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引领产业(党建的四个引领是什么?)
1. 党建的四个引领是什么?
答:一、坚持政治引领,保证党建工作发展方向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 。
把政治建设摆在各行业党建工作的首位 ,灵活采取集中学个人学线,上学和线下学 、研讨学与交流学等形式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一是集中学习党的十九大及19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这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二是扎实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 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
3.坚持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以及系列警示教育片 。
二、坚持组织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聚力提质
1.规范组织建设
2.强化党员队伍建设
3.加强制度建设 。如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等等
三、坚持职能引领,释放党建工作前在校园
1.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 ;
2.在服务民生中解决问题 ;
3.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展现新形象 。
四、坚持品牌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扩面增效
1.打造党员“先锋示范岗 ”;
2.塑造党建特色品牌、推进“智慧党建 ” ;
3.积极打造舆论品牌 ,坚持党管舆论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 。
2. 党建致辞稿?
尊敬的**书记、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单位进行党建共建结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今天,我们举行党建共建签约仪式,既是双方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的精神及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有益尝试,也是双方巩固深化全面合作关系的重要契机,更是双方面向未来、携手共进、协力共羸的有力举措。
**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创设“流动课堂”、“忠信敏慧,海关先行”等党建品牌,将品牌建设与海关精神、海关工作相结合,主动融入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等全市中心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获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公司以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建为统领,抓基础学习,强政治修养;抓作风建设,强示范引领:抓干部管理,强人才培养;抓融合发展,强支部建设;抓“四种形态”运用,强化执纪问责,推动了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以此党建共建为契机,双方深入交流学习、分享工作资源、交流各项经验,进一步激发干部员工队伍的活力,促进双方共同成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全方位、系列化的互动,促进党建共建活动开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共荣发展新局面。
我相信,在党建工作的引领下,在结对共建的征程中,**单位与**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更加深入,双方党建互促互进的政治优势将更好地转化为发展优势,转化为双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
3. 政治引领意义?
党要姓党、党组织要姓党、党员要姓党。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抓好党性教育,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使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展现新气象;要紧密联系服务群众,在服务中更加有力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通过服务更好地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遵守党章就是遵守党的最大的政治纪律,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努力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党性修养,坚定“四个意识”,坚定政治方向。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我们要紧紧围绕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评优条件等内容的设置,明确其功能定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4. 党建的四个引领是什么?
答:一、坚持政治引领,保证党建工作发展方向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 。
把政治建设摆在各行业党建工作的首位 ,灵活采取集中学个人学线,上学和线下学 、研讨学与交流学等形式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一是集中学习党的十九大及19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这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二是扎实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 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
3.坚持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以及系列警示教育片 。
二、坚持组织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聚力提质
1.规范组织建设
2.强化党员队伍建设
3.加强制度建设 。如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等等
三、坚持职能引领,释放党建工作前在校园
1.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 ;
2.在服务民生中解决问题 ;
3.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展现新形象 。
四、坚持品牌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扩面增效
1.打造党员“先锋示范岗 ”;
2.塑造党建特色品牌、推进“智慧党建 ” ;
3.积极打造舆论品牌 ,坚持党管舆论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 。
5. 党建的四个引领是什么?
答:一、坚持政治引领,保证党建工作发展方向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 。
把政治建设摆在各行业党建工作的首位 ,灵活采取集中学个人学线,上学和线下学 、研讨学与交流学等形式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一是集中学习党的十九大及19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这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二是扎实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 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
3.坚持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以及系列警示教育片 。
二、坚持组织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聚力提质
1.规范组织建设
2.强化党员队伍建设
3.加强制度建设 。如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等等
三、坚持职能引领,释放党建工作前在校园
1.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 ;
2.在服务民生中解决问题 ;
3.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展现新形象 。
四、坚持品牌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扩面增效
1.打造党员“先锋示范岗 ”;
2.塑造党建特色品牌、推进“智慧党建 ” ;
3.积极打造舆论品牌 ,坚持党管舆论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 。
6. 党建致辞稿?
尊敬的**书记、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单位进行党建共建结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今天,我们举行党建共建签约仪式,既是双方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的精神及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有益尝试,也是双方巩固深化全面合作关系的重要契机,更是双方面向未来、携手共进、协力共羸的有力举措。
**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创设“流动课堂”、“忠信敏慧,海关先行”等党建品牌,将品牌建设与海关精神、海关工作相结合,主动融入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等全市中心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获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公司以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建为统领,抓基础学习,强政治修养;抓作风建设,强示范引领:抓干部管理,强人才培养;抓融合发展,强支部建设;抓“四种形态”运用,强化执纪问责,推动了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以此党建共建为契机,双方深入交流学习、分享工作资源、交流各项经验,进一步激发干部员工队伍的活力,促进双方共同成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全方位、系列化的互动,促进党建共建活动开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共荣发展新局面。
我相信,在党建工作的引领下,在结对共建的征程中,**单位与**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更加深入,双方党建互促互进的政治优势将更好地转化为发展优势,转化为双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
7. 政治引领意义?
