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能源应急预案(如何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1. 如何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确保电力有序供应的关键措施包括: 1. 建立可靠的电力系统规划和管理机构。这样的机构可以负责监督、规划和管理电力系统的发展,确保供应与需求平衡,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供应有序进行。2. 进行电力系统的合理规划和设计。应根据需求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合理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差异,以提供高效的供应服务。3. 加强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修建和维护电力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4. 进行电力系统的多元化发展。应采用多种能源和发电技术,确保能源的多样性和供应的灵活性,减少因某种能源或技术故障而导致的供电中断风险。5. 提高电力系统的容量和质量。通过增加电力系统的容量和提高输电线路的质量,可以增加电力系统的供应能力和稳定性,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6. 加强电力系统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实时监测和管理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调整,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7. 加强电力系统的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机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或其他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供电服务。8.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可以降低对电力系统的需求压力,减少供电不足的可能性。9. 加强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保证电力供应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源浪费。10. 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可以实现能源互补和资源共享,提高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3. 如何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确保电力有序供应的关键措施包括: 1. 建立可靠的电力系统规划和管理机构。这样的机构可以负责监督、规划和管理电力系统的发展,确保供应与需求平衡,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供应有序进行。2. 进行电力系统的合理规划和设计。应根据需求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合理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差异,以提供高效的供应服务。3. 加强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修建和维护电力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4. 进行电力系统的多元化发展。应采用多种能源和发电技术,确保能源的多样性和供应的灵活性,减少因某种能源或技术故障而导致的供电中断风险。5. 提高电力系统的容量和质量。通过增加电力系统的容量和提高输电线路的质量,可以增加电力系统的供应能力和稳定性,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6. 加强电力系统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实时监测和管理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调整,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7. 加强电力系统的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机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或其他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供电服务。8.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可以降低对电力系统的需求压力,减少供电不足的可能性。9. 加强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保证电力供应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源浪费。10. 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可以实现能源互补和资源共享,提高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4. 核污染预防措施?
老百姓能做的自身防护措施:
1、采取屏蔽措施。在人与辐射源之间加一层足够厚的屏蔽物,可以降低外照射剂量。主要材料有铅、钢筋混凝土、水等,我们住的楼房对外部照射来说是很好的屏蔽体。
2、百姓自身多添加长袖衣物,尤其防雨绸质地的衣物
3、多使用含碘实物,每天适当增加维生素供给。
一旦出现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应怎么办
一旦出现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而且是可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为此,应通过各种手段(电视、广播、电话等)保持与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切忌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第二件事是按照当地政府的通知,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如:
1、选用就近的建筑物进行隐蔽,减少直接的外照射和污染空气的吸入。关闭门窗和通风设备(包括空调、风扇),当污染的空气过去后,迅速打开门窗和通风装置。
2、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现场,避免撤离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
3、当判断有放射性散布事件发生时,应尽量往风向的侧面躲,并迅速进入建筑物内隐蔽。
4、用湿毛巾、布块等捂住口鼻,进行呼吸道防护。
5、若怀疑身体表面有放射性污染,可采用洗澡和更换衣服来减少放射形成污染。
6、听从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决定是否需要控制使用当地的食品和饮水。
7、出现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公众要特别注意保持心态平稳,千万不要惶恐不安。
什么情况下采取隐蔽措施?公众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的早期和中期,隐蔽是可能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之一。隐蔽时间短,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很小,而且绝大多数人员可在附近的建筑物内暂时隐蔽。此项措施的另一好处是隐蔽过程中人群已得到控制,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如疏散人口或撤销已实施的防护行动等。隐蔽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短时间内通知大量人员采取隐蔽措施也非易事,特别是事先没有预案的隐蔽,可引起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隐蔽时,有的家庭成员不在家,对其下落会感到很担心。除了工业生产有可能短时间中断外,经济上的损失可能不大,因而一般认为隐蔽是一种困难和代价较小、却有效的措施,在事件早期也较易实施。
什么情况下采取撤离措施?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后,撤离是早期和中期采取的防护措施之一。它是指人们从其住所、工作或休息的场所紧急地撤走一段有限时间,以避免或减少由事件引起的短期照射,主要是由烟羽或高水平沉积放射性物质产生的高剂量照射。大多数情况下,将允许撤离者反却自然的住所,一般为几天以内,只要这些住所可以居住又不须进行长时间的消除污染。由于时间较短和暂时居住,可以在类似学校或公共建筑物的一些场所类暂住;若撤离时间超过一周,则应安排到更好的一些居住设施内。实施撤离行动因时间紧迫,困难较多,风险较大,易造成混乱,因而决定采取撤离行动应持慎重态度。
