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古区清洁能源改造(2020年甘肃省供热条例?)
1. 2020年甘肃省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2. 2020年甘肃省城市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3. 2020年甘肃省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4. 2021兰洽会签约项目?
第二十七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闭幕通报会在兰州举行。本届兰洽会共签约697个项目,签约总额3909.24亿元。签约项目数量、金额与上届兰洽会相比,分别增长18.7%和43.2%。
本届兰洽会签约项目涉及新能源新材料、化工、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旅康养等多个产业。第一产业项目101个,签约额197.93亿元;第二产业项目363个,签约额1991.09亿元;第三产业项目233个,签约额1720.2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签约额较上届兰洽会增长近一倍,第三产业增长超过15%。
本届兰洽会首次推出“甘肃省招商产业地图”,全面展示全域产业现状、发展方向、招商项目、生产要素、企业资源等内容,为国内外客商提供可视化、直观便捷的线上投资指引。甘肃省政府与盘石集团、上海中军投资集团分别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50余名与会浙商共同发布《西部“一带一路”浙商产业发展倡议书》。
本届兰洽会吸引了广大市民入馆参观和消费。据统计,进馆观众累计17.2万人次,商品展销总成交额8.32亿元。
5. 2021兰洽会签约项目?
第二十七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闭幕通报会在兰州举行。本届兰洽会共签约697个项目,签约总额3909.24亿元。签约项目数量、金额与上届兰洽会相比,分别增长18.7%和43.2%。
本届兰洽会签约项目涉及新能源新材料、化工、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旅康养等多个产业。第一产业项目101个,签约额197.93亿元;第二产业项目363个,签约额1991.09亿元;第三产业项目233个,签约额1720.2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签约额较上届兰洽会增长近一倍,第三产业增长超过15%。
本届兰洽会首次推出“甘肃省招商产业地图”,全面展示全域产业现状、发展方向、招商项目、生产要素、企业资源等内容,为国内外客商提供可视化、直观便捷的线上投资指引。甘肃省政府与盘石集团、上海中军投资集团分别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50余名与会浙商共同发布《西部“一带一路”浙商产业发展倡议书》。
本届兰洽会吸引了广大市民入馆参观和消费。据统计,进馆观众累计17.2万人次,商品展销总成交额8.32亿元。
6. 2020年甘肃省城市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7. 2020年甘肃省城市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8. 2021兰洽会签约项目?
第二十七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闭幕通报会在兰州举行。本届兰洽会共签约697个项目,签约总额3909.24亿元。签约项目数量、金额与上届兰洽会相比,分别增长18.7%和43.2%。
本届兰洽会签约项目涉及新能源新材料、化工、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旅康养等多个产业。第一产业项目101个,签约额197.93亿元;第二产业项目363个,签约额1991.09亿元;第三产业项目233个,签约额1720.2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签约额较上届兰洽会增长近一倍,第三产业增长超过15%。
本届兰洽会首次推出“甘肃省招商产业地图”,全面展示全域产业现状、发展方向、招商项目、生产要素、企业资源等内容,为国内外客商提供可视化、直观便捷的线上投资指引。甘肃省政府与盘石集团、上海中军投资集团分别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50余名与会浙商共同发布《西部“一带一路”浙商产业发展倡议书》。
本届兰洽会吸引了广大市民入馆参观和消费。据统计,进馆观众累计17.2万人次,商品展销总成交额8.32亿元。
9. 2020年甘肃省城市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10. 甘肃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
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经济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更高台阶,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文化强省和旅游大省基本实现;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碳排放达峰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十四五”具体任务
产业:培育多个千亿产业集群、打造12个百亿园区
《纲要》明确,集中土地、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政策,在巩固提升石油化工、有色冶金产业集群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农产品、数字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旅康养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其中,加快建设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榆中生态创新城栖云数字小镇等。
重点打造12个百亿园区。其中,兰州新区将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力争产值达到500亿元;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大数据等,力争产值达到410亿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现代物流、现代服务、先进制造等,力争产值达到450亿元。
基础设施:推进定西机场前期工作。
铁路:推动平凉至庆阳等铁路尽快开工,加快兰州至张掖三四线武威—金昌—张掖段等铁路前期工作。
公路:加快建设兰州、天水、酒嘉等城市绕城高速公路。积极推进G30连霍高速、G6京藏高速、G22青兰高速等路段扩容改造。
航空:推进天水军民合用机场迁建。新建临夏、平凉机场等项目。加快推进定西机场及榆中夏官营军民合用机场前期工作。有序实施一批通用机场以及直升机起降点。
水运:重点推进黄河甘肃大河家至炳灵电站航运建设、黄河兰州城区段航道建设工程和黄河干流临夏州流城航道综合整治项目。
交通: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
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的快速网络、服务完善的干线网络、广泛覆盖的基础网络,初步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与相邻省际中心城市2小时直达,建成兰州都市圈1小时通勤网络。着力构建以宝兰高铁、兰新高铁、兰张三四线为主轴,中兰、银西、兰合、西成等铁路辐射全域的快速客运网。开通加密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地区重要城市航线。
乡村振兴:每年建设1000个达标行政村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争取国家支持生态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行动,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在中心城镇、交通干线、产业园区、沿江沿河地区等优先实施乡村建设。“十四五”期间每年建设1000个以上乡村建设达标行政村。
