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计量统计方案(简述能源计量人员主要职责和要求?)
1. 简述能源计量人员主要职责和要求?
1、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培训、教育,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4、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金、人员等资源的配备;
5、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
2. 电力能源采集规范?
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人员对所有计费电表、水表、蒸汽流量计使用统一规范的抄表卡,数据采集人员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持卡到现场抄录使用度数,填卡字迹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抄表周期不得随意变动。
2、抄表卡内容要求填写规范,包括抄表时间、度数,抄表人员签字。抄表完成后需经由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
3、换表之后要求在抄表卡片上填写换表日期,新表的厂家、序号。
4、规范抄表工作,在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准确计量,严禁漏记、少计,不计。
5、抄表卡涂改后加盖本人签字或印章。
6、数据采集人员需对抄表卡片妥善保存,定期归档,保证数据溯源的有效性。
3. 能源计量是什么?
能耗监测系统配套计量设备(电表、水表、气),进行能耗数据自动采集、集中监测、大数据分析,以满足企业能源供应、消耗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加强企业能源集约化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耗监测系统应用场景:
1、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能源采集设备为企业提供实时的水、电、气等用能数据和可视化的数据分析结果;
2、酒店、公寓、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有预付费需求的,本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结算电费,远程控电等功能;
3、大型工业园区、节能高效单位,对各项用电具有高要求、高精度、高效率等指标的,本能耗监测系统从功率因素、负载、用能平衡等各方面切入,帮助管理单位简单、高效地管理园区、单位,有助于企业节能减排;
4. 能源和能量利用率的计算?
能源利用率通俗讲就是对能源的利用效率与程度,提高能源利用率是节能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对能源的高效利用,降低损失率。
一个企业的能源利用率=企业消耗的能源总量/供给到企业的能源总量
在这里,所有指标的单位和能源的计量方式都应该一致,比如统一用比热当量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或用发电煤耗计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这些数据应该是能查到的,企业应该一般都会自己做统计,若要找区域或全国的数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里面全都有。另外,数据的时间段也要相同,比如都是2010年的数据。
5. 简述能源计量人员主要职责和要求?
1、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培训、教育,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4、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金、人员等资源的配备;
5、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
6. 电力能源采集规范?
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人员对所有计费电表、水表、蒸汽流量计使用统一规范的抄表卡,数据采集人员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持卡到现场抄录使用度数,填卡字迹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抄表周期不得随意变动。
2、抄表卡内容要求填写规范,包括抄表时间、度数,抄表人员签字。抄表完成后需经由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
3、换表之后要求在抄表卡片上填写换表日期,新表的厂家、序号。
4、规范抄表工作,在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准确计量,严禁漏记、少计,不计。
5、抄表卡涂改后加盖本人签字或印章。
6、数据采集人员需对抄表卡片妥善保存,定期归档,保证数据溯源的有效性。
7. 能源计量是什么?
能耗监测系统配套计量设备(电表、水表、气),进行能耗数据自动采集、集中监测、大数据分析,以满足企业能源供应、消耗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加强企业能源集约化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耗监测系统应用场景:
1、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能源采集设备为企业提供实时的水、电、气等用能数据和可视化的数据分析结果;
2、酒店、公寓、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有预付费需求的,本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结算电费,远程控电等功能;
3、大型工业园区、节能高效单位,对各项用电具有高要求、高精度、高效率等指标的,本能耗监测系统从功率因素、负载、用能平衡等各方面切入,帮助管理单位简单、高效地管理园区、单位,有助于企业节能减排;
8. 简述能源计量人员主要职责和要求?
1、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培训、教育,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4、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金、人员等资源的配备;
5、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
9. 能源和能量利用率的计算?
能源利用率通俗讲就是对能源的利用效率与程度,提高能源利用率是节能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对能源的高效利用,降低损失率。
一个企业的能源利用率=企业消耗的能源总量/供给到企业的能源总量
在这里,所有指标的单位和能源的计量方式都应该一致,比如统一用比热当量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或用发电煤耗计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这些数据应该是能查到的,企业应该一般都会自己做统计,若要找区域或全国的数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里面全都有。另外,数据的时间段也要相同,比如都是2010年的数据。
10. 能源统计分析有哪些方法?
