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能源标志目录(河南能源四位一体是什么?)
1. 河南能源四位一体是什么?
“四位一体”农村能源生态模式,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原则,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转换、平衡出发的农村能源结构形式。
它具有多学科技术内容和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在农业生产综合协调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以其多功能特点进入生态农业生产系统。
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在河南省有多少个子公司?
490余个。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下设490余个子分公司,分布在河南、贵州、新疆、内蒙古等省(自治区)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位列2014年世界500强企业第328位、2014年中国500强企业第60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资源储量丰富,产业结构合理,装置技术先进,发展后劲充足。煤炭板块拥有煤炭资源储量500多亿吨,形成了煤炭勘探开发、洗选加工、销售和高效利用一体化产业体系。化工板块掌握煤化工世界高端技术,拥有年产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年产100万吨煤制乙二醇生产装置,将在河南建成国内最大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基地、全球最大的煤制乙二醇生产基地、世界唯一一条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制蛋白生产线,全力打造煤炭综合利用最完善、产品链耦合度最科学、产业链最系统完整的现代新型煤化工产业体系。有色金属板块拥有钼金属资源储量150多万吨、铝土矿资源储量近16亿吨,钼、铝产业均形成了从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贸易直至消费终端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装备制造板块拥有国家级轴承研发中心和空分研究院,正依托洛阳LYC轴承公司、开封空分公司和重型装备公司,倾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轴承、空分和煤矿机械研发生产基地。
3.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属于省政府管辖还是属于国资委管辖?
国资委。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的大型能源集团。2008年12月5日,由原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中原大化、河南省煤气集团战略重组成立河南煤化集团;2013年9月12日与原义煤集团战略重组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22年7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正式更名为河南能源集团。注册资本金210亿元,拥有职工15万人。产业涉及能源、化工新材料、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等,主要分布在河南14个省辖市,以及新疆、贵州、内蒙古、陕西、青海等省(区)和澳大利亚。拥有煤炭资源储量318亿吨,产能近1亿吨/年,品种以无烟高炉喷吹煤、炼焦精煤为主;化工产品产能近1000万吨,产品主要涉及甲醇、乙二醇、醋酸、二甲醚以及化工新材料碳纤维、聚甲醛、1,4-丁二醇、PET、PBT等18个种类。控股大有能源、九天化工2家上市公司和濮阳绿宇新材料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位居2020年世界企业500强第486位,2021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39位、中国煤炭企业50强第10位、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500强第20位。截至2021年底,河南能源资产总额2555亿元。
4.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在河南省有多少个子公司?
490余个。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下设490余个子分公司,分布在河南、贵州、新疆、内蒙古等省(自治区)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位列2014年世界500强企业第328位、2014年中国500强企业第60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资源储量丰富,产业结构合理,装置技术先进,发展后劲充足。煤炭板块拥有煤炭资源储量500多亿吨,形成了煤炭勘探开发、洗选加工、销售和高效利用一体化产业体系。化工板块掌握煤化工世界高端技术,拥有年产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年产100万吨煤制乙二醇生产装置,将在河南建成国内最大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基地、全球最大的煤制乙二醇生产基地、世界唯一一条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制蛋白生产线,全力打造煤炭综合利用最完善、产品链耦合度最科学、产业链最系统完整的现代新型煤化工产业体系。有色金属板块拥有钼金属资源储量150多万吨、铝土矿资源储量近16亿吨,钼、铝产业均形成了从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贸易直至消费终端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装备制造板块拥有国家级轴承研发中心和空分研究院,正依托洛阳LYC轴承公司、开封空分公司和重型装备公司,倾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轴承、空分和煤矿机械研发生产基地。
5.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在河南省有多少个子公司?
490余个。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下设490余个子分公司,分布在河南、贵州、新疆、内蒙古等省(自治区)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位列2014年世界500强企业第328位、2014年中国500强企业第60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资源储量丰富,产业结构合理,装置技术先进,发展后劲充足。煤炭板块拥有煤炭资源储量500多亿吨,形成了煤炭勘探开发、洗选加工、销售和高效利用一体化产业体系。化工板块掌握煤化工世界高端技术,拥有年产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年产100万吨煤制乙二醇生产装置,将在河南建成国内最大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基地、全球最大的煤制乙二醇生产基地、世界唯一一条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制蛋白生产线,全力打造煤炭综合利用最完善、产品链耦合度最科学、产业链最系统完整的现代新型煤化工产业体系。有色金属板块拥有钼金属资源储量150多万吨、铝土矿资源储量近16亿吨,钼、铝产业均形成了从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贸易直至消费终端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装备制造板块拥有国家级轴承研发中心和空分研究院,正依托洛阳LYC轴承公司、开封空分公司和重型装备公司,倾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轴承、空分和煤矿机械研发生产基地。
6.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属于省政府管辖还是属于国资委管辖?
