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6?(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6?)

中亿财经网 gengxing 2023-12-08 19:58:08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6?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6?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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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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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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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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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的细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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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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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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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的细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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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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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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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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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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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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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名词解释?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粮食作物含营养物质丰富,主要为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脂肪、淀粉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后亦通称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称粮农组织)的粮食概念就是指谷物,包括麦类、豆类、粗粮类和稻谷类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0年12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3390亿斤,比上年增加113亿斤,增长0.9%。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七连丰”。[1]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4月8日,国新办举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5]。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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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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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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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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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农村秸秆禁烧政策?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3农村秸秆禁烧政策?

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3农村秸秆禁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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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烧区乡镇名单由所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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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农村秸秆禁烧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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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护生态环境,防止秸秆焚烧污染,保障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秸秆系指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和其他杂粮等农作物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秸秆禁烧的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指导秸秆综合利用的实施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禁止在机场、交通干线、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和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焚烧秸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辖市(地)级人民政府可以在人口集中区、各级自然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及其他人文遗址、林地、草场、油库、粮库、通讯设施等周边地区划定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秸秆禁烧区范围:以机场为中心15公里为半径的区域;沿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各2公里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的地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当地自然、气候等特点对秸秆禁烧区界定范围做调整的,由省辖市(地)以上人民政府会商民航、铁路等有关部门划定,未做调整的,严格按前款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禁烧区以乡、镇为单位落实秸秆禁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公布秸秆禁烧区及禁烧区乡、镇名单,将秸秆禁烧做为村务公开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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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各地应大力推广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秸秆微生物高温快速沤肥和秸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前粮食流通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总 理 李克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2月15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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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前粮食流通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总 理 李克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2月15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名词解释?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粮食作物含营养物质丰富,主要为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脂肪、淀粉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后亦通称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称粮农组织)的粮食概念就是指谷物,包括麦类、豆类、粗粮类和稻谷类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0年12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3390亿斤,比上年增加113亿斤,增长0.9%。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七连丰”。[1]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4月8日,国新办举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5]。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前粮食流通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总 理 李克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2月15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名词解释?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粮食作物含营养物质丰富,主要为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脂肪、淀粉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后亦通称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称粮农组织)的粮食概念就是指谷物,包括麦类、豆类、粗粮类和稻谷类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0年12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3390亿斤,比上年增加113亿斤,增长0.9%。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七连丰”。[1]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4月8日,国新办举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5]。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前粮食流通收购管理条例?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总 理 李克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2月15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04年5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 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促进粮食生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以下统称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前款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国家鼓励多种所有制市场主体从事粮食经营活动,促进公平竞争。依法从事的粮食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严禁以非法手段阻碍粮食自由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转变经营机制,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在粮食流通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价格主要由市场供求形成。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增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的总量平衡、宏观调控和重要粮食品种的结构调整以及粮食流通的中长期规划。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流通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完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的总量平衡和地方储备粮等的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粮食流通有关的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规范粮食收购活动。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收购价格。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跨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收购者、从事粮食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储存企业)使用的仓储设施,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具有与储存品种、规模、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条件,减少粮食储存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减少粮食运输损耗。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从事粮食的食品生产,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对其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鼓励粮食经营者提高成品粮出品率和副产物综合利用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等有关标准,不得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囤积居奇、垄断或者操纵粮食价格、欺行霸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粮食储存期间,应当定期进行粮食品质检验,粮食品质达到轻度不宜存时应当及时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储存企业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下列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或者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八)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国有粮食企业应当积极收购粮食,并做好政策性粮食购销工作,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粮食收购者,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供收购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应当保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以及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信贷资金需要,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其他粮食企业,按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提供信贷资金支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收购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封闭运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粮食经营者报送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有保密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家粮食流通统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在维护粮食市场秩序方面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推广应用先进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和信息化技术,开展珍惜和节约粮食宣传教育。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经营者的指导和服务,引导粮食经营者节约粮食、降低粮食损失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宏观调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政策性粮食购销、粮食进出口等多种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调控,保持全国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国家实行中央和地方分级粮食储备制度。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政策性粮食的采购和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国家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为保障市场供应、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可由国务院根据粮食安全形势,结合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当粮食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采取价格干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农村、统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负责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健全监测和预警体系,完善粮食供需抽查制度,发布粮食生产、消费、价格、质量等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以多种形式建立稳定的产销关系,鼓励培育生产、收购、储存、加工、销售一体化的粮食企业,支持建设粮食生产、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园区,加强对政府储备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鼓励发展订单农业。在执行政策性收储时国家给予必要的经济优惠,并在粮食运输方面给予优先安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在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起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时,国家实施粮食应急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粮食应急体系。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启动全国的粮食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启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粮食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启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国家的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的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国家鼓励发展粮食产业经济,提高优质粮食供给水平,鼓励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提供安全优质的粮食产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以及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全国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分别按照职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粮食流通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违法交易行为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名词解释?