商贸物流: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
依托中欧、南亚、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和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畅通链接国内、面向国际物流大通道。积极引进国内电商快递物流头部企业在甘设立区域总部、新业态总部,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西北快递物流集散中心。加快现代流通体系综合示范县(市)建设,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完善城乡物流网络体系。力争到2025年,物流相关行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
通讯: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50%以上
打造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枢纽、区域信息汇集中心和大数据服务输出地,加快以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到50%以上。积极发展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核心数字化技术。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全面推行城乡网格化管理,实施村(社区)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全覆盖;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全天候在线政府。
科技: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
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十四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1.3%。要建设创新平台,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化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争取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同位素实验室、国家镍钴新材料创新示范中心等在甘布局,在生态环境、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领域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
城镇化: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加快建设以兰州为中心,白银、定西、临夏为腹地,辐射周边地区的兰白经济圈。支持兰州市完善规划布局,拓展功能范围,促进以城聚产、以产兴城,提升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提升省会城市综合实力和承载能力;统筹兰州主城区、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发展;发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发挥白银有色金属冶炼优势,建设有色金属加工、物流等产业链;扩大定西“中国药都”“中国薯都”品牌影响力,建设全国马铃薯和中药材种业基地;推动临夏民族用品、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区域经济:打造兰州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
推动兰州—西宁城市群成为区域发展重要载体,积极参与和推动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建设兰白都市圈,以兰州为中心打造“一小时经济圈”。充分发挥兰州新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作用。高起点建设榆中生态创新城。加快建设红古—民和经济合作示范区。加强兰西城市群与关中平原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流互动。支持敦煌、榆中等市县围绕县城新型城镇化开展先行示范。
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
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兴办职业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实现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技能甘肃”。实施高等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支持兰州大学提升“双一流”建设水平,支持省内高校加强“双一流”建设。
11. 甘肃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
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经济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更高台阶,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文化强省和旅游大省基本实现;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碳排放达峰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十四五”具体任务
产业:培育多个千亿产业集群、打造12个百亿园区
《纲要》明确,集中土地、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政策,在巩固提升石油化工、有色冶金产业集群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农产品、数字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旅康养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其中,加快建设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榆中生态创新城栖云数字小镇等。
重点打造12个百亿园区。其中,兰州新区将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力争产值达到500亿元;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大数据等,力争产值达到410亿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现代物流、现代服务、先进制造等,力争产值达到450亿元。
基础设施:推进定西机场前期工作。
铁路:推动平凉至庆阳等铁路尽快开工,加快兰州至张掖三四线武威—金昌—张掖段等铁路前期工作。
公路:加快建设兰州、天水、酒嘉等城市绕城高速公路。积极推进G30连霍高速、G6京藏高速、G22青兰高速等路段扩容改造。
航空:推进天水军民合用机场迁建。新建临夏、平凉机场等项目。加快推进定西机场及榆中夏官营军民合用机场前期工作。有序实施一批通用机场以及直升机起降点。
水运:重点推进黄河甘肃大河家至炳灵电站航运建设、黄河兰州城区段航道建设工程和黄河干流临夏州流城航道综合整治项目。
交通: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
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的快速网络、服务完善的干线网络、广泛覆盖的基础网络,初步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与相邻省际中心城市2小时直达,建成兰州都市圈1小时通勤网络。着力构建以宝兰高铁、兰新高铁、兰张三四线为主轴,中兰、银西、兰合、西成等铁路辐射全域的快速客运网。开通加密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地区重要城市航线。
