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保9项约束性指标(绿色环保的目标?)
1. 绿色环保的目标?
2020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新闻是:第一,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明确提出二〇三五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
第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中国提出力争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并宣布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
第四,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试点;
第五,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六,生态环境部建立环评审批和环境执法“两个正面清单”,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复工复产
第七,《长江保护法》揭开母亲河保护新篇章;
第八,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如期实现,同时,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第九,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第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现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最大的五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认识程度之深、政策举措之实、投入力度之大、群众满意度之高前所未有,为“十四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2021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今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今天还同期公布了2020年度国际十大环境新闻,多国提出“碳中和”时间表,全球气候行动加速推进;山火、洪水等极端天气令全球处于“气候灾难”边缘;以及美国在《巴黎协定》上“一退一入”,应对气候变化立场出现转变等国际环境新闻上榜
2. 绿色环保的目标?
2020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新闻是:第一,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明确提出二〇三五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
第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中国提出力争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并宣布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
第四,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试点;
第五,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六,生态环境部建立环评审批和环境执法“两个正面清单”,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复工复产
第七,《长江保护法》揭开母亲河保护新篇章;
第八,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如期实现,同时,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第九,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第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现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最大的五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认识程度之深、政策举措之实、投入力度之大、群众满意度之高前所未有,为“十四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2021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今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今天还同期公布了2020年度国际十大环境新闻,多国提出“碳中和”时间表,全球气候行动加速推进;山火、洪水等极端天气令全球处于“气候灾难”边缘;以及美国在《巴黎协定》上“一退一入”,应对气候变化立场出现转变等国际环境新闻上榜
3. 绿色环保的目标?
2020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新闻是:第一,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明确提出二〇三五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
第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中国提出力争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并宣布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
第四,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试点;
第五,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六,生态环境部建立环评审批和环境执法“两个正面清单”,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复工复产
第七,《长江保护法》揭开母亲河保护新篇章;
第八,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如期实现,同时,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第九,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第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现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最大的五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认识程度之深、政策举措之实、投入力度之大、群众满意度之高前所未有,为“十四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2021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今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今天还同期公布了2020年度国际十大环境新闻,多国提出“碳中和”时间表,全球气候行动加速推进;山火、洪水等极端天气令全球处于“气候灾难”边缘;以及美国在《巴黎协定》上“一退一入”,应对气候变化立场出现转变等国际环境新闻上榜
4. 生态立法的重要性?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报告(《白皮书》)。该白皮书共分为4个部分,约1.7万字,全面总结了贵州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067件、4848人,立案查办相关职务犯罪910人,立案监督879件,发出并落实“补植复绿”检察建议3547件,补植树木591万余株,复绿63309亩。
《白皮书》分析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涉案特点,并明确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发挥诉讼功能的优势和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和精准度;创新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大数据建立网上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提供专业司法保护。
这份《白皮书》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贵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所发布的第一部《白皮书》,它体现了贵州省对于“生态”二字的极度关注和重视。
生态立法开先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内,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规则体系,用法治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是实现绿色化的重要保障。而贵州在通过立法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早就开了全国之先河,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2007年,贵阳市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明确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出台,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2011 年10 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不仅为赤水河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贵州生态文明立法提供了经验。赤水河也因此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之先“河”。
贵州用法治力量引领生态文明不止于一条河。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作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规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转而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
《条例》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的罚则,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这些内容,国家都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贵州的大胆探索,为国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律提供了借鉴。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标志着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先行一步。
环保问政
贵州是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决定了贵州必须走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新路,建设有贵州特点的生态文明。