国家标准规定,当全身的有效剂量预计达到50 ~500毫希沃特,或者肺、甲状腺和其他主要受照的单个器官受到50~5000毫戈瑞照射时(相当于采取隐蔽措施所需的预计量的10倍),才考虑是否采取撤离措施。
5. 如何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确保电力有序供应的关键措施包括: 1. 建立可靠的电力系统规划和管理机构。这样的机构可以负责监督、规划和管理电力系统的发展,确保供应与需求平衡,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供应有序进行。2. 进行电力系统的合理规划和设计。应根据需求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合理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差异,以提供高效的供应服务。3. 加强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修建和维护电力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4. 进行电力系统的多元化发展。应采用多种能源和发电技术,确保能源的多样性和供应的灵活性,减少因某种能源或技术故障而导致的供电中断风险。5. 提高电力系统的容量和质量。通过增加电力系统的容量和提高输电线路的质量,可以增加电力系统的供应能力和稳定性,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6. 加强电力系统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实时监测和管理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调整,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7. 加强电力系统的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机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或其他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供电服务。8.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可以降低对电力系统的需求压力,减少供电不足的可能性。9. 加强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保证电力供应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源浪费。10. 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可以实现能源互补和资源共享,提高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6. 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的燃煤保障措施?
燃煤保障措施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采用的措施:
1. 燃煤库存:在燃煤库存上保持足够的储备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在突发状况下燃煤的供应能够持续。一般来说,燃煤库存量应该能够满足一段时间的使用需求,具体的库存量应该根据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燃煤供应保障:在燃煤供应上,应该与燃煤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燃煤供应能够得到及时保障。同时,应该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查,选取合适的供应商,确保燃煤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3. 燃煤质量控制:在燃煤质量控制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燃煤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燃煤的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应该对燃煤的品质、灰分、挥发分、硫分等进行监测,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燃煤的质量符合要求。
4. 设备保养维护:火电厂的设备保养维护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在设备的保养维护方面,应该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养维护计划,及时进行检修、更换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5. 应急预案:在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时,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燃煤库存、燃煤质量、燃煤供应等方面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煤的供应和设备的稳定运行。
7. 核污染预防措施?
老百姓能做的自身防护措施:
1、采取屏蔽措施。在人与辐射源之间加一层足够厚的屏蔽物,可以降低外照射剂量。主要材料有铅、钢筋混凝土、水等,我们住的楼房对外部照射来说是很好的屏蔽体。
2、百姓自身多添加长袖衣物,尤其防雨绸质地的衣物
3、多使用含碘实物,每天适当增加维生素供给。
一旦出现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应怎么办
一旦出现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而且是可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为此,应通过各种手段(电视、广播、电话等)保持与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切忌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第二件事是按照当地政府的通知,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如:
1、选用就近的建筑物进行隐蔽,减少直接的外照射和污染空气的吸入。关闭门窗和通风设备(包括空调、风扇),当污染的空气过去后,迅速打开门窗和通风装置。
2、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现场,避免撤离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
3、当判断有放射性散布事件发生时,应尽量往风向的侧面躲,并迅速进入建筑物内隐蔽。
4、用湿毛巾、布块等捂住口鼻,进行呼吸道防护。
5、若怀疑身体表面有放射性污染,可采用洗澡和更换衣服来减少放射形成污染。
6、听从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决定是否需要控制使用当地的食品和饮水。
7、出现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公众要特别注意保持心态平稳,千万不要惶恐不安。
什么情况下采取隐蔽措施?公众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的早期和中期,隐蔽是可能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之一。隐蔽时间短,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很小,而且绝大多数人员可在附近的建筑物内暂时隐蔽。此项措施的另一好处是隐蔽过程中人群已得到控制,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如疏散人口或撤销已实施的防护行动等。隐蔽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短时间内通知大量人员采取隐蔽措施也非易事,特别是事先没有预案的隐蔽,可引起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隐蔽时,有的家庭成员不在家,对其下落会感到很担心。除了工业生产有可能短时间中断外,经济上的损失可能不大,因而一般认为隐蔽是一种困难和代价较小、却有效的措施,在事件早期也较易实施。
什么情况下采取撤离措施?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后,撤离是早期和中期采取的防护措施之一。它是指人们从其住所、工作或休息的场所紧急地撤走一段有限时间,以避免或减少由事件引起的短期照射,主要是由烟羽或高水平沉积放射性物质产生的高剂量照射。大多数情况下,将允许撤离者反却自然的住所,一般为几天以内,只要这些住所可以居住又不须进行长时间的消除污染。由于时间较短和暂时居住,可以在类似学校或公共建筑物的一些场所类暂住;若撤离时间超过一周,则应安排到更好的一些居住设施内。实施撤离行动因时间紧迫,困难较多,风险较大,易造成混乱,因而决定采取撤离行动应持慎重态度。
国家标准规定,当全身的有效剂量预计达到50 ~500毫希沃特,或者肺、甲状腺和其他主要受照的单个器官受到50~5000毫戈瑞照射时(相当于采取隐蔽措施所需的预计量的10倍),才考虑是否采取撤离措施。
8. 核污染预防措施?
