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陕西省惠农补贴政策?(陕西省就业补贴领取流程?)
2021年陕西省惠农补贴政策?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内容合并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核算,西安市农村每亩耕地补贴标准分别为73元。
二、农机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同一个购机者年度内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标准参照《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煤替代补助(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煤改气补贴
(1)对实施煤改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和支付天气然工程安装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
(2)对于实施改造煤改气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采暖期天然气购气缴费凭证,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用户,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用气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根据实际使用量补贴。
2、煤改电补贴
(1)对实施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2)对于购置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每度电0.25元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3、洁净煤替代补助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
四、扶贫政策补贴
1、雨露计划补助标准
①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标准是实行一年一次性补助办法,在校一、二年级均可享受,每生补助杂费1500元,生活费1500元。
②扶贫移民搬迁及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标准是培训1-3个月,每生平均补助1000元。
2、大学生直补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每生补贴12000元,分四年补贴,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第四年2000元。
3、产业直补(主要是在册贫困人口、贫困户)
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4、移民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社区楼房安置每户补12.2万元;社区平房安置每户补7.4万元;集中安置每户补6万元。
5、整村推进产业扶贫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开发到户补助资金,每户发展传统种养殖业最高不超过5000;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能源惠农政策
对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按照1200-2000元进行财政补贴;每个区县年建设2-3个市级沼气示范村,每村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10处,财政补助12-20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10个沼气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
六、畜牧惠农补贴
西安市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该策不具备连续性);西安市所有能繁母牛,政府按照每头每年40元的补助标准。
七、农机报废补贴
根据拖拉机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至1.1万元不等;根据联合收割机收割行数的不同补贴额从3000元至1.8万元不等。手扶拖拉机:500-800元;轮式拖拉机:1000-1.1万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5000-1.6万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5000-1.8万元。
八、宅基地永久退出补贴
西安市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农村人,每亩宅基地(含建筑物)补助22万-25万。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第一年600元、第三年400元。
十、休闲农业发展补贴
农家乐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5000元;民宿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1万元。对集中连片新建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大田果业生产基地,第一年每亩奖励600元的架材和种苗费用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每亩均奖励200元的管护费用补助。
陕西省就业补贴领取流程?
(一)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xahrss.xa.gov.cn/),选择“网上服务”点击“进入大厅”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咸阳怎么申请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2021年陕西省惠农补贴政策?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内容合并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核算,西安市农村每亩耕地补贴标准分别为73元。
二、农机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同一个购机者年度内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标准参照《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煤替代补助(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煤改气补贴
(1)对实施煤改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和支付天气然工程安装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
(2)对于实施改造煤改气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采暖期天然气购气缴费凭证,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用户,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用气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根据实际使用量补贴。
2、煤改电补贴
(1)对实施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2)对于购置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每度电0.25元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3、洁净煤替代补助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
四、扶贫政策补贴
1、雨露计划补助标准
①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标准是实行一年一次性补助办法,在校一、二年级均可享受,每生补助杂费1500元,生活费1500元。
②扶贫移民搬迁及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标准是培训1-3个月,每生平均补助1000元。
2、大学生直补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每生补贴12000元,分四年补贴,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第四年2000元。
3、产业直补(主要是在册贫困人口、贫困户)
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4、移民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社区楼房安置每户补12.2万元;社区平房安置每户补7.4万元;集中安置每户补6万元。
5、整村推进产业扶贫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开发到户补助资金,每户发展传统种养殖业最高不超过5000;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能源惠农政策
对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按照1200-2000元进行财政补贴;每个区县年建设2-3个市级沼气示范村,每村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10处,财政补助12-20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10个沼气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
六、畜牧惠农补贴
西安市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该策不具备连续性);西安市所有能繁母牛,政府按照每头每年40元的补助标准。
七、农机报废补贴
根据拖拉机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至1.1万元不等;根据联合收割机收割行数的不同补贴额从3000元至1.8万元不等。手扶拖拉机:500-800元;轮式拖拉机:1000-1.1万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5000-1.6万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5000-1.8万元。
八、宅基地永久退出补贴
西安市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农村人,每亩宅基地(含建筑物)补助22万-25万。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第一年600元、第三年400元。
十、休闲农业发展补贴
农家乐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5000元;民宿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1万元。对集中连片新建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大田果业生产基地,第一年每亩奖励600元的架材和种苗费用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每亩均奖励200元的管护费用补助。