党要姓党、党组织要姓党、党员要姓党。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抓好党性教育,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使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展现新气象;要紧密联系服务群众,在服务中更加有力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通过服务更好地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遵守党章就是遵守党的最大的政治纪律,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努力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党性修养,坚定“四个意识”,坚定政治方向。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我们要紧紧围绕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评优条件等内容的设置,明确其功能定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8. 党建致辞稿?
尊敬的**书记、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单位进行党建共建结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今天,我们举行党建共建签约仪式,既是双方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的精神及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有益尝试,也是双方巩固深化全面合作关系的重要契机,更是双方面向未来、携手共进、协力共羸的有力举措。
**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创设“流动课堂”、“忠信敏慧,海关先行”等党建品牌,将品牌建设与海关精神、海关工作相结合,主动融入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等全市中心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获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公司以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建为统领,抓基础学习,强政治修养;抓作风建设,强示范引领:抓干部管理,强人才培养;抓融合发展,强支部建设;抓“四种形态”运用,强化执纪问责,推动了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以此党建共建为契机,双方深入交流学习、分享工作资源、交流各项经验,进一步激发干部员工队伍的活力,促进双方共同成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全方位、系列化的互动,促进党建共建活动开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共荣发展新局面。
我相信,在党建工作的引领下,在结对共建的征程中,**单位与**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更加深入,双方党建互促互进的政治优势将更好地转化为发展优势,转化为双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
9. 党建致辞稿?
尊敬的**书记、各位领导,同志们,
大家好。很高兴能与**单位进行党建共建结对,对各位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今天,我们举行党建共建签约仪式,既是双方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的精神及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创新国有企业党建工作的有益尝试,也是双方巩固深化全面合作关系的重要契机,更是双方面向未来、携手共进、协力共羸的有力举措。
**单位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和上级党委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不断加强党的建设,通过创设“流动课堂”、“忠信敏慧,海关先行”等党建品牌,将品牌建设与海关精神、海关工作相结合,主动融入脱贫攻坚、新旧动能转换等全市中心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开展各类公益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获得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公司以建“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度”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建为统领,抓基础学习,强政治修养;抓作风建设,强示范引领:抓干部管理,强人才培养;抓融合发展,强支部建设;抓“四种形态”运用,强化执纪问责,推动了党建工作迈上新台阶。
希望以此党建共建为契机,双方深入交流学习、分享工作资源、交流各项经验,进一步激发干部员工队伍的活力,促进双方共同成长。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以全方位、系列化的互动,促进党建共建活动开展,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建共荣发展新局面。
我相信,在党建工作的引领下,在结对共建的征程中,**单位与**的合作将更加紧密、更加深入,双方党建互促互进的政治优势将更好地转化为发展优势,转化为双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广大群众的实际行动。
10. 政治引领意义?
党要姓党、党组织要姓党、党员要姓党。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抓好党性教育,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使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展现新气象;要紧密联系服务群众,在服务中更加有力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通过服务更好地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遵守党章就是遵守党的最大的政治纪律,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努力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党性修养,坚定“四个意识”,坚定政治方向。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我们要紧紧围绕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评优条件等内容的设置,明确其功能定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11. 政治引领意义?
党要姓党、党组织要姓党、党员要姓党。强化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必须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理论武装,抓好党性教育,坚定不移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开展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巩固拓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使每一个基层党组织展现新气象;要紧密联系服务群众,在服务中更加有力有效发挥政治引领作用,通过服务更好地贴近群众、团结群众、引导群众、凝聚群众,使党的执政基础深深根植于人民群众之中;要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引导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章。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遵守党章就是遵守党的最大的政治纪律,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党章,努力做到熟悉党章的总纲和条文,掌握党章的精神实质,自觉用党章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增强党性修养,坚定“四个意识”,坚定政治方向。
新时代要有新气象,更要有新作为。我们要紧紧围绕基层党组织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队伍建设和廉政建设,进一步调整和细化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考核指标、评价标准、评优条件等内容的设置,明确其功能定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引领作用。
12. 党建的四个引领是什么?
