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充电用地(为什么一个镇上没有一个公共充电桩?)
1. 为什么一个镇上没有一个公共充电桩?
但在实际中,一些配套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全跟上,尤其是在小城镇及乡镇,充电设施还没有覆盖到位。
有的地方仅有不多的充电设施被停车占用无法提供服务,有的地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不让安装充电桩,导致很多人购买了新能源车却不能正常出行。
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与支持。地方政府在实施政策扶持引领的同时,也应重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场所、电源提供等方面加强协调,帮助解决问题,支持生产企业做好充电桩建设。应根据实际发展及便民需要,在交通干线、农村集镇、城区公共场所、住宅社区等区域,合理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应将政府机关、单位等充电桩资源与社会共享,合理制定充电收费标准,阻止充电基础设施场所被占用。
对于社会其他方来说,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支持。乡镇及村居(社区)应为电动车进私人领域、进社区、进乡村创造便利条件。现有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居民协调工作,采取划定场所或以单车户建设充电桩设施,不得以安全、电力增容和未经专业认定等理由,干涉、阻止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新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按照相关配套比例建设充电桩设施。除此之外,还应在技术层面力求做到“一桩通用”,加强充电管理与维护工作。
2.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吗?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注意事项:
一、勘察安装条件。在安装充电桩前,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自行勘察自己是否有安装条件,比如是否有固定车位,离国家电网线路有多远等等。
去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到物业了解情况时,他们也会简单了解一些相关安装事宜,比如安装方案、用电情况、安装占用面积等等。其实此时您不必因不了解而发愁,因为后续厂家会派相关人员来解答这些专业问题。
二、选择充电桩类型。充电桩类型,目前家用充电桩大致分为壁挂式和立桩式充电桩两种。壁挂式的优势就是节省空间,价格偏低,但必须安装在可以布线的墙壁上。立式价格偏高,而且它会占用较大的空间,但可以在安装在四周空旷的停车场当中。
三、要了解小区供电属于哪种类型。我们常用的充电桩供电最常见的就是普通居民用电,需要我们需要到国家电网申请供电箱走线,如果审批合格后,国家电网会派相应工作人员上门布线。
四、要了解车位情况。是否固定车位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些车友即使有年租的固定车位,但极少数小区物业为了便于管理,以及免去退租后的设备拆卸麻烦,所以他们根本不允许租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更是一些业主购买车位后才可以安装充电设备。所以要事先去物业了解车位情况。
五、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出于对他人安全和公共设施考虑,在勘测时耐心、细心,其实重视安全问题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任。以免出现充电桩引起火灾、漏电、短路等问题。
3.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吗?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注意事项:
一、勘察安装条件。在安装充电桩前,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自行勘察自己是否有安装条件,比如是否有固定车位,离国家电网线路有多远等等。
去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到物业了解情况时,他们也会简单了解一些相关安装事宜,比如安装方案、用电情况、安装占用面积等等。其实此时您不必因不了解而发愁,因为后续厂家会派相关人员来解答这些专业问题。
二、选择充电桩类型。充电桩类型,目前家用充电桩大致分为壁挂式和立桩式充电桩两种。壁挂式的优势就是节省空间,价格偏低,但必须安装在可以布线的墙壁上。立式价格偏高,而且它会占用较大的空间,但可以在安装在四周空旷的停车场当中。
三、要了解小区供电属于哪种类型。我们常用的充电桩供电最常见的就是普通居民用电,需要我们需要到国家电网申请供电箱走线,如果审批合格后,国家电网会派相应工作人员上门布线。
四、要了解车位情况。是否固定车位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些车友即使有年租的固定车位,但极少数小区物业为了便于管理,以及免去退租后的设备拆卸麻烦,所以他们根本不允许租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更是一些业主购买车位后才可以安装充电设备。所以要事先去物业了解车位情况。
五、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出于对他人安全和公共设施考虑,在勘测时耐心、细心,其实重视安全问题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任。以免出现充电桩引起火灾、漏电、短路等问题。
4.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吗?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注意事项:
一、勘察安装条件。在安装充电桩前,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自行勘察自己是否有安装条件,比如是否有固定车位,离国家电网线路有多远等等。
去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到物业了解情况时,他们也会简单了解一些相关安装事宜,比如安装方案、用电情况、安装占用面积等等。其实此时您不必因不了解而发愁,因为后续厂家会派相关人员来解答这些专业问题。