国资委。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的大型能源集团。2008年12月5日,由原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中原大化、河南省煤气集团战略重组成立河南煤化集团;2013年9月12日与原义煤集团战略重组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22年7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正式更名为河南能源集团。注册资本金210亿元,拥有职工15万人。产业涉及能源、化工新材料、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等,主要分布在河南14个省辖市,以及新疆、贵州、内蒙古、陕西、青海等省(区)和澳大利亚。拥有煤炭资源储量318亿吨,产能近1亿吨/年,品种以无烟高炉喷吹煤、炼焦精煤为主;化工产品产能近1000万吨,产品主要涉及甲醇、乙二醇、醋酸、二甲醚以及化工新材料碳纤维、聚甲醛、1,4-丁二醇、PET、PBT等18个种类。控股大有能源、九天化工2家上市公司和濮阳绿宇新材料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位居2020年世界企业500强第486位,2021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39位、中国煤炭企业50强第10位、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500强第20位。截至2021年底,河南能源资产总额2555亿元。
7.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生产企业特点?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一家国有独资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于2008年12月、2013年9月经过两次战略重组后设立,产业主要涉及能源、化工、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和合金新材料等产业。
截至2017年底,河南能源拥有资产总额2603亿元、员工19.9万人。拥有煤炭产能近1亿吨、化工产品产能合计近1000万吨。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化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8. 河南能源四位一体是什么?
“四位一体”农村能源生态模式,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原则,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转换、平衡出发的农村能源结构形式。
它具有多学科技术内容和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在农业生产综合协调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以其多功能特点进入生态农业生产系统。
9. 河南能源有多少子公司?
有鹤壁煤业集团公司、焦作煤业人集团公司、永煤集团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公司、电投新能源保团公司、新疆公司、贵州公司、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化工新材料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省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国贸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
10. 南省周口市新能源汽车牌号字母的含义?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车牌号码使用“豫”字作为省份简称,并在其后面使用一位数字和两个大写字母。其中,数字表示所属市辖区的地区代码,字母则是车牌的序列编号。
以豫PDJ0032为例,其中“豫”表示该车辆所在的省份是河南省,“PD”是周口市的地区代码,“J”代表该车的序号是第10位,而“0032”则是该车的编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地区代码和字母序列编号规则。
11.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属于省政府管辖还是属于国资委管辖?
国资委。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的大型能源集团。2008年12月5日,由原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中原大化、河南省煤气集团战略重组成立河南煤化集团;2013年9月12日与原义煤集团战略重组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22年7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正式更名为河南能源集团。注册资本金210亿元,拥有职工15万人。产业涉及能源、化工新材料、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等,主要分布在河南14个省辖市,以及新疆、贵州、内蒙古、陕西、青海等省(区)和澳大利亚。拥有煤炭资源储量318亿吨,产能近1亿吨/年,品种以无烟高炉喷吹煤、炼焦精煤为主;化工产品产能近1000万吨,产品主要涉及甲醇、乙二醇、醋酸、二甲醚以及化工新材料碳纤维、聚甲醛、1,4-丁二醇、PET、PBT等18个种类。控股大有能源、九天化工2家上市公司和濮阳绿宇新材料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位居2020年世界企业500强第486位,2021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39位、中国煤炭企业50强第10位、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500强第20位。截至2021年底,河南能源资产总额2555亿元。
12.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在河南省有多少个子公司?