陕西省粮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植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市农发〔2023〕56号)要求,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临潼区2023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你们,请各街办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街办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调查统计,及时将补贴数据信息录入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确保补贴资金按期发放到户。
陕西省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1. 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保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
3. 公示无异议后,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社保卡。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支出。
陕西省粮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植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市农发〔2023〕56号)要求,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临潼区2023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你们,请各街办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街办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调查统计,及时将补贴数据信息录入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确保补贴资金按期发放到户。
2021年陕西省惠农补贴政策?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内容合并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核算,西安市农村每亩耕地补贴标准分别为73元。
二、农机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同一个购机者年度内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标准参照《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煤替代补助(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煤改气补贴
(1)对实施煤改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和支付天气然工程安装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
(2)对于实施改造煤改气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采暖期天然气购气缴费凭证,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用户,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用气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根据实际使用量补贴。
2、煤改电补贴
(1)对实施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2)对于购置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每度电0.25元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3、洁净煤替代补助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
四、扶贫政策补贴
1、雨露计划补助标准
①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标准是实行一年一次性补助办法,在校一、二年级均可享受,每生补助杂费1500元,生活费1500元。
②扶贫移民搬迁及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标准是培训1-3个月,每生平均补助1000元。
2、大学生直补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每生补贴12000元,分四年补贴,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第四年2000元。
3、产业直补(主要是在册贫困人口、贫困户)
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4、移民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社区楼房安置每户补12.2万元;社区平房安置每户补7.4万元;集中安置每户补6万元。
5、整村推进产业扶贫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开发到户补助资金,每户发展传统种养殖业最高不超过5000;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能源惠农政策
对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按照1200-2000元进行财政补贴;每个区县年建设2-3个市级沼气示范村,每村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10处,财政补助12-20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10个沼气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
六、畜牧惠农补贴
西安市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该策不具备连续性);西安市所有能繁母牛,政府按照每头每年40元的补助标准。
七、农机报废补贴
根据拖拉机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至1.1万元不等;根据联合收割机收割行数的不同补贴额从3000元至1.8万元不等。手扶拖拉机:500-800元;轮式拖拉机:1000-1.1万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5000-1.6万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5000-1.8万元。
八、宅基地永久退出补贴
西安市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农村人,每亩宅基地(含建筑物)补助22万-25万。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第一年600元、第三年400元。
十、休闲农业发展补贴
农家乐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5000元;民宿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1万元。对集中连片新建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大田果业生产基地,第一年每亩奖励600元的架材和种苗费用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每亩均奖励200元的管护费用补助。
陕西农机补贴领取程序?
第一步自主购机
1.购机者可登录省级补贴信息公元专栏查询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产品等信息。陕西省农机化信息网网址www.sxni.cn 2.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议价购买纳入补贴的农机产品。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 3.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步申请补贴
1.购机者应先携带购机发票到补贴大厅窗口登记购机日期。2.在接到补贴通知后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购机发票、产销企业承诺书、所购机具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3.县级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申请已受理”,登陆补贴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4.购买需牌证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农机监理部门免费挂牌,在发票上盖“牌证已受理”印章,并携带《拖拉机和联台收割机登记证书)然后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登口申请补贴。
第三步核实公示
1.补贴对象持资金申请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已办理牌证的机具或县上已核实验货的机具,免于核实,只需递交确认告知书和发票复印件)2.街镇农机部门按照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当期拟补贴信息汇总公示。3.公示无异议生成补贴发放明细表。经镇街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镇街农机部门报县级农机部门。
资金兑付
1.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2.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每季度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
陕西省直公积金能在网上提取吗?
法律分析:陕西省公积金可以网上提取,在审批同意支取后,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由财会部柜台办理提取账务处理,并通过人民银行网上小额支付系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一、提取程序 提取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省中心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申请材料当日无法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陕西省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1. 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保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
3. 公示无异议后,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社保卡。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支出。
陕西大学生补贴网上申领流程?
陕西大学生生活补贴申请流程
1.