二、选择充电桩类型。充电桩类型,目前家用充电桩大致分为壁挂式和立桩式充电桩两种。壁挂式的优势就是节省空间,价格偏低,但必须安装在可以布线的墙壁上。立式价格偏高,而且它会占用较大的空间,但可以在安装在四周空旷的停车场当中。
三、要了解小区供电属于哪种类型。我们常用的充电桩供电最常见的就是普通居民用电,需要我们需要到国家电网申请供电箱走线,如果审批合格后,国家电网会派相应工作人员上门布线。
四、要了解车位情况。是否固定车位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些车友即使有年租的固定车位,但极少数小区物业为了便于管理,以及免去退租后的设备拆卸麻烦,所以他们根本不允许租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更是一些业主购买车位后才可以安装充电设备。所以要事先去物业了解车位情况。
五、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出于对他人安全和公共设施考虑,在勘测时耐心、细心,其实重视安全问题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任。以免出现充电桩引起火灾、漏电、短路等问题。
5. 为什么一个镇上没有一个公共充电桩?
但在实际中,一些配套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全跟上,尤其是在小城镇及乡镇,充电设施还没有覆盖到位。
有的地方仅有不多的充电设施被停车占用无法提供服务,有的地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不让安装充电桩,导致很多人购买了新能源车却不能正常出行。
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与支持。地方政府在实施政策扶持引领的同时,也应重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场所、电源提供等方面加强协调,帮助解决问题,支持生产企业做好充电桩建设。应根据实际发展及便民需要,在交通干线、农村集镇、城区公共场所、住宅社区等区域,合理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应将政府机关、单位等充电桩资源与社会共享,合理制定充电收费标准,阻止充电基础设施场所被占用。
对于社会其他方来说,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支持。乡镇及村居(社区)应为电动车进私人领域、进社区、进乡村创造便利条件。现有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居民协调工作,采取划定场所或以单车户建设充电桩设施,不得以安全、电力增容和未经专业认定等理由,干涉、阻止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新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按照相关配套比例建设充电桩设施。除此之外,还应在技术层面力求做到“一桩通用”,加强充电管理与维护工作。
6. 2022充电桩政府补贴?
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成都市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二类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成都市将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类是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的,也是享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7. 耕地可以建设充电站么?
不可以!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和蔬菜生产,不可以搞非农性建设。所以充电站应建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面。
8. 2022充电桩政府补贴?
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成都市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二类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成都市将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类是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的,也是享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9. 为什么一个镇上没有一个公共充电桩?
但在实际中,一些配套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全跟上,尤其是在小城镇及乡镇,充电设施还没有覆盖到位。
有的地方仅有不多的充电设施被停车占用无法提供服务,有的地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不让安装充电桩,导致很多人购买了新能源车却不能正常出行。
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与支持。地方政府在实施政策扶持引领的同时,也应重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场所、电源提供等方面加强协调,帮助解决问题,支持生产企业做好充电桩建设。应根据实际发展及便民需要,在交通干线、农村集镇、城区公共场所、住宅社区等区域,合理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应将政府机关、单位等充电桩资源与社会共享,合理制定充电收费标准,阻止充电基础设施场所被占用。
对于社会其他方来说,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支持。乡镇及村居(社区)应为电动车进私人领域、进社区、进乡村创造便利条件。现有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居民协调工作,采取划定场所或以单车户建设充电桩设施,不得以安全、电力增容和未经专业认定等理由,干涉、阻止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新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按照相关配套比例建设充电桩设施。除此之外,还应在技术层面力求做到“一桩通用”,加强充电管理与维护工作。
10. 2022充电桩政府补贴?