从山来看,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山多,但是生态脆弱,陡坡多,土层薄,植被养护困难,蓄水保水能力不强,农民在山坡上耕种,往往造成水土流失,容易产生石漠化问题。现在全省49%的森林覆盖率是花了很大代价,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步实现的。从水来看,贵州地下暗河、地下溶洞较多,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连通,水体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很大,甚至是灾难性的。从空气来看,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北侧斜坡,全年风速以微风为主,空气流动性不大,自我净化能力弱,如果受到污染,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从土壤来看,目前贵州农业最大的优势就是土壤没有遭到污染,富含锌、硒、锶等有益的微量元素,茶叶、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品质高,市场竞争力强,但如果土壤遭到污染,贵州的农业将丧失最大的竞争优势。
既要保护生态,又要加快发展,是贵州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是不二选择。
事实上,这种将生态保护当成发展红线的做法在贵州早已展开:2013年7月,贵阳市出台试行办法,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全市政府部门、官员考核中,其中环保是否达标成为对干部工作评价、任免、奖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再往前两个月,5月30日,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上,对同步小康原有内涵进行了丰富,增加环境质量指标,将大气环境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引入指标体系。
从“GDP挂帅”到“环保问政”,再到“绿色政绩”,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上的自我调整、自我加压、步步紧逼,显然是为了不步前车后尘。
世界自然基金会淡水项目官员朱迪对目前世界一些地方的发展状态定性为“生态赤字”:人类每年消耗的可再生资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需要地球用一年半的时间再生和吸收,也就是说人类消耗着1.5个地球。如果不改变发展方式,一些生态系统在生物承载力被耗竭之前就会崩溃。
现实提供的佐证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2012年底联合发布的《中国生态足迹报告2012》显示,目前中国80%的省份是“生态赤字”,“生态盈余”的只有西藏、云南等6个省。而这一数据,在发达国家要严峻得多。
没有环境保护带来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是污染了再治理,还是从发展之初就严守生态底线,贵州借鉴了世界,选择了后者。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2年11月,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审结。
贵阳市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倾倒30吨化工废液至一污水沟,流入公共水域。该水域由志愿者蔡长海负责监管,环保法庭确认他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被告罚金30万元。
宣判后,村民受到了启发:“再有谁敢污染,我们就去反映,不行就告到环保法庭。”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诸多跨时代、革命性的改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加之今年全国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真正做到案件依法立案、当立则立。
“但是,当初担心放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导致“诉讼爆炸”,并没有发生,原告不积极、诉讼成本过高、执行困难等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导致一些环保专业法庭面临环境公益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孙潮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大的原因,并非环境公害行为得到彻底治理,而主要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纯公益行为,在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耗时长的前提下,缺乏应有的诉讼激励机制。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贵州法院将大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由败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负担机制,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机制,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路。”孙潮说。
到目前为止,贵州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有75件,初步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的绿色法规体系,并将进一步开展循环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立法,为贵州推进绿色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5. 环境保护的四项指标是什么?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约束性指标的总量控制目标
6. 陕西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
共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如本规程需进行修改,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 环境保护的四项指标是什么?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约束性指标的总量控制目标
8. 生态立法的重要性?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报告(《白皮书》)。该白皮书共分为4个部分,约1.7万字,全面总结了贵州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067件、4848人,立案查办相关职务犯罪910人,立案监督879件,发出并落实“补植复绿”检察建议3547件,补植树木591万余株,复绿63309亩。
《白皮书》分析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涉案特点,并明确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发挥诉讼功能的优势和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和精准度;创新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大数据建立网上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提供专业司法保护。
这份《白皮书》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贵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所发布的第一部《白皮书》,它体现了贵州省对于“生态”二字的极度关注和重视。
生态立法开先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内,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规则体系,用法治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是实现绿色化的重要保障。而贵州在通过立法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早就开了全国之先河,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2007年,贵阳市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明确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出台,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2011 年10 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不仅为赤水河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贵州生态文明立法提供了经验。赤水河也因此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之先“河”。
贵州用法治力量引领生态文明不止于一条河。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作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规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转而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
《条例》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的罚则,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这些内容,国家都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贵州的大胆探索,为国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律提供了借鉴。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标志着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先行一步。
环保问政
贵州是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决定了贵州必须走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新路,建设有贵州特点的生态文明。
从山来看,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山多,但是生态脆弱,陡坡多,土层薄,植被养护困难,蓄水保水能力不强,农民在山坡上耕种,往往造成水土流失,容易产生石漠化问题。现在全省49%的森林覆盖率是花了很大代价,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步实现的。从水来看,贵州地下暗河、地下溶洞较多,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连通,水体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很大,甚至是灾难性的。从空气来看,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北侧斜坡,全年风速以微风为主,空气流动性不大,自我净化能力弱,如果受到污染,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从土壤来看,目前贵州农业最大的优势就是土壤没有遭到污染,富含锌、硒、锶等有益的微量元素,茶叶、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品质高,市场竞争力强,但如果土壤遭到污染,贵州的农业将丧失最大的竞争优势。
既要保护生态,又要加快发展,是贵州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是不二选择。