集中申请。各高校应积极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集中收集汇总申报表
2.
初审公示。各高校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3.
复审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汇总移交市中心
4.
资金拨付。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
陕西省就业补贴领取流程?
(一)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xahrss.xa.gov.cn/),选择“网上服务”点击“进入大厅”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省直公积金能在网上提取吗?
法律分析:陕西省公积金可以网上提取,在审批同意支取后,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由财会部柜台办理提取账务处理,并通过人民银行网上小额支付系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一、提取程序 提取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省中心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申请材料当日无法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陕西省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1. 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保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
3. 公示无异议后,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社保卡。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支出。
陕西省粮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植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市农发〔2023〕56号)要求,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临潼区2023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你们,请各街办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街办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调查统计,及时将补贴数据信息录入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确保补贴资金按期发放到户。
陕西省直公积金能在网上提取吗?
法律分析:陕西省公积金可以网上提取,在审批同意支取后,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由财会部柜台办理提取账务处理,并通过人民银行网上小额支付系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一、提取程序 提取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省中心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申请材料当日无法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陕西咸阳怎么申请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陕西省直公积金能在网上提取吗?
法律分析:陕西省公积金可以网上提取,在审批同意支取后,将《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交由财会部柜台办理提取账务处理,并通过人民银行网上小额支付系统将提取资金划转至缴存单位,由缴存单位代收代付给职工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法律依据:《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一、提取程序 提取程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省中心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申请材料当日无法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按照规定办理提取手续。
陕西就业补贴网上申请流程?
(一)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选择“网上服务”点击“进入大厅”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省就业补贴领取流程?
(一)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xahrss.xa.gov.cn/),选择“网上服务”点击“进入大厅”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大学生补贴网上申领流程?
陕西大学生生活补贴申请流程
1.
集中申请。各高校应积极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集中收集汇总申报表
2.
初审公示。各高校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3.
复审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汇总移交市中心
4.
资金拨付。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
陕西农机补贴领取程序?
第一步自主购机
1.购机者可登录省级补贴信息公元专栏查询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产品等信息。陕西省农机化信息网网址www.sxni.cn 2.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议价购买纳入补贴的农机产品。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 3.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步申请补贴
1.购机者应先携带购机发票到补贴大厅窗口登记购机日期。2.在接到补贴通知后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购机发票、产销企业承诺书、所购机具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3.县级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申请已受理”,登陆补贴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4.购买需牌证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农机监理部门免费挂牌,在发票上盖“牌证已受理”印章,并携带《拖拉机和联台收割机登记证书)然后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登口申请补贴。
第三步核实公示
1.补贴对象持资金申请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已办理牌证的机具或县上已核实验货的机具,免于核实,只需递交确认告知书和发票复印件)2.街镇农机部门按照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当期拟补贴信息汇总公示。3.公示无异议生成补贴发放明细表。经镇街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镇街农机部门报县级农机部门。
资金兑付
1.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2.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每季度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
陕西大学生补贴网上申领流程?
陕西大学生生活补贴申请流程
1.
集中申请。各高校应积极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集中收集汇总申报表
2.
初审公示。各高校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3.
复审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汇总移交市中心
4.
资金拨付。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
陕西就业补贴网上申请流程?
(一)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选择“网上服务”点击“进入大厅”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省粮补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调动种植农民积极性,稳定农民预期,合理保障农民种粮收益,中央财政向实际种粮农民发放一次性农资补贴,支持春耕生产。根据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发放2023年种粮一次性补贴的通知》(市农发〔2023〕56号)要求,结合我区粮食生产实际,制定了《西安市临潼区2023年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实施方案》,现随文印发你们,请各街办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街办接到通知后立即开展调查统计,及时将补贴数据信息录入到财政惠民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系统,确保补贴资金按期发放到户。
陕西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陕西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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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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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咸阳怎么申请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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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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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陕西咸阳怎么申请创业补贴?
符合条件人员应在其创业实体登记注册后7至12个月期间,向创业所在地县级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创业补贴,提供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材料。经人社部门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支付到申请者本人个人银行账户。
陕西省技能提升补贴申请流程?
