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专项巡察(能源介质检查标准?)
1. 能源介质检查标准?
1、巡查检查内容:
管道壁厚;管道泄露;闸阀、法兰、翻板、水封、脱水器、压力表的灵敏性、有效性和完好率;防雷、防冻、防腐、消防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各车间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煤气管道及附件,要求每班巡检一次,责任人是各班工长。
3、设备科的区域设备管理员每周抽检一次,责任人梁国庆、王强。
4、生产安全科专职安全员每隔一日检查脱水器、水封的水位;督促各级巡检情况,并协调解决管网故障的处理等。
5、各巡检人员检查时要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冶炼厂能源介质管网及附件巡检记录表》,并于次月一日前报送技术科,当日巡检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以便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2. 新能源有多少个部门?
国家能源集团有以下部门:
总部职能部门
1.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2.办公厅
3.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
4.党建工作部(党组宣传部、党组统战部、团委、直属党委办公室)
5.纪检监察部
6.党组巡视办公室
7.战略规划部
8.财务部
9.资本运营部
10.公司治理部
11.产业协调部
12.安全环保监察部
13.科技部(科技委办公室)
14.信息化管理部
15.国际合作部(境外合作部)
16.法律事务部
17.审计部
18.工会工作部
19.军民融合办公室
20.2030项目办公室
21.对美合作办公室
22.党组巡视组
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1.煤炭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2.火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3.新能源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4.水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5.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中国神华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6.化工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7.科技环保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8.金融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服务支持中心
1.生产指挥调度中心
2.财务共享中心
3.审计中心
4.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老干部服务中心、社保中心、年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
5.法务中心
6.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管中心
7.新闻与传媒中心
8.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
9.国家能源公益基金会
3. 能源介质检查标准?
1、巡查检查内容:
管道壁厚;管道泄露;闸阀、法兰、翻板、水封、脱水器、压力表的灵敏性、有效性和完好率;防雷、防冻、防腐、消防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各车间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煤气管道及附件,要求每班巡检一次,责任人是各班工长。
3、设备科的区域设备管理员每周抽检一次,责任人梁国庆、王强。
4、生产安全科专职安全员每隔一日检查脱水器、水封的水位;督促各级巡检情况,并协调解决管网故障的处理等。
5、各巡检人员检查时要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冶炼厂能源介质管网及附件巡检记录表》,并于次月一日前报送技术科,当日巡检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以便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4. 能源介质检查标准?
1、巡查检查内容:
管道壁厚;管道泄露;闸阀、法兰、翻板、水封、脱水器、压力表的灵敏性、有效性和完好率;防雷、防冻、防腐、消防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各车间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煤气管道及附件,要求每班巡检一次,责任人是各班工长。
3、设备科的区域设备管理员每周抽检一次,责任人梁国庆、王强。
4、生产安全科专职安全员每隔一日检查脱水器、水封的水位;督促各级巡检情况,并协调解决管网故障的处理等。
5、各巡检人员检查时要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冶炼厂能源介质管网及附件巡检记录表》,并于次月一日前报送技术科,当日巡检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以便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避免事故发生。
5.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建设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推动电动汽车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以下是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1. 制定合理的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规划,包括确定充电站的数量、布局和类型等。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中,确保合理安排充电设施的位置。2. 支持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要求,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3.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的互操作性和安全性。推动企业遵循统一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质量。4. 增加投资和资金支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的资金支持机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等。5. 提升充电设施建设效率: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和协调,提高充电设施建设的效率和速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项目的协同规划和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6. 加强运营和管理:建立充电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机制,完善充电设施运营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7. 提升用户体验:关注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充电服务,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便捷性和充电速度,推动充电设施的智能化发展,提升用户的充电体验。8. 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的充电设施共享机制,推动充电设施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反向供电等创新业务。9.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与国际上发达地区和先进国家开展合作,借鉴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国际化发展。总之,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合理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加大投资、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高效化和智能化发展,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6.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建设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推动电动汽车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以下是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1. 制定合理的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规划,包括确定充电站的数量、布局和类型等。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中,确保合理安排充电设施的位置。2. 支持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要求,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3.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的互操作性和安全性。推动企业遵循统一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质量。4. 增加投资和资金支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的资金支持机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等。5. 提升充电设施建设效率: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和协调,提高充电设施建设的效率和速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项目的协同规划和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6. 加强运营和管理:建立充电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机制,完善充电设施运营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7. 提升用户体验:关注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充电服务,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便捷性和充电速度,推动充电设施的智能化发展,提升用户的充电体验。8. 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的充电设施共享机制,推动充电设施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反向供电等创新业务。9.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与国际上发达地区和先进国家开展合作,借鉴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国际化发展。总之,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合理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加大投资、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高效化和智能化发展,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7.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监督单位?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监督单位包括以下几个:
1. 中国国家能源局:作为中方的主管机构,国家能源局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俄罗斯联邦能源部:作为俄方的主管机构,俄罗斯联邦能源部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在俄境内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3. 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共同经营企业,负责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该公司同时也是中方和俄方监督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机构之一。
4. 监管机构:除了以上主管机构和共同经营企业外,还有一些监管机构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例如,中国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公司都有可能参与到管道的监督工作中。
8. 国家能源集团所属单位有哪些?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8日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综合能源企业。所属单位如下: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5.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中共国家能源集团党校
(管理干部学院、党建研究所)
8.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1.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12.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3.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14.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8.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20.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1.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神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2.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23.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2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6.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27.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28.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9.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
30.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31.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32.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33.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4.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
35.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6.神华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7.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8.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
39.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
42.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3.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44.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
45.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46.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47.国电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48.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49.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50.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51.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52.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5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5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5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56.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57.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58.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9.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60.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61.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2.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6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6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6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66.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公司
国电金沙江奔子栏水电开发公司
67.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8.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69.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神华天津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71.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72.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机械化维护分公司
73.神华蒙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4.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75.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76.神华财务有限公司
77.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78.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80.国电置业有限公司
81.神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82.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3.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4.神华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
85.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6.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7.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8.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89.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90.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91.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2.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93.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94.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9. 新能源有多少个部门?
