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医药文化旅游产业(中医项目国家扶持政策?)
1. 中医项目国家扶持政策?
一、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
以会看病、看好病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医德医风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以选拔优秀人才。
相关原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保障落实政府投入,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基建、设备、人才培养等各方面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加强融资渠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
相关原文: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
三、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相关原文: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四、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
相关原文: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相关原文: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
五、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
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相关原文: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2. 中医项目国家扶持政策?
一、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
以会看病、看好病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医德医风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以选拔优秀人才。
相关原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保障落实政府投入,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基建、设备、人才培养等各方面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加强融资渠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
相关原文: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
三、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相关原文: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四、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
相关原文: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相关原文: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
五、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
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相关原文: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3. 中医项目国家扶持政策?
一、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
以会看病、看好病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医德医风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以选拔优秀人才。
相关原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保障落实政府投入,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基建、设备、人才培养等各方面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加强融资渠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
相关原文: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
三、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相关原文: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四、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
相关原文: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相关原文: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
五、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
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相关原文: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4. 中医药一二三产业分别指什么?
中医药第一产业主要包括中药材种养殖生产和产地加工;第二产业包括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生产、中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
第三产业r包括中药商品的物流运输销售,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旅游业等,涵盖中药种植、中药生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食品等诸多领域,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
5. 中医药一二三产业分别指什么?
中医药第一产业主要包括中药材种养殖生产和产地加工;第二产业包括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生产、中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
第三产业r包括中药商品的物流运输销售,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旅游业等,涵盖中药种植、中药生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食品等诸多领域,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
6. 中医项目国家扶持政策?
一、加强中医药人才评价和激励
以会看病、看好病为主要评价内容,将医德医风作为主要评价标准,以选拔优秀人才。
相关原文: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中医药优秀人才评价和激励机制。将中医药学才能、医德医风作为中医药人才主要评价标准,将会看病、看好病作为中医医师的主要评价内容。在院士评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等高层次人才评选中,探索中医药人才单列计划、单独评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工程院、中科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
二、增强中医药发展动力
保障落实政府投入,落实对公立医院的基建、设备、人才培养等各方面投入;多方增加社会投入,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加强融资渠道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中医药产业的长期投资力度。
相关原文:将符合条件的中医诊所纳入医联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中医诊所组建团队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鼓励街道社区为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中医诊所无偿提供诊疗场所。
三、完善中西医结合制度
创新中西医结合医疗模式,打造中西医结合团队,开展中西医联合诊疗,“宜中则中、宜西则西”,逐步建立中西医多学科诊疗体系;健全中西医协同疫病防治机制;完善西医学习中医制度;提高中西医结合临床研究水平,开展试点示范,力争用5年时间形成100个左右中西医结合诊疗方案。
相关原文:2021级起,将中医药课程列为本科……临床、口腔、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接受必要的中医药继续教育。研究实施西医学习中医重大专项,用10—15年时间,培养相当数量的高层次中西医结合人才和能够提供中西医结合服务的全科医生。 (科技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负责)
四、提高中医药发展效益
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合理开展中医非基本服务。
相关原文: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完善分级定价政策,重点将功能疗效明显、患者广泛接受、特色优势突出、体现劳务价值、应用历史悠久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医疗机构炮制使用的中药饮片、中药制剂实行自主定价,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相关原文:大力支持将疗效和成本有优势的中医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综合考虑有效性、经济性等因素,按规定合理确定目录甲乙分类。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发布中医优势病种,鼓励实行中西医同病同效同价。一般中医药诊疗项目继续按项目付费。
五、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
营造中医药发展良好环境,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中药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强化适宜性保密,提升保密内容商业价值,加强国际保护;优化中医药科技管理;加强中医药文化传播,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相关原文:切实加强中医药文化宣传,使中医药成为群众促进健康的文化自觉。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中增设中医药专项。加强传统医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建设国家中医药博物馆。支持改善一批中医药院校、科研机构的中医药古籍保护条件,提高利用能力。实施中医药文化传播行动,持续开展中小学中医药文化教育,打造中医药文化传播平台及优质产品。( 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广电总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文物局负责)。
7. 中医药一二三产业分别指什么?