老百姓能做的自身防护措施:
1、采取屏蔽措施。在人与辐射源之间加一层足够厚的屏蔽物,可以降低外照射剂量。主要材料有铅、钢筋混凝土、水等,我们住的楼房对外部照射来说是很好的屏蔽体。
2、百姓自身多添加长袖衣物,尤其防雨绸质地的衣物
3、多使用含碘实物,每天适当增加维生素供给。
一旦出现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应怎么办
一旦出现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而且是可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为此,应通过各种手段(电视、广播、电话等)保持与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切忌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第二件事是按照当地政府的通知,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如:
1、选用就近的建筑物进行隐蔽,减少直接的外照射和污染空气的吸入。关闭门窗和通风设备(包括空调、风扇),当污染的空气过去后,迅速打开门窗和通风装置。
2、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现场,避免撤离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
3、当判断有放射性散布事件发生时,应尽量往风向的侧面躲,并迅速进入建筑物内隐蔽。
4、用湿毛巾、布块等捂住口鼻,进行呼吸道防护。
5、若怀疑身体表面有放射性污染,可采用洗澡和更换衣服来减少放射形成污染。
6、听从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决定是否需要控制使用当地的食品和饮水。
7、出现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公众要特别注意保持心态平稳,千万不要惶恐不安。
什么情况下采取隐蔽措施?公众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的早期和中期,隐蔽是可能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之一。隐蔽时间短,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很小,而且绝大多数人员可在附近的建筑物内暂时隐蔽。此项措施的另一好处是隐蔽过程中人群已得到控制,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如疏散人口或撤销已实施的防护行动等。隐蔽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短时间内通知大量人员采取隐蔽措施也非易事,特别是事先没有预案的隐蔽,可引起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隐蔽时,有的家庭成员不在家,对其下落会感到很担心。除了工业生产有可能短时间中断外,经济上的损失可能不大,因而一般认为隐蔽是一种困难和代价较小、却有效的措施,在事件早期也较易实施。
什么情况下采取撤离措施?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后,撤离是早期和中期采取的防护措施之一。它是指人们从其住所、工作或休息的场所紧急地撤走一段有限时间,以避免或减少由事件引起的短期照射,主要是由烟羽或高水平沉积放射性物质产生的高剂量照射。大多数情况下,将允许撤离者反却自然的住所,一般为几天以内,只要这些住所可以居住又不须进行长时间的消除污染。由于时间较短和暂时居住,可以在类似学校或公共建筑物的一些场所类暂住;若撤离时间超过一周,则应安排到更好的一些居住设施内。实施撤离行动因时间紧迫,困难较多,风险较大,易造成混乱,因而决定采取撤离行动应持慎重态度。
国家标准规定,当全身的有效剂量预计达到50 ~500毫希沃特,或者肺、甲状腺和其他主要受照的单个器官受到50~5000毫戈瑞照射时(相当于采取隐蔽措施所需的预计量的10倍),才考虑是否采取撤离措施。
9. 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的燃煤保障措施?
燃煤保障措施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采用的措施:
1. 燃煤库存:在燃煤库存上保持足够的储备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在突发状况下燃煤的供应能够持续。一般来说,燃煤库存量应该能够满足一段时间的使用需求,具体的库存量应该根据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燃煤供应保障:在燃煤供应上,应该与燃煤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燃煤供应能够得到及时保障。同时,应该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查,选取合适的供应商,确保燃煤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3. 燃煤质量控制:在燃煤质量控制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燃煤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燃煤的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应该对燃煤的品质、灰分、挥发分、硫分等进行监测,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燃煤的质量符合要求。
4. 设备保养维护:火电厂的设备保养维护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在设备的保养维护方面,应该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养维护计划,及时进行检修、更换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5. 应急预案:在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时,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燃煤库存、燃煤质量、燃煤供应等方面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煤的供应和设备的稳定运行。
10. 核污染预防措施?
