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惠科技公司是做技术的。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
泛惠科技公司就是科技型企业,主要从事信息、生物工程、新能源等技术产业领域的新技术的开发、应用。
科技公司是以客户信息、供应链管理,或特许经营、知识密集为特征的公司。
主要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网络系统管理器的研发。
安阳益和热力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于2001年9月,2004年12月经河南省政府批准正式挂牌成立,主要职能是负责安阳市城市建成区内集中供热的特许经营和管理服务工作。行业管理隶属于安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资人为安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模式主要以大唐安阳发电公司4台热电联产机组集中供热为主线,安钢集团2#、3#高炉余热利用为补充,6×70MW天然气供热锅炉为应急调峰,以及多种清洁可再生能源为分散供热,供热方式全部采取水网供热,总集中供热能力1810MW。近年来,在安阳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住建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益和热力公司通过坚持不懈的努力,使安阳市城市集中供热事业得到了又好又快发展,广大群众得到实惠。自2013年开始坚持以年均500万平方米的增速逐年扩大供热普及范围,尤其是2017年全年实施市政管网建设88.6公里,新增供热入网面积1000余万平方米。
首先 需要立项,审批机构:市(县)发改委 ; 审批所需要材料:A、立项审请表,B、项目建议书;需批发文件及证书:A、《关于项目建议书的批复》,B、《关于同意**燃气有限公司批复》;
02
企业名称批复 ,审批机构:地区工商局,
审批所需要材料:
A、《关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批复》
B、《关于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03
手续内容:办理机构代码 ;审批机构:所在地域地区技术监督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A、《关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的批复》
B、《关于XX燃气有限公司的批复》
C、《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机构代码证书》
04
手续内容 :验资 ;审批机构 :当地会计事务所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开户行、验资款
B、公章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验资报告》
05
手续内容 :营业执照 审批机构 :工商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关于同意XX燃气有限公司名称的批复》
B、《机构代码证书》
C、《验资报告》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筹建期)
06
手续内容 :可研报告评审,审批机构 :审计委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可研报告》
B、《单位对可研报告评审的申请报告》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当地、地区发改委的评审意见(红头文件)
07
手续内容 :确定站址 ,审批机构 :A、规划管理局 B、公安消防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用地红线图》
B、《站区设计图》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A、《建设用地划许可证》
B、《消防审批意见》
08
手续内容 :站区初步设计的评审(环评) ;审批机构 :本地有资质的环境评审单位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初步设计方案》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A、《环评报告》
B、《初步设计方案审批单》
09
手续内容 :安监评审;审批机构 :本地或地区安监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站区设计图》
B、《安监评审报告》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安评批复或意见》
10
手续内容 :建设用地 ;审批机构 :当地建委规划科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立项批复》
B、规划设计院《站区规划平面图》
C、勘探设计院《地址勘探报告》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1
手续内容 :征地;审批机构 :国土资源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营业执照》
B、《建设用地许可证》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A、《土地出让合同》
B、《国有土地使用证》
B、《建设用地许可证》
12
手续内容 :银行开户;审批机构 :XX银行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营业执照》
B、《组织机构代码证》
C、《验资报告》
D、公章
E、预留印章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13
手续内容 :统计登记 ;审批机构 :统计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组织机构代码证》
B、《营业执照》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统计证》
14
手续内容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机构 :规划管理局(建设局规划科)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用地红线图》
B、站区施工图及施工图规划评审意见
C、《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单》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
手续内容 :燃气项目建设审批 ;审批机构 :建委燃气办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营业执照》
B、要求的其它文件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燃气项目建设批准书》
16
手续内容 :消防设计审批 ;审批机构 :公安消防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发改委立项批复文件
B、工程报批图
C、《国有土地使用证》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消防设计审批意见书》
17
手续内容 :开工审批 ;审批机构 :地区燃气办或 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科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设计合同、资质》
C、《施工合同、资质》
D、《监理合同、资质 》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A、《燃气管道路由规划》
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18
手续内容 :物价批复 ;审批机构 :所在地物价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物价批复申请报告
B、相关文件
C、周边标准资料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物价批复文件》
19
手续内容 :临时占道 ;审批机构 :市政、城管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临时占道许可证》 ;
20
手续内容 :压力容器 ;审批机构 :当地、地区技术监督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相关图纸资料 ;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压力容器使用证》(要办理压力容器登记)
21
手续内容 :消防验收 ;审批机构 :公安消防局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相关竣工资料 ;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消防验收合格证》
22
手续内容 :消防安全;审批机构 :公安消防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消防验收合格证》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易燃易爆危险品消防安全许可证》
23
手续内容 :站区竣工验收 ;审批机构 :建委、技监局、燃气办;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竣工资料》《验收报告》 ;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气站建设合格意见书》
24
手续内容 :燃气经营 ; 审批机构 :建委、地区燃气办、省燃气办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资质》竣工材料及验收合格意见书等材料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汽车加气特许经营许可证》
25
手续内容 :更换营业执照 ; 审批机构 :工商局 ;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
A、《燃气经营许可证》
B、筹建期营业执照等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
营业执照
26
手续内容 :税务登记 ;审批机构 :国税 地税局
审批需要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
批复文件或者证书名称 :税务登记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需要,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管理,保护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特许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城市中供公众乘用的公共汽车(含大、中、微型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
第三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通过公平竞争、有偿出让方式实行特许。取得特许的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范围和期限内依法经营。
鼓励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参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
第四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遵循统一规划、加强管理、优质服务、公平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鼓励规模化、公司化经营。
经营权出让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正有序、诚实信用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经营权监督管理,其所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有关具体工作。
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经营权的部门(以下简称经营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权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经营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特许经营权
第六条 经营权分为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线路经营权包括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