1. 携带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保卡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
2. 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申请材料,核实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及时办理退件。
3. 公示无异议后,将技能提升补贴发放至社保卡。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支出。
陕西省财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明确部门职责,保障财政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专项资金运行机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一定阶段内,为实现国民经济发展目标,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分为三类:经济发展类,主要包括基本建设资金、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资金、区域发展资金、重大科技创新资金、旅游服务业资金等;社会事业发展类,主要包括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民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农林水、气象、扶贫、环境资源保护与利用等资金;公共事务类,主要包括工商管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统计普查、人才引进和培训、公检法司及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等资金。
第四条 中央财政补助的专项资金以及省本级依法征收的各类基金、专项收入安排的支出,一并纳入本办法管理。国务院及国家部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应实行项目管理。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定、提出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属基本建设的,按基本建设有关程序办理。财政部门参与审定项目和资金计划,负责专项资金筹集,对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下达预算,审核拨款,对资金实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发展原则。专项资金的设立和调整要符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速度、结构和效益的统一。
(二)量力而行原则。专项资金的安排,既要综合考虑各项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又要结合财力可能,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优先安排最急需的项目。
(三)公正透明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项目确定和资金分配要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专项资金项目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有的要按照规定实行专家评审,建立科学决策机制和竞争机制。
(四)依法监管原则。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要充分体现依法行政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的管理程序和方法运作,确保专款专用。
(五)绩效考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制订专项资金绩效考评的量化指标体系,加强专项资金的追踪问效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专项资金设立和调整
第七条 专项资金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公共财政要求,有明确的政策依据、具体用途、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和起止时间。
第八条 专项资金设立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财政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报省政府研究确定。其中建设类专项资金综合平衡时应征询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专项资金。
第九条 财政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阶段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对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用途和使用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对同一使用方向的专项资金要进行归并整合,统筹安排。对专项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或执行到规定期限的专项资金,及时提出调整意见。专项资金的调整意见报省政府审定。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年度财力状况,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初步安排意见。专项资金预算原则上都应明确到项目,暂不能编制到项目的,根据预算控制数按项目类别编报。专项资金预算报经省政府审定后,纳入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
第十一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在30日内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控制指标。对编报部门预算时暂不能明确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一般应在业务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已经明确到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一般应在收到预算指标文件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到有关部门、地区和项目实施单位;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财政部门应在项目计划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预算。
第十二条 省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年终无特殊原因仍未确定项目计划的,相关专项资金不得结转,由财政部门报经省政府同意后调整用于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一经批复,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如确需变更、终止、撤销实施项目或调整预算的,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财政部门审定。涉及重大项目预算调整的,需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和目标,结合行业发展重点,编制专项资金项目总体规划,并依据规划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9月底前征集下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需要公开征集的,应向社会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实行项目管理标准文本制度。
第十五条 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要在每年12月底前初审完毕,排序列入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项目储备制度,实行项目滚动管理。
第十六条 编入部门预算已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部门预算批复后,由项目单位组织实施。未明确到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项目库项目排序和专家评审意见,在财政部门批复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指标2个月内提出具体项目安排计划,其中涉及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重大项目及资金安排意见应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对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使用的同类专项资金,一般应在批复控制指标3个月内,由财政部门或项目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或项目计划,报分管省长或省政府审定。
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需要明确具体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一般应在收到中央预算文件后2个月内确定项目计划。
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具体项目计划的,有关部门要向省政府书面说明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库中拟安排的重点项目实行评审制度,项目评审由业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必须坚持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八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计划,落实配套资金,执行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招投标和监理制度,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九条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在收到财政部门预算文件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进度提出项目资金用款计划。
财政部门对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在7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安排用于个人和家庭的补助,一般应委托金融机构以“一卡通”或“一折通”等支付方式,直接发放到受益对象手中。对补助对象明确、用途单一的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的支付方式,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拨付效率,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根据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制订具体项目实施计划,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指导和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金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项目实施单位依法做好本单位项目资金账务记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制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编制决算、报送报表。对要求单独记账、专户管理的项目资金,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负责,做到专户储存、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和具体用途的不同,分别采取无偿补助、财政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等使用方式,并依据项目资金使用方式的不同按照相应的财务管理制度进行具体核算。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其他专项支出;对项目当年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需推迟到下年度执行而形成的结余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自行改变资金用途。
对无特殊原因连续结转两年以上未安排使用的专项资金,业务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可调整用于其他项目。
基本建设项目和各项政府性基金项目年度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实施内容、项目功能、资金管理效率、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考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的管理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业务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分级实施。
第二十九条 绩效评价的方法、指标体系、标准值、考核工作程序等,由财政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另行研究制订。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今后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资金使用效果好的,可以继续支持或加大支持。资金使用效果差的,要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减少支持或不予支持。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专项资金财务监督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程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业务主管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掌握项目进度,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投资主管部门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财政和有资金分配权的部门是否按规定分配专项资金以及履行财政资金监督职责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业务主管部门是否按规定实施全过程监督以及项目实施单位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接受社会监督。对监督反映的问题,审计部门、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实查处。
第三十五条 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部门外,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所指专项资金中,属于救灾、应对突发性事件等不宜实行项目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订或修订各分类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
陕西农机补贴领取程序?