能源统计分析要运用多种方法,对能源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由量到质的分析和研究、剖析和概括。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统计分组法。统计分组法是揭露事物内部矛盾的一个基本方法。这种分组法是把大量统计资料按照分组标志,把不同性质的现象进行分组,相同的现象归纳在一起,分组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统计分析的成效。对能源消费量的分析,一般采用这种分组法较多,按行业分组、按使用方向分组。按用途分组等。2、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亦称比较分析法,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也是统计分析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将互相联系的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推动客观事物发展。对比的方式很多,有纵的对比、横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等。纵的对比,即动态对比,是现在和过去对比,如报告期与基期对比,与历史水平对比,横的对比,即静态对比,是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各国之间、计划与实际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是个别和一般、局部和全局,具体事实和大背景的对比。在对比分析时,要认真检查相关指标的内容、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是否一致,要具有可比性。对能源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采用对比分析法较多。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能源利用率,节能率等,可进行动态对比,如用报告期与基期比、与历史最好水平比、与先进水平比等。也可进行地区之间的对比,同类企业之间的对比,与国外对比等。3、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是把事物的总体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通过计算结构的相对指标来研究总体内部的各因素的构成及其变化趋势,从而更深刻地认识总体事物各部分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总体所占有的地位。它是以总体总量作为比较标准,求各部门占总量的比重,以百分数表示。对能源资源总量、生产总量、消费总量、节能量、库存总量等进行结构分析十分重要。如地区能源的资源总量中由本地区生产,外省调入,进口等构成,通过结构对比可分析自给程度,对组织货源,保证对能源需求的供应起到重要作用。对能源消费总量的构成进行结构分析可采用能源品种构成分析,行业消费构成分析,地区消费构成分析,使用方向构成分析等等。通过观察总体内部的构成,对现象进行剖析,可以进一步分析影响事物发展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从而对事物的本质特征有更深层次的认识。4、动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是从发展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研究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趋势及其规律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将所要分析的事物有关指标数字,按时间序列排列,形成一个动态数列,从数量方面观察事物发展变化的方向和速度,研究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性。所谓动态,就是社会经济现象在时间上的发展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可采用多种方法,如平行数列对比法、扩大时期分析法、移动平均分析法、季节变动分析法、趋势预测法等。动态数列可分为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相对指动态数列和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绝对量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能源生产量、能源消费量、节能量、能源库存量等绝对量指标的动态数列。相对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相对数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节能率、能源利用率、能源自给率、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等相对指标的动态数列。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由各个时期的平均数所构成。如单位产品能耗量、单位产值能耗量、人均能耗量等平均指标的动态数列。在动态数列中,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最基本的,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是由绝对量指标所派生的。5、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总变动中,分析诸因素的影响方向、程度和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其要点是: (1)因素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现象。这类现象的量表现为若干因素的乘积,其目的是测定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也包括测定结构变动的影响程度。(2)因素分析法的基本特点是假定其它因素数量相同,从而测定其中一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如果有三个因素,则假定其中两个因素的数量相同,测定另一个因素的影响。(3)指数体系是因素分析法的基本根据。若干因素指数的乘积应等于总变动指数,若干因素影响差额的总和应等于实际发生的总差额。因素分析法在能源统计分析中应用比较广泛,可以用来对能源系统状况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系统变化的经济、技术、社会、人口、法规等因素分析;也可用来对能源系统某一侧面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节约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剖析,首先剖析由于采取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强科学管理等措施,对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再来剖析由于调整产品结构、行业结构、经济结构、降低原材料消耗等措施,对少用能源(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反之也可剖析由于技术落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能源利用率低、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形成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浪费的所影响程度。6、平衡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是研究客观经济现象存在的各构成要素的数量联系和数量对等关系的一种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对立统一的各个方面分别排列起来,便于比较对照,易于全面观察和发现问题。平衡分析法的特点是: (1)反映经济现象内部多种构成因素问的数量对等关系。(2)运用若干相互有联系的指标之间数量关系,来分析社会经济现象内部存在的平衡比例关系。(3)从现象的总体入手,使用全面资料,通过平衡表的表现形式来观察研究事物。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能源统计分析,首先要编好能源平衡表。通过全面、系统的能源平衡统计数据,可以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貌及各环节进行分析。①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能源经济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规律等状况,观察能源系统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平衡比例关系,揭示能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找出平衡和不平衡的原因。②对能源的资源形成及自给程度进行分析。研究能源生产规模、提出增加或减少能源进、出口,合理安排调出、凋入等方面的建议。③对能源加工转换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提出降低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建议和措施。④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能源消费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揭示能源使用中的损失、浪费现象。⑤对能源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有效利用程度,挖掘节能潜力,揭示能源经济效益不高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建议和措施。⑥对能源储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库存的构成及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保证程度,揭示库存超储积压或储存不足的原因和后果。11. 能源统计分析有哪些方法?