国家能源集团有以下部门:
总部职能部门
1.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2.办公厅
3.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
4.党建工作部(党组宣传部、党组统战部、团委、直属党委办公室)
5.纪检监察部
6.党组巡视办公室
7.战略规划部
8.财务部
9.资本运营部
10.公司治理部
11.产业协调部
12.安全环保监察部
13.科技部(科技委办公室)
14.信息化管理部
15.国际合作部(境外合作部)
16.法律事务部
17.审计部
18.工会工作部
19.军民融合办公室
20.2030项目办公室
21.对美合作办公室
22.党组巡视组
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1.煤炭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2.火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3.新能源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4.水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5.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中国神华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6.化工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7.科技环保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8.金融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服务支持中心
1.生产指挥调度中心
2.财务共享中心
3.审计中心
4.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老干部服务中心、社保中心、年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
5.法务中心
6.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管中心
7.新闻与传媒中心
8.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
9.国家能源公益基金会
10. 新能源有多少个部门?
国家能源集团有以下部门:
总部职能部门
1.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2.办公厅
3.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
4.党建工作部(党组宣传部、党组统战部、团委、直属党委办公室)
5.纪检监察部
6.党组巡视办公室
7.战略规划部
8.财务部
9.资本运营部
10.公司治理部
11.产业协调部
12.安全环保监察部
13.科技部(科技委办公室)
14.信息化管理部
15.国际合作部(境外合作部)
16.法律事务部
17.审计部
18.工会工作部
19.军民融合办公室
20.2030项目办公室
21.对美合作办公室
22.党组巡视组
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1.煤炭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2.火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3.新能源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4.水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5.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中国神华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6.化工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7.科技环保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8.金融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服务支持中心
1.生产指挥调度中心
2.财务共享中心
3.审计中心
4.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老干部服务中心、社保中心、年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
5.法务中心
6.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管中心
7.新闻与传媒中心
8.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
9.国家能源公益基金会
11.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建设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推动电动汽车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以下是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1. 制定合理的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规划,包括确定充电站的数量、布局和类型等。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中,确保合理安排充电设施的位置。2. 支持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要求,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3.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的互操作性和安全性。推动企业遵循统一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质量。4. 增加投资和资金支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的资金支持机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等。5. 提升充电设施建设效率: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和协调,提高充电设施建设的效率和速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项目的协同规划和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6. 加强运营和管理:建立充电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机制,完善充电设施运营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7. 提升用户体验:关注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充电服务,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便捷性和充电速度,推动充电设施的智能化发展,提升用户的充电体验。8. 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的充电设施共享机制,推动充电设施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反向供电等创新业务。9.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与国际上发达地区和先进国家开展合作,借鉴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国际化发展。总之,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合理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加大投资、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高效化和智能化发展,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12.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监督单位?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监督单位包括以下几个:
1. 中国国家能源局:作为中方的主管机构,国家能源局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俄罗斯联邦能源部:作为俄方的主管机构,俄罗斯联邦能源部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在俄境内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3. 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共同经营企业,负责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该公司同时也是中方和俄方监督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机构之一。
4. 监管机构:除了以上主管机构和共同经营企业外,还有一些监管机构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例如,中国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公司都有可能参与到管道的监督工作中。
13. 新能源有多少个部门?
