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对互金平台有哪些意义
与传统金融机构合作,对互金平台有哪些意义
1、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点就是浏览方便,客户覆盖面广,没有地域限制。而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限制就是地域性。双互合作,打破地域禁锢。例如:广西的银行,把钱贷到了内蒙古去,以前是基本不存在的。
2、互联网平台,省去了很多人工操作时间,为传统金融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
3、有利于盘活各地小资金借贷的需求。没有互联网的时候,想借几百几千去应急的,基本靠找朋友。但是,互联网平台胡扰的出现,有助于把传统银行的钱借出去,实现更多小额的贷款需求。
4、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考虑,会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缓解结构改革下经济下滑的剧痛现象。2016年,很多企业倒闭,笑好但国家的GDP没有减多少。最主要原因,就是2016国家大力推动金融的先行先试,盘活资金。一大堆资金在天上飞,经济显现出碰做铅来的数据自然不会差。
命题大概念模糊,估计你是得不到满意回答的了。
我说说自己的理解吧。
首先,下个定义。以下是我对题目两个主要概念的定义,扩大了分析就可能不成立了。
传统金融机构:仅指银行、保险、证券,三大类。
互联网金融平台:仅取目前市面上最普遍出现的,以快速融资为目标的网络平台。
下文,分析。
1、互联网金融平台的特点就是浏览方便,客户覆盖面广,没有地域限制。而传统金融机构,最大的限制就是地域性。双互合作,打破地域禁锢。例如:广西的银行,把钱贷到了内蒙古去,以前是基本不存在的。
2、互联网平台,省去了很多人工操作时间,为传统金融节省时间成本和人力资源成本。
3、有利于盘活各地小资金借贷的需求。没有互联网的仔胡穗时候,想借几百几千去应急的,基本靠找朋友。但是,互联网平台的出现,有助于把传统银行的钱借出去,实现更多小额的贷款需求。
4、从整个宏观经济层面考虑做卜,会推动国家经济发展,缓解结构改革念卜下经济下滑的剧痛现象。2016年,很多企业倒闭,但国家的GDP没有减多少。最主要原因,就是2016国家大力推动金融的先行先试,盘活资金。一大堆资金在天上飞,经济显现出来的数据自然不会差。
以上几点为最简单易懂的意义,并未覆盖全部,请作参考用。
假标 意味着集资诈骗罪吗?
最近,互金老友们来约饭,经常会询问的问题是:曾有坏账,为延续平台形象,后期发标掩盖,真的要判十年以上吗?其实这个问题有必要给行内作个简单的普及工作。由于集资诈骗罪是重罪,我们必须认真应对,遂成此文。
1、真作假时,假亦真
诚然,除了纯骗子,旁氏骗局并不宜更多使用。借新还旧,不一定就是“骗”。在平时办案时,经常与公诉人进行对抗,她们的观点通常认为只要“标”在网站上公示的描述与真实情况不符就说明平台老板和高管欺骗了投资人。
我们的观点不同,是否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还是要看关键点:是否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至于手段上存在诈骗的方法,这不是集资诈骗罪成立的充要条件。
必须存在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比例很小,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肆意挥霍(疯狂买房置地买奢侈品等),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携带集资款逃匿的;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等。
2、真正的生命线
是否涉及刑法风险,主要还轿让是看“商业模式”,自2013、2014年的债权转让模式,在实务里常被法院认定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闭卜局。直接标,多数情况下不认定为犯罪。
跟交易所合作等模式,根据具体案情,按照不同法律后果处置。
消费 贷款 类,如果对接银行和自然人,不构成犯罪。
涉嫌自融的,如果P2P老板明知大股东自融还协助(主要体现在是否在内部文件上签字,签字即明知),如果大股东将资金用于违法犯罪行为,P2P老板构成共犯。但如果大股东用于真实企业经营,不一定构成犯罪,要根据时间节点不同,参考不同的刑事政策。
提醒P2P高管,在参与内部经营决策时,务必了解签字即明知的认定原则,对于大股东、平台老板的非法要求,坚决拒绝。
3、良性退出是心愿
P2P平台良性退出,是所有人的愿望。
但常常事与愿违。
主要原因是微观上讲每个投资人都希望自己的经济利益最大化,在刚性兑付与否的问题上,虽然人人喊:打破刚性兑付,但真的是自己踩雷时,绝大多数人还是要求全额兑付。
问题也就变成了,谁能兑付“资金窟窿”,谁就能良性退出。
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实际上已经按照这个思路在办案,他们不愿意让那么多人进入司法追究的范围里来。只要平台老板还弊卜有资产变现、在外寻找资金的能力,一般而言,都会让他们先在外边进行筹资。时间2-8个月不等。
但是,咱们有金融常识的人应该知道,如今的经济周期还将维持很长一段时间的下行,即便是贱卖资产,也不一定有人可以拿出现金或流动性极高的资产来支付。说白了,就是市场主体都穷。
一边是还不出钱来的借款企业和自融平台,一边是个体利益最大化的数以万计的投资人,找出合理解决方案是何等艰难。多数情况下,平台都会滑向被刑事立案的路上(因为民事诉讼需要交纳较高的诉讼费,而刑事案件是免费的)
最后,我们希望刑法第192条慎重使用,不能因为投资人前赴后继来法院就给被告人判处一个经济犯罪中最高的罪名。对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理解应该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罚当其罪。
假标,不一定就是集资诈骗,这个共识必须在业内达成,否则,外部公检法部门来询问时,有些从业人员脸色一青,舌头发紧,什么罪名都敢领,这种做法是不客观的,也是愚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