第一步自主购机
1.购机者可登录省级补贴信息公元专栏查询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产品等信息。陕西省农机化信息网网址www.sxni.cn 2.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议价购买纳入补贴的农机产品。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 3.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步申请补贴
1.购机者应先携带购机发票到补贴大厅窗口登记购机日期。2.在接到补贴通知后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购机发票、产销企业承诺书、所购机具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3.县级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申请已受理”,登陆补贴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4.购买需牌证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农机监理部门免费挂牌,在发票上盖“牌证已受理”印章,并携带《拖拉机和联台收割机登记证书)然后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登口申请补贴。
第三步核实公示
1.补贴对象持资金申请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已办理牌证的机具或县上已核实验货的机具,免于核实,只需递交确认告知书和发票复印件)2.街镇农机部门按照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当期拟补贴信息汇总公示。3.公示无异议生成补贴发放明细表。经镇街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镇街农机部门报县级农机部门。
资金兑付
1.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2.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每季度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
2021年陕西省惠农补贴政策?
一、农业支持保护补贴
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良种补贴三项补贴内容合并称为“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面积、补贴资金总量以及补贴系数核算,西安市农村每亩耕地补贴标准分别为73元。
二、农机购置补贴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个人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即2台主机和6台作业机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年度内可申请补贴机具台数原则上不超过6台套(即6台主机和18台作业机具),同一个购机者年度内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补贴额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原则上测算比例不超过30%,具体标准参照《陕西省2018-2020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
三、煤改气、煤改电和清洁煤替代补助(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
1、煤改气补贴
(1)对实施煤改燃气壁挂炉采暖改造的居民用户购买燃气壁挂炉和支付天气然工程安装费,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
(2)对于实施改造煤改气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采暖期天然气购气缴费凭证,按照1元/立方米的标准一次性补贴用户,每户最高补贴1000元,用气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根据实际使用量补贴。
2、煤改电补贴
(1)对实施居民家庭煤改电采暖改造的用户,购买电取暖设备费用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 补贴比例为费用总额60%,每户最高补贴3000元,不足部分由居民自行承担。单个采暖产品购置价低于100元的不予补贴。
(2)对于购置电采暖设备并签订煤改洁合约(协议)承诺书的城乡居民,在首个供暖季结束后,依据供暖期电费缴费凭证按照每度电0.25元一次性给予财政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安装了峰谷分时计量表的居民同时享受峰谷电价补贴。
3、洁净煤替代补助
对不具备“煤改气”“煤改电”条件,且未享受农村居民高效清洁炉具补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使用洁净煤替代劣质煤采暖的,每户每年补助300元。
四、扶贫政策补贴
1、雨露计划补助标准
①贫困两后生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标准是实行一年一次性补助办法,在校一、二年级均可享受,每生补助杂费1500元,生活费1500元。
②扶贫移民搬迁及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创业培训的标准是培训1-3个月,每生平均补助1000元。
2、大学生直补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大学生,每生补贴12000元,分四年补贴,第一年5000元,第二年3000元,第三年2000元,第四年2000元。
3、产业直补(主要是在册贫困人口、贫困户)
发展传统种养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元,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0元。
4、移民搬迁资金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社区楼房安置每户补12.2万元;社区平房安置每户补7.4万元;集中安置每户补6万元。
5、整村推进产业扶贫补助标准(在册贫困户)
财政扶贫资金用于产业开发到户补助资金,每户发展传统种养殖业最高不超过5000;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和小型农副产品加工业,每户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五、能源惠农政策