能源统计分析要运用多种方法,对能源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由量到质的分析和研究、剖析和概括。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统计分组法。统计分组法是揭露事物内部矛盾的一个基本方法。这种分组法是把大量统计资料按照分组标志,把不同性质的现象进行分组,相同的现象归纳在一起,分组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统计分析的成效。对能源消费量的分析,一般采用这种分组法较多,按行业分组、按使用方向分组。按用途分组等。2、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亦称比较分析法,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也是统计分析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将互相联系的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推动客观事物发展。对比的方式很多,有纵的对比、横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等。纵的对比,即动态对比,是现在和过去对比,如报告期与基期对比,与历史水平对比,横的对比,即静态对比,是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各国之间、计划与实际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是个别和一般、局部和全局,具体事实和大背景的对比。在对比分析时,要认真检查相关指标的内容、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是否一致,要具有可比性。对能源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采用对比分析法较多。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能源利用率,节能率等,可进行动态对比,如用报告期与基期比、与历史最好水平比、与先进水平比等。也可进行地区之间的对比,同类企业之间的对比,与国外对比等。3、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是把事物的总体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通过计算结构的相对指标来研究总体内部的各因素的构成及其变化趋势,从而更深刻地认识总体事物各部分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总体所占有的地位。它是以总体总量作为比较标准,求各部门占总量的比重,以百分数表示。对能源资源总量、生产总量、消费总量、节能量、库存总量等进行结构分析十分重要。如地区能源的资源总量中由本地区生产,外省调入,进口等构成,通过结构对比可分析自给程度,对组织货源,保证对能源需求的供应起到重要作用。对能源消费总量的构成进行结构分析可采用能源品种构成分析,行业消费构成分析,地区消费构成分析,使用方向构成分析等等。通过观察总体内部的构成,对现象进行剖析,可以进一步分析影响事物发展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从而对事物的本质特征有更深层次的认识。4、动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是从发展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研究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趋势及其规律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将所要分析的事物有关指标数字,按时间序列排列,形成一个动态数列,从数量方面观察事物发展变化的方向和速度,研究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性。所谓动态,就是社会经济现象在时间上的发展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可采用多种方法,如平行数列对比法、扩大时期分析法、移动平均分析法、季节变动分析法、趋势预测法等。动态数列可分为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相对指动态数列和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绝对量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能源生产量、能源消费量、节能量、能源库存量等绝对量指标的动态数列。相对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相对数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节能率、能源利用率、能源自给率、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等相对指标的动态数列。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由各个时期的平均数所构成。如单位产品能耗量、单位产值能耗量、人均能耗量等平均指标的动态数列。在动态数列中,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最基本的,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是由绝对量指标所派生的。5、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总变动中,分析诸因素的影响方向、程度和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其要点是: (1)因素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现象。这类现象的量表现为若干因素的乘积,其目的是测定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也包括测定结构变动的影响程度。(2)因素分析法的基本特点是假定其它因素数量相同,从而测定其中一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如果有三个因素,则假定其中两个因素的数量相同,测定另一个因素的影响。(3)指数体系是因素分析法的基本根据。若干因素指数的乘积应等于总变动指数,若干因素影响差额的总和应等于实际发生的总差额。因素分析法在能源统计分析中应用比较广泛,可以用来对能源系统状况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系统变化的经济、技术、社会、人口、法规等因素分析;也可用来对能源系统某一侧面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节约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剖析,首先剖析由于采取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强科学管理等措施,对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再来剖析由于调整产品结构、行业结构、经济结构、降低原材料消耗等措施,对少用能源(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反之也可剖析由于技术落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能源利用率低、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形成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浪费的所影响程度。6、平衡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是研究客观经济现象存在的各构成要素的数量联系和数量对等关系的一种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对立统一的各个方面分别排列起来,便于比较对照,易于全面观察和发现问题。平衡分析法的特点是: (1)反映经济现象内部多种构成因素问的数量对等关系。(2)运用若干相互有联系的指标之间数量关系,来分析社会经济现象内部存在的平衡比例关系。(3)从现象的总体入手,使用全面资料,通过平衡表的表现形式来观察研究事物。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能源统计分析,首先要编好能源平衡表。通过全面、系统的能源平衡统计数据,可以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貌及各环节进行分析。①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能源经济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规律等状况,观察能源系统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平衡比例关系,揭示能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找出平衡和不平衡的原因。②对能源的资源形成及自给程度进行分析。研究能源生产规模、提出增加或减少能源进、出口,合理安排调出、凋入等方面的建议。③对能源加工转换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提出降低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建议和措施。④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能源消费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揭示能源使用中的损失、浪费现象。⑤对能源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有效利用程度,挖掘节能潜力,揭示能源经济效益不高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建议和措施。⑥对能源储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库存的构成及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保证程度,揭示库存超储积压或储存不足的原因和后果。12. 能源计量是什么?