乡村振兴:每年建设1000个达标行政村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争取国家支持生态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行动,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在中心城镇、交通干线、产业园区、沿江沿河地区等优先实施乡村建设。“十四五”期间每年建设1000个以上乡村建设达标行政村。
商贸物流: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
依托中欧、南亚、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和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畅通链接国内、面向国际物流大通道。积极引进国内电商快递物流头部企业在甘设立区域总部、新业态总部,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西北快递物流集散中心。加快现代流通体系综合示范县(市)建设,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完善城乡物流网络体系。力争到2025年,物流相关行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
通讯: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50%以上
打造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枢纽、区域信息汇集中心和大数据服务输出地,加快以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到50%以上。积极发展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核心数字化技术。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全面推行城乡网格化管理,实施村(社区)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全覆盖;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全天候在线政府。
科技: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
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十四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1.3%。要建设创新平台,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化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争取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同位素实验室、国家镍钴新材料创新示范中心等在甘布局,在生态环境、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领域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
城镇化: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加快建设以兰州为中心,白银、定西、临夏为腹地,辐射周边地区的兰白经济圈。支持兰州市完善规划布局,拓展功能范围,促进以城聚产、以产兴城,提升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提升省会城市综合实力和承载能力;统筹兰州主城区、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发展;发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发挥白银有色金属冶炼优势,建设有色金属加工、物流等产业链;扩大定西“中国药都”“中国薯都”品牌影响力,建设全国马铃薯和中药材种业基地;推动临夏民族用品、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区域经济:打造兰州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
推动兰州—西宁城市群成为区域发展重要载体,积极参与和推动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建设兰白都市圈,以兰州为中心打造“一小时经济圈”。充分发挥兰州新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作用。高起点建设榆中生态创新城。加快建设红古—民和经济合作示范区。加强兰西城市群与关中平原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流互动。支持敦煌、榆中等市县围绕县城新型城镇化开展先行示范。
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
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兴办职业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实现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技能甘肃”。实施高等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支持兰州大学提升“双一流”建设水平,支持省内高校加强“双一流”建设。
12. 2021兰洽会签约项目?
第二十七届中国兰州投资贸易洽谈会闭幕通报会在兰州举行。本届兰洽会共签约697个项目,签约总额3909.24亿元。签约项目数量、金额与上届兰洽会相比,分别增长18.7%和43.2%。
本届兰洽会签约项目涉及新能源新材料、化工、装备制造、现代农业、生物医药、文旅康养等多个产业。第一产业项目101个,签约额197.93亿元;第二产业项目363个,签约额1991.09亿元;第三产业项目233个,签约额1720.22亿元。其中,第二产业签约额较上届兰洽会增长近一倍,第三产业增长超过15%。
本届兰洽会首次推出“甘肃省招商产业地图”,全面展示全域产业现状、发展方向、招商项目、生产要素、企业资源等内容,为国内外客商提供可视化、直观便捷的线上投资指引。甘肃省政府与盘石集团、上海中军投资集团分别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150余名与会浙商共同发布《西部“一带一路”浙商产业发展倡议书》。
本届兰洽会吸引了广大市民入馆参观和消费。据统计,进馆观众累计17.2万人次,商品展销总成交额8.32亿元。
13. 甘肃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
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经济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更高台阶,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文化强省和旅游大省基本实现;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碳排放达峰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十四五”具体任务
产业:培育多个千亿产业集群、打造12个百亿园区
《纲要》明确,集中土地、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政策,在巩固提升石油化工、有色冶金产业集群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农产品、数字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旅康养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其中,加快建设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榆中生态创新城栖云数字小镇等。
