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能源装饰(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1.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孔祥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能源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添加剂、石蜡、沥青、环保橡胶填充油、防冻液、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车辆养护品、橡胶、塑料、五金工具、橡胶饰品、玩具、装饰材料、家具、针纺织品、润滑油、润滑脂的调和分装、销售等。
2.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孔祥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能源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添加剂、石蜡、沥青、环保橡胶填充油、防冻液、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车辆养护品、橡胶、塑料、五金工具、橡胶饰品、玩具、装饰材料、家具、针纺织品、润滑油、润滑脂的调和分装、销售等。
3. 上海吉祥智驱怎么样?
很好。
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商标信息4条,专利信息8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个。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23-03-0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4. 上海吉祥智驱怎么样?
很好。
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商标信息4条,专利信息8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个。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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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 上海吉祥智驱怎么样?
很好。
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商标信息4条,专利信息8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个。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23-03-0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 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椰海大道200号A栋416铺面,法定代表人为吴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市政设施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 买房子装修文案?
回答如下:买房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而装修则是让这个房子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家的关键。以下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1. “让家成为你的庇护所。”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优秀的装修工人,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庇护所。
2. “追求简约,享受自由。”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简约和自由,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简单、实用的装修风格,让你的家更加舒适、便捷,让你的生活更加自由。
3. “让每一个角落都有故事。”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有故事的环境。从墙壁上的照片到家具的选择,每一件物品都应该有自己的故事,让你的家充满温馨和回忆。
4. “创造一个与众不同的家。”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品味和风格,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与众不同的颜色、材料和家具,让你的家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地方,展示你的个性和品味。
5. “让空间变得更加宽敞。”即使你的房子不是很大,也可以通过装修来创造更加宽敞的空间。选择明亮的颜色、简单的家具和巧妙的布局,让你的家看起来更加宽敞、明亮。
6. “为未来打造。”装修不仅仅是为了现在,更是为了未来。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环保的装修,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家,为未来的生活打造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帮助你为你的家装修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无论你选择哪种风格,最重要的是让你的家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地方,为你和你的家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8. 买房子装修文案?
回答如下:买房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而装修则是让这个房子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家的关键。以下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1. “让家成为你的庇护所。”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优秀的装修工人,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庇护所。
2. “追求简约,享受自由。”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简约和自由,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简单、实用的装修风格,让你的家更加舒适、便捷,让你的生活更加自由。
3. “让每一个角落都有故事。”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有故事的环境。从墙壁上的照片到家具的选择,每一件物品都应该有自己的故事,让你的家充满温馨和回忆。
4. “创造一个与众不同的家。”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品味和风格,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与众不同的颜色、材料和家具,让你的家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地方,展示你的个性和品味。
5. “让空间变得更加宽敞。”即使你的房子不是很大,也可以通过装修来创造更加宽敞的空间。选择明亮的颜色、简单的家具和巧妙的布局,让你的家看起来更加宽敞、明亮。
6. “为未来打造。”装修不仅仅是为了现在,更是为了未来。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环保的装修,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家,为未来的生活打造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帮助你为你的家装修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无论你选择哪种风格,最重要的是让你的家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地方,为你和你的家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9.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孔祥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能源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添加剂、石蜡、沥青、环保橡胶填充油、防冻液、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车辆养护品、橡胶、塑料、五金工具、橡胶饰品、玩具、装饰材料、家具、针纺织品、润滑油、润滑脂的调和分装、销售等。
10. 上海吉祥智驱怎么样?
很好。
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成立于2022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批发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100000万人民币。通过天眼查大数据分析,上海吉祥智驱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商标信息4条,专利信息8条;此外企业还拥有行政许可1个。
登记机关
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核准日期
2023-03-09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沙河路337号1_203室J
经营范围
一般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业设计服务;汽车零部件研发;储能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网络技术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充电桩销售;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汽车销售;二手车经销;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智能车载设备销售;电子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计算机系统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物联网应用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1. 2021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技术咨询及工程服务;石油及天然气相关专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能源产业开发、经营;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矿产品加工、销售;同轴及数据电缆、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及管理、咨询;金银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和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农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燃料油、煤炭的销售。(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2.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与山西三建集团?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企业集团,主要从事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该集团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为社会做出贡献。
山西三建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筑企业集团,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该集团在建筑、市政、装饰、园林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他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建设服务,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尽管两个集团的业务领域不同,但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都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3. 买房子装修文案?
回答如下:买房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而装修则是让这个房子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家的关键。以下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1. “让家成为你的庇护所。”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优秀的装修工人,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庇护所。
2. “追求简约,享受自由。”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简约和自由,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简单、实用的装修风格,让你的家更加舒适、便捷,让你的生活更加自由。
3. “让每一个角落都有故事。”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有故事的环境。从墙壁上的照片到家具的选择,每一件物品都应该有自己的故事,让你的家充满温馨和回忆。
4. “创造一个与众不同的家。”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品味和风格,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与众不同的颜色、材料和家具,让你的家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地方,展示你的个性和品味。
5. “让空间变得更加宽敞。”即使你的房子不是很大,也可以通过装修来创造更加宽敞的空间。选择明亮的颜色、简单的家具和巧妙的布局,让你的家看起来更加宽敞、明亮。
6. “为未来打造。”装修不仅仅是为了现在,更是为了未来。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环保的装修,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家,为未来的生活打造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帮助你为你的家装修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无论你选择哪种风格,最重要的是让你的家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地方,为你和你的家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14. 买房子装修文案?