粮食是指烹饪食品中各种植物种子总称,也可概括称为“谷物”。粮食作物含营养物质丰富,主要为蛋白质、维生素、膳食纤维、脂肪、淀粉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古时行道曰粮,止居曰食。后亦通称供食用的谷类、豆类和薯类等原粮和成品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下称粮农组织)的粮食概念就是指谷物,包括麦类、豆类、粗粮类和稻谷类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0年12月1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数据,2020年全国粮食总产量为13390亿斤,比上年增加113亿斤,增长0.9%。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十七连丰”。[1]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2021年4月8日,国新办举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5]。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6]。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宣传、普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研究、查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排查,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把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粮食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立即组织摸清粮食污染范围、数量、程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通报省农业行政、卫生计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辖区内不合格粮食的处置和监管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适时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销衔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4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2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对于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保留3个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粮食经营企业与监督检查部门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应当向检查部门说明理由,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研发和配置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研究、强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检学研结合、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建设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资格审核、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评价工作,并将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法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附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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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宣传、普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研究、查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排查,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把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粮食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立即组织摸清粮食污染范围、数量、程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通报省农业行政、卫生计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辖区内不合格粮食的处置和监管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适时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销衔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4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2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对于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保留3个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粮食经营企业与监督检查部门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应当向检查部门说明理由,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研发和配置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研究、强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检学研结合、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建设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资格审核、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评价工作,并将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法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附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宣传、普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研究、查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排查,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把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粮食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立即组织摸清粮食污染范围、数量、程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通报省农业行政、卫生计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辖区内不合格粮食的处置和监管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适时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销衔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4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2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对于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保留3个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粮食经营企业与监督检查部门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应当向检查部门说明理由,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研发和配置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研究、强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检学研结合、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建设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资格审核、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评价工作,并将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法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附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山西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42号令)《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山西省储备粮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活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食用植物油、油料、豆类和薯类。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储备粮。本办法所称加工,是指对政策性粮食的加工。本办法所称经营,是指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进出境粮食应当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协调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检验方法和先进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检测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办法所称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粮食经营过程中,严禁短斤少两、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粮食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信用监管,宣传、普及粮食质量安全知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程序及时研究、查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实行收购和储存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省具体情况,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制定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的主要内容包括:质量等级、内在品质、水分含量、生芽、生霉等情况,粮食生产和储存过程中施用的药剂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等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组织开展排查,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采取风险防控措施,把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粮食经济损失降到最低限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应当立即组织摸清粮食污染范围、数量、程度,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处理方案及时、妥善处置,防止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向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并通报省农业行政、卫生计生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报告报送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设区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协助做好省级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负责辖区内不合格粮食的处置和监管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适时发布常规粮食质量监测信息,指导粮食收购,促进优质粮食的产销衔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信息的发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经营质量安全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具有与经营粮食的品种、数量、质量相适应的收购、储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具有与经营的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仓储设施条件,仓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与技术规范的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运输粮食的车(船)、器具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非专用车(船)应有铺垫物和防潮湿设备,铺垫物、包装材料等应符合有关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具有必要的粮食质量安全项目检验能力,具体要求按照《山西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粮食经营者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属于计量器具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进行检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禁止销售下列粮食作为口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质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霉变、色泽气味异常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或者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物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以及政策明确规定不得作为口粮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收购和销售污染粮食定向用作非食品原料的,必须单收、单储,并在收购码单、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控制体系,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职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的培训。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等有关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收购、轮换入库的省级储备粮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达到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品质要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不同生产年份的粮食不得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鼓励对不同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要求,定期进行粮情检查和品质检验,确保粮食储存安全。