重点打造12个百亿园区。其中,兰州新区将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力争产值达到500亿元;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大数据等,力争产值达到410亿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现代物流、现代服务、先进制造等,力争产值达到450亿元。
基础设施:推进定西机场前期工作。
铁路:推动平凉至庆阳等铁路尽快开工,加快兰州至张掖三四线武威—金昌—张掖段等铁路前期工作。
公路:加快建设兰州、天水、酒嘉等城市绕城高速公路。积极推进G30连霍高速、G6京藏高速、G22青兰高速等路段扩容改造。
航空:推进天水军民合用机场迁建。新建临夏、平凉机场等项目。加快推进定西机场及榆中夏官营军民合用机场前期工作。有序实施一批通用机场以及直升机起降点。
水运:重点推进黄河甘肃大河家至炳灵电站航运建设、黄河兰州城区段航道建设工程和黄河干流临夏州流城航道综合整治项目。
交通: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
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的快速网络、服务完善的干线网络、广泛覆盖的基础网络,初步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与相邻省际中心城市2小时直达,建成兰州都市圈1小时通勤网络。着力构建以宝兰高铁、兰新高铁、兰张三四线为主轴,中兰、银西、兰合、西成等铁路辐射全域的快速客运网。开通加密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地区重要城市航线。
乡村振兴:每年建设1000个达标行政村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争取国家支持生态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行动,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在中心城镇、交通干线、产业园区、沿江沿河地区等优先实施乡村建设。“十四五”期间每年建设1000个以上乡村建设达标行政村。
商贸物流: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
依托中欧、南亚、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和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畅通链接国内、面向国际物流大通道。积极引进国内电商快递物流头部企业在甘设立区域总部、新业态总部,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西北快递物流集散中心。加快现代流通体系综合示范县(市)建设,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完善城乡物流网络体系。力争到2025年,物流相关行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
通讯: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50%以上
打造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枢纽、区域信息汇集中心和大数据服务输出地,加快以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到50%以上。积极发展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核心数字化技术。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全面推行城乡网格化管理,实施村(社区)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全覆盖;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全天候在线政府。
科技: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
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十四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1.3%。要建设创新平台,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化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争取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同位素实验室、国家镍钴新材料创新示范中心等在甘布局,在生态环境、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领域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
城镇化: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加快建设以兰州为中心,白银、定西、临夏为腹地,辐射周边地区的兰白经济圈。支持兰州市完善规划布局,拓展功能范围,促进以城聚产、以产兴城,提升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提升省会城市综合实力和承载能力;统筹兰州主城区、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发展;发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发挥白银有色金属冶炼优势,建设有色金属加工、物流等产业链;扩大定西“中国药都”“中国薯都”品牌影响力,建设全国马铃薯和中药材种业基地;推动临夏民族用品、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区域经济:打造兰州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
推动兰州—西宁城市群成为区域发展重要载体,积极参与和推动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建设兰白都市圈,以兰州为中心打造“一小时经济圈”。充分发挥兰州新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作用。高起点建设榆中生态创新城。加快建设红古—民和经济合作示范区。加强兰西城市群与关中平原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流互动。支持敦煌、榆中等市县围绕县城新型城镇化开展先行示范。
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
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兴办职业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实现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技能甘肃”。实施高等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支持兰州大学提升“双一流”建设水平,支持省内高校加强“双一流”建设。
14. 甘肃省十四五规划重点项目?
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
经济综合实力和科技创新能力大幅跃升,经济总量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迈上更高台阶,进入创新型省份行列;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文化强省和旅游大省基本实现;基本实现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建成法治甘肃、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公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生态文明建设取得重大成就,国家碳排放达峰目标任务全面落实,美丽甘肃建设目标基本实现;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形成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人均地区生产总值接近全国平均水平,基本公共服务实现均等化。