老百姓能做的自身防护措施:
1、采取屏蔽措施。在人与辐射源之间加一层足够厚的屏蔽物,可以降低外照射剂量。主要材料有铅、钢筋混凝土、水等,我们住的楼房对外部照射来说是很好的屏蔽体。
2、百姓自身多添加长袖衣物,尤其防雨绸质地的衣物
3、多使用含碘实物,每天适当增加维生素供给。
一旦出现了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应怎么办
一旦出现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公众必须做的第一件事是获取尽可能多的、而且是可信的关于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了解政府部门的决定、通知。为此,应通过各种手段(电视、广播、电话等)保持与当地政府的信息沟通,切忌不可轻信谣言或小道信息。第二件事是按照当地政府的通知,迅速采取必要的自我防护措施。如:
1、选用就近的建筑物进行隐蔽,减少直接的外照射和污染空气的吸入。关闭门窗和通风设备(包括空调、风扇),当污染的空气过去后,迅速打开门窗和通风装置。
2、根据当地政府的安排,有组织、有秩序地撤离现场,避免撤离可能带来严重的负面作用。
3、当判断有放射性散布事件发生时,应尽量往风向的侧面躲,并迅速进入建筑物内隐蔽。
4、用湿毛巾、布块等捂住口鼻,进行呼吸道防护。
5、若怀疑身体表面有放射性污染,可采用洗澡和更换衣服来减少放射形成污染。
6、听从当地主管部门的安排,决定是否需要控制使用当地的食品和饮水。
7、出现核与辐射恐怖事件,公众要特别注意保持心态平稳,千万不要惶恐不安。
什么情况下采取隐蔽措施?公众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的早期和中期,隐蔽是可能采取的主要防护措施之一。隐蔽时间短,带来的风险和代价很小,而且绝大多数人员可在附近的建筑物内暂时隐蔽。此项措施的另一好处是隐蔽过程中人群已得到控制,有利于进一步采取措施,如疏散人口或撤销已实施的防护行动等。隐蔽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天。短时间内通知大量人员采取隐蔽措施也非易事,特别是事先没有预案的隐蔽,可引起社会秩序和公众心理等方面的问题。进行隐蔽时,有的家庭成员不在家,对其下落会感到很担心。除了工业生产有可能短时间中断外,经济上的损失可能不大,因而一般认为隐蔽是一种困难和代价较小、却有效的措施,在事件早期也较易实施。
什么情况下采取撤离措施?应注意什么?
在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的突发事件后,撤离是早期和中期采取的防护措施之一。它是指人们从其住所、工作或休息的场所紧急地撤走一段有限时间,以避免或减少由事件引起的短期照射,主要是由烟羽或高水平沉积放射性物质产生的高剂量照射。大多数情况下,将允许撤离者反却自然的住所,一般为几天以内,只要这些住所可以居住又不须进行长时间的消除污染。由于时间较短和暂时居住,可以在类似学校或公共建筑物的一些场所类暂住;若撤离时间超过一周,则应安排到更好的一些居住设施内。实施撤离行动因时间紧迫,困难较多,风险较大,易造成混乱,因而决定采取撤离行动应持慎重态度。
国家标准规定,当全身的有效剂量预计达到50 ~500毫希沃特,或者肺、甲状腺和其他主要受照的单个器官受到50~5000毫戈瑞照射时(相当于采取隐蔽措施所需的预计量的10倍),才考虑是否采取撤离措施。
11.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2. 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的燃煤保障措施?