能耗监测系统配套计量设备(电表、水表、气),进行能耗数据自动采集、集中监测、大数据分析,以满足企业能源供应、消耗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加强企业能源集约化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耗监测系统应用场景:
1、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能源采集设备为企业提供实时的水、电、气等用能数据和可视化的数据分析结果;
2、酒店、公寓、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有预付费需求的,本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结算电费,远程控电等功能;
3、大型工业园区、节能高效单位,对各项用电具有高要求、高精度、高效率等指标的,本能耗监测系统从功率因素、负载、用能平衡等各方面切入,帮助管理单位简单、高效地管理园区、单位,有助于企业节能减排;
13.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原则?
2.1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
2.3 各部门必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4 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3 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14. 能源计量是什么?
能耗监测系统配套计量设备(电表、水表、气),进行能耗数据自动采集、集中监测、大数据分析,以满足企业能源供应、消耗全过程的实时监测,加强企业能源集约化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能耗监测系统应用场景:
1、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能源采集设备为企业提供实时的水、电、气等用能数据和可视化的数据分析结果;
2、酒店、公寓、商业综合体等企业,有预付费需求的,本能耗监测系统可提供智能结算电费,远程控电等功能;
3、大型工业园区、节能高效单位,对各项用电具有高要求、高精度、高效率等指标的,本能耗监测系统从功率因素、负载、用能平衡等各方面切入,帮助管理单位简单、高效地管理园区、单位,有助于企业节能减排;
15. 电力能源采集规范?
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人员对所有计费电表、水表、蒸汽流量计使用统一规范的抄表卡,数据采集人员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持卡到现场抄录使用度数,填卡字迹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抄表周期不得随意变动。
2、抄表卡内容要求填写规范,包括抄表时间、度数,抄表人员签字。抄表完成后需经由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
3、换表之后要求在抄表卡片上填写换表日期,新表的厂家、序号。
4、规范抄表工作,在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准确计量,严禁漏记、少计,不计。
5、抄表卡涂改后加盖本人签字或印章。
6、数据采集人员需对抄表卡片妥善保存,定期归档,保证数据溯源的有效性。
16.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原则?
2.1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
2.3 各部门必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4 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3 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17. 能源和能量利用率的计算?
能源利用率通俗讲就是对能源的利用效率与程度,提高能源利用率是节能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对能源的高效利用,降低损失率。
一个企业的能源利用率=企业消耗的能源总量/供给到企业的能源总量
在这里,所有指标的单位和能源的计量方式都应该一致,比如统一用比热当量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或用发电煤耗计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这些数据应该是能查到的,企业应该一般都会自己做统计,若要找区域或全国的数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里面全都有。另外,数据的时间段也要相同,比如都是2010年的数据。
18.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原则?
2.1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
2.3 各部门必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4 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3 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19. 电力能源采集规范?