国家能源集团有以下部门:
总部职能部门
1.党组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2.办公厅
3.组织人事部(人力资源部)
4.党建工作部(党组宣传部、党组统战部、团委、直属党委办公室)
5.纪检监察部
6.党组巡视办公室
7.战略规划部
8.财务部
9.资本运营部
10.公司治理部
11.产业协调部
12.安全环保监察部
13.科技部(科技委办公室)
14.信息化管理部
15.国际合作部(境外合作部)
16.法律事务部
17.审计部
18.工会工作部
19.军民融合办公室
20.2030项目办公室
21.对美合作办公室
22.党组巡视组
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1.煤炭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2.火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3.新能源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4.水电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5.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中国神华运输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6.化工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7.科技环保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8.金融产业运营管理中心
服务支持中心
1.生产指挥调度中心
2.财务共享中心
3.审计中心
4.人力资源共享中心(老干部服务中心、社保中心、年金中心、技能鉴定中心)
5.法务中心
6.物资采购与招标监管中心
7.新闻与传媒中心
8.产权与资源管理中心
9.国家能源公益基金会
14.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国家能源集团所属单位有哪些?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8日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综合能源企业。所属单位如下: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5.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中共国家能源集团党校
(管理干部学院、党建研究所)
8.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1.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12.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3.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14.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8.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20.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1.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神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2.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23.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2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6.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27.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28.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9.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
30.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31.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32.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33.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4.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
35.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6.神华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7.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8.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
39.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
42.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3.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44.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
45.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46.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47.国电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48.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49.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50.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51.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52.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5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5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5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56.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57.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58.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9.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60.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61.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2.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6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6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6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66.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公司
国电金沙江奔子栏水电开发公司
67.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8.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69.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神华天津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71.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72.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机械化维护分公司
73.神华蒙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4.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75.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76.神华财务有限公司
77.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78.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80.国电置业有限公司
81.神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82.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3.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4.神华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
85.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6.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7.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8.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89.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90.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91.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2.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93.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94.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16.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监督单位?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监督单位包括以下几个:
1. 中国国家能源局:作为中方的主管机构,国家能源局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俄罗斯联邦能源部:作为俄方的主管机构,俄罗斯联邦能源部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在俄境内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3. 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共同经营企业,负责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该公司同时也是中方和俄方监督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机构之一。
4. 监管机构:除了以上主管机构和共同经营企业外,还有一些监管机构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例如,中国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公司都有可能参与到管道的监督工作中。
17. 飞线充电归哪个部门管?
飞线充电技术属于新型充电设备行业,归口管理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型充电设备安全规范》相关标准,对飞线充电等新型充电设备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这类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效率。
此外,涉及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负责单位是国家能源局。这两个部门都在加强对充电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为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推广提供保障。
18.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飞线充电归哪个部门管?
飞线充电技术属于新型充电设备行业,归口管理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型充电设备安全规范》相关标准,对飞线充电等新型充电设备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这类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效率。
此外,涉及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负责单位是国家能源局。这两个部门都在加强对充电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为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推广提供保障。
22. 飞线充电归哪个部门管?
飞线充电技术属于新型充电设备行业,归口管理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型充电设备安全规范》相关标准,对飞线充电等新型充电设备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这类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效率。
此外,涉及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负责单位是国家能源局。这两个部门都在加强对充电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为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推广提供保障。
23. 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
建设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是推动电动汽车发展的关键任务之一。以下是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1. 制定合理的规划:制定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规划,包括确定充电站的数量、布局和类型等。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城市规划和交通规划中,确保合理安排充电设施的位置。2. 支持政策和法规:制定相关政策和法规,明确支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导向和管理要求,提供必要的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3. 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统一的充电设施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充电设施的互操作性和安全性。推动企业遵循统一的设计、施工和运营标准,提高充电设施的质量。4. 增加投资和资金支持: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增加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的资金支持机制,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财政补贴、贷款支持等。5. 提升充电设施建设效率:加强政府主导下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组织和协调,提高充电设施建设的效率和速度。推动充电设施建设与城市建设、交通建设等项目的协同规划和建设,提高资源利用效率。6. 加强运营和管理:建立充电设施的运营和管理机制,完善充电设施运营商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充电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可靠性。7. 提升用户体验:关注用户需求,提供多样化的充电服务,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便捷性和充电速度,推动充电设施的智能化发展,提升用户的充电体验。8. 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的充电设施共享机制,推动充电设施的共享和互联互通。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鼓励企业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服务、反向供电等创新业务。9. 加强国际合作和经验交流:与国际上发达地区和先进国家开展合作,借鉴其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经验和做法。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和技术交流活动,推动充电基础设施的国际化发展。总之,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需要政府、企业和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通过制定合理规划、完善政策支持、加大投资、加强技术标准和规范、提升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促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规范化、高效化和智能化发展,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24. 国家能源集团所属单位有哪些?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8日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综合能源企业。所属单位如下: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5.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中共国家能源集团党校
(管理干部学院、党建研究所)
8.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1.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12.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3.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14.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8.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20.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1.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神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2.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23.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2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6.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27.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28.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9.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
30.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31.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32.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33.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4.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
35.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6.神华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7.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8.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
39.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
42.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3.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44.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
45.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46.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47.国电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48.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49.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50.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51.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52.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5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5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5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56.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57.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58.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9.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60.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61.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2.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6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6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6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66.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公司
国电金沙江奔子栏水电开发公司
67.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8.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69.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神华天津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71.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72.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机械化维护分公司
73.神华蒙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4.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75.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76.神华财务有限公司
77.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78.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80.国电置业有限公司
81.神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82.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3.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4.神华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
85.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6.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7.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8.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89.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90.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91.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2.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93.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94.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5.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监督单位?