答:一、坚持政治引领,保证党建工作发展方向
1.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 。
把政治建设摆在各行业党建工作的首位 ,灵活采取集中学个人学线,上学和线下学 、研讨学与交流学等形式 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做到“两个维护”。
2.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 。
一是集中学习党的十九大及19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时跟进学习习近平总书记这庆祝建党一百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 。二是扎实开展系列教育实践活动 和党史学习教育活动 。
3.坚持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认真学习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 ,以及系列警示教育片 。
二、坚持组织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聚力提质
1.规范组织建设
2.强化党员队伍建设
3.加强制度建设 。如严格落实“三会一课”制度 、组织生活会制度 、谈心谈话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等等
三、坚持职能引领,释放党建工作前在校园
1.在服务大局中发挥作用 ;
2.在服务民生中解决问题 ;
3.在助力脱贫攻坚中展现新形象 。
四、坚持品牌引领 ,促进党建工作扩面增效
1.打造党员“先锋示范岗 ”;
2.塑造党建特色品牌、推进“智慧党建 ” ;
3.积极打造舆论品牌 ,坚持党管舆论宣传,党管意识形态的原则 。
13. 党建引领下一句?
党建引领事业发展。因为党建是党的基础工作,是党管理和领导的基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党建来实现党的领导,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党建是事业发展的动力,党组织作为事业管理和领导的核心,在各个领域、各个阶段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党建工作,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14. 三大引领是什么?
一是政治引领。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组织可以领导所有的机构和各项工作,从而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在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党组织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引领。政治引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做实网格党建,促进精细化治理:根据地域、居民、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情况,优化整合党建、综治、城管等网格设置;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建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随时随地了解群众需求和困难;建立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是体现在对基层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上,如规划、政策、法规的提出与制定。
三是体现在党组织要领导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党组织通过对群团组织派任务、提要求,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推动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使党组织意图成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行动等。
四是体现在对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的引导上,基层党组织从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引导、推进社区成员的民主决策,保证和监督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有序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是体制引领。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关键在党,重心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基层利益格局和群众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型。传统的单位制结构向社区制结构转化之后,社区相关的单位、组织、居民都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大量新型的社会组织涌现,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明显。这种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党组织将党员凝聚起来、将群众组织起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基层党建的目标在于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党对社区活动和社会建设的主导,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体制引领主要体现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途径;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发展党员、招聘党员员工、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强社区物业党建。
二是有效的资源整合,通过区域统筹,打破原有的系统、行业、职能界限,积极运作存量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内跨行业、跨系统的组织网络,将体制内的政治组织资源嵌入到体制外的社区、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领社会。
三是通过建立横向联动、双向服务以及和谐共建机制,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组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和盘活社会性、区域性公共资源,发挥党的组织资源对激活、配置、优化整个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组织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良性互动,放大党建的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区域内各类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社区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社区有关服务项目,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是服务引领。
新时代,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来自于为群众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与精神财富。这种社会关怀、社会服务,是执政党赢得民心、巩固执政地位的最基础工作。党组织引领服务的本质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合理需求。建设覆盖广泛、集约高效的党群服务中心: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重点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把服务窗口下移到街道、社区,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让党员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组织,享受便利服务;依托楼宇、园区、商圈、市场或较大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功能聚焦的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保障和运行机制。
二是能化解基层矛盾。突出打造基层前沿战斗堡垒,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把小矛盾小问题化解在基层。城市中各种非公经济蓬勃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需要党组织体系向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治理主体多元化产生各种权责利益矛盾,需要基层党委发挥统筹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利益诉求复杂多元,需要党组织搭建沟通协调的桥梁……积极适应基层社会结构逐渐向社区制结构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已有党的基层组织框架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创新“党建+社会治理”方式,通过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利益协调,理顺不同主体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成为新时代对基层治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是能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现在的社区居民,来自五湖四海,源自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生活习俗,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带来了思想文化的差异甚至矛盾,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多元化的思想体系中,必须发挥思想文化的导向作用。基层党组织通过文化引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社区治理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互助意识、奉献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社区成长。
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基层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需要不断提升党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德治、法治、智治”多治并举的治理模式,建设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现代基层社会。
15. 党建引领的含义?
所谓党建引领,是指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基础上,用党建工作有效地带动引领各领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取得成效,可以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比喻成车头与车厢的关系。
党建引领是一切工作的基石。生动活泼、亮点纷呈的党建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党员队伍的战斗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党建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党建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党建是思想和灵魂,引领业务、促进发展。党建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通过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有了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带动作用,才能推动业务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体现党建的引领作用。
16. 党建引领下一句?
党建引领事业发展。因为党建是党的基础工作,是党管理和领导的基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党建来实现党的领导,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党建是事业发展的动力,党组织作为事业管理和领导的核心,在各个领域、各个阶段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党建工作,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17. 一号保险机构的什么 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1.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2.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3.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6.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18. 一号保险机构的什么 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1.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2.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3.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6.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19. 三大引领是什么?