490余个。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公司总部设在河南省郑州市,下设490余个子分公司,分布在河南、贵州、新疆、内蒙古等省(自治区)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位列2014年世界500强企业第328位、2014年中国500强企业第60位。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资源储量丰富,产业结构合理,装置技术先进,发展后劲充足。煤炭板块拥有煤炭资源储量500多亿吨,形成了煤炭勘探开发、洗选加工、销售和高效利用一体化产业体系。化工板块掌握煤化工世界高端技术,拥有年产千吨级高性能碳纤维、年产100万吨煤制乙二醇生产装置,将在河南建成国内最大的高性能碳纤维生产基地、全球最大的煤制乙二醇生产基地、世界唯一一条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煤制蛋白生产线,全力打造煤炭综合利用最完善、产品链耦合度最科学、产业链最系统完整的现代新型煤化工产业体系。有色金属板块拥有钼金属资源储量150多万吨、铝土矿资源储量近16亿吨,钼、铝产业均形成了从采矿、选矿、冶炼、深加工、贸易直至消费终端一体化的完整产业链。装备制造板块拥有国家级轴承研发中心和空分研究院,正依托洛阳LYC轴承公司、开封空分公司和重型装备公司,倾力打造国际一流的轴承、空分和煤矿机械研发生产基地。
13.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生产企业特点?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一家国有独资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于2008年12月、2013年9月经过两次战略重组后设立,产业主要涉及能源、化工、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和合金新材料等产业。
截至2017年底,河南能源拥有资产总额2603亿元、员工19.9万人。拥有煤炭产能近1亿吨、化工产品产能合计近1000万吨。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化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14. 河南能源四位一体是什么?
“四位一体”农村能源生态模式,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原则,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转换、平衡出发的农村能源结构形式。
它具有多学科技术内容和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在农业生产综合协调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以其多功能特点进入生态农业生产系统。
15. 河南新能源补贴怎么领?
1. 河南新能源补贴是可以领取的。2. 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的原因是,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政策。这些补贴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减轻新能源设备的购买和运营成本,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3. 要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申请流程。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相关网站或咨询当地能源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补贴条件,如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设备等。
16.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属于省政府管辖还是属于国资委管辖?
国资委。
河南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组建的大型能源集团。2008年12月5日,由原永煤集团、焦煤集团、鹤煤集团、中原大化、河南省煤气集团战略重组成立河南煤化集团;2013年9月12日与原义煤集团战略重组为河南能源化工集团;2022年7月8日,经省政府同意正式更名为河南能源集团。注册资本金210亿元,拥有职工15万人。产业涉及能源、化工新材料、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等,主要分布在河南14个省辖市,以及新疆、贵州、内蒙古、陕西、青海等省(区)和澳大利亚。拥有煤炭资源储量318亿吨,产能近1亿吨/年,品种以无烟高炉喷吹煤、炼焦精煤为主;化工产品产能近1000万吨,产品主要涉及甲醇、乙二醇、醋酸、二甲醚以及化工新材料碳纤维、聚甲醛、1,4-丁二醇、PET、PBT等18个种类。控股大有能源、九天化工2家上市公司和濮阳绿宇新材料1家新三板挂牌公司。位居2020年世界企业500强第486位,2021年中国企业500强第139位、中国煤炭企业50强第10位、中国石油和化工企业500强第20位。截至2021年底,河南能源资产总额2555亿元。
17. 南省周口市新能源汽车牌号字母的含义?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车牌号码使用“豫”字作为省份简称,并在其后面使用一位数字和两个大写字母。其中,数字表示所属市辖区的地区代码,字母则是车牌的序列编号。
以豫PDJ0032为例,其中“豫”表示该车辆所在的省份是河南省,“PD”是周口市的地区代码,“J”代表该车的序号是第10位,而“0032”则是该车的编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地区代码和字母序列编号规则。
18. 河南新能源补贴怎么领?
1. 河南新能源补贴是可以领取的。2. 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的原因是,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政策。这些补贴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减轻新能源设备的购买和运营成本,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3. 要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申请流程。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相关网站或咨询当地能源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补贴条件,如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设备等。
19. 河南能源有多少子公司?
有鹤壁煤业集团公司、焦作煤业人集团公司、永煤集团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公司、电投新能源保团公司、新疆公司、贵州公司、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化工新材料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省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国贸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
20. 中电河南能源是国企吗?
是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合资成立河南能化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三方将围绕新能源开发及产业规划等展开合作,规划风电、光伏、储能、地热供暖和氢能等新能源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身为河南第一大国有企业,河南能源也是该省唯一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煤炭企业50强之一,长期以煤炭、化工作为主业,在新能源领域却鲜有涉足。选择进军新能源,并将其定位在“助力集团公司加速转型,改革重生”。
21. 河南能源有多少子公司?
有鹤壁煤业集团公司、焦作煤业人集团公司、永煤集团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公司、电投新能源保团公司、新疆公司、贵州公司、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化工新材料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省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国贸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
22. 中电河南能源是国企吗?
是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合资成立河南能化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三方将围绕新能源开发及产业规划等展开合作,规划风电、光伏、储能、地热供暖和氢能等新能源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身为河南第一大国有企业,河南能源也是该省唯一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煤炭企业50强之一,长期以煤炭、化工作为主业,在新能源领域却鲜有涉足。选择进军新能源,并将其定位在“助力集团公司加速转型,改革重生”。
23. 河南新能源补贴怎么领?