1、能源计量数据采集人员对所有计费电表、水表、蒸汽流量计使用统一规范的抄表卡,数据采集人员必须在每月规定日期持卡到现场抄录使用度数,填卡字迹必须端正、清晰、不得涂改。抄表周期不得随意变动。
2、抄表卡内容要求填写规范,包括抄表时间、度数,抄表人员签字。抄表完成后需经由审核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字。
3、换表之后要求在抄表卡片上填写换表日期,新表的厂家、序号。
4、规范抄表工作,在公正、公开的原则下准确计量,严禁漏记、少计,不计。
5、抄表卡涂改后加盖本人签字或印章。
6、数据采集人员需对抄表卡片妥善保存,定期归档,保证数据溯源的有效性。
20. 能源和能量利用率的计算?
能源利用率通俗讲就是对能源的利用效率与程度,提高能源利用率是节能的一种方式,也就是对能源的高效利用,降低损失率。
一个企业的能源利用率=企业消耗的能源总量/供给到企业的能源总量
在这里,所有指标的单位和能源的计量方式都应该一致,比如统一用比热当量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或用发电煤耗计算法的吨/万吨标准煤,这些数据应该是能查到的,企业应该一般都会自己做统计,若要找区域或全国的数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里面全都有。另外,数据的时间段也要相同,比如都是2010年的数据。
21. 用能单位能源管理的原则?
2.1 为加强能源管理,降低物耗,杜绝浪费现象,提高能源利用率,根据国家能源工作方针政策和能源管理标准,结合本公司生产和物资消耗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2 能源管理坚持遵循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厉行节约、效能统一的原则。
2.3 各部门必须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积极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施。
2.4 节能管理是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公司每一位职工均有参与和履行节能工作的权利和义务,并有权力对浪费行为进行检举和制止。
3 能源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
22.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 简述能源计量人员主要职责和要求?
1、对本单位能源计量工作全面负责;
2、组织开展能源计量工作的培训、教育,宣贯能源计量的重要性和能源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
3、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能源计量目标;
4、确保实现能源计量目标所需资金、人员等资源的配备;
5、决定改进能源计量工作的措施。
24. 能源统计分析有哪些方法?
能源统计分析要运用多种方法,对能源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由量到质的分析和研究、剖析和概括。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统计分组法。统计分组法是揭露事物内部矛盾的一个基本方法。这种分组法是把大量统计资料按照分组标志,把不同性质的现象进行分组,相同的现象归纳在一起,分组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统计分析的成效。对能源消费量的分析,一般采用这种分组法较多,按行业分组、按使用方向分组。按用途分组等。2、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亦称比较分析法,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也是统计分析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将互相联系的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推动客观事物发展。对比的方式很多,有纵的对比、横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等。纵的对比,即动态对比,是现在和过去对比,如报告期与基期对比,与历史水平对比,横的对比,即静态对比,是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各国之间、计划与实际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是个别和一般、局部和全局,具体事实和大背景的对比。在对比分析时,要认真检查相关指标的内容、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是否一致,要具有可比性。对能源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采用对比分析法较多。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能源利用率,节能率等,可进行动态对比,如用报告期与基期比、与历史最好水平比、与先进水平比等。也可进行地区之间的对比,同类企业之间的对比,与国外对比等。3、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是把事物的总体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通过计算结构的相对指标来研究总体内部的各因素的构成及其变化趋势,从而更深刻地认识总体事物各部分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总体所占有的地位。它是以总体总量作为比较标准,求各部门占总量的比重,以百分数表示。对能源资源总量、生产总量、消费总量、节能量、库存总量等进行结构分析十分重要。如地区能源的资源总量中由本地区生产,外省调入,进口等构成,通过结构对比可分析自给程度,对组织货源,保证对能源需求的供应起到重要作用。对能源消费总量的构成进行结构分析可采用能源品种构成分析,行业消费构成分析,地区消费构成分析,使用方向构成分析等等。通过观察总体内部的构成,对现象进行剖析,可以进一步分析影响事物发展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从而对事物的本质特征有更深层次的认识。4、动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是从发展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研究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趋势及其规律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将所要分析的事物有关指标数字,按时间序列排列,形成一个动态数列,从数量方面观察事物发展变化的方向和速度,研究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性。