要对粮食储存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等条件进行管理,防止霉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必须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严格储粮药剂的使用和残渣处理,详细记录施药情况。施用过化学药剂且药剂残效期大于15天的粮食,出库时必须检验药剂残留量。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4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植物油和豆类2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根据年度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情况,对于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必检项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采购粮食,应当索取、查验和保存销售方提供的检验报告,并对采购的粮食进行验收检验。验收检验结果与销售方检验结果的误差在国家标准允许范围内的,应当认可销售方的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采购和供应政策性粮食,必须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批发市场竞价销售粮食,销售方必须提供标的粮食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严防发生污染、潮湿、霉变发热等质量安全事故;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未经清洗、消毒的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和储存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必备的加工条件,不得使用发霉变质的原粮、副产品进行加工,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添加剂,不得使用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不得有影响粮食质量安全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粮食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销售中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包装和标识,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和有关规定,注明生产日期、保存条件和保质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以库存粮食识别代码为载体,建立从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到销售的全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的可追溯。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和质量安全分析模型,实现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预警预报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粮食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粮食有害成分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向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未按规定召回、停止经营的,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召回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可进行无害化处理,并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符合饲料安全标准的,可用作饲料原料;不符合食品和饲料安全标准的,应当用作其他工业原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粮食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粮食检验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指定检验人独立开展粮食检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检验规范对粮食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机构应当履行检验数据保密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数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检验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报告应当加盖粮食检验机构公章或检验专用章,并有授权签字人的签名。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粮食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检验人员实行持证上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验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快速检验方法,快速检验结果可作为收购验质依据和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抽检筛查的依据。采用快速检验方法进行监测和抽查检验,发现测定结果为国家标准临界值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复核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消除质量安全监管盲区,充分发挥检验机构的作用。凡属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命名的粮食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承担国家、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检验监测任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实行粮食检验比对考核制度。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对粮食检验机构检验能力的比对考核;比对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及时整改;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被考核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出具检验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粮食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保留3个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争议按以下原则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经营者之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对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协商通过会检解决,也可共同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复检。如对会检或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双方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或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粮食经营企业与检验机构间的争议。粮食经营企业如对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原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如对复检结果仍有异议,可向省级(含)以上专业粮食检验机构申请仲裁检验,也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粮食经营企业与监督检查部门间的争议。粮食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申请复检的,应当向检查部门说明理由,检查部门认为需要复检的,检验机构应当复检;必要时,可另行安排检验机构进行复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需要复检或仲裁检验的,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检验。如果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原检验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申请方承担。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和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全面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建设,包括研发和配置粮食检验仪器设备、改善配套基础设施、健全法规制度、加强计量、标准等质量基础研究、强化信息利用和共享、实施人才战略、推动检学研结合、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等建设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制定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粮食质量安全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在粮食经营活动中,发生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及时调查处理,采取封存、检验、责令召回、限定用途、停止经营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调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除了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强预案演练,完善应对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的相关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体系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般不再重复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向粮食经营者调查、了解与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粮食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监督检查记录经监督检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资格审核、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检查频次,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粮食质量安全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必要合理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实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全省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评价工作,并将设区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纳入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进行考核、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法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粮食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检验人员进行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县级以上粮食等行政管理部门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附 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粮食局负责解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生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储备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省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政府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销售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流通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府粮食储备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质量监管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产业发展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应急保障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二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变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章 附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生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储备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省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政府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销售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流通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府粮食储备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质量监管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产业发展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应急保障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二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变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章 附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生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储备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省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政府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销售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流通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府粮食储备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质量监管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产业发展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应急保障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二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变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章 附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川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一条 为了保障粮食安全,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粮食有效供给,维护经济社会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生产、储备、流通、质量监管、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本条例所称粮食,指谷物(包括小麦、稻谷、玉米、杂粮等)及其成品粮、豆类和薯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食用植物油、油料的安全保障活动适用本条例。