中医药第一产业主要包括中药材种养殖生产和产地加工;第二产业包括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生产、中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
第三产业r包括中药商品的物流运输销售,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旅游业等,涵盖中药种植、中药生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食品等诸多领域,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
8. 玉林主要发展什么产业?
玉林主要有八大产业,主要是制鞋及箱包、电子信息、针织服装、玩具加工、编织工艺、新材料、医药食品加工这八大产业。
其中,制鞋及箱包业将着力进行健康以及足部生物力学等技术攻关,并配套发展鞋材制革业、制鞋机械、五金配件、化工原料等相关行业。
电子信息业将培育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通信设备、数字化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电子元器件。
医药食品加工业将依托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培育扶持以康臣药业与和黄医药等为龙头的医药产业,重点发展中医药制造、医药保健品生产、医疗保健制造等中医药产业集群。玉林还将打造产业聚集带、特色增长区和产业转移重点示范园区。
9.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项目保护单位标牌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识,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源保持】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禁止擅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传播与贸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
第十七条 【应急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产品纳入地方中药应急储备清单,发挥传统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文化发掘】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激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项目保护单位标牌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识,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源保持】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禁止擅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传播与贸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
第十七条 【应急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产品纳入地方中药应急储备清单,发挥传统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文化发掘】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激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中医药一二三产业分别指什么?
中医药第一产业主要包括中药材种养殖生产和产地加工;第二产业包括中药饮片炮制加工、中成药生产、中医药大健康产品生产;
第三产业r包括中药商品的物流运输销售,中医药健康服务业、中医药健康旅游业等,涵盖中药种植、中药生产、中医医疗、养生保健、健康养老、健康旅游、健康食品等诸多领域,可以为人民群众提供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的健康服务和健康产品。
12. 玉林主要发展什么产业?
玉林主要有八大产业,主要是制鞋及箱包、电子信息、针织服装、玩具加工、编织工艺、新材料、医药食品加工这八大产业。
其中,制鞋及箱包业将着力进行健康以及足部生物力学等技术攻关,并配套发展鞋材制革业、制鞋机械、五金配件、化工原料等相关行业。
电子信息业将培育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通信设备、数字化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电子元器件。
医药食品加工业将依托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培育扶持以康臣药业与和黄医药等为龙头的医药产业,重点发展中医药制造、医药保健品生产、医疗保健制造等中医药产业集群。玉林还将打造产业聚集带、特色增长区和产业转移重点示范园区。
13.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项目保护单位标牌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识,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源保持】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禁止擅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传播与贸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
第十七条 【应急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产品纳入地方中药应急储备清单,发挥传统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文化发掘】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激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 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项目保护单位标牌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识,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源保持】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禁止擅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传播与贸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
第十七条 【应急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产品纳入地方中药应急储备清单,发挥传统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文化发掘】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激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 玉林主要发展什么产业?
玉林主要有八大产业,主要是制鞋及箱包、电子信息、针织服装、玩具加工、编织工艺、新材料、医药食品加工这八大产业。
其中,制鞋及箱包业将着力进行健康以及足部生物力学等技术攻关,并配套发展鞋材制革业、制鞋机械、五金配件、化工原料等相关行业。
电子信息业将培育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通信设备、数字化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电子元器件。
医药食品加工业将依托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培育扶持以康臣药业与和黄医药等为龙头的医药产业,重点发展中医药制造、医药保健品生产、医疗保健制造等中医药产业集群。玉林还将打造产业聚集带、特色增长区和产业转移重点示范园区。
16. 玉林主要发展什么产业?
玉林主要有八大产业,主要是制鞋及箱包、电子信息、针织服装、玩具加工、编织工艺、新材料、医药食品加工这八大产业。
其中,制鞋及箱包业将着力进行健康以及足部生物力学等技术攻关,并配套发展鞋材制革业、制鞋机械、五金配件、化工原料等相关行业。
电子信息业将培育一批智能化改造示范项目,重点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制造、通信设备、数字化产品、集成电路与新型电子元器件。
医药食品加工业将依托玉林中医药健康产业园,培育扶持以康臣药业与和黄医药等为龙头的医药产业,重点发展中医药制造、医药保健品生产、医疗保健制造等中医药产业集群。玉林还将打造产业聚集带、特色增长区和产业转移重点示范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