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技术研究院成立条件?)
1. 技术研究院成立条件?
条件如下
1、由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是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紧密联系的独立法人实体。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省产业创新的要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与前沿技术,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3、依托单位应当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较大,科技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4、参与单位应当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参与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5、有在国内拔尖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人员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6、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科研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7、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地保证连续两年给予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资金匹配。
2. 产业引领是指?
1.产业基础支撑能力
突出“支撑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成本,提升社会协作水平和市场效率。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既需要传统基础设施支撑,更需要有相应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作为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加大传统产业领域“补短板”力度,推进基础产业的赋能升级。
2.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突出“创新力”,发挥世界领先的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有赖于产业集群内部“自循环”机制,促进产业集群保持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内在动力。产业集群具备世界级先进水平,且能够突破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能够引领未来科技新方向。
3.产业资源配置能力
突出“主导力”,促进新的生产要素向生产效率较高的领域和环节流动,强化现代要素支撑,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城市群中流动,与大量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形成明显的分工协作关系,构建起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一体化产业格局,通过引导相关产业转移集聚,形成与资源要素、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
3. 技术研究院成立条件?
条件如下
1、由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是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紧密联系的独立法人实体。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省产业创新的要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与前沿技术,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3、依托单位应当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较大,科技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4、参与单位应当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参与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5、有在国内拔尖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人员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6、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科研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7、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地保证连续两年给予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资金匹配。
4. 什么技术介于研究和应用之间在多个领域内引进或发展有可能被采用的对多个产业发展能起到根据作用的基础技术?
共性技术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多个领域内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起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它是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基础。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经验。过去几十年间,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对不同的共性技术研究平台组建模式进行持续性探索。他们通过政府研究机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计划、技术创新网络、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对行业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先导作用。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中国有基础,也有现实需求。我国制造业规模居全球首位,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这是我们产业链升级的基础。但很多关键核心技术、零部件、设备等都依赖进口,这是我们构建现代产业链的薄弱环节。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需要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我国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正可以发挥好这一优势,组织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5. 产业引领是指?
1.产业基础支撑能力
突出“支撑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成本,提升社会协作水平和市场效率。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既需要传统基础设施支撑,更需要有相应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作为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加大传统产业领域“补短板”力度,推进基础产业的赋能升级。
2.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突出“创新力”,发挥世界领先的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有赖于产业集群内部“自循环”机制,促进产业集群保持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内在动力。产业集群具备世界级先进水平,且能够突破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能够引领未来科技新方向。
3.产业资源配置能力
突出“主导力”,促进新的生产要素向生产效率较高的领域和环节流动,强化现代要素支撑,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城市群中流动,与大量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形成明显的分工协作关系,构建起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一体化产业格局,通过引导相关产业转移集聚,形成与资源要素、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
6. 技术研究院成立条件?
条件如下
1、由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是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紧密联系的独立法人实体。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省产业创新的要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与前沿技术,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3、依托单位应当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较大,科技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4、参与单位应当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参与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5、有在国内拔尖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人员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6、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科研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7、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地保证连续两年给予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资金匹配。
7. 什么技术介于研究和应用之间在多个领域内引进或发展有可能被采用的对多个产业发展能起到根据作用的基础技术?
共性技术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多个领域内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起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它是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基础。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经验。过去几十年间,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对不同的共性技术研究平台组建模式进行持续性探索。他们通过政府研究机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计划、技术创新网络、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对行业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先导作用。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中国有基础,也有现实需求。我国制造业规模居全球首位,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这是我们产业链升级的基础。但很多关键核心技术、零部件、设备等都依赖进口,这是我们构建现代产业链的薄弱环节。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需要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我国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正可以发挥好这一优势,组织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8. 产业引领是指?
1.产业基础支撑能力
突出“支撑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成本,提升社会协作水平和市场效率。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既需要传统基础设施支撑,更需要有相应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作为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加大传统产业领域“补短板”力度,推进基础产业的赋能升级。
2.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突出“创新力”,发挥世界领先的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有赖于产业集群内部“自循环”机制,促进产业集群保持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内在动力。产业集群具备世界级先进水平,且能够突破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能够引领未来科技新方向。
3.产业资源配置能力
突出“主导力”,促进新的生产要素向生产效率较高的领域和环节流动,强化现代要素支撑,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城市群中流动,与大量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形成明显的分工协作关系,构建起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一体化产业格局,通过引导相关产业转移集聚,形成与资源要素、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
9. 技术研究院成立条件?