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条 粮食安全保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共担、全民参与的原则,确保粮食生产稳定发展,粮食供求基本平衡,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基本满足人民生产生活对粮食的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条 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责任制及其考核有关要求,承担保障本行政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提高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粮食生产主体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市(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实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将防止耕地“非粮化”作为责任制考核重要内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粮食安全保障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机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产销合作、储备监管、应急调控等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粮食流通领域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粮食生产行业管理,落实有关促进粮食生产发展、培育粮食生产主体、增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的措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统计、林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履行粮食安全保障工作职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保护耕地、促进粮食生产、应急等粮食安全保障相关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粮食风险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储备粮油补贴、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等。结余部分可用于消化政策性粮食财务挂账、粮食应急供应保障体系建设、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建设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时,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筹措弥补到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粮食风险基金的监督管理,防止挤占、截留、挪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粮食、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开展粮食生产经营、市场运行的监测预警、信息共享和发布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节约粮食,推广节粮减损的新技术、新装备,把粮食安全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加强爱粮节粮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粮食安全意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加强粮食生产、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环节的节粮减损,改善储粮条件,提高粮食综合利用率,有效减少粮食损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餐饮企业和集中用餐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食堂应当加大爱粮节粮宣传力度,采取措施引导节约用餐,制止餐饮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公民应当增强节约粮食的意识,养成科学、健康的粮食消费习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爱粮节粮公益性宣传,倡导科学消费,对浪费粮食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粮食安全科技创新,加强粮食领域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发,促进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产业发展相结合,加快粮食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提高粮食生产、储备和流通科技水平。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粮食安全保障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检举、控告危害粮食安全保障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对在粮食安全保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章 粮食生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粮食生产发展规划,根据本地区土壤、水资源、农业气候资源条件合理布局粮食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生产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有效衔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永久基本农田为基础,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和政策支持。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已划定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布局。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确保国家或者省确定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面积和粮食生产功能区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发展粮食生产。耕地应当优先满足粮食和食用农产品生产,防止耕地“非粮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粮食种植面积,制定扶持政策,确保粮食种植面积达到省政府下达的指标,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主产区应当发挥优势,巩固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非主产区应当稳定和提高粮食自给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发挥相应的粮食生产功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荒芜耕地的监管,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扩大粮食生产的面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和维护,采取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治理修复等措施,改造中低产田,治理退化耕地,提升耕地质量;加强农田水利等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维修养护,改善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高粮食生产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耕地质量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支持保护制度,加大粮食种植奖补力度,强化农业补贴政策实施,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合理收益;采取给予财政补贴、引导金融机构提供贷款、保险服务等方式扶持和培育从事粮食生产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从事农机植保等社会化服务主体,鼓励、引导适度规模经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主体科学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控制农药、化肥使用量,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的生物防治技术。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化作业基础条件建设,改善农机作业条件,提升粮食生产机械化水平,推广绿色高效生产技术、生产资料,提高粮食生产效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提供培训、技术指导、咨询服务等,提高粮食生产主体应用农业技术的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支持粮油作物种业发展;加强粮油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基础理论、核心技术研究,鼓励粮油作物种子科技创新,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加强粮油作物种子生产基地建设,强化种子市场监管,确保用种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作物种子储备制度,落实制种保险保费补贴政策,提升供种保障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生产主体的指导和服务,引导和支持种植符合市场需求的绿色、优质、高产、高效的粮食品种,提高单位面积的产量和效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农业生产防灾减灾体系,加强干旱、洪涝等自然灾害防御和病虫害防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制度,确保粮食生产主体利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健全耕地数量和质量监测监管机制,加强耕地保护督查和执法监督,对本区域耕地种粮情况和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目标作物种植情况进行动态监测评价。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章 粮食储备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制度。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以省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主,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储备为辅,分级负责、分级储备、分级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建设仓储设施,自主储粮。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和本省的实际需要,核定省和市(州)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市(州)人民政府核定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规模,优化品种结构和布局,及时足额落实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确保数量真实、结构合理、质量良好、存储安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包括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本级人民政府粮食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建立储备管理费用动态调整机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七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政府粮食储备的收购、储存、轮换计划。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八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真实,保证政府粮食储备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库存损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质量良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监测制度,保证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确保政府粮食储备储存安全,对政府粮食储备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严格执行国家粮食储存管理制度,不得以政府粮食储备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二十九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政府粮食储备的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防范和控制风险。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应当明确承担合规管理职责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对政府储备粮食经营管理活动合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并按照规定及时向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品种特点、储存品质指标和市场情况安排年度轮换计划,实行均衡轮换,避免市场粮食价格大幅波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销售出库后,粮食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完成补库。