对农村户用沼气池建设每户按照1200-2000元进行财政补贴;每个区县年建设2-3个市级沼气示范村,每村财政补助资金3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养殖场沼气工程10处,财政补助12-20万元;全西安市年建设10个沼气服务站,每个服务站市级财政补助1万元。
六、畜牧惠农补贴
西安市所有饲养能繁母猪的场(户),每头能繁母猪补贴100元(该策不具备连续性);西安市所有能繁母牛,政府按照每头每年40元的补助标准。
七、农机报废补贴
根据拖拉机马力段的不同补贴额从500元至1.1万元不等;根据联合收割机收割行数的不同补贴额从3000元至1.8万元不等。手扶拖拉机:500-800元;轮式拖拉机:1000-1.1万元;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5000-1.6万元;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5000-1.8万元。
八、宅基地永久退出补贴
西安市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农村人,每亩宅基地(含建筑物)补助22万-25万。
九、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第一年8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
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第一年600元、第三年400元。
十、休闲农业发展补贴
农家乐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5000元;民宿示范户商户每户奖励1万元。对集中连片新建面积达到30亩(含30亩)以上的大田果业生产基地,第一年每亩奖励600元的架材和种苗费用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每亩均奖励200元的管护费用补助。
陕西就业补贴网上申请流程?
(一)申报流程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选择“网上服务”点击“进入大厅”进行申报,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的影印件。
(二)审批流程
各区县、各开发区人社部门负责各自辖区就业补贴的审批工作,按月将审核结果(含电子版)报市就业服务中心,由市就业服务中心统一核拨资金。
(三)所需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影印件;
2.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影印件;
3.身份证正反面影印件;
4.毕业证影印件;
5.劳动合同首尾页影印件。
陕西农机补贴领取程序?
第一步自主购机
1.购机者可登录省级补贴信息公元专栏查询补贴机具、补贴标准、补贴产品等信息。陕西省农机化信息网网址www.sxni.cn 2.购机者自主选择产销企业、议价购买纳入补贴的农机产品。产销企业须向购机者出具全额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售后服务凭证、产品合格证书及承诺书。 3.产销企业对销售补贴产品及发票的真实性负责,购机者应对自主购机行为和购买机具的真实性负责,双方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步申请补贴
1.购机者应先携带购机发票到补贴大厅窗口登记购机日期。2.在接到补贴通知后购机者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和惠农补贴“一卡通”、购机发票、产销企业承诺书、所购机具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窗口申请补贴。3.县级农机部门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在购机发票上加盖“申请已受理”,登陆补贴系统录入购机信息,打印《陕西省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申请表》,申请表1份留存,1份交购机者。4.购买需牌证管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具,购机者应先到农机监理部门免费挂牌,在发票上盖“牌证已受理”印章,并携带《拖拉机和联台收割机登记证书)然后到县农机购置补贴办理登口申请补贴。
第三步核实公示
1.补贴对象持资金申请表、发票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经营组织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二代身份证原件、资金申请表、购机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到街镇农机管理部门申请核实(已办理牌证的机具或县上已核实验货的机具,免于核实,只需递交确认告知书和发票复印件)2.街镇农机部门按照全省农机购置补贴额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对补贴机具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将当期拟补贴信息汇总公示。3.公示无异议生成补贴发放明细表。经镇街财政部门审核后,由镇街农机部门报县级农机部门。
资金兑付
1.县级农机部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核实,确认无误后,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结算申请报告及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2.县级财政部门确认无误后,每季度将补贴发放汇总明细表导入惠农补贴“一卡通”兑付系统,并兑付资金
陕西大学生补贴网上申领流程?
陕西大学生生活补贴申请流程
1.
集中申请。各高校应积极宣传,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求职创业补贴,并集中收集汇总申报表
2.
初审公示。各高校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学校官网进行公示
3.
复审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将补贴发放人员名单汇总移交市中心
4.
资金拨付。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人才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