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1.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相关支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以山茶科山茶属植物鲜叶制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体、品牌引导、市场引领、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茶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叶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的清洁化,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媒体等媒体加强对茶产业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茶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相关支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以山茶科山茶属植物鲜叶制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体、品牌引导、市场引领、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茶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叶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的清洁化,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媒体等媒体加强对茶产业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茶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3.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相关支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以山茶科山茶属植物鲜叶制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体、品牌引导、市场引领、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茶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叶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的清洁化,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媒体等媒体加强对茶产业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茶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4. 贵州省茶产业发展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茶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茶产业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与茶产业相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茶产业,包括茶叶种植、茶叶加工、品牌建设、文化活动及相关支持和服务。
本条例所称茶叶,是指以山茶科山茶属植物鲜叶制成的产品。
第三条茶产业发展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政府推动、企业为主体、品牌引导、市场引领、科技支撑、质量保障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产茶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茶产业发展的领导,将茶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茶产业发展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促进茶产业发展的协调机制,完善茶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茶产业发展工作。
以及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林业、气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茶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茶叶种植、茶叶加工等活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落实茶叶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茶产业发展工作。鼓励制定茶叶质量安全管理村规民约。
第六条茶叶产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茶叶质量安全追溯和监管体系,组织实施茶叶种植和茶叶加工、包装、运输的清洁化,加强茶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茶产业宣传,普及茶知识,传播茶文化。
鼓励广播电视、网站、报刊、媒体等媒体加强对茶产业的宣传。
第八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和参与茶产业发展。
第九条支持茶行业社会组织的培育和发展。茶叶行业社会组织应当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养,引导茶叶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提供信息、技术、培训、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推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第十条对在茶叶产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 保密法处罚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保密法处罚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保密法处罚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保密法处罚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 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运营商、服务商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