一是政治引领。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组织可以领导所有的机构和各项工作,从而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在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党组织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引领。政治引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做实网格党建,促进精细化治理:根据地域、居民、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情况,优化整合党建、综治、城管等网格设置;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建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随时随地了解群众需求和困难;建立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是体现在对基层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上,如规划、政策、法规的提出与制定。
三是体现在党组织要领导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党组织通过对群团组织派任务、提要求,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推动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使党组织意图成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行动等。
四是体现在对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的引导上,基层党组织从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引导、推进社区成员的民主决策,保证和监督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有序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是体制引领。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关键在党,重心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基层利益格局和群众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型。传统的单位制结构向社区制结构转化之后,社区相关的单位、组织、居民都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大量新型的社会组织涌现,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明显。这种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党组织将党员凝聚起来、将群众组织起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基层党建的目标在于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党对社区活动和社会建设的主导,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体制引领主要体现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途径;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发展党员、招聘党员员工、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强社区物业党建。
二是有效的资源整合,通过区域统筹,打破原有的系统、行业、职能界限,积极运作存量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内跨行业、跨系统的组织网络,将体制内的政治组织资源嵌入到体制外的社区、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领社会。
三是通过建立横向联动、双向服务以及和谐共建机制,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组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和盘活社会性、区域性公共资源,发挥党的组织资源对激活、配置、优化整个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组织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良性互动,放大党建的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区域内各类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社区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社区有关服务项目,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是服务引领。
新时代,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来自于为群众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与精神财富。这种社会关怀、社会服务,是执政党赢得民心、巩固执政地位的最基础工作。党组织引领服务的本质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合理需求。建设覆盖广泛、集约高效的党群服务中心: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重点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把服务窗口下移到街道、社区,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让党员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组织,享受便利服务;依托楼宇、园区、商圈、市场或较大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功能聚焦的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保障和运行机制。
二是能化解基层矛盾。突出打造基层前沿战斗堡垒,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把小矛盾小问题化解在基层。城市中各种非公经济蓬勃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需要党组织体系向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治理主体多元化产生各种权责利益矛盾,需要基层党委发挥统筹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利益诉求复杂多元,需要党组织搭建沟通协调的桥梁……积极适应基层社会结构逐渐向社区制结构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已有党的基层组织框架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创新“党建+社会治理”方式,通过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利益协调,理顺不同主体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成为新时代对基层治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是能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现在的社区居民,来自五湖四海,源自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生活习俗,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带来了思想文化的差异甚至矛盾,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多元化的思想体系中,必须发挥思想文化的导向作用。基层党组织通过文化引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社区治理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互助意识、奉献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社区成长。
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基层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需要不断提升党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德治、法治、智治”多治并举的治理模式,建设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现代基层社会。
20. 党建引领的含义?
所谓党建引领,是指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基础上,用党建工作有效地带动引领各领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取得成效,可以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比喻成车头与车厢的关系。
党建引领是一切工作的基石。生动活泼、亮点纷呈的党建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党员队伍的战斗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党建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党建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党建是思想和灵魂,引领业务、促进发展。党建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通过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有了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带动作用,才能推动业务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体现党建的引领作用。
21. 党建引领的含义?
所谓党建引领,是指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基础上,用党建工作有效地带动引领各领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取得成效,可以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比喻成车头与车厢的关系。
党建引领是一切工作的基石。生动活泼、亮点纷呈的党建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党员队伍的战斗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党建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党建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党建是思想和灵魂,引领业务、促进发展。党建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通过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有了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带动作用,才能推动业务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体现党建的引领作用。
22. 党建引领下一句?
党建引领事业发展。因为党建是党的基础工作,是党管理和领导的基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党建来实现党的领导,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党建是事业发展的动力,党组织作为事业管理和领导的核心,在各个领域、各个阶段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党建工作,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23. 党建引领下一句?
党建引领事业发展。因为党建是党的基础工作,是党管理和领导的基石,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推动经济、政治和文化事业发展的重要保证。只有通过党建来实现党的领导,才能够更好地促进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党建是事业发展的动力,党组织作为事业管理和领导的核心,在各个领域、各个阶段都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因此,加强党建工作,强化党组织的领导和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
24. 三大引领是什么?