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成都市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二类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成都市将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类是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的,也是享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11.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吗?
新能源充电桩公司需要备案。
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注意事项:
一、勘察安装条件。在安装充电桩前,首先我们要做的就是自行勘察自己是否有安装条件,比如是否有固定车位,离国家电网线路有多远等等。
去小区物业了解情况,到物业了解情况时,他们也会简单了解一些相关安装事宜,比如安装方案、用电情况、安装占用面积等等。其实此时您不必因不了解而发愁,因为后续厂家会派相关人员来解答这些专业问题。
二、选择充电桩类型。充电桩类型,目前家用充电桩大致分为壁挂式和立桩式充电桩两种。壁挂式的优势就是节省空间,价格偏低,但必须安装在可以布线的墙壁上。立式价格偏高,而且它会占用较大的空间,但可以在安装在四周空旷的停车场当中。
三、要了解小区供电属于哪种类型。我们常用的充电桩供电最常见的就是普通居民用电,需要我们需要到国家电网申请供电箱走线,如果审批合格后,国家电网会派相应工作人员上门布线。
四、要了解车位情况。是否固定车位就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有些车友即使有年租的固定车位,但极少数小区物业为了便于管理,以及免去退租后的设备拆卸麻烦,所以他们根本不允许租用车位安装充电桩,更是一些业主购买车位后才可以安装充电设备。所以要事先去物业了解车位情况。
五、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出于对他人安全和公共设施考虑,在勘测时耐心、细心,其实重视安全问题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任。以免出现充电桩引起火灾、漏电、短路等问题。
12. 耕地可以建设充电站么?
不可以!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和蔬菜生产,不可以搞非农性建设。所以充电站应建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面。
13. 为什么一个镇上没有一个公共充电桩?
但在实际中,一些配套的关键性基础设施建设还未完全跟上,尤其是在小城镇及乡镇,充电设施还没有覆盖到位。
有的地方仅有不多的充电设施被停车占用无法提供服务,有的地方居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不让安装充电桩,导致很多人购买了新能源车却不能正常出行。
由此可见,加强小城镇新能源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已成为当务之急
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应加强对电动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与支持。地方政府在实施政策扶持引领的同时,也应重视加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用地场所、电源提供等方面加强协调,帮助解决问题,支持生产企业做好充电桩建设。应根据实际发展及便民需要,在交通干线、农村集镇、城区公共场所、住宅社区等区域,合理布局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同时,应将政府机关、单位等充电桩资源与社会共享,合理制定充电收费标准,阻止充电基础设施场所被占用。
对于社会其他方来说,应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相关支持。乡镇及村居(社区)应为电动车进私人领域、进社区、进乡村创造便利条件。现有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及业主委员会应积极做好居民协调工作,采取划定场所或以单车户建设充电桩设施,不得以安全、电力增容和未经专业认定等理由,干涉、阻止电动车充电桩建设。新建类项目、住宅小区和公共停车场,应按照相关配套比例建设充电桩设施。除此之外,还应在技术层面力求做到“一桩通用”,加强充电管理与维护工作。
14. 规划消防用地能建充电桩场吗?
既然是消防规划用地,物业以及消防部门是不可能允许你安装任何有碍消防的东西的,而且充电桩还是不可移动的设备。这也可能会导致消防不及时,影响业主安全的。
事实上,现在一些小区考虑比较周到,会统一安排安装充电桩,小区是不允许私自去安装;一个是会牵扯到电线、电表等方面,还有一个就是电路安全问题。但是有些小区是没有统一安装充电桩的,那么就需要业主经过小区物业方面同意后,进行报备,明确安装车位以及施工方案,还有就是去小区附近的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找汽车生产企业或4S店出局相关的施工方案,便可在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
此外,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物业并不具备对地下自用桩安装的审批资格。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公共人防空间,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若要安装自用桩,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据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再由物业配合。
15. byd充电桩能装户外吗?