事实上,这种将生态保护当成发展红线的做法在贵州早已展开:2013年7月,贵阳市出台试行办法,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全市政府部门、官员考核中,其中环保是否达标成为对干部工作评价、任免、奖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再往前两个月,5月30日,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上,对同步小康原有内涵进行了丰富,增加环境质量指标,将大气环境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引入指标体系。
从“GDP挂帅”到“环保问政”,再到“绿色政绩”,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上的自我调整、自我加压、步步紧逼,显然是为了不步前车后尘。
世界自然基金会淡水项目官员朱迪对目前世界一些地方的发展状态定性为“生态赤字”:人类每年消耗的可再生资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需要地球用一年半的时间再生和吸收,也就是说人类消耗着1.5个地球。如果不改变发展方式,一些生态系统在生物承载力被耗竭之前就会崩溃。
现实提供的佐证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2012年底联合发布的《中国生态足迹报告2012》显示,目前中国80%的省份是“生态赤字”,“生态盈余”的只有西藏、云南等6个省。而这一数据,在发达国家要严峻得多。
没有环境保护带来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是污染了再治理,还是从发展之初就严守生态底线,贵州借鉴了世界,选择了后者。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2年11月,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审结。
贵阳市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倾倒30吨化工废液至一污水沟,流入公共水域。该水域由志愿者蔡长海负责监管,环保法庭确认他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被告罚金30万元。
宣判后,村民受到了启发:“再有谁敢污染,我们就去反映,不行就告到环保法庭。”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诸多跨时代、革命性的改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加之今年全国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真正做到案件依法立案、当立则立。
“但是,当初担心放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导致“诉讼爆炸”,并没有发生,原告不积极、诉讼成本过高、执行困难等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导致一些环保专业法庭面临环境公益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孙潮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大的原因,并非环境公害行为得到彻底治理,而主要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纯公益行为,在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耗时长的前提下,缺乏应有的诉讼激励机制。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贵州法院将大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由败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负担机制,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机制,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路。”孙潮说。
到目前为止,贵州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有75件,初步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的绿色法规体系,并将进一步开展循环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立法,为贵州推进绿色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9.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什么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
10.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如下: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11.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如下: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12. 简述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措施?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的客观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部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尤其是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特别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13. 简述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措施?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的客观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部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尤其是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特别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14.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什么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
15. 什么是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一种指标,它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和实现其目标。它们可以帮助组织定义其成功的标准,并确保它们达到这些标准。
约束性指标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和实现其目标,并确保它们达到这些目标。
16. 绿色环保的目标?
2020年度中国十大环境新闻是:第一,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二〇三五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明确提出二〇三五年“广泛形成绿色生产生活方式,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基本实现”的远景目标和“十四五”时期“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的新目标;
第二,“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9项约束性指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阶段性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第三,中国提出力争实现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并宣布国家自主贡献一系列新举措;
第四,开展第二轮第二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国务院有关部门纳入督察试点;
第五,中办国办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第六,生态环境部建立环评审批和环境执法“两个正面清单”,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复工复产
第七,《长江保护法》揭开母亲河保护新篇章;
第八,固体废物零进口目标如期实现,同时,明确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国禁止以任何方式进口固体废物;
第九,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发布;
第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实现全覆盖。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日前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上表示,总体上看,“十三五”时期是中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最大的五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事业发展最好的五年,认识程度之深、政策举措之实、投入力度之大、群众满意度之高前所未有,为“十四五”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探索积累了不少成功做法和宝贵经验。2021年是中国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性的一年,做好今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意义重大。
今天还同期公布了2020年度国际十大环境新闻,多国提出“碳中和”时间表,全球气候行动加速推进;山火、洪水等极端天气令全球处于“气候灾难”边缘;以及美国在《巴黎协定》上“一退一入”,应对气候变化立场出现转变等国际环境新闻上榜
17. 陕西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
共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如本规程需进行修改,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8. 简述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措施?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的客观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部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尤其是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特别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19. 什么是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一种指标,它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和实现其目标。它们可以帮助组织定义其成功的标准,并确保它们达到这些标准。
约束性指标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和实现其目标,并确保它们达到这些目标。
20. 陕西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
共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如本规程需进行修改,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1. 什么是约束性指标?