一是政治引领。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组织可以领导所有的机构和各项工作,从而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在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党组织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引领。政治引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做实网格党建,促进精细化治理:根据地域、居民、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情况,优化整合党建、综治、城管等网格设置;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建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随时随地了解群众需求和困难;建立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是体现在对基层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上,如规划、政策、法规的提出与制定。
三是体现在党组织要领导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党组织通过对群团组织派任务、提要求,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推动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使党组织意图成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行动等。
四是体现在对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的引导上,基层党组织从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引导、推进社区成员的民主决策,保证和监督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有序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是体制引领。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关键在党,重心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基层利益格局和群众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型。传统的单位制结构向社区制结构转化之后,社区相关的单位、组织、居民都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大量新型的社会组织涌现,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明显。这种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党组织将党员凝聚起来、将群众组织起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基层党建的目标在于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党对社区活动和社会建设的主导,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体制引领主要体现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途径;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发展党员、招聘党员员工、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强社区物业党建。
二是有效的资源整合,通过区域统筹,打破原有的系统、行业、职能界限,积极运作存量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内跨行业、跨系统的组织网络,将体制内的政治组织资源嵌入到体制外的社区、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领社会。
三是通过建立横向联动、双向服务以及和谐共建机制,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组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和盘活社会性、区域性公共资源,发挥党的组织资源对激活、配置、优化整个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组织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良性互动,放大党建的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区域内各类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社区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社区有关服务项目,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是服务引领。
新时代,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来自于为群众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与精神财富。这种社会关怀、社会服务,是执政党赢得民心、巩固执政地位的最基础工作。党组织引领服务的本质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合理需求。建设覆盖广泛、集约高效的党群服务中心: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重点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把服务窗口下移到街道、社区,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让党员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组织,享受便利服务;依托楼宇、园区、商圈、市场或较大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功能聚焦的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保障和运行机制。
二是能化解基层矛盾。突出打造基层前沿战斗堡垒,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把小矛盾小问题化解在基层。城市中各种非公经济蓬勃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需要党组织体系向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治理主体多元化产生各种权责利益矛盾,需要基层党委发挥统筹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利益诉求复杂多元,需要党组织搭建沟通协调的桥梁……积极适应基层社会结构逐渐向社区制结构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已有党的基层组织框架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创新“党建+社会治理”方式,通过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利益协调,理顺不同主体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成为新时代对基层治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是能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现在的社区居民,来自五湖四海,源自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生活习俗,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带来了思想文化的差异甚至矛盾,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多元化的思想体系中,必须发挥思想文化的导向作用。基层党组织通过文化引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社区治理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互助意识、奉献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社区成长。
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基层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需要不断提升党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德治、法治、智治”多治并举的治理模式,建设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现代基层社会。
25. 一号保险机构的什么 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1.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2.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3.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6.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26. 一号保险机构的什么 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 完善工作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
声誉风险,是指由银行保险机构行为、从业人员行为或外部事件等,导致利益相关方、社会公众、媒体等对银行保险机构形成负面评价,从而损害其品牌价值,不利其正常经营,甚至影响到市场稳定和社会稳定的风险。
为提高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范化解声誉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市场信心,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1.银行保险机构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主体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声誉风险管理实施监管。
2.国有、国有控股的银行保险机构,要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把党的领导融入声誉风险管理各个环节。已建立党组织的民营资本或社会资本占主体的银行保险机构,要积极发挥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与声誉风险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3.银行保险机构应强化公司治理在声誉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的职责分工,构建组织健全、职责清晰的声誉风险治理架构和相互衔接、有效联动的运行机制。
4.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分别承担声誉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监督责任和管理责任,董事长或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负责确定声誉风险管理策略和总体目标,掌握声誉风险状况,监督高级管理层开展声誉风险管理。对于声誉事件造成机构和行业重大损失、市场大幅波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董事会应听取专门报告,并在下一年听取声誉风险管理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声誉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将相关情况纳入监事会工作报告。
高级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声誉风险管理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制定重大事项的声誉风险应对预案和处置方案,安排并推进声誉事件处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声誉风险管理评估。
6.银行保险机构应设立或指定部门作为本机构声誉风险管理部门,并配备相应管理资源。声誉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牵头落实高级管理层工作部署,指导协调其他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贯彻声誉风险管理制度要求,协调组织开展声誉风险的监测报告、排查评估、应对处置等工作,制定并实施员工教育和培训计划。
27. 三大引领是什么?