BYD充电桩可以安装在户外,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避免雨雪、风沙等恶劣天气对充电桩产生影响。
2. 充电桩必须有防水、防尘、防雷等防护措施,以保证在户外使用期间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3. 安装时要严格按照BYD充电桩的安装说明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可靠。
4. 在充电过程中,要对充电桩进行定期巡检并维护,以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5.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给充电桩添加遮阳棚、隔离墙等设施,以进一步提升户外使用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16. 规划消防用地能建充电桩场吗?
既然是消防规划用地,物业以及消防部门是不可能允许你安装任何有碍消防的东西的,而且充电桩还是不可移动的设备。这也可能会导致消防不及时,影响业主安全的。
事实上,现在一些小区考虑比较周到,会统一安排安装充电桩,小区是不允许私自去安装;一个是会牵扯到电线、电表等方面,还有一个就是电路安全问题。但是有些小区是没有统一安装充电桩的,那么就需要业主经过小区物业方面同意后,进行报备,明确安装车位以及施工方案,还有就是去小区附近的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找汽车生产企业或4S店出局相关的施工方案,便可在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
此外,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物业并不具备对地下自用桩安装的审批资格。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公共人防空间,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若要安装自用桩,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据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再由物业配合。
17. 2022充电桩政府补贴?
投资新建并竣工投运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含换电、无线充电等)。成都市将给予建设投资(不含土地费用)30%、最高500万元补贴。
第二类是个人消费者在本市购买、上牌新能源汽车后,在自用车位安装建设充电桩。成都市将给予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一辆车只享受一次补贴。
第三类是利用现有场地,投资新建充电桩群(充电桩数量不低于3个)并竣工投运的,也是享每个充电桩600元一次性补贴。
18. byd充电桩能装户外吗?
BYD充电桩可以安装在户外,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避免雨雪、风沙等恶劣天气对充电桩产生影响。
2. 充电桩必须有防水、防尘、防雷等防护措施,以保证在户外使用期间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3. 安装时要严格按照BYD充电桩的安装说明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可靠。
4. 在充电过程中,要对充电桩进行定期巡检并维护,以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5.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给充电桩添加遮阳棚、隔离墙等设施,以进一步提升户外使用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19. byd充电桩能装户外吗?
BYD充电桩可以安装在户外,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避免雨雪、风沙等恶劣天气对充电桩产生影响。
2. 充电桩必须有防水、防尘、防雷等防护措施,以保证在户外使用期间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3. 安装时要严格按照BYD充电桩的安装说明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可靠。
4. 在充电过程中,要对充电桩进行定期巡检并维护,以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5.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给充电桩添加遮阳棚、隔离墙等设施,以进一步提升户外使用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20. byd充电桩能装户外吗?
BYD充电桩可以安装在户外,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安装位置必须充分考虑周围环境,避免雨雪、风沙等恶劣天气对充电桩产生影响。
2. 充电桩必须有防水、防尘、防雷等防护措施,以保证在户外使用期间的安全与正常运行。
3. 安装时要严格按照BYD充电桩的安装说明进行,确保操作正确、安全可靠。
4. 在充电过程中,要对充电桩进行定期巡检并维护,以确保其长期稳定运行。
5. 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给充电桩添加遮阳棚、隔离墙等设施,以进一步提升户外使用环境的舒适度和安全性。
21. 耕地可以建设充电站么?
不可以!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和蔬菜生产,不可以搞非农性建设。所以充电站应建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面。
22. 规划消防用地能建充电桩场吗?
既然是消防规划用地,物业以及消防部门是不可能允许你安装任何有碍消防的东西的,而且充电桩还是不可移动的设备。这也可能会导致消防不及时,影响业主安全的。
事实上,现在一些小区考虑比较周到,会统一安排安装充电桩,小区是不允许私自去安装;一个是会牵扯到电线、电表等方面,还有一个就是电路安全问题。但是有些小区是没有统一安装充电桩的,那么就需要业主经过小区物业方面同意后,进行报备,明确安装车位以及施工方案,还有就是去小区附近的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找汽车生产企业或4S店出局相关的施工方案,便可在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
此外,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物业并不具备对地下自用桩安装的审批资格。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公共人防空间,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若要安装自用桩,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据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再由物业配合。
23. 规划消防用地能建充电桩场吗?