所谓动态,就是社会经济现象在时间上的发展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可采用多种方法,如平行数列对比法、扩大时期分析法、移动平均分析法、季节变动分析法、趋势预测法等。动态数列可分为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相对指动态数列和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绝对量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能源生产量、能源消费量、节能量、能源库存量等绝对量指标的动态数列。相对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相对数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节能率、能源利用率、能源自给率、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等相对指标的动态数列。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由各个时期的平均数所构成。如单位产品能耗量、单位产值能耗量、人均能耗量等平均指标的动态数列。在动态数列中,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最基本的,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是由绝对量指标所派生的。5、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总变动中,分析诸因素的影响方向、程度和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其要点是: (1)因素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现象。这类现象的量表现为若干因素的乘积,其目的是测定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也包括测定结构变动的影响程度。(2)因素分析法的基本特点是假定其它因素数量相同,从而测定其中一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如果有三个因素,则假定其中两个因素的数量相同,测定另一个因素的影响。(3)指数体系是因素分析法的基本根据。若干因素指数的乘积应等于总变动指数,若干因素影响差额的总和应等于实际发生的总差额。因素分析法在能源统计分析中应用比较广泛,可以用来对能源系统状况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系统变化的经济、技术、社会、人口、法规等因素分析;也可用来对能源系统某一侧面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节约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剖析,首先剖析由于采取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强科学管理等措施,对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再来剖析由于调整产品结构、行业结构、经济结构、降低原材料消耗等措施,对少用能源(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反之也可剖析由于技术落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能源利用率低、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形成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浪费的所影响程度。6、平衡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是研究客观经济现象存在的各构成要素的数量联系和数量对等关系的一种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对立统一的各个方面分别排列起来,便于比较对照,易于全面观察和发现问题。平衡分析法的特点是: (1)反映经济现象内部多种构成因素问的数量对等关系。(2)运用若干相互有联系的指标之间数量关系,来分析社会经济现象内部存在的平衡比例关系。(3)从现象的总体入手,使用全面资料,通过平衡表的表现形式来观察研究事物。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能源统计分析,首先要编好能源平衡表。通过全面、系统的能源平衡统计数据,可以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貌及各环节进行分析。①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能源经济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规律等状况,观察能源系统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平衡比例关系,揭示能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找出平衡和不平衡的原因。②对能源的资源形成及自给程度进行分析。研究能源生产规模、提出增加或减少能源进、出口,合理安排调出、凋入等方面的建议。③对能源加工转换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提出降低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建议和措施。④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能源消费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揭示能源使用中的损失、浪费现象。⑤对能源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有效利用程度,挖掘节能潜力,揭示能源经济效益不高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建议和措施。⑥对能源储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库存的构成及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保证程度,揭示库存超储积压或储存不足的原因和后果。25.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7.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能源统计分析有哪些方法?
