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产业发展规划(2021年中国粮食总产量多少吨?)
1. 2021年中国粮食总产量多少吨?
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生产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粮食总产量连上新台阶,这为中国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供给保障。中国一直是全球粮食主要生产国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粮食播种面积为1.18亿公顷,较2020年增加了863千公顷;产量为6.83亿吨 ,较2020年增加了1336万吨,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连续十年产量破6亿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粮食物流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
其中夏收粮播种面积为26437.9千公顷,同比增长1.0%;产量为14595.7万吨,同比增长2.2%;秋收粮播种面积为86459.5千公顷,同比增长0.7%;产量为50887.8万吨,同比增长1.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2021年播种面积来看,谷物播种为100177.4千公顷,占粮食总面积的85.2%,比2020年增加2213千公顷,谷物中稻谷播种面积为29921.2千公顷,小麦播种面积为23568.4千公顷,玉米播种面积为43324.1千公顷。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产量来看,2021年中国谷物产量63276.1万吨,比2020年增加1602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92.7%,谷物细分类别中,稻谷产量为21284.3万吨,小麦产量为13694.6万吨,玉米产量为27255.2 万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随着中国农业科学化及机械化的提升,中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扩大,由2012年的5353.1公斤/公顷增加至2021年的5805.0公斤/公顷,十年间增加了451.9公斤/公顷;其中稻谷单位面积产量达7113.4公斤/公顷,玉米单位面积产量为6291公斤/公顷。
黑龙江、河南、山东三大粮食主产地2021年粮食种植面积均超8000千公顷,产量均在5000万吨以上,其中黑龙江省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4551.3千公顷、7867.7万吨;河南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0772.3千公顷、6544.2万吨,主要受洪灾影响,河南省粮食产量较2020年同比下降4%。山东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8355.1千公顷、5500.7万吨。
2021年中国各省市粮食播种面积及产2021年全国共有15个省市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超过平均值,分别为上海、新疆、辽宁、吉林、江苏、天津、山东、湖南、北京、浙江、河南、福建、河北、湖北、江西;其中上海市居全国首位,单位面积产量达8004.7公斤/公顷;其次新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7318.9公斤/公顷,是中国最大的棉花种植地。
2. 关于保护粮食的法律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3. 粮食储备库怎么建设?
1.做好粮食储备库建设前期工作,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可研等材料,通过当地发改委(粮食局)逐级上报。
2.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列入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计划盘子。
3.由国家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补助文件。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发改委工作人员。
4. 粮食储备库怎么建设?
1.做好粮食储备库建设前期工作,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可研等材料,通过当地发改委(粮食局)逐级上报。
2.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列入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计划盘子。
3.由国家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补助文件。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发改委工作人员。
5. 2021年中国粮食总产量多少吨?
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生产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粮食总产量连上新台阶,这为中国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供给保障。中国一直是全球粮食主要生产国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粮食播种面积为1.18亿公顷,较2020年增加了863千公顷;产量为6.83亿吨 ,较2020年增加了1336万吨,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连续十年产量破6亿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粮食物流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
其中夏收粮播种面积为26437.9千公顷,同比增长1.0%;产量为14595.7万吨,同比增长2.2%;秋收粮播种面积为86459.5千公顷,同比增长0.7%;产量为50887.8万吨,同比增长1.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2021年播种面积来看,谷物播种为100177.4千公顷,占粮食总面积的85.2%,比2020年增加2213千公顷,谷物中稻谷播种面积为29921.2千公顷,小麦播种面积为23568.4千公顷,玉米播种面积为43324.1千公顷。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产量来看,2021年中国谷物产量63276.1万吨,比2020年增加1602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92.7%,谷物细分类别中,稻谷产量为21284.3万吨,小麦产量为13694.6万吨,玉米产量为27255.2 万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随着中国农业科学化及机械化的提升,中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扩大,由2012年的5353.1公斤/公顷增加至2021年的5805.0公斤/公顷,十年间增加了451.9公斤/公顷;其中稻谷单位面积产量达7113.4公斤/公顷,玉米单位面积产量为6291公斤/公顷。
黑龙江、河南、山东三大粮食主产地2021年粮食种植面积均超8000千公顷,产量均在5000万吨以上,其中黑龙江省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4551.3千公顷、7867.7万吨;河南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0772.3千公顷、6544.2万吨,主要受洪灾影响,河南省粮食产量较2020年同比下降4%。山东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8355.1千公顷、5500.7万吨。
2021年中国各省市粮食播种面积及产2021年全国共有15个省市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超过平均值,分别为上海、新疆、辽宁、吉林、江苏、天津、山东、湖南、北京、浙江、河南、福建、河北、湖北、江西;其中上海市居全国首位,单位面积产量达8004.7公斤/公顷;其次新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7318.9公斤/公顷,是中国最大的棉花种植地。
6. 关于保护粮食的法律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7. 8亩地可以规划多大地方放粮食?
8亩地可以规划4千平方左右放粮食,其余是路况。
8. 关于保护粮食的法律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9. 2021年中国粮食总产量多少吨?