既然是消防规划用地,物业以及消防部门是不可能允许你安装任何有碍消防的东西的,而且充电桩还是不可移动的设备。这也可能会导致消防不及时,影响业主安全的。
事实上,现在一些小区考虑比较周到,会统一安排安装充电桩,小区是不允许私自去安装;一个是会牵扯到电线、电表等方面,还有一个就是电路安全问题。但是有些小区是没有统一安装充电桩的,那么就需要业主经过小区物业方面同意后,进行报备,明确安装车位以及施工方案,还有就是去小区附近的供电公司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并找汽车生产企业或4S店出局相关的施工方案,便可在地下车位安装充电桩。
此外,根据物权法相关条例,物业并不具备对地下自用桩安装的审批资格。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表示,地下人防工程属于地下公共人防空间,所有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若要安装自用桩,可以由业主大会、业委会依据文件,结合自身实际,明确物业服务区域内建设管理充电基础设施的流程,并将相关内容纳入物业服务合同,再由物业配合。
24. 耕地可以建设充电站么?
不可以!耕地作为基本农田只能用于农作物种植和蔬菜生产,不可以搞非农性建设。所以充电站应建在符合规划的建设用地上面。
25.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6.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7.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28. 武汉充电桩建设管理办法?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24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第二条 《暂行办法》所称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按照不同的充电对象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三类。
(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个人用户新能源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专为某法人单位新能源汽车或特定群体用户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包括为公交、环卫、通勤、出租、物流、租赁、警务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本单位及其职工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为住宅小区内全体业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三)公用基础充电设施,指为各类新能源汽车提供充(换)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基础设施。包括独立占地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基础设施。
第三条 《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充电基础设施的发展规划、投资建设、安全运营、监督管理等。
第二章 发展规划
第四条 我市应根据国家、湖北省发展充电基础设施的决策部署,坚持统筹规划、适度超前、因地制宜、分类实施、市场主导、互联互通的原则,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实现新能源汽车充电桩与5G基站、大数据中心、人工智能等新基建项目的资源整合,为新能源汽车用户提供更高效便捷的充电服务。
第五条 加快便利高效、适度超前的充电网络体系建设,在全市范围内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停车场、公交及出租车、物流停车场(站)等配建的自用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临时停车位等配建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的充电服务网络;在我市辖区内城际间及对外通道上形成以高速公路和国省干道服务区、长途客运站、城际客运站及加油(气)站为主要轴线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服务走廊。在有条件的城市路内停车泊位开展新能源汽车应急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试点工作。
第六条 根据新能源汽车发展情况,我市原则上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牵头每三年编制一次《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明确规划期内年度建设目标、区域分布计划、分类推进原则、互联互通要求、配建比例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要求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有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等规划,并做好有关规划衔接。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根据《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要求,细化区内自用、专用、公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每年形成区内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方案。
第三章 投资建设
第八条 根据《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鄂政发[2017]25号)、《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武政规[2017]65号)规定,充电基础设施属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按照属地原则备案,跨行政区域的企业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
各区发改局每年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年度充电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备案统计报告。
第九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均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项目投资单位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充电基础设施项目备案后,项目法人发生变化,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放弃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及时告知项目备案机关,并修改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个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在其依法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场所上投资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并拥有充电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也可引入社会资本建设或充电运营商提供综合性服务。
第十二条 凡参与我市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施工企业应具备电力设施承装(修)或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等相关施工资质。凡在我市投用的充电设施需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由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产品检验报告。
第十三条 居民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及其附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能源局 国资委 国管局关于加快单位内部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通知》(国能电力〔2017〕19号)的规定。
第十五条 停车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关于统筹加快推进停车场与充电基础设施一体化建设的通知》(发改基础[2016]2826号)的规定。
第十六条 在既有停车场(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以及配套配电变压器、简易防雨设施,无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新建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应符合城市规划,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市政道路建设充电桩的,如涉及道路交通管理问题,参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定,向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电网企业应当加大充电基础设施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投入,负责建设、运行和维护小区产权分界点以外的充电基础设施配套接网工程,确保电力供应满足充电基础设施运营需求。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充电基础设施电力业扩办事流程,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的规定,做好验收工作。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的各类充电设施的验收,可在整体工程竣工验收中进行。