约束性指标是一种指标,它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和实现其目标。它们可以帮助组织定义其成功的标准,并确保它们达到这些标准。
约束性指标可以帮助组织识别和实现其目标,并确保它们达到这些目标。
22. 生态立法的重要性?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报告(《白皮书》)。该白皮书共分为4个部分,约1.7万字,全面总结了贵州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067件、4848人,立案查办相关职务犯罪910人,立案监督879件,发出并落实“补植复绿”检察建议3547件,补植树木591万余株,复绿63309亩。
《白皮书》分析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涉案特点,并明确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发挥诉讼功能的优势和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和精准度;创新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大数据建立网上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提供专业司法保护。
这份《白皮书》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贵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所发布的第一部《白皮书》,它体现了贵州省对于“生态”二字的极度关注和重视。
生态立法开先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内,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规则体系,用法治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是实现绿色化的重要保障。而贵州在通过立法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早就开了全国之先河,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2007年,贵阳市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明确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出台,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2011 年10 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不仅为赤水河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贵州生态文明立法提供了经验。赤水河也因此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之先“河”。
贵州用法治力量引领生态文明不止于一条河。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作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规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转而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
《条例》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的罚则,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这些内容,国家都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贵州的大胆探索,为国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律提供了借鉴。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标志着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先行一步。
环保问政
贵州是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决定了贵州必须走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新路,建设有贵州特点的生态文明。
从山来看,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山多,但是生态脆弱,陡坡多,土层薄,植被养护困难,蓄水保水能力不强,农民在山坡上耕种,往往造成水土流失,容易产生石漠化问题。现在全省49%的森林覆盖率是花了很大代价,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步实现的。从水来看,贵州地下暗河、地下溶洞较多,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连通,水体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很大,甚至是灾难性的。从空气来看,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北侧斜坡,全年风速以微风为主,空气流动性不大,自我净化能力弱,如果受到污染,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从土壤来看,目前贵州农业最大的优势就是土壤没有遭到污染,富含锌、硒、锶等有益的微量元素,茶叶、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品质高,市场竞争力强,但如果土壤遭到污染,贵州的农业将丧失最大的竞争优势。
既要保护生态,又要加快发展,是贵州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是不二选择。
事实上,这种将生态保护当成发展红线的做法在贵州早已展开:2013年7月,贵阳市出台试行办法,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全市政府部门、官员考核中,其中环保是否达标成为对干部工作评价、任免、奖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再往前两个月,5月30日,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上,对同步小康原有内涵进行了丰富,增加环境质量指标,将大气环境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引入指标体系。
从“GDP挂帅”到“环保问政”,再到“绿色政绩”,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上的自我调整、自我加压、步步紧逼,显然是为了不步前车后尘。
世界自然基金会淡水项目官员朱迪对目前世界一些地方的发展状态定性为“生态赤字”:人类每年消耗的可再生资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需要地球用一年半的时间再生和吸收,也就是说人类消耗着1.5个地球。如果不改变发展方式,一些生态系统在生物承载力被耗竭之前就会崩溃。
现实提供的佐证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2012年底联合发布的《中国生态足迹报告2012》显示,目前中国80%的省份是“生态赤字”,“生态盈余”的只有西藏、云南等6个省。而这一数据,在发达国家要严峻得多。
没有环境保护带来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是污染了再治理,还是从发展之初就严守生态底线,贵州借鉴了世界,选择了后者。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2年11月,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审结。
贵阳市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倾倒30吨化工废液至一污水沟,流入公共水域。该水域由志愿者蔡长海负责监管,环保法庭确认他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被告罚金30万元。
宣判后,村民受到了启发:“再有谁敢污染,我们就去反映,不行就告到环保法庭。”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诸多跨时代、革命性的改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加之今年全国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真正做到案件依法立案、当立则立。
“但是,当初担心放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导致“诉讼爆炸”,并没有发生,原告不积极、诉讼成本过高、执行困难等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导致一些环保专业法庭面临环境公益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孙潮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大的原因,并非环境公害行为得到彻底治理,而主要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纯公益行为,在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耗时长的前提下,缺乏应有的诉讼激励机制。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贵州法院将大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由败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负担机制,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机制,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路。”孙潮说。
到目前为止,贵州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有75件,初步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的绿色法规体系,并将进一步开展循环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立法,为贵州推进绿色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
23. 简述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措施?