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生产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粮食总产量连上新台阶,这为中国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供给保障。中国一直是全球粮食主要生产国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粮食播种面积为1.18亿公顷,较2020年增加了863千公顷;产量为6.83亿吨 ,较2020年增加了1336万吨,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连续十年产量破6亿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粮食物流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
其中夏收粮播种面积为26437.9千公顷,同比增长1.0%;产量为14595.7万吨,同比增长2.2%;秋收粮播种面积为86459.5千公顷,同比增长0.7%;产量为50887.8万吨,同比增长1.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2021年播种面积来看,谷物播种为100177.4千公顷,占粮食总面积的85.2%,比2020年增加2213千公顷,谷物中稻谷播种面积为29921.2千公顷,小麦播种面积为23568.4千公顷,玉米播种面积为43324.1千公顷。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产量来看,2021年中国谷物产量63276.1万吨,比2020年增加1602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92.7%,谷物细分类别中,稻谷产量为21284.3万吨,小麦产量为13694.6万吨,玉米产量为27255.2 万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随着中国农业科学化及机械化的提升,中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扩大,由2012年的5353.1公斤/公顷增加至2021年的5805.0公斤/公顷,十年间增加了451.9公斤/公顷;其中稻谷单位面积产量达7113.4公斤/公顷,玉米单位面积产量为6291公斤/公顷。
黑龙江、河南、山东三大粮食主产地2021年粮食种植面积均超8000千公顷,产量均在5000万吨以上,其中黑龙江省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4551.3千公顷、7867.7万吨;河南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0772.3千公顷、6544.2万吨,主要受洪灾影响,河南省粮食产量较2020年同比下降4%。山东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8355.1千公顷、5500.7万吨。
2021年中国各省市粮食播种面积及产2021年全国共有15个省市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超过平均值,分别为上海、新疆、辽宁、吉林、江苏、天津、山东、湖南、北京、浙江、河南、福建、河北、湖北、江西;其中上海市居全国首位,单位面积产量达8004.7公斤/公顷;其次新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7318.9公斤/公顷,是中国最大的棉花种植地。
10. 8亩地可以规划多大地方放粮食?
8亩地可以规划4千平方左右放粮食,其余是路况。
11. 粮食储备库怎么建设?
1.做好粮食储备库建设前期工作,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可研等材料,通过当地发改委(粮食局)逐级上报。
2.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列入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计划盘子。
3.由国家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补助文件。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发改委工作人员。
12. 2021年中国粮食总产量多少吨?
进入21世纪,中国农业生产能力得到了很大提升,粮食总产量连上新台阶,这为中国粮食安全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供给保障。中国一直是全球粮食主要生产国之一,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21年中国粮食播种面积为1.18亿公顷,较2020年增加了863千公顷;产量为6.83亿吨 ,较2020年增加了1336万吨,产量再创历史新高,连续十年产量破6亿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2022-2028年中国粮食物流行业市场发展调研及未来前景规划报告》
其中夏收粮播种面积为26437.9千公顷,同比增长1.0%;产量为14595.7万吨,同比增长2.2%;秋收粮播种面积为86459.5千公顷,同比增长0.7%;产量为50887.8万吨,同比增长1.9%。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2021年播种面积来看,谷物播种为100177.4千公顷,占粮食总面积的85.2%,比2020年增加2213千公顷,谷物中稻谷播种面积为29921.2千公顷,小麦播种面积为23568.4千公顷,玉米播种面积为43324.1千公顷。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从产量来看,2021年中国谷物产量63276.1万吨,比2020年增加1602万吨,占粮食总产量的92.7%,谷物细分类别中,稻谷产量为21284.3万吨,小麦产量为13694.6万吨,玉米产量为27255.2 万吨。
资料来源:国家统计局、智研咨询整理
随着中国农业科学化及机械化的提升,中国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不断扩大,由2012年的5353.1公斤/公顷增加至2021年的5805.0公斤/公顷,十年间增加了451.9公斤/公顷;其中稻谷单位面积产量达7113.4公斤/公顷,玉米单位面积产量为6291公斤/公顷。
黑龙江、河南、山东三大粮食主产地2021年粮食种植面积均超8000千公顷,产量均在5000万吨以上,其中黑龙江省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4551.3千公顷、7867.7万吨;河南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10772.3千公顷、6544.2万吨,主要受洪灾影响,河南省粮食产量较2020年同比下降4%。山东粮食种植面积及产量分别为8355.1千公顷、5500.7万吨。
2021年中国各省市粮食播种面积及产2021年全国共有15个省市粮食单位面积产量超过平均值,分别为上海、新疆、辽宁、吉林、江苏、天津、山东、湖南、北京、浙江、河南、福建、河北、湖北、江西;其中上海市居全国首位,单位面积产量达8004.7公斤/公顷;其次新疆粮食单位面积产量为7318.9公斤/公顷,是中国最大的棉花种植地。
13. 粮食储备库怎么建设?
1.做好粮食储备库建设前期工作,包括用地、规划、环评、可研等材料,通过当地发改委(粮食局)逐级上报。
2.申请材料报送至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列入年度中央预算内资金补助计划盘子。
3.由国家发改委下达项目资金补助文件。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发改委工作人员。
14. 关于保护粮食的法律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是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由国务院于2004年5月26日发布实施。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
第二章 粮食经营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15. 8亩地可以规划多大地方放粮食?
8亩地可以规划4千平方左右放粮食,其余是路况。
16. 8亩地可以规划多大地方放粮食?
8亩地可以规划4千平方左右放粮食,其余是路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