未通过验收的充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验收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消防安全等方面,还包括与整车充电接口、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并查验充电基础设施产品的认证证书或检测报告。
第二十条 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要求施工单位配合电网企业做好验收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使用前,其所有权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电网企业等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其所有权人应在所在区牵头部门(跨行政区域在市发展和改革委)指导下开展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用于贸易结算的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投入运营前,应由所有权人向法定或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投入运营后,按周期执行强制检定。充电设施电能计量标准具体参照国家相关专业标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充电基础设施可由所有权人自行运行和维护。也可委托充电运营企业,并签定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章 安全运营
第二十五条 充电运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依照《公司法》注册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充电设施建设运营”;
(二)企业信用良好;
(三)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队伍,能够及
时、有效提供充电基础设施维护保养服务;
(五)已建立或承诺将建立企业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监测系统,并按规定与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
(六)牵头管理部门认为其他需要增加的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质量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设备设施定期检查和运行维护工作制度。需及时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用户需求对充电设施及运营服务网络进行升级和改造。
第二十七条 充电运营企业作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需依照相关标准对有关消防设施进行检查,保证设备处于安全可用状态。需建立充电过程的报警监测、故障处理等防控措施及应急联动机制。需按国家统一标准,在充电场所配建完备的充电设施标识标志,具体参照《图形标志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标志》(GB/T- 31525)等规定要求。
第二十八条 充电基础设施所有权人应承担充电基础设施维修更新养护及侵害第三者权益责任。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登高作业和人员疏散逃生等。
第二十九条 充电基础设施不再使用运营的,所有权人应拆除充电设施,并向电网公司办理拆表销户手续。拆除作业过程中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损坏的,责任人应及时恢复原状、承担赔偿责任。公用充电基础设施不再运营的,所有权人应及时报备所在区牵头部门。
第三十条 有条件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可向社会公众开放。提供收费充电服务的自用、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应遵守公用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充电基础设施使用、运营者应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充电运营企业必须为本企业运营的充电基础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制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为自用、专用充电设施购买充电安全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对充电服务费执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电网企业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执行电费价格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快速发展。行业协会可协商设定充电服务费最低价格,避免市场恶性竞争,实现行业自律。
第三十三条 充电运营企业依据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向用户收取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需在充电设施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全市新能源汽车和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全部接入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未接入平台的充电基础设施有关企业不得享受地方有关财政补贴。对接入监管服务平台并有效进行数据监管的充电运营企业,按照相关标准给予联网通讯流量费财政补贴。
第三十五条 鼓励企业安装智能化充电基础设施,积极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建设,运营全市统一的公益性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为全市新能源汽车创造良好的用车体验。充电基础设施电子地图和结算系统建成后,按照相关标准给予平台财政补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履行相应职责,负责研究审定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的重大政策、重大事项,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加强对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全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牵头研究相关政策,编制武汉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市科学技术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市应急管理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市场监管管理局、市公安交管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能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充电基础设施相关产品的准入管理,我市辖区内使用的充电基础设施产品涉及到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其余非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要满足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八条 各区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企业资格审核、项目备案、建设协调、竣工验收、安全运营、政策补贴等全过程执行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区牵头管理部门应与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形成实时联动,一经平台发现充电安全险情,立即通报,迅速督促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开展应急响应。
第四十条 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负责协助开展全市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的资格审核。凡在我市投资、施工、运营充电基础设施的企业,需将有关企业信息录入至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基础设施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
第三方监管服务平台每年底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交充电基础设施投资、施工、运营企业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暂行办法》执行过程中,国家如有新的政策出台,按国家新的政策执行;所参照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规范有更新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十二条 《暂行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
《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