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客观需要,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携手共建地球美好家园的客观需要。
全面贯彻落实好四中全会部署,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特别是加快建立健全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统筹协调管控制度,完善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树立节约集约循环利用的资源观,强化约束性指标管理,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倡导合理消费,力戒奢侈浪费;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尤其是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特别是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健全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制度。
24.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什么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
25.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如下: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26. 环境保护的四项指标是什么?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约束性指标的总量控制目标
27.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条例如下:
一是减少污染物排放。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整治城市扬尘。提升燃油品质,限期淘汰黄标车。
二是严控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增产能,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三是大力推行清洁生产,重点行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度到2017年底下降30%以上。大力发展公共交通。
四是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大天然气、煤制甲烷等清洁能源供应。
五是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
六是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加强国际合作,大力培育环保、新能源产业。 七是用法律、标准“倒逼”产业转型升级。制定、修订重点行业排放标准,建议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强制公开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八是建立环渤海包括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人口密集地区和重点大城市PM2.5治理,构建对各省(区、市)的大气环境整治目标责任考核体系。
九是将重污染天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根据污染等级及时采取重污染企业限产限排、机动车限行等措施。
十是树立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的行为准则,地方政府对当地空气质量负总责,落实企业治污主体责任,国务院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倡导节约、绿色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和监督。
28. 陕西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规定?
共三十五条
第一条 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进一步规范全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申报、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公示、公告及监督管理等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环生态﹝2016﹞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包括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区)、示范县(市、区)、示范镇(乡、街道办事处)、示范村(社区) 和生态工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园区),统称创建地区。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工作管理。陕西省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规程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制定。
第四条 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的创建主体为市、县、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各市、县、镇、村原则上均可申报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
第五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遵循自愿原则,坚持重民生、突出公众参与,重过程、健全长效机制,重实效、加强能力建设,重特色、坚持因地制宜。
第七条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评审;镇、村创建方案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审查。
第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创建规划通过评审后,创建市、县政府将规划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县政府批准后颁布实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创建方案通过审查后,由镇政府批准后实施。规划或方案在颁布实施后3个月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第九条 创建地区应当建立组织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规划或方案实施的监督考核和长效管理机制。
第十条 创建地区应依据规划或方案,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项经费。
第十一条 创建地区应每年对创建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加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收集、整理创建工作相关资料,作为技术评估、考核验收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创建市、县政府应当自规划批准之日起,在政府门户网站或主要媒体及时发布以下信息:
(一)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计划;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年度工作总结;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动态;
(六)其他创建工作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 创建镇、村应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公开创建方案内容和实施情况。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技术评估。
(一)市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3年以上;县创建规划经批准后实施2年以上;镇、村创建方案经批准后实施1年以上;
(二)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中的约束性指标全部达标,且70%的参考性指标达标;
(三)通过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技术评估初审。
第十五条 创建市、县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至(七)项材料;创建镇、村申请技术评估的,应当提交下列(一)、(二)、(四)项材料:
(一)申请技术评估的文件;
(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
(三)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创建期间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报告;