条件如下
1、由产学研多方共投共建,是共享权益、共担风险、紧密联系的独立法人实体。
2、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适应我省产业创新的要求,兼顾地方产业发展战略与前沿技术,符合国家及我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从事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及其成果转化、产业化等工作。
3、依托单位应当掌握一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核心技术,具有较强的行业辐射带动作用,科技投入能力较大,科技综合实力较强,能够为产业技术研究院有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4、参与单位应当具备较强技术创新能力,在本行业或技术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参与单位一般不少于3家。
5、有在国内拔尖的学科带头人及人才团队;从事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研发活动人员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0%。同时,人员的专业、年龄、职称等结构合理。
6、有固定的科研场所、设施以及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其中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科研开发机构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
7、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地保证连续两年给予不低于省级财政资金的专项资金匹配。
10. 产业引领是指?
1.产业基础支撑能力
突出“支撑力”,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供给,降低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成本,提升社会协作水平和市场效率。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既需要传统基础设施支撑,更需要有相应的数字化基础设施作为基础和保障。同时,还要加大传统产业领域“补短板”力度,推进基础产业的赋能升级。
2.产业创新策源能力
突出“创新力”,发挥世界领先的核心技术和持续创新能力。持续创新能力有赖于产业集群内部“自循环”机制,促进产业集群保持提高自我创新能力的内在动力。产业集群具备世界级先进水平,且能够突破产业发展关键共性技术、能够引领未来科技新方向。
3.产业资源配置能力
突出“主导力”,促进新的生产要素向生产效率较高的领域和环节流动,强化现代要素支撑,提高要素配置效率。促进各种生产要素在城市群中流动,与大量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形成明显的分工协作关系,构建起优势互补、合理分工的一体化产业格局,通过引导相关产业转移集聚,形成与资源要素、环境承载力相适应的产业空间布局
11. 什么技术介于研究和应用之间在多个领域内引进或发展有可能被采用的对多个产业发展能起到根据作用的基础技术?
共性技术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多个领域内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起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它是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基础。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经验。过去几十年间,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对不同的共性技术研究平台组建模式进行持续性探索。他们通过政府研究机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计划、技术创新网络、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对行业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先导作用。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中国有基础,也有现实需求。我国制造业规模居全球首位,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这是我们产业链升级的基础。但很多关键核心技术、零部件、设备等都依赖进口,这是我们构建现代产业链的薄弱环节。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需要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我国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正可以发挥好这一优势,组织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12. 什么技术介于研究和应用之间在多个领域内引进或发展有可能被采用的对多个产业发展能起到根据作用的基础技术?
共性技术是介于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在多个领域内被广泛采用、对多个产业发展起到根基作用的基础技术。它是发展创新链和产业链的基础。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发达国家已有成功经验。过去几十年间,一些发达国家纷纷对不同的共性技术研究平台组建模式进行持续性探索。他们通过政府研究机构、政府社会资本合作研究计划、技术创新网络、技术联盟等多种形式推动建设共性技术平台,对行业共性技术突破和产业技术革新起到了重要先导作用。
打造共性技术平台,中国有基础,也有现实需求。我国制造业规模居全球首位,是全世界唯一拥有全部工业门类的国家,这是我们产业链升级的基础。但很多关键核心技术、零部件、设备等都依赖进口,这是我们构建现代产业链的薄弱环节。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攻坚战,需要把核心技术掌握在自己手中。我国有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建设共性技术平台,正可以发挥好这一优势,组织科研机构和上下游企业,加强产业协同和技术合作攻关,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难题。
13.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什么意思?
协同创新必须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政策协同为保障,这也是一个组织创新的过程。应用牵引、问题导向就是瞄准供应链上卡脖子的技术,发起总攻。当然,协同创新的目的不仅仅是追赶,还要研究非对称性的“杀手锏”,即别人没有的先进科技,实现超越和领先。
上下游的协同创新主要是纵向资源的整合与协同,建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则属于横向的跨行业、跨学科、跨界的资源合作。共性技术在业界没有准确的概念,主要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
14. 温州以什么产业为主?
在今后一段时期,制造业作为温州主导产业的地位不会改变。温州现有16个优势特色产业,已建成“中国鞋都”、“中国电器之都”等34个全国性生产基地,这是经过几代人努力形成的,很不容易,绝不能小看。这些特色优势产业的整合提升空间很大,市里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整合提升的氛围,形成配套有效的政策体系,提供有利的条件。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的四大主要举措:一是抓沿海产业带建设。1645平方公里的沿海产业带包括占地40平方公里的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正成为温州新一轮发展的大平台和主引擎。二是制定引导整合提升的鼓励政策。三是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检测检验等行业。四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基础产业提升。
15.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什么意思?
