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财政整合资金是指什么?(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县级财政整合资金是指什么?
财政资金整合是指对资金性质、用途、范围相近的资金进行归并使用,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整合: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或目标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农整合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将涉及农业发展的资金实行捆绑式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挥其农业的综合效益。
涉农项目资金较多,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提升粮食产能资金、高标准农田改造资金、产粮大县项目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等,将这些项目资金整合到一起集中使用。
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县级财政整合资金是指什么?
财政资金整合是指对资金性质、用途、范围相近的资金进行归并使用,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整合: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或目标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涉农整合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将涉及农业发展的资金实行捆绑式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挥其农业的综合效益。
涉农项目资金较多,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提升粮食产能资金、高标准农田改造资金、产粮大县项目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等,将这些项目资金整合到一起集中使用。
合肥传销中的整合资金二次分配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你可以这样去理解,也就是你加入后,把你家的钱,朋友家的钱,亲戚家的钱,全部给传销人员,之后把小部分的钱在给你返还,给你家,你朋友家,你亲戚家。
这个也就是整合资金,二次分配。按照传销的模式来说就是你去发展一个人,拿去对应的提成。发展一个人,就有一个人的工资,不发展人就没有工资,传销就是靠发展人,靠骗局才能维持下去的。按照传销的制度,五三制来分配资金的。合肥的传销就是投资21份的钱,返回不到两万,剩下的五万有各个级别分完,这个就是2次分配。县级财政整合资金是指什么?
财政资金整合是指对资金性质、用途、范围相近的资金进行归并使用,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整合: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或目标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县级财政整合资金是指什么?
财政资金整合是指对资金性质、用途、范围相近的资金进行归并使用,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资金整合: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资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或目标一致、但来源不同的各项支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合肥传销中的整合资金二次分配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你可以这样去理解,也就是你加入后,把你家的钱,朋友家的钱,亲戚家的钱,全部给传销人员,之后把小部分的钱在给你返还,给你家,你朋友家,你亲戚家。
这个也就是整合资金,二次分配。按照传销的模式来说就是你去发展一个人,拿去对应的提成。发展一个人,就有一个人的工资,不发展人就没有工资,传销就是靠发展人,靠骗局才能维持下去的。按照传销的制度,五三制来分配资金的。合肥的传销就是投资21份的钱,返回不到两万,剩下的五万有各个级别分完,这个就是2次分配。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涉农整合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将涉及农业发展的资金实行捆绑式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挥其农业的综合效益。
涉农项目资金较多,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提升粮食产能资金、高标准农田改造资金、产粮大县项目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等,将这些项目资金整合到一起集中使用。
甘肃省财政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甘肃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专项资金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设立有据、管理科学、讲求绩效、公开透明”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安排、预算执行、绩效评价、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预算安排
第五条 专项资金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设立。未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不得在各类文件和工作会议、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实施意见中对设立、增加专项资金事项作出规定。
第六条 专项资金设立和增加,一般不得与财政收支规模、增幅或生产总值等指标挂钩。
第七条 严格按程序设立专项。从严控制新设立专项,确需设立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正式行文送省财政厅。申报材料要明确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依据、资金规模、使用范围、绩效目标、执行期限、各年度实施计划等内容,涉及其他资金来源的还应说明各项资金的筹措计划。省财政厅对设立专项资金的申请,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相关政策和财力可能进行审核。对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的,应会同主管部门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方式,对项目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不得重复设立或增设与现有专项资金使用方向、用途相同或相近的专项资金。
拟设立的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方可列入专项资金管理清单和预算。专项资金需调增的,在年度预算编制时根据相关政策、规划、绩效评价和财力等情况统筹考虑,按程序报批。
第八条 专项资金必须有明确的执行期限,到期后即终止执行。确需延期的,在执行期满前一年,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程序申报。现有专项资金未确定期限的,要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予以明确。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批准设立后,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按照“先定办法、再分资金”的原则,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一个专项一个管理办法。资金管理办法要明确绩效目标、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申报程序、信息公开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第十条 中央补助需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并提供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文件依据,经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现有专项资金调整、增列预算安排。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委、省政府规定外,主管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配合做好争取中央补助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中央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组织项目评审,确定项目后按程序申报,并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主体责任。需省财政厅联合申报的,申报文件经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省财政厅配合履行行文程序,不审核具体项目。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定期对专项资金进行清理、整合、规范。对已完成或偏离项目初设目标,不符合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任务和全省工作重点的,按程序予以调整或取消。