燃煤保障措施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采用的措施:
1. 燃煤库存:在燃煤库存上保持足够的储备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在突发状况下燃煤的供应能够持续。一般来说,燃煤库存量应该能够满足一段时间的使用需求,具体的库存量应该根据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燃煤供应保障:在燃煤供应上,应该与燃煤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燃煤供应能够得到及时保障。同时,应该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查,选取合适的供应商,确保燃煤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3. 燃煤质量控制:在燃煤质量控制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燃煤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燃煤的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应该对燃煤的品质、灰分、挥发分、硫分等进行监测,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燃煤的质量符合要求。
4. 设备保养维护:火电厂的设备保养维护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在设备的保养维护方面,应该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养维护计划,及时进行检修、更换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5. 应急预案:在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时,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燃煤库存、燃煤质量、燃煤供应等方面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煤的供应和设备的稳定运行。
13.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
以下是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的一些内容:
1. 新能源汽车电池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池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电池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电池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2.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消防安全标准:该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消防安全要求,包括充电桩的设计、制造、使用、运输和储存等方面。标准要求充电设施应具备防爆、防火、防漏电等功能,以确保充电设施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
3. 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技术规范:该技术规范规定了新能源汽车事故应急处置的要求,包括事故应急预案、事故现场处置、事故救援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体系,以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处置和救援。
4. 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该规定规定了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安全培训等方面。标准要求相关单位应建立健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消防安全检查和培训,提高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的来说,新能源汽车消防安全标准主要是为了确保新能源汽车在使用过程中不会引发火灾或其他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15. 如何保障电力有序供应?
确保电力有序供应的关键措施包括: 1. 建立可靠的电力系统规划和管理机构。这样的机构可以负责监督、规划和管理电力系统的发展,确保供应与需求平衡,并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供应有序进行。2. 进行电力系统的合理规划和设计。应根据需求情况对电力系统进行合理规划,考虑到不同地区和行业的需求差异,以提供高效的供应服务。3. 加强电力系统的设备建设和维护。应投入足够的资金和资源来修建和维护电力系统的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4. 进行电力系统的多元化发展。应采用多种能源和发电技术,确保能源的多样性和供应的灵活性,减少因某种能源或技术故障而导致的供电中断风险。5. 提高电力系统的容量和质量。通过增加电力系统的容量和提高输电线路的质量,可以增加电力系统的供应能力和稳定性,减少供电中断的可能性。6. 加强电力系统的监控和管理。通过实时监测和管理电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及时发现故障和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修复和调整,确保供电的连续性和稳定性。7. 加强电力系统的应急管理和应对能力。建立完善的应急预案和机制,提前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工作,确保在灾害或其他意外情况下能够及时恢复供电服务。8.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推广节能技术,可以降低对电力系统的需求压力,减少供电不足的可能性。9. 加强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加强对电力市场的监管和执法,保证电力供应的公平性和有效性,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资源浪费。10. 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通过加强国际合作和互联互通,可以实现能源互补和资源共享,提高供应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16. 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的燃煤保障措施?
燃煤保障措施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以下是一些可能采用的措施:
1. 燃煤库存:在燃煤库存上保持足够的储备是非常必要的,以确保在突发状况下燃煤的供应能够持续。一般来说,燃煤库存量应该能够满足一段时间的使用需求,具体的库存量应该根据火电厂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2. 燃煤供应保障:在燃煤供应上,应该与燃煤供应商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确保燃煤供应能够得到及时保障。同时,应该对供应商的资质、信誉等进行审查,选取合适的供应商,确保燃煤的质量和供应的可靠性。
3. 燃煤质量控制:在燃煤质量控制方面,应该严格按照燃煤标准进行检测和评估,确保燃煤的质量达到要求。同时,应该对燃煤的品质、灰分、挥发分、硫分等进行监测,及时采取调整措施,确保燃煤的质量符合要求。
4. 设备保养维护:火电厂的设备保养维护是确保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的重要措施。在设备的保养维护方面,应该根据设备的使用寿命和使用情况制定相应的保养维护计划,及时进行检修、更换和维护,确保设备的稳定运行。
5. 应急预案:在火电厂控制机组非停状态时,应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燃煤库存、燃煤质量、燃煤供应等方面的应急措施,确保在突发情况下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燃煤的供应和设备的稳定运行。
17. 新能源气化是干什么的?
新能源气化技术是将有机物质转化为可用的气体燃料的一种技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过程将有机物质转化为气体燃料。生物气化技术可以利用多种原材料作为发酵床,如木材、秸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因此具有极高的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性。
目前,新能源气化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生物气化发电、生物气化制氢和生物气化制油。
首先,新能源气化发电是最常见的应用领域之一。通过生物气化技术,生物质废弃物可以转化为一种天然气——甲烷。在热电联产系统中,生物气化产生的甲烷可以驱动发电机,产生电能。不仅如此,通过生物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也可以减少我们的垃圾填埋量和焚烧量,环保效益显著。生物气化发电技术在欧洲多个国家的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当地电力供应的一种重要来源。
18. 新能源气化是干什么的?