(五)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技术报告;
(六)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情况评估报告;
(七)创建规划或方案实施期间的统计年鉴和环境质量报告、公报、突发环境事件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地区的技术评估申请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完成技术评估;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书面反馈申请市、县政府。
第十七条 创建市、县的技术评估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创建镇、村的技术评估
第十九条 技术评估的现场检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抽查线路及内容由技术评估组确定。
第二十条 省环境保护厅应当在创建市、县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向创建市、县政府书面反馈评估意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创建镇、村技术评估结束后30日内,将评估意见报省环境保护厅同意后,向创建镇政府、村委会书面反馈评估意见。
第二十一条 根据技术评估意见,需要整改的创建地区,应当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时间一般不少于半年。自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市、县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交整改报告,乡镇、村向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整改报告。
第四章 考核验收
第二十二条 已完成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的创建地区,可以向省环境保护厅申请考核验收。经技术评估无需整改的地区,直接申请考核验收。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收到创建市、县考核验收申请,市级环境保护部门收到省环境保护厅委托验收的镇、村考核验收申请后,有整改事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3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审查不合格的,及时将审查情况反馈创建地区。无需整改的,1个月内开展考核验收。
第二十四条 创建市、县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组织相关单位及有关专家进行。创建镇、村的考核验收由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进行,验收材料要报省环境保护厅审核;省环境保护厅组织有关专家对验收结果进行评审和抽查复核。
考核验收主要工作包括:
(一)听取创建工作及整改情况汇报;
(二)检查技术评估整改意见落实情况;
(三)核查档案材料,开展现场检查;
(四)反馈考核验收情况。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二十五条 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创建市、县、乡镇、村,省环境保护厅审议后在主要媒体或厅官方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省环境保护厅组织开展调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者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完成整改的,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命名为“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镇、村)”,有效期5年。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获得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应当持续深化生态文明建设,巩固提升创建成果,逐年更新档案资料。
第二十八条 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和定期复核。每五年对已命名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进行一次复核,复核合格的保留称号。抽查和复核中发现问题的地区,要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厅对其提出警告:
(一)因重大环境问题被中、省有关部门约谈、挂牌督办或实施区域限批等的;
(二)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
(三)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等生态环境考核任务未完成的。
第三十条 已命名的地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撤销其称号:
(一)连续两年环境保护责任考核不达标的;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的;
(三)行政区内自然保护区受到非法侵占,影响恶劣的;
(四)被省环境保护厅警告,且未能限期完成整改的;
(五)因生态环境问题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抽查和复核中要求限期整改,未能按时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三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厅建立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专家库。专家遴选采用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经省环境保护厅审核后纳入专家库。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适时更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建立相应的专家库。
第三十二条 参与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评审的工作人员和专家,在技术评估、考核验收、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必须坚持科学、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中、省各项廉政规定,自觉遵守相关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 前期已获得国家或陕西省生态市、县、镇、村命名的地区,可按照相应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指标修订建设规划或方案,规划或方案实施1年以上,且符合本规程第十四条第(二)、(三)条规定条件的,直接申请陕西省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考核验收。
第三十四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情况,如本规程需进行修改,由省环境保护厅报请省政府同意后适时进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9. 环境保护的四项指标是什么?
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四项约束性指标的总量控制目标
30.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什么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一个国家具有支撑国家生存发展的较为完整、不受威胁的生态系统,以及应对内外重大生态问题的能力。
生态安全是指生态系统的健康和完整情况。是人类在生产、生活和健康等方面不受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等影响的保障程度,包括饮用水与食物安全、空气质量与绿色环境等基本要素。健康的生态系统是稳定的和可持续的,在时间上能够维持它的组织结构和自治,以及保持对胁迫的恢复力。反之,不健康的生态系统,是功能不完全或不正常的生态系统,其安全状况则处于受威胁之中。
31. 生态立法的重要性?
2016年7月27日,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报告(《白皮书》)。该白皮书共分为4个部分,约1.7万字,全面总结了贵州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
据统计,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起诉生态环境犯罪案件3067件、4848人,立案查办相关职务犯罪910人,立案监督879件,发出并落实“补植复绿”检察建议3547件,补植树木591万余株,复绿63309亩。
