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答案!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一、请求答案!经济法的案例分析
① 天运达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条件高于《公司法》规定。《公司法》第40条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② 天运达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39条规定:“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很明显甲不是出资最多股东。
③ 天运达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31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题中的天运达公司已经依法成立,所以适用于本条规定。
④ 天运达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不合法。
根据《公司法》第44条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很显然,同意增资的占表决权的58.3%,没有达到2/3,即66。7%。所以决议不能通过。
⑤ 天运达公司是否应替上海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应提上海分公司承担。
根据《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上海分公司根本就没有法人资格,所以要由天运达承担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 甲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中规定 本公司董事长的职权如下 1可以更换其懂事2可以聘任或解聘经理3任
公司章程的规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董事长对上述只有提议的权限
三、急 急求案例分析答案
1、唐某作为职务发明人应当享有署名权及获得奖励权
2、在未获得专利技术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签定的合同是有效。此时的活动应该认定为专有技术实施许可合同,发生纠纷,按实施的合同相关内容进行处理,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3、作价80万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成立300万元的公司,专有技术作价不应超过注册资本的20%。
4、该专利不丧失新颖性,不会宣布无效。因为丁公司采取了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专利是无效的,其违反了《专利法》相关规定。
5、丁公司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该专利,并生产的行为,构成侵权。
四、经济法案例分析 急 谢了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一般是以承诺的到达时间为合同的成立时间.但合同法同时也规定了,承诺做出的方式和内容要受到要约内容的限制, 即承诺做出的方式和具体内容和要约的内容一致,(国外把这叫做镜像原则.)而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的修改, 实质性的内容为合同涉及的标的,价格,数量,履行期限等等,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案例中,万顺公司对永业公司的要约中的履行期限做了修改,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应视为新的要约,这时合同是否成立应取决于永业公司的承诺行为,虽然承诺可以以默示的方式做出,或依据交易惯例不用做出.但双方洽谈内容起草好的合同文本里约定,双方在修改处加盖公章合同才能生效,这就对承诺做出方式做出了约束.因此,永业公司针对万顺公司的要约修改,在做出相应承诺时也应遵守前面的约定,否则视为没有做出承诺。所以,个人认为,合同并没有成立.
五、民法案例分析
1、先清偿赵某5000元,再清偿邓某5万元,剩余的7万5千元清偿王某。因为留置权最优先,在法定登记物上抵押权优先于质权。
2、有效,因为动产质权可以善意取得
3、股票质押无效,股票质押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4、母牛质押有效,从质押通知到达李某时生效
5、小牛所有权归郭某,但是郑某可以将其拍卖用来清偿其债务
6、可以,但是必须取得郭某同意
7、不合法,郭某有权要求其赔偿因此而给郭某造成的损害。
8、郭某有权提前清偿债务,收回标的物或者要求王某向第三人提存该车
9、可以
10、可以拍卖,抵押权人可以就这些部分的价金优先受偿,但是质权人不可优先受偿。
六、公司法 案例分析
1,年满16周岁能以自己的劳动作为主要收入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以该行为有效。
2,如果是在校学生则属于 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作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如果其父母要求退款是合法的。
3,由于售货员的疏忽大意,造成商场损失,虽然法律规定对于限制行为人有利的行为有效。但王嘉在这种情况下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商场要求撤销该行为是合法的。
4,明显是没有依据的,就算售货员没有权利出卖该物,也只能是对内产生效力,而不得对抗第三人,电脑属于动产,支付标价,货物交付及完毕。
5,这个问题我与楼上老兄有点异议,王嘉留下的3000元可以通过我们的交易习惯推定出来,王嘉怕商家再卖给其他的买家所以交给的定金, 动产以交付为完毕,王嘉只是缴纳了3000元的部分货款但是该公司并未将电脑交付给王嘉本人,所以我认为风险并未转移,被盗后的损失应当有该公司承担,并退还王嘉已缴的3000元钱或双方协商为其重新进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