“十四五”具体任务
产业:培育多个千亿产业集群、打造12个百亿园区
《纲要》明确,集中土地、人才、资本等要素资源,综合运用财政、金融、税收、产业等政策,在巩固提升石油化工、有色冶金产业集群基础上,着力培育特色农产品、数字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文旅康养等千亿级产业集群。其中,加快建设兰州新区大数据中心、榆中生态创新城栖云数字小镇等。
重点打造12个百亿园区。其中,兰州新区将重点发展先进装备制造,力争产值达到500亿元;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将重点发展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材料、大数据等,力争产值达到410亿元;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将重点发展航空航天、现代物流、现代服务、先进制造等,力争产值达到450亿元。
基础设施:推进定西机场前期工作。
铁路:推动平凉至庆阳等铁路尽快开工,加快兰州至张掖三四线武威—金昌—张掖段等铁路前期工作。
公路:加快建设兰州、天水、酒嘉等城市绕城高速公路。积极推进G30连霍高速、G6京藏高速、G22青兰高速等路段扩容改造。
航空:推进天水军民合用机场迁建。新建临夏、平凉机场等项目。加快推进定西机场及榆中夏官营军民合用机场前期工作。有序实施一批通用机场以及直升机起降点。
水运:重点推进黄河甘肃大河家至炳灵电站航运建设、黄河兰州城区段航道建设工程和黄河干流临夏州流城航道综合整治项目。
交通: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
到2025年,基本建成布局合理的快速网络、服务完善的干线网络、广泛覆盖的基础网络,初步实现省内主要城市3小时到达全国主要城市,与相邻省际中心城市2小时直达,建成兰州都市圈1小时通勤网络。着力构建以宝兰高铁、兰新高铁、兰张三四线为主轴,中兰、银西、兰合、西成等铁路辐射全域的快速客运网。开通加密长三角、京津冀、粤港澳等地区重要城市航线。
乡村振兴:每年建设1000个达标行政村
分类推进村庄建设,保护特色村,整治空心村。争取国家支持生态移民和地质灾害避险搬迁。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养行动,提高农民科技文化素质。在中心城镇、交通干线、产业园区、沿江沿河地区等优先实施乡村建设。“十四五”期间每年建设1000个以上乡村建设达标行政村。
商贸物流: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
依托中欧、南亚、西部陆海新通道班列和国际航空货运航线,畅通链接国内、面向国际物流大通道。积极引进国内电商快递物流头部企业在甘设立区域总部、新业态总部,推动物流业与制造业、交通运输业深度融合发展。打造西北快递物流集散中心。加快现代流通体系综合示范县(市)建设,推进“快递下乡”“快递进村”,完善城乡物流网络体系。力争到2025年,物流相关行业增加值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0%。
通讯: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50%以上
打造面向“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通信枢纽、区域信息汇集中心和大数据服务输出地,加快以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争取到2025年实现5G网络人口覆盖率达到50%以上。积极发展大数据、移动互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核心数字化技术。推动社会治理智能化,全面推行城乡网格化管理,实施村(社区)管理“网格化+信息化”全覆盖;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实现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网络化、数据化、智能化的全天候在线政府。
科技: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
提高财政科技支出占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比重,“十四五”期间全省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1.3%。要建设创新平台,加强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和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优化体制机制,完善发展模式,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支持兰州建设国家重要的区域创新中心,争取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同位素实验室、国家镍钴新材料创新示范中心等在甘布局,在生态环境、新材料、装备制造等领域争取国家级创新平台。
城镇化: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加快建设以兰州为中心,白银、定西、临夏为腹地,辐射周边地区的兰白经济圈。支持兰州市完善规划布局,拓展功能范围,促进以城聚产、以产兴城,提升产业和人口集聚能力,提升省会城市综合实力和承载能力;统筹兰州主城区、兰州新区和榆中生态创新城发展;发挥兰州白银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发展引领作用,努力建设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基地、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核心区;发挥白银有色金属冶炼优势,建设有色金属加工、物流等产业链;扩大定西“中国药都”“中国薯都”品牌影响力,建设全国马铃薯和中药材种业基地;推动临夏民族用品、商贸物流产业发展,加快推动兰白定临一体化发展。
区域经济:打造兰州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
推动兰州—西宁城市群成为区域发展重要载体,积极参与和推动关中平原城市群建设。建设兰白都市圈,以兰州为中心打造“一小时经济圈”。充分发挥兰州新区西北地区重要的经济增长极、国家重要的产业基地、向西开放的重要战略平台和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的作用。高起点建设榆中生态创新城。加快建设红古—民和经济合作示范区。加强兰西城市群与关中平原城市群、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交流互动。支持敦煌、榆中等市县围绕县城新型城镇化开展先行示范。
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
鼓励各方力量参与兴办职业教育,支持兰州新区职教园区打造技能培训示范区,实现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协调发展,构建纵向贯通、横向融通、学历教育与培训并重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打造“技能甘肃”。实施高等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支持兰州大学提升“双一流”建设水平,支持省内高校加强“双一流”建设。
15. 2020年甘肃省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16. 2021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7. 2021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8. 2021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9. 2020年甘肃省供热条例?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20. 2021年甘肃省供热管理办法?
