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投人要控制公司的51%的股份?在金融法律合理?
一、什麽投人要控制公司的51%的股份?在金融法律合理?
51%是要控股,一般原则上合作的几方最好不要让一方独大,如果三方可以考虑任意两方加起来的股份达到51%以上的模式
二、股东有何权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以上规定可知,乙某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甲和丙的权利。法律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合性兼具资合性公司,人合性就是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相互信任、相互认可基础上组建公司。而乙私自转让股权的行为损害了其他股东的这一权利,违反了这一法律制度,当属无效。无效的结果自然回归到当初的甲乙丙三人股东公司。乙某的正确做法应当是首先就股权转让问题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只有其他股东不行使优先购买权才可以转让给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如果其他股东书面放弃优先购买权,则就不能再主张转让合同无效;如果转让人向受让人出示了公司关于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则受让人可以依法受让;如果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可以不经其他股东同意单方面转让股权,受让人可以受让该股权。
二、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问题。
深圳市张某在一次福利彩票抽奖中中了特等奖,扣除所得税获奖金400万元。他没有把中奖的事告知任何人,包括他的妻子。他想利用这笔钱投资,打算和赵某合资成立一个印刷公司,张某控股。但是他又不想做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张便找到了昔日小学同学李某,让李某代替他做公司名义上的股东,并让李某与赵某一起负责经营公司,张某并和李某签订了一个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明确,张某、李某与赵某三人对此也有一个书面说明,协议和说明中均表明张某是实际的股东,李某每次行使名义上的股东权利必须以张某的授权为准,不得违反、抵触张某的授权,否则张某有权解除协议。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效益连年翻番,公司规模越来越大。李某不但是公司名义上的股东而且还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俨然一个大老板的样子,李某也把自己当作了真正的大老板,于是开始利用自己的权力花天酒地、包养二奶、为自己购买高级住宅。这引起了赵某和张某的反感和警觉,决定撤销李某的职务。但李某以自己是合法登记的股东为由,对他们的决定不予理睬,继续把控公司、为所欲为。张某见李某至双方协议于不顾大有鸠占鹊巢之势,为了避免自己和公司进一步遭受损失,张某一纸诉状诉到法庭,要求确认自己实际的股东地位,并解除与李某的协议。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认定张某为某印刷公司的实际控股股东;李某为名义上的股东,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因李某违反了双方协议,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协议。
张某的官司虽然赢了,但是李某在诉讼期间利用自己的权力更加疯狂的挥霍公司的财产,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本案例是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关系问题。我国公司法上没有关于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规定,但是我国现实中这种现象还是相当的多的,这类纠纷也不在少数。我国司法实践中是认可隐名股东的存在的,因为它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并不侵害任何人的利益。但是如何规范这类行为,法律上还很欠缺明确规定。事实上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所谓合同关系,也就只能约束双方,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当然如果第三人知道那是例外。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就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权利义务双方有明确约定,而且同时与另一股东赵某也有明确说明或者叫告知。而李某由于权力过大、诱惑太多以致偏离了自己的位置,做出了损害公司利益和张某实际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希望引以为鉴。建议在协议约束名义股东权力同时,也不要让名义股东参与公司经营行为,否则后患无穷。另外,一个好的公司管理制度也是防止此类事件发生的重要保障。只有权力的相互牵制才可以避免公司失控、出现动荡。
三、股票实控人发生改变对股票好吗
分情况来看。变更后的实控人如果资源背景有优势,那么对股票是利好,短期会有炒作。也有一些上市公司,实控人是说变就变的,但一直也经营不好企业的状况。也有一些实控人变更之后企业经营没做好,上市公司利润下滑的,比如上海家化这种,当然这已是长期效果了。
四、4M变更是什么?
简单来说:Man、Machine、Method、 Material 简称4M
人员、机器、方法、材料
4M变更顾名思义,当以上这4种要素发生了变更。
由于这四项要素的异常变更在生产过程中会对品质带来一定影响。因此需要对此四项进行重点管理。
4M是生产过程中最基本的要素,如果这四个要素是稳定的,那么最终生产出来的产品也是恒定的。但这只是一个理想的状态,现实中,人员、机器、材料、方法经常在变化,4M变更管理就是通过控制这些变化,使结果在允许的范围内变动。
国企很少有这样的4M变更管理,但是外企工厂是很常见的。
百度其他答案如下:
1、目的:
对环境关联物质的变更因素进行管理和控制,确保变更后的产品符合客户需求
2、范围:
本公司环境管理(含品质责任人)人员的变更,机器设备的变更,工艺流程或操作规范的变更,材料(含包装材料)的变更均属之
3、职责:
3.1 环境推行委员会:负责对变更事项最终确认并监督、稽核变更后的有效性及影响
3.2 环境管理代表:负责对变更事项的评估,并负责将变更事项提请环境推行委员会召开会议同时报告总经理
3.3 采购部:材料变更的申请
3.4 工程部:机器设备及工艺流程或操作规范变更的申请
3.5 品管部:负责对变更事项进行管理及对变更的有效性进行跟踪及变更后新版文件的发行
3.6 生产部:负责对机器设备变更,工艺流程或操作规范变更,材料(含包装材料)变更的执行及变更后的管制
4、定义:无
5、程序:
5.1 流程图:
5.2 流程说明
文件名称 “4M”变更管理控制程序 页 码 2/3
文件编号 版 本 A 生效日期
5.2.1 品质责任人变更流程
5.2.1.1 环境推行委员会中主管品质事务的责任人出现变更后,品管部应及时修订环境推行委员会组织图中的责任人,并填写中的品质责任者变更内容。 5.2.1.2 变更后的环境推行委员会组织图经厂长确认,并经环境管理委员会确认后予以发布,确认后的内容由品管部文控修正文件后更新相关文件,经登记后发出新版文件,收回旧版。 5.2.2 机器设备的变更 5.2.2.1 机器设备的变更由工程部门提出,工程部须提出申请变更提案,并向环境推行委员会说明 5.2.2.2 品管部确认工程部提出的变更提案,若变更提案成立,则提交厂长确认。若变更提案不充分,则退回给申请者。由申请者修改提案后再次提案,若再次不能通过,则此提案暂时搁置,至申请者完善提案再次申请时止。 5.2.2.3 厂长确认提案通过后,召开环境管理会议,并提交提案讨论。讨论通过于新机器设备购置后则修改版本,发行新的文件。若讨论不能通过则退回厂长处理。 5.2.3 工艺流程或操作规范的变更 5.2.3.1 由申请者(包含所有提出者)提出申请变更提案 5.2.3.2 流程同5.2.2 5.2.4 材料(含包装材料)的变更 5.2.4.1 材料(含包装材料)的变更可由供应商提出、本公司采购提出、客户指定供应商等 5.2.4.2 流程同5.2.2 5.2.4.3 供应商提出变更申请,其变更方式管理依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