《白皮书》分析了当前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涉案特点,并明确检察机关将不断强化主体责任,发挥诉讼功能的优势和检察建议的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和精准度;创新生态环境统筹协调机制,依托大数据建立网上生态环境保护协作机制,为生态环境提供专业司法保护。
这份《白皮书》的重要意义,不仅仅在于对贵州生态环境保护的检查工作进行了总结,更为重要的是,它是全国检察机关在生态保护方面所发布的第一部《白皮书》,它体现了贵州省对于“生态”二字的极度关注和重视。
生态立法开先河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在生态文明建设的框架内,建立具有强制力、权威性和高效率的规则体系,用法治来调整利益格局、规范行为秩序,是实现绿色化的重要保障。而贵州在通过立法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早就开了全国之先河,走在了全国的前面。
2007年,贵阳市组建全国首个环保法庭、环保审判庭,明确受理国家机关、环保组织乃至志愿者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2009年,《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出台,这是国内首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2011 年10 月,《贵州省赤水河流域保护条例》出台。该条例不仅为赤水河的治理提供了法律保障,更为贵州生态文明立法提供了经验。赤水河也因此成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改革之先“河”。
贵州用法治力量引领生态文明不止于一条河。
2014年5月17日,贵州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条例》,并于当年7月1日实施。作为贵州省生态文明建设的基本法,其中最引人瞩目的条款是:规定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转而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
《条例》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包括禁止开发区、集中连片优质耕地、公益林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及其他具有重要生态保护价值的区域。编制或者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应遵守生态保护红线。
《条例》的罚则,被认为是“史上最严”的:对禁止开发区域,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保护考核一票否决制;对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及第一责任人的绩效考核,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一票否决制度和第一责任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生态脆弱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取消地区生产总值考核,增加循环经济产业、清洁型产业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等新指标。实行单位第一责任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
这些内容,国家都没有专门的立法规定,贵州的大胆探索,为国家制定生态文明建设基本法律提供了借鉴。2014年6月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委批复《贵州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标志着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已先行一步。
环保问政
贵州是喀斯特地貌发育最典型的地区之一,特殊的地形地貌造就了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决定了贵州必须走主动保护生态环境的发展新路,建设有贵州特点的生态文明。
从山来看,贵州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山多,但是生态脆弱,陡坡多,土层薄,植被养护困难,蓄水保水能力不强,农民在山坡上耕种,往往造成水土流失,容易产生石漠化问题。现在全省49%的森林覆盖率是花了很大代价,经过长期努力才逐步实现的。从水来看,贵州地下暗河、地下溶洞较多,地表水、地下水相互连通,水体一旦被污染,治理难度很大,甚至是灾难性的。从空气来看,贵州地处云贵高原东北侧斜坡,全年风速以微风为主,空气流动性不大,自我净化能力弱,如果受到污染,很难在短期内恢复。从土壤来看,目前贵州农业最大的优势就是土壤没有遭到污染,富含锌、硒、锶等有益的微量元素,茶叶、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品质高,市场竞争力强,但如果土壤遭到污染,贵州的农业将丧失最大的竞争优势。
既要保护生态,又要加快发展,是贵州的必然选择。通过立法以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就是不二选择。
事实上,这种将生态保护当成发展红线的做法在贵州早已展开:2013年7月,贵阳市出台试行办法,将生态文明指标纳入全市政府部门、官员考核中,其中环保是否达标成为对干部工作评价、任免、奖惩及问责的重要依据。再往前两个月,5月30日,贵州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上,对同步小康原有内涵进行了丰富,增加环境质量指标,将大气环境质量和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引入指标体系。
从“GDP挂帅”到“环保问政”,再到“绿色政绩”,贵州在生态文明建设顶层设计上的自我调整、自我加压、步步紧逼,显然是为了不步前车后尘。
世界自然基金会淡水项目官员朱迪对目前世界一些地方的发展状态定性为“生态赤字”:人类每年消耗的可再生资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需要地球用一年半的时间再生和吸收,也就是说人类消耗着1.5个地球。如果不改变发展方式,一些生态系统在生物承载力被耗竭之前就会崩溃。
现实提供的佐证是,世界自然基金会和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在2012年底联合发布的《中国生态足迹报告2012》显示,目前中国80%的省份是“生态赤字”,“生态盈余”的只有西藏、云南等6个省。而这一数据,在发达国家要严峻得多。
没有环境保护带来的繁荣,是推迟执行的灾难。是污染了再治理,还是从发展之初就严守生态底线,贵州借鉴了世界,选择了后者。
突破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
2012年11月,全国首例公民个人作为原告的环境公益诉讼案在贵阳审结。
贵阳市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倾倒30吨化工废液至一污水沟,流入公共水域。该水域由志愿者蔡长海负责监管,环保法庭确认他有原告主体资格,判决被告罚金30万元。
宣判后,村民受到了启发:“再有谁敢污染,我们就去反映,不行就告到环保法庭。”
近年来,我国先后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了诸多跨时代、革命性的改革,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起诉条件,加之今年全国法院推行的立案登记制,真正做到案件依法立案、当立则立。
“但是,当初担心放开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条件导致“诉讼爆炸”,并没有发生,原告不积极、诉讼成本过高、执行困难等制约了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导致一些环保专业法庭面临环境公益案件数量不多的情况。”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孙潮说。
孙潮表示,新《环境保护法》下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实践中发挥作用不大的原因,并非环境公害行为得到彻底治理,而主要在于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纯公益行为,在诉讼取证难、成本高、耗时长的前提下,缺乏应有的诉讼激励机制。
“针对当前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的困境,贵州法院将大胆开展环境公益诉讼,探索建立公益诉讼由败诉被告承担诉讼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负担机制,探索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基金制度等一系列机制,走出一条具有贵州特色的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之路。”孙潮说。
到目前为止,贵州省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规有75件,初步形成了具有贵州特色的保护水、土壤、大气、森林、湿地等的绿色法规体系,并将进一步开展循环经济发展、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水资源保护、湿地保护、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立法,为贵州推进绿色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