甘肃省供热管理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充分利用热力资源,改善环境,减少污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和用户,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热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创造良好条件。
城市供热应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类热源能力,实施和推广集中联片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供热工作。市供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市供热的管理。
城关、七里河、西固、安宁四区范围内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由市供热管理机构负责。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区的城市供热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供热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城市供热应当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不断提高城市供热效益,逐步推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供热和分户计量用热。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城市供热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供热建设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供热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产业政策,政府应扶持发展热电联产及其配套管网设施项目和集中供热。
热电联产工程项目应当优先保障城市供热。
第八条 禁止在市区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7兆瓦(10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红古区及永登、皋兰、榆中三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限制建设单台锅炉容量在4.2兆瓦(6 吨/小时)以下的燃煤供热锅炉。
已按规划实施集中供热的区域内,原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燃煤供热锅炉应限期拆除;热电联产供热范围内的燃煤供热锅炉,应按规划实施进程逐步拆除。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和更新供热锅炉、热网及其他城市供、用热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向供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供热管理机构初审后,会同规划、环保、技监、消防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经同意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待工程竣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
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建或变更审批内容建设供热设施。
第十条 城市供热工程,根据“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受益单位投资建设;对于城市重点供热工程,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投资,也可以采取优惠政策,多渠道筹资建设。
第十一条 需采暖的建设项目须有相应的供热方案,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根据供热建设规划,统一配置、建设集中供热设施。
第十二条 集中供热设施的工程预算、分摊份额应当报经供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新建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推行分户计量管理系统。原有民用建筑的采暖系统按分户计量的要求逐步进行改造。
第十四条 共同投资的供热工程建设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供热的资金只能用作供热设施的建设及设备更新的改造费用,禁止挪用、占用。
第三章 供热用热管理
第十五条 供热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供热资质。
未取得供热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向用户供热。
第十六条 供热资质等级证书,实行年度检验制度。
年检不合格的供热单位,由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供热管理机构可以委托有相应资质、具备管理条件的供热单位或通过招标选择供热单位经营。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的主要供热设施、供热能力、供热面积、用户等发生变化时,应到供热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凡共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由投资单位共同参与监督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划拨或分配其资产。
第十九条 供热单位在接纳用户前,应当先由供热管理机构会同供热单位审查用热项目的内部管网系统,合格的方可签订供用热合同。
第二十条 供热单位与用户应当签订供用热格式合同。
具有供热能力的供热单位必须接纳具备供热条件的用户,按规定的采暖期供热。供用热双方可协商决定提前供热或延长共热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供热单位必须严格依照合同供热,保证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低于18摄氏度,室温合格率不低于97%。因设备故障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正常供热时,应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用户,同时报告供热管理机构,尽快恢复正常供热。
实行分户计量的用户,室内温度和供热时间由用户自行调控,但供热单位应当按设计供热参数保证供热。
因供热单位责任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向用户退还当日热费。
第二十二条 供热单位应当在采暖期结束后两个月内,将本采暖期的成本决算表报供热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用户不得擅自入网用热,不得擅自改动采暖设施,增加供热面积或散热设备,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水。
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对自管采暖设施进行保养维护,并在采暖期前进行检修。
第二十四条 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二)挖坑、取土、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它影响供热管网设施运行及安全的行为。
在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的垂直地面上,禁止种植树木、埋设电杆等。
确需进行施工作业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
第二十五条 城市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抢修时,有关部门应当配合供热单位,保证及时抢修。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适时提出供热价格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依照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禁止乱收费用。
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采暖费,不得拖欠、拒缴。
实行分户计量收费的用户,采暖费按计量收取。
第二十八条 用户应于每年供热前向供热单位缴纳本采暖期的采暖费;一次缴纳确有困难的,经供热单位同意,可以分次缴纳,但首次缴纳不得少于全部采暖费的50%,余额应当在本采暖期结束前付清。
第二十九条 闲置房屋的采暖费,由房屋所有权人承担。
第三十条 房屋产权变更时,当事人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用热过户手续,结清采暖费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下列行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分别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建设供热设施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建设的,限期拆除或改正,并处以供热设施工程总造价5%至10%的罚款;
(二)未经批准,擅自供热或变更供热范围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具有热源和供热能力(包括外网管道的使用)并符合资质条件,而拒绝向用户供热的,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供热单位在采暖期内除不可抗力因素连续停止供热超过48小时的,责令立即供热,同时向用户按日退还采暖费,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供热单位在一个采暖期内,经供热管理机构两次检查,供热质量达不到标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逾期不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城市供热的单位,限期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外缘1.5米内有本条例禁止行为的,限期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处以单位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八)用户擅自入网用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采暖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九)用户擅自在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装置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从供热之日起至拆除之日,对单位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0元的标准,对个人按每个放水装置每日1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供热价格标准乱收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不按本条例规定缴纳采暖费的用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缴纳;供热单位可按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三十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供热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供热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授权的供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