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和外汇管理(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2.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3.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4.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5.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6.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7. 爱建集团是一家什么性质的公司?
应该是一家民营企业。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企,是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爱建信托成立于1986年8月,总部位于上海。其主要业务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公司理财等。
8. 跨境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总局)修订了《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现通知如下:
一、试点外债比例自律管理。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借用外债实行比例自律,主办企业可全部或部分集中成员企业外债额度;外债结汇资金可依法用于偿还人民币贷款、股权投资等;企业办理外债登记后可根据商业原则自主选择偿债币种。
二、优化国际主账户功能。境内银行通过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吸收的存款,可在不超过前六个月日均存款余额的50%(含)额度内境内运用;在纳入银行结售汇头寸管理前提下,允许账户内资金一定比例内结售汇。
三、简化账户开立要求。允许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营A类成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无需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可异地开立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
四、简化外汇收支手续。允许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等原则,审核相关电子单证真实性后办理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允许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对外支付购汇与付汇在不同银行办理。
五、完善涉外收付款申报手续。简化集中收付汇和轧差结算收支申报程序,建立与资金池自动扫款模式相适应的涉外收付款申报方式,允许银企一揽子签订涉外收付款扫款协议。
六、加强事中事后管理。一是银行、企业等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试点业务等数据。二是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异常或可疑情况进行风险提示,依法开展现场核查检查。三是各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分局)既可要求主办企业一次性更新之前备案材料,重新制定操作规程备案;也可仅就外债比例自律管理等新增业务单独备案。分局参照前述规定办理向总局的备案,新开展业务的分局须向总局整体备案业务操作规程。四是分局在审核企业备案操作规程过程中,须严格审核外债和对外放款额度,确保准确;做好系统维护,加强部门协调和对银行、企业的监管。
9. 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跨境资金的集中运营管理,中国人民银行于2016年颁布了《关于规范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 定义:通知中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的定义为“指在境内的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为跨境企业或者个人提供资金集中运营服务,以实现跨境资金的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活动的行为”。
2. 资格要求:提供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的机构,需要符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同时需要具备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
3. 业务范围: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可以提供跨境集中调拨、结算、汇兑、融资等服务。但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国际贸易规则。
4. 外汇管理: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需要遵守中国的外汇管理法规,进行合规的外汇管理,并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外汇申报、备案等手续。
5. 监督管理: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对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监管要求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规范等方面。同时,跨境资金集中运营服务机构也需要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情况、风险情况等信息。
总之,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业务,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以确保资金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10. 爱建集团是一家什么性质的公司?
应该是一家民营企业。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企,是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爱建信托成立于1986年8月,总部位于上海。其主要业务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公司理财等。
11. 爱建集团是一家什么性质的公司?
应该是一家民营企业。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企,是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爱建信托成立于1986年8月,总部位于上海。其主要业务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公司理财等。
12. 爱建集团是一家什么性质的公司?
应该是一家民营企业。
上海爱建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民企,是由上海爱建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成立的专业信托金融机构。爱建信托成立于1986年8月,总部位于上海。其主要业务范围为: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公司理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