回答如下:买房子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而装修则是让这个房子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家的关键。以下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
1. “让家成为你的庇护所。”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优秀的装修工人,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庇护所。
2. “追求简约,享受自由。”现代人越来越注重简约和自由,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简单、实用的装修风格,让你的家更加舒适、便捷,让你的生活更加自由。
3. “让每一个角落都有故事。”装修不仅仅是美化房子,更是为家人提供一个有故事的环境。从墙壁上的照片到家具的选择,每一件物品都应该有自己的故事,让你的家充满温馨和回忆。
4. “创造一个与众不同的家。”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品味和风格,装修也应该如此。选择与众不同的颜色、材料和家具,让你的家成为一个独一无二的地方,展示你的个性和品味。
5. “让空间变得更加宽敞。”即使你的房子不是很大,也可以通过装修来创造更加宽敞的空间。选择明亮的颜色、简单的家具和巧妙的布局,让你的家看起来更加宽敞、明亮。
6. “为未来打造。”装修不仅仅是为了现在,更是为了未来。选择高品质的材料和环保的装修,让你的家成为一个永久的家,为未来的生活打造坚实的基础。
以上是一些买房子装修的文案,希望能帮助你为你的家装修提供一些灵感和启示。无论你选择哪种风格,最重要的是让你的家成为一个舒适、温馨的地方,为你和你的家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环境。
15. 2021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技术咨询及工程服务;石油及天然气相关专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能源产业开发、经营;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矿产品加工、销售;同轴及数据电缆、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及管理、咨询;金银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和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农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燃料油、煤炭的销售。(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16.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与山西三建集团?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企业集团,主要从事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该集团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为社会做出贡献。
山西三建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筑企业集团,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该集团在建筑、市政、装饰、园林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他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建设服务,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尽管两个集团的业务领域不同,但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都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7. 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椰海大道200号A栋416铺面,法定代表人为吴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市政设施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8.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与山西三建集团?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企业集团,主要从事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该集团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为社会做出贡献。
山西三建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筑企业集团,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该集团在建筑、市政、装饰、园林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他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建设服务,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尽管两个集团的业务领域不同,但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都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9. 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椰海大道200号A栋416铺面,法定代表人为吴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市政设施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 中安石化的汽油怎么样?
中安石化的油品都是合格产品,汽油质量是非常好的。
山东中安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3-15,注册资本为1200万,法定代表人为宋锐,经营状态为在业,工商注册号为370127200507224。
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1305室。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1.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河南三元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07月28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孔祥玲,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清洁能源用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添加剂、石蜡、沥青、环保橡胶填充油、防冻液、汽车配件、汽车装饰用品、车辆养护品、橡胶、塑料、五金工具、橡胶饰品、玩具、装饰材料、家具、针纺织品、润滑油、润滑脂的调和分装、销售等。
22. 2021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技术咨询及工程服务;石油及天然气相关专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能源产业开发、经营;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矿产品加工、销售;同轴及数据电缆、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及管理、咨询;金银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和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农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燃料油、煤炭的销售。(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3. 中安石化的汽油怎么样?
中安石化的油品都是合格产品,汽油质量是非常好的。
山东中安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3-15,注册资本为1200万,法定代表人为宋锐,经营状态为在业,工商注册号为370127200507224。
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1305室。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4. 中安石化的汽油怎么样?
中安石化的油品都是合格产品,汽油质量是非常好的。
山东中安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3-15,注册资本为1200万,法定代表人为宋锐,经营状态为在业,工商注册号为370127200507224。
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1305室。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5. 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海南德利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04月07日,注册地位于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椰海大道200号A栋416铺面,法定代表人为吴壮。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一般项目: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日用电器修理;电气设备修理;电气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太阳能热利用装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销售;五金产品零售;市政设施管理;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环保咨询服务;工程管理服务(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一般经营项目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6. 中安石化的汽油怎么样?
中安石化的油品都是合格产品,汽油质量是非常好的。
山东中安石化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03-15,注册资本为1200万,法定代表人为宋锐,经营状态为在业,工商注册号为370127200507224。
企业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工业南路59号中铁财智中心3号楼1305室。
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润滑油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品零售;成品油零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仅限分支机构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7.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与山西三建集团?
山西国耀新能源集团是一家专注于新能源领域的企业集团,主要从事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能源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该集团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提供清洁能源解决方案,为社会做出贡献。
山西三建集团是一家综合性建筑企业集团,拥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该集团在建筑、市政、装饰、园林等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实力。他们致力于提供高质量的工程建设服务,推动城市建设和发展。
尽管两个集团的业务领域不同,但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都致力于推动可持续发展和社会进步,为山西省的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28.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 2021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新潮能源主要经营范围:
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销售;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采技术咨询及工程服务;石油及天然气相关专业设备的研发、生产及销售;能源产业开发、经营;新能源产品技术研发、生产、销售;矿产资源的开发投资;矿产品加工、销售;同轴及数据电缆、宽带网络产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业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对外投资及管理、咨询;金银制品、化工产品(危险和监控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除外)、金属材料、建筑装饰材料、农产品、电子产品、矿产品、纺织品、机械设备、仪器仪表、燃料油、煤炭的销售。(最终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31.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