1. 河南新能源补贴是可以领取的。2. 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的原因是,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政策。这些补贴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减轻新能源设备的购买和运营成本,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3. 要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申请流程。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相关网站或咨询当地能源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补贴条件,如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设备等。
24. 中电河南能源是国企吗?
是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合资成立河南能化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三方将围绕新能源开发及产业规划等展开合作,规划风电、光伏、储能、地热供暖和氢能等新能源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身为河南第一大国有企业,河南能源也是该省唯一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煤炭企业50强之一,长期以煤炭、化工作为主业,在新能源领域却鲜有涉足。选择进军新能源,并将其定位在“助力集团公司加速转型,改革重生”。
25. 南省周口市新能源汽车牌号字母的含义?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车牌号码使用“豫”字作为省份简称,并在其后面使用一位数字和两个大写字母。其中,数字表示所属市辖区的地区代码,字母则是车牌的序列编号。
以豫PDJ0032为例,其中“豫”表示该车辆所在的省份是河南省,“PD”是周口市的地区代码,“J”代表该车的序号是第10位,而“0032”则是该车的编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地区代码和字母序列编号规则。
26.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生产企业特点?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一家国有独资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于2008年12月、2013年9月经过两次战略重组后设立,产业主要涉及能源、化工、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和合金新材料等产业。
截至2017年底,河南能源拥有资产总额2603亿元、员工19.9万人。拥有煤炭产能近1亿吨、化工产品产能合计近1000万吨。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化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27. 河南能源有多少子公司?
有鹤壁煤业集团公司、焦作煤业人集团公司、永煤集团公司、义马煤业集团公司、电投新能源保团公司、新疆公司、贵州公司、医疗健康产业集团、化工新材料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公司、投资公司、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省煤层气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国贸集团、国龙物流有限公司。
28.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南省周口市新能源汽车牌号字母的含义?
根据中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规定,新能源汽车的车牌号码使用“豫”字作为省份简称,并在其后面使用一位数字和两个大写字母。其中,数字表示所属市辖区的地区代码,字母则是车牌的序列编号。
以豫PDJ0032为例,其中“豫”表示该车辆所在的省份是河南省,“PD”是周口市的地区代码,“J”代表该车的序号是第10位,而“0032”则是该车的编号。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地区代码和字母序列编号规则。
30.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生产企业特点?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河南能源)是一家国有独资特大型能源化工集团,经河南省委、省政府批准,分别于2008年12月、2013年9月经过两次战略重组后设立,产业主要涉及能源、化工、现代物贸、金融服务、智能制造和合金新材料等产业。
截至2017年底,河南能源拥有资产总额2603亿元、员工19.9万人。拥有煤炭产能近1亿吨、化工产品产能合计近1000万吨。
经营范围:
实业投资;煤炭(凭有效许可证经营)、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销售;煤炭、化工、金属、装备制造等科学研究;从事货物和技术进出口业务。
31. 河南能源四位一体是什么?
“四位一体”农村能源生态模式,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原则,从实际出发,从有利于农业生态系统物质能量的转换、平衡出发的农村能源结构形式。
它具有多学科技术内容和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在农业生产综合协调发展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并以其多功能特点进入生态农业生产系统。
32.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3. 中电河南能源是国企吗?
是的。
河南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能源”)与国家电投集团河南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约,合资成立河南能化电投新能源有限公司。根据协议,三方将围绕新能源开发及产业规划等展开合作,规划风电、光伏、储能、地热供暖和氢能等新能源项目,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
身为河南第一大国有企业,河南能源也是该省唯一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煤炭企业50强之一,长期以煤炭、化工作为主业,在新能源领域却鲜有涉足。选择进军新能源,并将其定位在“助力集团公司加速转型,改革重生”。
34.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5.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6. 河南新能源补贴怎么领?
1. 河南新能源补贴是可以领取的。2. 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的原因是,政府为了鼓励和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补贴政策。这些补贴可以帮助企业或个人减轻新能源设备的购买和运营成本,促进新能源的推广和应用。3. 要领取河南新能源补贴,首先需要了解相关的政策和申请流程。可以通过查询政府相关网站或咨询当地能源管理部门获取详细信息。一般来说,需要准备相关的申请材料,如申请表、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并按照要求进行申请。同时,还需要符合相关的补贴条件,如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新能源设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