一是政治引领。
党的执政地位决定了党组织可以领导所有的机构和各项工作,从而做到总揽全局、协调各方,集中一切可以集中的力量,形成推动发展的强大合力,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在多元共治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党组织的首要功能是政治引领。政治引领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
一是夯实基层组织基础。做实网格党建,促进精细化治理:根据地域、居民、驻区单位、党组织和党员情况,优化整合党建、综治、城管等网格设置;将党支部或党小组建在网格上,选优配强党支部书记或党小组组长;建强专兼职网格员队伍,随时随地了解群众需求和困难;建立街道社区党员干部包联网格、走访群众制度,打通联系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
二是体现在对基层重大事项进行最终决策上,如规划、政策、法规的提出与制定。
三是体现在党组织要领导群团组织和社会组织参与基层治理:党组织通过对群团组织派任务、提要求,促进党组织和群团组织资源共用、功能衔接;培育公益性、服务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和群众活动团队;推动党的建设有关要求写入社会组织章程;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使党组织意图成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的行动等。
四是体现在对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的引导上,基层党组织从绝大多数居民的共同利益出发,引导、推进社区成员的民主决策,保证和监督自治组织开展自治活动,有序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二是体制引领。
推进基层社会治理体制机制创新,关键在党,重心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社会结构、基层利益格局和群众思想观念发生深刻变化,基层社会治理结构也发生了巨大转型。传统的单位制结构向社区制结构转化之后,社区相关的单位、组织、居民都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主体,大量新型的社会组织涌现,其结构模式多样化及异质性特点明显。这种基层社会治理结构的变化,对社会治理提出了新的挑战。党组织将党员凝聚起来、将群众组织起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基层党建的目标在于巩固党的基层组织,强化党对社区活动和社会建设的主导,完善体制机制,提高党组织整合社会资源的能力。体制引领主要体现几个方面。
一是健全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治机制: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开展非户籍常住居民参加社区“两委”换届试点,拓展外来人口参与社区治理途径;在业主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两委”成员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通过发展党员、招聘党员员工、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加强社区物业党建。
二是有效的资源整合,通过区域统筹,打破原有的系统、行业、职能界限,积极运作存量资源,探索建立区域内跨行业、跨系统的组织网络,将体制内的政治组织资源嵌入到体制外的社区、代表民意、整合利益、引领社会。
三是通过建立横向联动、双向服务以及和谐共建机制,以共同需求、共同利益、共同目标为组带,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的积极性,充分挖掘和盘活社会性、区域性公共资源,发挥党的组织资源对激活、配置、优化整个社会资源的作用,形成组织资源与社会资源的良性互动,放大党建的资源整合能力,实现区域内各类资源的共建共享,形成社区多元共治的新格局。党组织推动社会组织有序承接社区有关服务项目,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
三是服务引领。
新时代,党组织的凝聚力、吸引力、感召力来自于为群众提供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质与精神财富。这种社会关怀、社会服务,是执政党赢得民心、巩固执政地位的最基础工作。党组织引领服务的本质至少应包括三层含义。
一是能最大程度地满足基层群众的合理需求。建设覆盖广泛、集约高效的党群服务中心:整合党建、政务和社会服务等各种资源,统筹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备、互联互通的党群服务中心;重点建好街道、社区党群服务中心,把服务窗口下移到街道、社区,推行“一站式”服务和“最多跑一次”改革,让党员群众在家门口就能找到组织,享受便利服务;依托楼宇、园区、商圈、市场或较大的企业,建设特色鲜明、功能聚焦的区域性党群服务中心;加强规范化建设,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完善工作保障和运行机制。
二是能化解基层矛盾。突出打造基层前沿战斗堡垒,加强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努力把小矛盾小问题化解在基层。城市中各种非公经济蓬勃发展、人口流动日益频繁,需要党组织体系向各领域各行业延伸;治理主体多元化产生各种权责利益矛盾,需要基层党委发挥统筹协调解决;人民群众在新时代利益诉求复杂多元,需要党组织搭建沟通协调的桥梁……积极适应基层社会结构逐渐向社区制结构发展的客观趋势,在已有党的基层组织框架的基础上,以社区为单位创新“党建+社会治理”方式,通过体制内和体制外的利益协调,理顺不同主体的关系,从而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和谐发展,成为新时代对基层治理工作的客观要求。
三是能坚持正确文化导向。现在的社区居民,来自五湖四海,源自不同阶层,具有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宗教信仰、不同的收入水平、不同的生活习俗,表现出较强的异质性。这种异质性带来了思想文化的差异甚至矛盾,决定了基层党组织在多元化的思想体系中,必须发挥思想文化的导向作用。基层党组织通过文化引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道德建设,倡导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社区治理主体的社会责任意识、互助意识、奉献意识和参与意识,促进社区成长。
社会治理的重心在基层。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做好基层社会治理这篇大文章,需要不断提升党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效能和水平,形成在党组织领导下“自治、德治、法治、智治”多治并举的治理模式,建设活力和秩序有机统一的现代基层社会。
28. 党员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29. 党员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30. 党员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31. 党员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提高党员队伍建设质量,保持党员队伍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是党的建设基础性经常性工作。党组织应当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增强党性,提高素质,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利,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教育、管理、监督、服务相结合,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增强党员教育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政治合格、执行纪律合格、品德合格、发挥作用合格的党员队伍。
第四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将严的要求落实到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全过程和各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带头接受教育管理;
(二)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突出党性教育和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三)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注重党员教育管理质量和实效,保证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党支部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作用。
第二章 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五条 把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全党作为党员教育管理的首要政治任务,引导党员充分认识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大意义,自觉学懂弄通做实。
第六条 组织党员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核心要义、基本精神、实践要求,掌握贯穿其中的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增强政治自觉、理论自信、情感融入。建立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中心内容的党员教育教材体系。
教育引导党员把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同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思想觉悟和理论水平。
第七条 坚持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相结合,组织培训和个人自学相结合,采取集中轮训、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理论宣讲、组织生活、在线学习培训等方式,形成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教育长效机制,推动党员学深悟透、入脑入心。