新能源气化技术是将有机物质转化为可用的气体燃料的一种技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过程将有机物质转化为气体燃料。生物气化技术可以利用多种原材料作为发酵床,如木材、秸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因此具有极高的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性。
目前,新能源气化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生物气化发电、生物气化制氢和生物气化制油。
首先,新能源气化发电是最常见的应用领域之一。通过生物气化技术,生物质废弃物可以转化为一种天然气——甲烷。在热电联产系统中,生物气化产生的甲烷可以驱动发电机,产生电能。不仅如此,通过生物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也可以减少我们的垃圾填埋量和焚烧量,环保效益显著。生物气化发电技术在欧洲多个国家的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当地电力供应的一种重要来源。
19. 新能源气化是干什么的?
新能源气化技术是将有机物质转化为可用的气体燃料的一种技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过程将有机物质转化为气体燃料。生物气化技术可以利用多种原材料作为发酵床,如木材、秸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因此具有极高的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性。
目前,新能源气化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生物气化发电、生物气化制氢和生物气化制油。
首先,新能源气化发电是最常见的应用领域之一。通过生物气化技术,生物质废弃物可以转化为一种天然气——甲烷。在热电联产系统中,生物气化产生的甲烷可以驱动发电机,产生电能。不仅如此,通过生物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也可以减少我们的垃圾填埋量和焚烧量,环保效益显著。生物气化发电技术在欧洲多个国家的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当地电力供应的一种重要来源。
20. 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实质是什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系统应对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爆炸、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事件的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4.2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4.3 分级负责,系统联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市、区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4.4临危不乱,安全有序
在现场处理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依照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市教育局24小时值班电话:82125639);查找伤亡人员,同时依据一般性医学救助原则实施紧急救护。
21. 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实质是什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系统应对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爆炸、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事件的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4.2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4.3 分级负责,系统联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市、区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4.4临危不乱,安全有序
在现场处理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依照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市教育局24小时值班电话:82125639);查找伤亡人员,同时依据一般性医学救助原则实施紧急救护。
22. 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实质是什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系统应对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爆炸、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事件的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4.2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4.3 分级负责,系统联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市、区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4.4临危不乱,安全有序
在现场处理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依照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市教育局24小时值班电话:82125639);查找伤亡人员,同时依据一般性医学救助原则实施紧急救护。
23. 新能源气化是干什么的?
新能源气化技术是将有机物质转化为可用的气体燃料的一种技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微生物的生物化学过程将有机物质转化为气体燃料。生物气化技术可以利用多种原材料作为发酵床,如木材、秸秆、生活垃圾等废弃物,因此具有极高的资源利用率和环境友好性。
目前,新能源气化技术的应用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生物气化发电、生物气化制氢和生物气化制油。
首先,新能源气化发电是最常见的应用领域之一。通过生物气化技术,生物质废弃物可以转化为一种天然气——甲烷。在热电联产系统中,生物气化产生的甲烷可以驱动发电机,产生电能。不仅如此,通过生物质废弃物的回收利用,也可以减少我们的垃圾填埋量和焚烧量,环保效益显著。生物气化发电技术在欧洲多个国家的农村地区得到广泛应用,成为当地电力供应的一种重要来源。
24. 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实质是什么?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和健全防范、指挥、处置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工作机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常备不懈;进一步提高我市教育系统应对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教育部教育系统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深圳市学校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稳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指的事故灾难类突发公共事件包括校园火灾、交通事故、水面溺水、拥挤踩踏、建筑物倒塌、煤气中毒、食物中毒、爆炸、危险物品泄漏污染、水电煤气等能源供应故障,组织师生外出实习、参观、考察等集体活动,以及校园周边、学校所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等。
1.4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快速反应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校园安全稳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按照“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全面负责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形成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一旦发生重大事件,确保事件的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1.4.2 预防为本,及时控制
立足于防范,强化信息的广泛收集和深层次分析,争取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要把突发事件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避免造成社会秩序失控和混乱。
1.4.3 分级负责,系统联动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应遵循属地化管理原则,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市、区各级各部门系统联动,群防群控的工作格局。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党政“一把手”是应急处置的“第一责任人”。事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掌握情况,开展工作,控制局面。
1.4.4临危不乱,安全有序
在现场处理中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要依照应急预案,在最短时间内疏散事故现场人员;及时拨打110、120、119等报警求救电话;在规定时间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市教育局24小时值班电话:82125639);查找伤亡人员,同时依据一般性医学救助原则实施紧急救护。
25. 电力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26. 电力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27. 电力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
28. 电力安全生产法修订2021全文?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
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
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二○一五年三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