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需持办好的进出口权证书与相关申请书到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办理外管局备案手续;
2.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确有客观需要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也可办理外管局登记。
3.
外汇局审核材料无误后,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为企业登记,并为企业办理监测系统网上业务开户。
4.
外汇局通过监测系统向金融机构发布全国企业备案信息。
流程:
1、凡符合《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均可开立外汇帐户。
2、开户单位在申请开户时,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自行选择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经营外汇业务的各总行及其分支行。
3、开户单位应按我局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全部材料,经我局批准开户后,应在30个工作日之内凭《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手续。开户银行应填写《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的回执联并退开户单位,开户单位须于开户后5个工作日内持回执到外汇局领取《外汇帐户使用证》。
4、同一性质的外汇帐户,一个开户单位原则上只允许开立一个。如因业务需要,确需开立两个以上帐户的,外汇局将根据具体情况严格审批。
5、开户单位如丢失《开立外汇帐户批准书》或《外汇帐户使用证》,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登报声明及补办申请到外汇局办理补办手续。
(一)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含)以上,1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二)因为以下五种原因而发生的现钞账户存款汇出境外,金额有所放宽。一次性汇出等值2000美元以上,1万美元(含)以下的,由银行审核客户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见"个人境外外汇汇款需提供审核的书面证明材料")后直接按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汇出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以下的,需经北京市外汇管理局审核;一次性汇出等值20万美元(含)以上的,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 1、个人自费出国学习; 2、境外就医; 3、居民个人缴纳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会员费; 4、居民个人从境外邮购少量药品和医疗器具等特殊用汇; 5、居民个人在境外直系亲属发生重病、死亡和意外灾难等特殊情况的用汇。
首先和你的开户行联系,每个地方的银行要求不同,如果外贸企业的一般手续都办妥的话,应该直接带着银行要求的纸质证书去办理开户就可以了。 一般外币账户与人民币账户是同一个银行,收外汇的话还要开立一个待核查账户。也就是说如果国外客户打来货款,首先进入的是企业待核查账户。 建议你还是先和开户银行取得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