第八条 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马克思主义学风,引导党员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学以致用、知行合一,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增强过硬本领,做好本职工作,自觉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全面学、系统学、贯通学、深入学、跟进学,自觉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章 党员教育基本任务
第九条 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突出党的创新理论学习,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学习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党员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党性修养,努力掌握并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
第十条 突出政治教育和政治训练,严格党内政治生活锻炼,教育党员旗帜鲜明讲政治,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做到“四个服从”,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十二条 加强党的宗旨教育,引导党员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本领,密切联系服务群众。
第十三条 进行革命传统教育,引导党员学习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铭记党的奋斗历程,弘扬党的优良传统,传承红色基因,践行共产党人价值观,激发爱国主义热情。
第十四条 开展形势政策教育,围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重大决策、推进落实重大任务,宣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解读世情国情党情,回应党员关注的问题,引导党员正确认识形势,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要求上来。
第十五条 注重知识技能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第四章 党员日常教育管理主要方式
第十六条 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参加双重组织生活。
党支部应当每月开展1次主题党日,贴近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开展志愿服务等。
党员应当按期交纳党费。党组织应当做好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员大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
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第十九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注重分析党员思想状况和心理状态,党组织负责人应当经常同党员谈心谈话,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市、县党委或者基层党委每年应当组织党员集中轮训,主要依托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基层党校等进行。根据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重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实际,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党员每年集中学习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32学时。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党中央部署要求,组织党员认真参加党内集中学习教育,引导党员围绕学习教育主题,深入学习党的创新理论,查找解决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
省级党委、行业系统党组织可以根据党员思想状况和党的建设需要,适时开展专题学习教育。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党组织应当坚持从严教育管理和热情关心爱护相统一,从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上激励关怀帮扶党员。
针对老党员的身体、居住和家庭等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进行教育管理服务,组织他们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身患重病甚至失能的党员,组织活动和开展学习教育不作硬性要求,党组织通过送学上门、走访慰问等方式,给予更多关心照顾。
第五章 党籍和党员组织关系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基层党委审批接收的预备党员,自通过之日起,即取得党籍。
对因私出国并在国外长期定居的党员,出国学习研究超过5年仍未返回的党员,一般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保留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
对与党组织失去联系6个月以上、通过各种方式查找仍然没有取得联系的党员,予以停止党籍。停止党籍的决定由所在党支部或者上级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停止党籍2年后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停止党籍的党员,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恢复党籍。对劝其退党、劝而不退除名、自行脱党除名、退党除名、开除党籍的,原则上不能恢复党籍,符合条件的可以重新入党。
第二十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
每个党员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者其他特定组织。有固定工作单位并且单位已经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没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建立党组织的党员,一般编入其经常居住地或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园区、楼宇等党组织。
党员工作单位、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动的,或者外出学习、工作、生活6个月以上并且地点相对固定的,应当转移组织关系。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可以在全国范围直接相互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党组织接收党员组织关系时,如有必要,可以采取适当方式查核党员档案。对组织关系转出但尚未被接收的党员,原所在党组织仍然负有管理责任。党组织不得无故拒转拒接党员组织关系。
第二十六条 对没有人事档案的党员,应当由具有审批预备党员权限的基层党委建立党员档案,由所在党委或者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保存。
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党员档案电子化管理。
第六章 党员监督和组织处置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二十九条 对党员不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按时交纳党费、流动到外地工作生活不与党组织主动保持联系的,以及存在其他与党的要求不相符合的行为、情节较轻的,党组织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其改进提高。
第三十条 对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但本人能够正确认识错误、愿意接受教育管理并且决心改正的党员,党组织应当作出限期改正处置,限期改正时间不超过1年。对给予限期改正处置的党员应当采取帮助教育措施。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除名处置:
(一)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立场动摇,已经丧失党员条件的,予以除名;
(二)信仰宗教,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三)因思想蜕化提出退党,经教育后仍然坚持退党的,予以除名;
(四)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以退党相要挟,经教育不改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五)限期改正期满后仍无转变的,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六)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按照自行脱党予以除名。
对违犯党纪的党员,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七章 流动党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基层党组织应当加强流动党员管理,对外出6个月以上并且没有转移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应当保持经常联系,跟进做好教育培训、管理服务等工作。在流动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流出地党组织可以依托园区、商会、行业协会、驻外地办事机构等成立流动党员党组织。
流入地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流动党员日常管理。按照组织关系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组织流动党员就近就便参加组织生活。乡镇、街道、村、社区、园区等党群服务中心应当向流动党员开放。流动党员可以在流入地党组织或者流动党员党组织参加民主评议。
对具备转移组织关系条件的流动党员,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应当衔接做好转接工作。