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监督单位包括以下几个:
1. 中国国家能源局:作为中方的主管机构,国家能源局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2. 俄罗斯联邦能源部:作为俄方的主管机构,俄罗斯联邦能源部负责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在俄境内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管道的安全稳定运行。
3. 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天然气管道有限责任公司是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共同经营企业,负责管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该公司同时也是中方和俄方监督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机构之一。
4. 监管机构:除了以上主管机构和共同经营企业外,还有一些监管机构对中俄东线天然气管道的运营和管理进行监督。例如,中国国家能源集团、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等公司都有可能参与到管道的监督工作中。
26. 飞线充电归哪个部门管?
飞线充电技术属于新型充电设备行业,归口管理单位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目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新型充电设备安全规范》相关标准,对飞线充电等新型充电设备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这类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工作效率。
此外,涉及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负责单位是国家能源局。这两个部门都在加强对充电技术的标准化管理,为新型充电设备的安全推广提供保障。
27. 国家能源集团所属单位有哪些?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国家能源集团)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于2017年11月28日由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与神华集团公司合并重组成立的特大型综合能源企业。所属单位如下:
1.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3.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
5.国电科技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国电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7.中共国家能源集团党校
(管理干部学院、党建研究所)
8.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国家能源集团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10.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国华电力分公司
北京国华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1.国电华北电力有限公司
12.神华国能集团有限公司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13.国电东北电力有限公司
14.国电大渡河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15.神华准能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6.内蒙古平庄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国家能源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8.神华新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
20.国家能源集团江苏电力有限公司
21.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神华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2.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
23.神皖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4.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
2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国电新疆电力有限公司
26.国电安徽电力有限公司
27.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
28.朔黄铁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9.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
30.神华销售集团有限公司
31.国电燃料有限公司
32.神华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33.国电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4.北京低碳清洁能源研究院
35.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36.神华科学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37.神华包头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神华集团包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38.神华北电胜利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胜利能源分公司
39.神华杭锦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0.内蒙古大雁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1.国电贵州电力有限公司
42.神华(福建)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43.国电河南电力有限公司
44.国电福建电力有限公司
45.国电四川发电有限公司
46.国电云南电力有限公司
47.国电广西电力有限公司
48.国电内蒙古电力有限公司
国电内蒙古能源有限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49.国家能源集团甘肃电力有限公司
50.国电陕西电力有限公司
51.神华四川能源有限公司
52.国电广东电力有限公司
5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5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
5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56.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
57.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分公司
58.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59.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
60.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61.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62.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63.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64.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65.中国国电集团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66.国电金沙江旭龙水电开发公司
国电金沙江奔子栏水电开发公司
67.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68.神华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
69.神华包神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70.神华天津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71.神华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72.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轨道机械化维护分公司
73.神华蒙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74.国家能源集团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
75.中国节能减排有限公司
76.神华财务有限公司
77.神华地质勘查有限责任公司
78.国电物资集团有限公司
79.中国神华海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80.国电置业有限公司
81.神华国际(香港)有限公司
82.中国神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83.神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神华和利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84.神华澳大利亚控股有限公司
85.新街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86.长江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87.神华包头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8.神华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89.神华新疆化工有限公司
90.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司鄂尔多斯煤制油分公司
91.神华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92.神华粤电珠海港煤炭码头有限责任公司
93.榆林神华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94.陕西神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28. 能源介质检查标准?
1、巡查检查内容:
管道壁厚;管道泄露;闸阀、法兰、翻板、水封、脱水器、压力表的灵敏性、有效性和完好率;防雷、防冻、防腐、消防措施等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各车间负责各自管理区域内煤气管道及附件,要求每班巡检一次,责任人是各班工长。
3、设备科的区域设备管理员每周抽检一次,责任人梁国庆、王强。
4、生产安全科专职安全员每隔一日检查脱水器、水封的水位;督促各级巡检情况,并协调解决管网故障的处理等。
5、各巡检人员检查时要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冶炼厂能源介质管网及附件巡检记录表》,并于次月一日前报送技术科,当日巡检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给有关人员,以便得到及时处理,从而避免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