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前一交易日按深交所相关规定和要求披露公告,说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主要原因并提示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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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上市公司可能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5.2条、第10.5.3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在知悉相关行政机关向其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知悉人民法院作出有罪裁判的当日向本所报告,及时对外披露,并就其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日停牌一天,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于次一交易日停牌一天。本所自复牌之日起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市公司因前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期间,应当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相关事项进展并就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特别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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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9.11条规定,上市公司向深交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深交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在此期间,深交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深交所规定期限内提供。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
深交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深交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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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0.4.1条规定,创业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此后公司在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申请;
(七)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第三项情形,由本所提请上市委员会审议,并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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