务需求报告报主管领导,同时提交相关部门;
8、负责对全辖公司业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务技能训练及其考评等;
9、推广并完善客户经理制度,并负责全辖客户经理的
综合管理和配合人力资源部门对客户经理的业绩考评;
10、完成高级经理层分配的其他工作。
17. 银行有权利询问资金用途吗?
没有,如果是存款客户,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权限调查客户资金用途的,但是如果支付金额较大或者频繁,就会被银行的风控系统判断为风险账户,此时工作人员有义务核实客户资金来源和用途问题,客户应予以配合。
如果是贷款客户,银行在贷前要调查你的贷款资金用途,确认你从事的经营项目是合法合规且能产生相应效益的,否则银行会拒绝受理你的贷款业务。
18.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19. 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20.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