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发展移民产业?(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2.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3.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4.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5.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6.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7.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8.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9.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10.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11.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12.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13.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14.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15.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16.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17.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18.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加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项目管理,进一步提高移民产业开发效益,确保移民增收受益,根据《湖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湖南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移民后期扶持产业发展项目实施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资金来源为:
(一)省移民管理机构设立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暂定每年2000万元;
(二)按水库移民人数占60%、水库座数占15%、财政贫困程度系数占25%测算分配到市州本级及辖区、财政直管县市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结余资金、库区基金,其15-20%用于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
(三)移民后扶基金中按每人每年600元标准扶持,其项目扶持部分用于移民产业项目的资金。
(四)市、州、县市区政府、涉农部门整合投入库区及移民安置区用于移民产业建设的项目资金。
(五)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投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共同开发移民产业的资金等。
第四条 移民产业扶持项目安排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投入重点移民区;
(二)因地制宜,与当地县域重点农业支柱产业相衔接;
(三)有利于形成产业规模和产业链;
(四)坚持标准化和安全生产;
(五)纳入产业规划和前期工作优先;
(六)生态高效;
(七)移民充分受益等。
第五条 移民产业项目的扶持方式:
(一)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改造和新开面积的适当奖补及基地建设种苗、肥料等补贴;
(二)用于移民产业科技投入;
(三)用于对移民产业基地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四)用于对移民农产品加工设备、冷库建设、物流建设、销售网点建设等适当补贴;
(五)用于尝试移民产业农业保险和混合所有制经济的移民项目股份;
(六)用于对重点移民专业合作组织项目扶持投入;
(七)用于为缺乏生产资料的移民村在非移民区租赁经营水田、山地、水面进行生产开发的有关费用补贴;
(八)用于支持带动移民产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在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种养基地建设、保护和增加收购移民农产品贷款贴息及价差补贴等。
第六条 移民管理机构编制中长期移民后扶规划要把加强移民产业建设作为重要内容,提出开发指标任务,明确重点移民产业和重点项目及相应措施,并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农林水产等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相衔接。
新建的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安置工作完成并通过验收进入移民后扶阶段,应编制移民产业扶持规划。
各级移民部门应根据移民产业建设的需要,因地制宜编制茶叶、油茶、水果、水产及中药材、蔬菜、食用菌、楠竹、休闲农业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规划,并抓好实施。
各级移民部门应建立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
第七条 移民产业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编制、审批。
(一)以移民资金投入为主体,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移民产业建设项目,应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相应资质的单位按行业规程规范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由不承担可研报告编制的咨询机构提出书面咨询意见。
移民产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提出咨询意见由移民部门委托,并在可研报告编制完成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达到深度要求,经评审通过后方可审批立项,纳入移民重点产业项目库进行管理。
移民资金投入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报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初审,再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含50万元)至100万元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资金投入50万元以下的产业开发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审批。
移民产业项目可研报告的编制,移民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可研报告评审前,须组织相关专家到项目实地认真考察。
(二)以行业主管部门及地方政府投资和实施为主体、移民资金予以配套安排的移民产业项目,其前期工作文件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移民管理机构审查备案。
(三)严禁为规避项目前期工作审批而拆分项目投资额度申报移民产业项目。
第八条 移民产业项目资金整合及投入分配机制创新。
(一)强化产业项目资金在县级整合,坚持省移民管理机构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县市区政府(含涉农部门)投入移民产业资金、县市区到县移民项目资金和移民后扶基金产业项目扶持资金、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和移民个人投入移民产业的资金共同投入,集中力量办大事。
(二)在移民产业建设中,鼓励探索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设立移民项目资金股份,让移民分红受益。
第九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应坚持现代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方向,通过市场机制和政府合理引导,切实发展“公司+基地+专业合作组织+移民户”的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移民开发大户对移民产业发展的带动作用。
(一)鼓励县市区通过招商合作,引进有实力、讲诚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建立农产品种养核心基地,连片开发,申报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的基地,由龙头企业和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共同认定,填好相关申报表,逐级上报,由省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纳入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保护价订单收购移民农产品较多、达到移民管理机构规定数量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申请移民产业项目资金予以贷款贴息,以解决其流动资金不足的问题。申请的龙头企业及贴息金额须由放贷银行和省移民管理机构严格审查。
(二)移民产业项目可直接安排投入符合条件的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用于与移民产业发展直接相关的开支。
(三)移民产业开发大户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切实制定认定标准,严格予以认定。在其对移民产业开发项目投入为主且对当地移民发展生产带动明显的前提下,可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安排移民产业项目予以扶持。
第十条 移民产业项目建设,每个县市区立足于形成1-2个主导产业,坚持分类扶持,一类是重点扶持继续做大做强移民产业基地及其产业链;二类是扶持有特色有市场需要培育发展的库区拳头产品或基地。
第十一条 移民产业项目应突出项目经济效益和移民主体受益。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移民专业合作组织带动移民增收的项目,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须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移民专业合作组织签定协议,约束其履行带动移民增收的责任。
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应掌握移民产业项目扶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移民受益的具体情况,按土地流转、在龙头企业产业基地和加工厂务工、收购移民农产品等分类建立移民受益花名册。
第十二条 加强对移民产业种养基地的培管,确保开发一片,成功受益一片。移民产业项目应确保适当比例用于移民已建种养基地的培管和提质改造。
第十三条 移民产业项目纳入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扶规划、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年度项目计划管理。
凡省移民管理机构纳入移民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安排的县市区,当年或下一年度应在到县资金项目计划中对同一产业项目予以适当配套安排资金,否则不审批该县年度项目计划。
第十四条 按项目前期工作审批权限,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对移民产业重点项目,在完工后半年内,组织竣工验收。
(一)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为建设主体、应由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竣工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一般分自验、初验、终验三个阶段。县市区、市州移民管理机构依次进行自验、初验后,由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省移民管理机构进行终验。
(二)省移民管理机构组织验收的移民产业项目,由县市区移民管理机构或项目建设单位提供以下文件及资料:
1、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向市州移民管理机构申请)及项目建设工作小结;
2、项目的可研报告及项目计划批准文件;
3、项目实施原始记录;
4、改造和新开种养基地面积及种苗成活率检验报告;
5、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
6、监理报告,自验、初验报告及其他档案资料等。
第十五条 抓好移民产业项目实施工作,纳入半年和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并结合做好项目稽察、资金内审工作。
19. 怎么发展移民产业?
1.安置移民住房,保证移民住房配套设施,水电暖气厕所设施齐全。
2大力发展移民所在地的特色产业,让移民安稳就业。
3建立移民居住区党组,给移民政策、医保、法律、政务的咨询作保障。
4保障移民区学生就近上学。
20.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21.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22.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23.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
24. 移民村是什么项目?
第一,移民村是地方政府的民生迁移工程,修建的是多栋的高层房屋。
第二,迁移的是政府改造主拆的危房(如城中村,棚户区),靠近山区或者是山上的房子,这些房子在爆雨季节容易遭泥石流覆盖。在地广人稀人口不集中不容易管理的地方,这些都是政府迁移到移民村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