第三章 预算执行
第十三条 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执行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中除救灾等应急支出通过动支预备费解决外,一般不追加预算,确需追加的,严格按相关程序报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调整预算。确因客观条件变化需变更或调整的,必须按项目和资金管理权限逐级上报批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进行分配,并逐步扩大因素法分配的比例和范围。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产业基金、贷款贴息、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运作模式,引导带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投入,减少事前补助、直接补助。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项目库,按程序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研究确定具体项目,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其结果负责。市县申报文件,由主管部门直接受理,不再报省财政厅。
主管部门审定专项资金具体项目后,资金分配计划文件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后抄送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合规性、真实性、可行性负全责,省财政厅对具体项目不作审核,负责按主管部门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下达专项资金指标,并对资金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提出具体要求。
省委、省政府确定要跨部门整合使用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确定项目、下达指标。
第十八条 主管部门要及时按照预算指标、项目进度等编制用款计划。省财政厅依据用款计划和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涉及政府采购的,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要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期清理机制。对规定时限内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的专项资金,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专项资金,作为结余资金管理,其中一般公共预算的结余资金,应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部门、各单位预算的结转、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应建立完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对专项资金实行绩效管理,做到“花钱必问效,低效必问责”。
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确定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要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符合项目特点,体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要按期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并将自评报告及时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借助专家、第三方机构重点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厅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中问题较多、使用效益差的,除督促整改外,还要削减或取消以后年度专项预算。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管理必须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主管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公开”的原则,负责公开除涉密信息外的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管理办法、分配结果,并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等情况的专项审计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合肥传销中的整合资金二次分配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你可以这样去理解,也就是你加入后,把你家的钱,朋友家的钱,亲戚家的钱,全部给传销人员,之后把小部分的钱在给你返还,给你家,你朋友家,你亲戚家。
这个也就是整合资金,二次分配。按照传销的模式来说就是你去发展一个人,拿去对应的提成。发展一个人,就有一个人的工资,不发展人就没有工资,传销就是靠发展人,靠骗局才能维持下去的。按照传销的制度,五三制来分配资金的。合肥的传销就是投资21份的钱,返回不到两万,剩下的五万有各个级别分完,这个就是2次分配。衔接资金区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衔接资金区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衔接资金区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衔接资金区别?
近日,财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民委、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联合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对衔接资金使用管理作出全面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衔接资金用于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在资金用途上,重点支持培育和壮大欠发达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增收,以及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等。
在资金分配上,继续按照因素法测算,综合考虑过渡期的主要任务和特点确定分配因素及权重,明确衔接资金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及新疆、西藏倾斜,并要求各省分配资金时统筹兼顾脱贫县和非贫困县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
在资金使用上,坚持下放权限和强化管理相结合,将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继续下放到县级,并赋予更大自主权,明确县级可统筹安排不超过30%的到县衔接资金,支持非贫困村发展产业、补齐必要的基础设施短板和县级乡村振兴规划相关项目。
在资金监管上,要求各地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此外,为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原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调整优化为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中央财政2021年预算安排衔接资金1561亿元,比上年增加100亿元
涉农整合资金是什么意思?
是将涉及农业发展的资金实行捆绑式整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发挥其农业的综合效益。
涉农项目资金较多,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提升粮食产能资金、高标准农田改造资金、产粮大县项目资金、水土保持项目资金等,将这些项目资金整合到一起集中使用。
合肥传销中的整合资金二次分配什么意思?
这个意思,你可以这样去理解,也就是你加入后,把你家的钱,朋友家的钱,亲戚家的钱,全部给传销人员,之后把小部分的钱在给你返还,给你家,你朋友家,你亲戚家。
这个也就是整合资金,二次分配。按照传销的模式来说就是你去发展一个人,拿去对应的提成。发展一个人,就有一个人的工资,不发展人就没有工资,传销就是靠发展人,靠骗局才能维持下去的。按照传销的制度,五三制来分配资金的。合肥的传销就是投资21份的钱,返回不到两万,剩下的五万有各个级别分完,这个就是2次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