第三十三条 农村党支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同流动党员保持联系。乡镇党委应当掌握流动党员基本情况,指导督促党支部加强日常教育管理。利用流动党员集中返乡等时机,组织其参加组织生活或者教育培训。对政治素质较好、有致富带富能力的流动党员,应当及时纳入村后备力量培养。
城市社区党组织对异地居住的流动党员,引导其向居住地党组织报到,自觉参加居住地党组织的活动,接受党组织管理。对在异地定居的党员,引导和帮助其及时转移组织关系。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流动人才党员党组织,理顺流动人才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和改进流动人才党员日常教育管理。
第三十四条 高校党组织对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高校毕业生流动党员,应当继续履行管理职责。党员组织关系保留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对符合转出组织关系条件的及时转出。
对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由原就读高校或者工作单位党组织保留其组织关系,每半年至少与其联系1次。出国(境)学习研究党员返回后按照规定恢复组织生活。
第八章 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
第三十五条 适应时代发展要求,充分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改进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推进基层党建传统优势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不断提高党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三十六条 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健全党员信息库,加强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推动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和党员电化教育创新发展,推进党员教育管理网站、移动客户端等平台一体化建设,建立党性教育基地网上平台,打造党务、政务、服务有机融合的网络阵地。
第三十七条 坚持网上和网下相结合,依托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开展党员信息管理、党组织活动指导管理、流动党员管理服务、发展党员管理和党费管理等业务应用,为党员提供在线学习培训、转接组织关系、参与党内事务和关怀帮扶等服务。
注重利用信息数据,对党员队伍状况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进行实时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党组织应当教育引导党员严格规范网络行为,敢于同网上错误言论作斗争,不得制作、发布、传播违反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信息内容。
第九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第三十九条 在党中央领导下,由中央组织部牵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中央宣传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教育部党组、国务院国资委党委等参加,建立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负责全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规划部署、组织协调和检查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央组织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应当建立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协调机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中央组织部主要负责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抓好党员集中教育和经常性教育的组织安排,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主要负责党员纪律作风教育,指导开展党员监督,查处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行为。
中央宣传部主要负责党员政治理论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指导协调编写党员教育教材,组织党员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主要负责党员领导干部培训,指导地方党校(行政学院)将党员教育培训列入教学计划,保证课时和教学质量。
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主要负责指导中央和国家机关各级党组织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教育部党组主要负责宏观指导高等学校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主要负责所监管企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和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宣传部、党校(行政学院)、机关工委、教育工委、国资委党委等,分别按照职能职责,承担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地方各级党委和部门单位党组(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定期研究党员教育管理工作,分析党员队伍状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工作措施。
基层党委履行抓党员教育管理的基本职责,推动落实上级党组织工作安排,组织做好党员集中培训、组织关系管理、表彰激励、关怀帮扶、组织处置、纪律处分等工作,指导所辖党支部做好党员日常教育管理工作。党支部按照党章和党内有关规定,履行相关工作职责。党小组应当落实党支部关于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要求和任务。
第四十一条 乡镇、街道、国有企业、高等学校等基层党委,按照规定配备一定数量的专兼职组织员,由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管理,承担指导督促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等工作。
实行党员教育讲师聘任制,县级以上党委从优秀党校教师、基层党组织书记、先进模范人物、党务工作者、专家学者、实用技术人才、离退休干部等人员中选聘党员教育讲师。
加强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和基层党校建设。县级党校(行政学校)应当将党员集中培训作为重要任务。有计划地组织安排党员教育讲师到基层授课。注重发挥党群服务中心、党员干部教育培训基地、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的作用。
加强全国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建设规划,组织编写全国党员教育基本教材。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开发各具特色、务实管用的党员教育教材。
第四十二条 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应当列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结合实际按照党员数量划拨,重点保障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员教育管理,形成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党委留存的党费主要用于教育培训党员、支持基层党组织开展组织生活。加强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经费支持。
第四十三条 各级党委各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员教育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基层党委每年把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中,对党组织负责人抓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上级党组织在开展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中,应当考核检查下级党组织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情况。
对在党员教育管理工作中失职失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追责。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党员教育管理工作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条例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32. 党建引领的含义?
所谓党建引领,是指在加强党建工作的基础上,用党建工作有效地带动引领各领域、各方面的业务工作取得成效,可以把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比喻成车头与车厢的关系。
党建引领是一切工作的基石。生动活泼、亮点纷呈的党建工作,能够有效提升基层党组织的组织力和党员队伍的战斗力,能够更好地推动党建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党建资源转化为发展资源,党建成果转化为发展成果,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起到强有力推动作用。
党建是思想和灵魂,引领业务、促进发展。党建作用的发挥更多体现在通过抓好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促进各项具体业务工作的顺利完成,为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有了党组织的政治核心、领导核心,有了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带动作用,才能推动业务工作又好又快地发展,才能更好地体现党建的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