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优惠政策有哪些(食品加工行业扶持政策?)
1. 食品加工行业扶持政策?
(1)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根据西部开发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号),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带动效益好的项目,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申请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措施。
2. 食品加工行业扶持政策?
(1)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根据西部开发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号),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带动效益好的项目,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申请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措施。
3. 食品加工行业扶持政策?
(1)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根据西部开发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号),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带动效益好的项目,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申请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措施。
4. 食品加工行业扶持政策?
(1)属于国家鼓励类项目的,根据西部开发政策,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桂政发〔2008〕61号),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桂政发〔2010〕76号),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投资规模大、投资强度高、带动效益好的项目,可根据《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北政发〔2008〕9号)有关规定,向市政府申请采取“一事一议”原则商定优惠扶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