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是总公司全资控股的法人股独资公司,
一、我们公司是总公司全资控股的法人股独资公司,
1、你公司(称XXX公司)与别人(可称另一股东)成立一家新公司,那么这个新公司要到工商局去办设立登记时,需要新公司 的股东会决议;
2、这个股东会决议一般要这样写:XXX公司股东会XX年第一届会议决议,一是出席会议的时间、地点、人员,二是决议内容:经研究决定:1、股东AXXX公司出资多少,占注册资金XX%,股东B(就是另一个股东)出资多少,占注册资金XX%;2、XX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3、公司管理人员任职----等等
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
有限公司股东人数2人是完全可以的,现在还有一人有限公司,就是股东1个人也是可以的。
三、公司创始人遇难,他的股份谁来继承呢
他的股份也是按照继承法作为遗产被继承。继承人可以继续保留股份,作为投资,若是控股股东,也以参加公司管理经营,不想继续投资,也可转让给他人,继承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第二顺序、第三顺序等等,若无继承人,收归国有。
如果是股份公司,他作为创始人,可能是控股股东,且是公司重要高管。那一方面他的股份像遗产一样被继承,另一方面,控股股东若无法派出管理人员,公司股东大会可以选取其他人管理。总之,股份是一种财产,管理者是给股东们打工的。虽然很多小公司,起初,股东和管理人员是一个人。
四、公司持股比例67%公司的权利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投资双方各占50%,且未明确由谁绝对控股的企业,若其中一方为国有或集体的,一律按公有绝对控股经济处理;若投资双方分别为国有、集体的,则按国有绝对控股处理。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由于公司股权高度集中,存在绝对控股股东时,此时大股东的监督成本具有规模效应,该股东就会责无旁贷地担当起监督者的重任。虽然绝对控股模式使得控股股东更换公司管理层轻而易举,但由于让股东认识到自己所作的任命是错误的,或确认自己的代理人确有经营失误的成本比较高,从这个意义上说,股权的高度集中也不利于经理的更换。另外,单一大股东对其直接代理人还会产生“过度监督”现象。对经理的过度监督,导致的负面结果是可能抑制经理人员的创造性。
在绝对控股模式下,其他中小股东实际上丧失了投票权,无力监督也无心监督。这种情况下,大股东往往会诱生出机会主义行为,如绝对控股的母公司把上市公司当作提款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上市公司等。大股东对私人收益的追逐将会直接降低公司价值,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大股东可能以牺牲企业利益为代价为自身攫取更多利益。
五、法人有权变卖公司股份吗?
有权!
法人就是公司。
法定代表人不经股东同意无权。总经理、董事长等是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