能源统计分析要运用多种方法,对能源经济运行进行全面、系统、由量到质的分析和研究、剖析和概括。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统计分组法。统计分组法是揭露事物内部矛盾的一个基本方法。这种分组法是把大量统计资料按照分组标志,把不同性质的现象进行分组,相同的现象归纳在一起,分组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统计分析的成效。对能源消费量的分析,一般采用这种分组法较多,按行业分组、按使用方向分组。按用途分组等。2、对比分析法。对比分析法亦称比较分析法,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法,也是统计分析的基本方法。这种方法将互相联系的指标结合起来进行对比分析,从而对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评价,发现问题。揭露矛盾,推动客观事物发展。对比的方式很多,有纵的对比、横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等。纵的对比,即动态对比,是现在和过去对比,如报告期与基期对比,与历史水平对比,横的对比,即静态对比,是单位之间、地区之间、各国之间、计划与实际的对比。点和面的对比,是个别和一般、局部和全局,具体事实和大背景的对比。在对比分析时,要认真检查相关指标的内容、口径、计算方法、计量单位是否一致,要具有可比性。对能源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采用对比分析法较多。如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产值能耗,能源利用率,节能率等,可进行动态对比,如用报告期与基期比、与历史最好水平比、与先进水平比等。也可进行地区之间的对比,同类企业之间的对比,与国外对比等。3、结构分析法。结构分析法是把事物的总体分解为各个组成部分,通过计算结构的相对指标来研究总体内部的各因素的构成及其变化趋势,从而更深刻地认识总体事物各部分的特殊性质及其在总体所占有的地位。它是以总体总量作为比较标准,求各部门占总量的比重,以百分数表示。对能源资源总量、生产总量、消费总量、节能量、库存总量等进行结构分析十分重要。如地区能源的资源总量中由本地区生产,外省调入,进口等构成,通过结构对比可分析自给程度,对组织货源,保证对能源需求的供应起到重要作用。对能源消费总量的构成进行结构分析可采用能源品种构成分析,行业消费构成分析,地区消费构成分析,使用方向构成分析等等。通过观察总体内部的构成,对现象进行剖析,可以进一步分析影响事物发展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从而对事物的本质特征有更深层次的认识。4、动态分析法。动态分析法是从发展的观点出发来分析研究事物发展变化的过程、趋势及其规律性的一种分析方法。将所要分析的事物有关指标数字,按时间序列排列,形成一个动态数列,从数量方面观察事物发展变化的方向和速度,研究其发展变化的趋势和规律性。所谓动态,就是社会经济现象在时间上的发展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可采用多种方法,如平行数列对比法、扩大时期分析法、移动平均分析法、季节变动分析法、趋势预测法等。动态数列可分为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相对指动态数列和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绝对量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能源生产量、能源消费量、节能量、能源库存量等绝对量指标的动态数列。相对指标动态数列,是由各时期的相对数所构成。如各时期的节能率、能源利用率、能源自给率、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等相对指标的动态数列。平均指标动态数列由各个时期的平均数所构成。如单位产品能耗量、单位产值能耗量、人均能耗量等平均指标的动态数列。在动态数列中,绝对量指标动态数列是最基本的,相对指标和平均指标是由绝对量指标所派生的。5、因素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是对社会经济现象的总变动中,分析诸因素的影响方向、程度和因果关系的一种方法。其要点是: (1)因素分析法的研究对象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现象。这类现象的量表现为若干因素的乘积,其目的是测定各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影响程度,也包括测定结构变动的影响程度。(2)因素分析法的基本特点是假定其它因素数量相同,从而测定其中一个因素的影响方向和程度。如果有三个因素,则假定其中两个因素的数量相同,测定另一个因素的影响。(3)指数体系是因素分析法的基本根据。若干因素指数的乘积应等于总变动指数,若干因素影响差额的总和应等于实际发生的总差额。因素分析法在能源统计分析中应用比较广泛,可以用来对能源系统状况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系统变化的经济、技术、社会、人口、法规等因素分析;也可用来对能源系统某一侧面的分析,如对影响能源节约量的各种因素进行剖析,首先剖析由于采取技术革新、提高产品质量、提高能源利用率,加强科学管理等措施,对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再来剖析由于调整产品结构、行业结构、经济结构、降低原材料消耗等措施,对少用能源(间接节能)的影响程度。反之也可剖析由于技术落后,生产经营管理不善、能源利用率低、产品结构和经济结构不合理等因素,形成能源消费过程中的浪费的所影响程度。6、平衡分析法。平衡分析法是研究客观经济现象存在的各构成要素的数量联系和数量对等关系的一种分析方法。这种方法把对立统一的各个方面分别排列起来,便于比较对照,易于全面观察和发现问题。平衡分析法的特点是: (1)反映经济现象内部多种构成因素问的数量对等关系。(2)运用若干相互有联系的指标之间数量关系,来分析社会经济现象内部存在的平衡比例关系。(3)从现象的总体入手,使用全面资料,通过平衡表的表现形式来观察研究事物。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能源统计分析,首先要编好能源平衡表。通过全面、系统的能源平衡统计数据,可以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貌及各环节进行分析。①对能源系统流程全过程进行综合分析。研究能源经济发展的规模、水平、速度、比例、规律等状况,观察能源系统流程的各个环节之间的平衡比例关系,揭示能源需求之间的矛盾,找出平衡和不平衡的原因。②对能源的资源形成及自给程度进行分析。研究能源生产规模、提出增加或减少能源进、出口,合理安排调出、凋入等方面的建议。③对能源加工转换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加工转换效率,提出降低能源加工转换损失率,提高能源利用率的建议和措施。④对能源消费状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消费结构是否合理,能源消费与国民经济发展之间的协调关系,揭示能源使用中的损失、浪费现象。⑤对能源经济效益情况进行分析。研究能源有效利用程度,挖掘节能潜力,揭示能源经济效益不高的突出问题,提出合理有效利用能源的建议和措施。⑥对能源储存的合理性进行分析。研究能源库存的构成及对生产、建设、人民生活的保证程度,揭示库存超储积压或储存不足的原因和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