成品粮油实物库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轮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一条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根据宏观调控和应急需要,上级人民政府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政府动用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督促粮食储备企业落实食品安全、安全生产和储备管理的主体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章 粮食流通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培育和发展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市场体系,鼓励和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开展粮食经营,确保粮食有序流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四条 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应当符合相关条件,严格执行有关粮食流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布局粮食加工能力,统筹推进粮食初加工、精深加工、综合利用加工协调发展;推广使用粮食加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引导粮食适度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降低粮食损耗。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改善粮食加工条件,提高粮食加工利用率,避免过度加工和过量使用原材料,防止和减少浪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或者以政策性粮食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清偿债务,或者改变政策性粮食指定用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通过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陈顶新、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虚增库存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财政补贴,骗取政策性粮食贷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虚报、瞒报政策性粮食收储数量,擅自串换政策性粮食品种、变更储存地点;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违规倒卖或者不按规定用途处置政策性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利用政府粮食储备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政府粮食储备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阻挠、拖延或者拒不执行政策性粮食计划指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仓储设施、粮食批发市场、粮食物流加工园区、粮食码头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粮食流通基础设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保护。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者涉及粮食流通布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省、市(州)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保障粮食运输能力。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在粮食购销旺季、粮油应急保供等特殊时期,优先保障粮食运输。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条 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时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时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省人民政府制定最低最高库存量的启动条件、执行主体、程序、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产销合作机制,制定粮食产销合作和对外合作等引粮入川措施,调剂品种余缺,促进粮食供需平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发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体系,支持和鼓励各类组织开展粮食市场信息服务。从事粮食市场信息服务的组织,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依法搜集和及时发布粮食市场信息,服务国家粮食宏观调控和社会需求。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粮食流通执法能力建设,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行政执法人员、设备,保障执法经费,充实基层粮食执法力量。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章 质量监管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机构和监管能力建设,对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进行监控。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监测体系建设和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检查和监测所需的费用,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向检查和监测对象收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粮食生产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加强对粮食产地土壤质量和灌溉用水水质的监测,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与治理修复。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粮食库存检查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情况进行检查。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对所经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严格执行粮食质量安全相关规定,定期开展粮食质量检验,建立检验报告、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的质量安全档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建立健全质量追溯管理体系,督促粮食生产者、经营者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粮食产品的行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条 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用于非食用用途的粮食,承储单位应当单独存放,不得流入口粮市场。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超标粮食收购处置办法处置超标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或者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报告。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市场监管行政主管部门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责令粮食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章 产业发展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粮食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产业财税、金融、保险、用地、水利发展等支持政策。粮食烘干、初加工用电、用气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用气价格政策。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实施优质粮食工程,发展优质稻米、油料等产业,增加绿色优质粮油产品供给。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培育名特优粮油品牌,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市场竞争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引导粮食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建设产后服务中心,为粮食生产者提供代清理、代干燥、代储存、代加工、代销售等专业化产后服务。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粮食企业通过基地建设、订单种植、订单收购等方式,与农户以及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立利益联结机制,促进产业增效、农民增收。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鼓励粮食经营者利用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粮油产供销新模式、新业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粮食企业推广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先进适用装备和绿色储粮技术,实现粮库自动化、智能化管理。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章 应急保障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负责的粮食应急管理体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粮食应急保障供应体系,落实应急粮源及其仓储、加工、运输和供应等应急保障措施,组织开展粮食应急演练和培训,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当地具备与口粮供应相匹配的粮食应急加工能力。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企业可以配套粮食加工车间,保证应急加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条 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粮食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失衡等状况,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请启动粮食应急预案。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一条 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粮食供应。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粮食应急状态发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指挥调度,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协助维护粮食市场秩序保证应急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二条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应当及时停止应急措施,恢复应对粮食应急状态的能力,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有关单位和个人因承担粮食应急任务遭受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低收入群体和受灾村(居)民粮食供应救济制度,保障其基本的粮食需要。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八章 法律责任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采取措施保护基本农田,致使粮食播种面积未达到当年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指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采取措施组织对荒芜耕地进行复耕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和粮食风险基金未达到上级人民政府核定规模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出现粮食紧急情况时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粮食价格异常波动、粮食抢购等社会不稳定事件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其他不落实粮食安全保障责任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收购、储存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规模不落实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下达地方政府粮食储备轮换计划,造成地方政府粮食储备变质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四)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五)挤占、截留、挪用粮食风险基金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落实粮食市场调控措施,造成粮食市场和社会不稳定的;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七)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情形。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储备指标,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拆除、迁移国有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限期异地重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编造、散布、传播虚假粮食市场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九章 附则 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条 本条例中下列特定词语的含义: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一)粮食储备,包括政府储备和企业储备,政府储备包括省、市、县三级储备,企业储备分为社会责任储备和商业库存。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加工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明确的社会责任所建立的库存,依照法定程序动用。企业商业库存是企业保持经营需要的周转库存。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二)政策性粮食,是指政府指定或者委托粮食经营者购买、储存、加工、销售,并给予财政、金融等方面政策性支持的粮食,包括政府粮食储备。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三)超标粮食,是指农药残留、真菌毒素、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

第七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YlS中亿财经网财经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