线路经营权出让应当采取招标方式。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采取招标或者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推广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招标方式。
第七条 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10年,轨道交通线路经营权出让期限不得超过30年。出让期届满,经营权终止。
第八条 实行经营权出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城市公共交通规划;
(二)有经营权出让方案。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经营权的数量、车型及技术条件、票价、线路、站点以及出让方式和期限等。
第九条 经营权出让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方案之日起45日内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作出审核决定。经营权有偿出让方案经核准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经营权出让方案制订过程中应当举行听证会。
第十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经营权出让方案核准之日起20日内通过两种以上媒体公布经营权出让方案。
第十一条 申请线路经营权或者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且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二)有固定停车场所;
(三)无失信记录;
(四)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并取得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方式符合有关规定;
(二)有相应的经营资金;
(三)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无严重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记录。
第十三条 经营权投标人或者竞买人依法中标或者竞买成交后,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或者买受人在7日内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代收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十四条 特许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许经营区域、期限、车型、车辆数量、线路、票价、站点、设施等;
(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三)经营责任和安全责任;
(四)服务标准、安全标准、技术规范;
(五)履约担保;
(六)经营权的变更或者撤回;
(七)经营权出让期届满后的处理;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中标人或者买受人自签订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取得经营权的出租汽车,可以根据乘客需要跨区域运营,但是不得在沿途载客,不得异地驻点运营。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经营权。
需要变更或者撤回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制订变更或者撤回方案,经市、州人民政府或者地区行政公署审核,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价格部门45日内核准后组织实施。由此给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 线路经营权经营者变更线路、营运车数、营运时间、行车间隔和售票方式等,应当在变更前的3个月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标准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在经营权出让期满3个月前,对期满后是否继续经营向当地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如需继续经营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经营者需要歇业、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停业前3个月向经营权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同意后,经营者方可歇业、停业。经营者停业的应当在被审核同意停业后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权的注销手续。
经营者合并、分立的,应当在合并、分立的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备案,但不得影响正常运营。
第二十一条 经营权在出让期内可以转让。
经营权转让的受让方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经营权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并在20日内到经营权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在7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经营权的转让不得影响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正常运营。
经营权权属有争议的不得转让。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转让信息,加强对经营权转让的监督管理。
禁止违法转让经营权。
第二十二条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城市道路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设施等的建设、维护。
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不得作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价格调整的依据。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全省各城市编制的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或者城市综合交通规划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经当地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四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交通线路经营的应急预案。当线路经营者因破产、解散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正常运营时,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启动应急预案,确保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稳定。
第二十五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根据特许经营合同,每年对公共汽车、轨道交通线路经营企业的服务质量、安全运行等情况进行1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权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
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经营权经营、管理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收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向社会公布查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对经营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上级经营权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经营权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扣留未取得经营权的运营车辆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扣留凭证,并将扣留的车辆统一保管,依法处理;被扣留的车辆发生损毁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不得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不得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因车辆性能等自身原因需要报废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服务标准,向乘客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优质的服务,并实行普遍服务。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乘客出具合法的收费凭证;不出具合法收费凭证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经营者应当接受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对客运服务、行车安全的依法检查。
第三十条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租或者转借。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经营权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出让的经营权,一律无效;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单位,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取得经营权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的个人,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转让经营权的,转让无效,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经营权主管部门可以终止其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 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经营权主管部门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或者拒不整改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终止其线路经营权。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有重、特大行车责任事故的,由经营权主管部门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逾期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整顿合格后方可恢复经营。
第三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部门以及经营权主管部门等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特许经营活动以及相关业务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强行指定运营车辆经销商的;
(五)违反规定强制提前报废运营车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施行前国有公交企业已经取得的大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年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其他未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的经营权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纳入有偿、有期限使用。具体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订并按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本条例生效前合法取得的经营权继续有效,出让期届满可以按照原期限依法有偿顺延一轮。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