协同创新必须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政策协同为保障,这也是一个组织创新的过程。应用牵引、问题导向就是瞄准供应链上卡脖子的技术,发起总攻。当然,协同创新的目的不仅仅是追赶,还要研究非对称性的“杀手锏”,即别人没有的先进科技,实现超越和领先。
上下游的协同创新主要是纵向资源的整合与协同,建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则属于横向的跨行业、跨学科、跨界的资源合作。共性技术在业界没有准确的概念,主要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
16. 中国竹产业发展前景和举措?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竹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构建现代竹产业体系,加强优良竹种保护培育,培育优质竹林资源,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聚力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推进竹材仓储基地建设,加快机械装备提档升级。
并提出通过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竹产业创新基地、竹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17. 温州以什么产业为主?
在今后一段时期,制造业作为温州主导产业的地位不会改变。温州现有16个优势特色产业,已建成“中国鞋都”、“中国电器之都”等34个全国性生产基地,这是经过几代人努力形成的,很不容易,绝不能小看。这些特色优势产业的整合提升空间很大,市里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整合提升的氛围,形成配套有效的政策体系,提供有利的条件。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的四大主要举措:一是抓沿海产业带建设。1645平方公里的沿海产业带包括占地40平方公里的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正成为温州新一轮发展的大平台和主引擎。二是制定引导整合提升的鼓励政策。三是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检测检验等行业。四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基础产业提升。
18. 中国竹产业发展前景和举措?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竹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构建现代竹产业体系,加强优良竹种保护培育,培育优质竹林资源,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聚力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推进竹材仓储基地建设,加快机械装备提档升级。
并提出通过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竹产业创新基地、竹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19.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什么意思?
协同创新必须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政策协同为保障,这也是一个组织创新的过程。应用牵引、问题导向就是瞄准供应链上卡脖子的技术,发起总攻。当然,协同创新的目的不仅仅是追赶,还要研究非对称性的“杀手锏”,即别人没有的先进科技,实现超越和领先。
上下游的协同创新主要是纵向资源的整合与协同,建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则属于横向的跨行业、跨学科、跨界的资源合作。共性技术在业界没有准确的概念,主要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
20. 什么是基础研究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有可能的未来研究和社会成果。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社会成果上,企业可以 可知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划分为关键共性、一般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两个主要特点
首先,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严重。 通用技术具有广泛的用途,可以应用于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 因此,个别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通用技术研究。
其次,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处于竞争前阶段。 从研发阶段来看,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已经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实验开发两个阶段。 企业必须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的“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特有的产品和流程。
21. 中国竹产业发展前景和举措?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竹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构建现代竹产业体系,加强优良竹种保护培育,培育优质竹林资源,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聚力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推进竹材仓储基地建设,加快机械装备提档升级。
并提出通过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竹产业创新基地、竹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22. 共性技术研发平台是什么意思?
协同创新必须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以企业和企业家为主体,政策协同为保障,这也是一个组织创新的过程。应用牵引、问题导向就是瞄准供应链上卡脖子的技术,发起总攻。当然,协同创新的目的不仅仅是追赶,还要研究非对称性的“杀手锏”,即别人没有的先进科技,实现超越和领先。
上下游的协同创新主要是纵向资源的整合与协同,建立共性技术平台,解决跨行业、跨领域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则属于横向的跨行业、跨学科、跨界的资源合作。共性技术在业界没有准确的概念,主要是指在很多领域内已经或未来可能被广泛采用,其研发成果可共享并对一个产业或多个产业及企业产生深刻影响的一类技术。
23. 温州以什么产业为主?
在今后一段时期,制造业作为温州主导产业的地位不会改变。温州现有16个优势特色产业,已建成“中国鞋都”、“中国电器之都”等34个全国性生产基地,这是经过几代人努力形成的,很不容易,绝不能小看。这些特色优势产业的整合提升空间很大,市里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整合提升的氛围,形成配套有效的政策体系,提供有利的条件。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的四大主要举措:一是抓沿海产业带建设。1645平方公里的沿海产业带包括占地40平方公里的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正成为温州新一轮发展的大平台和主引擎。二是制定引导整合提升的鼓励政策。三是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检测检验等行业。四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基础产业提升。
24. 什么是基础研究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有可能的未来研究和社会成果。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社会成果上,企业可以 可知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划分为关键共性、一般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两个主要特点
首先,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严重。 通用技术具有广泛的用途,可以应用于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 因此,个别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通用技术研究。
其次,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处于竞争前阶段。 从研发阶段来看,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已经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实验开发两个阶段。 企业必须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的“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特有的产品和流程。
25. 什么是基础研究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有可能的未来研究和社会成果。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社会成果上,企业可以 可知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划分为关键共性、一般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两个主要特点
首先,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严重。 通用技术具有广泛的用途,可以应用于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 因此,个别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通用技术研究。
其次,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处于竞争前阶段。 从研发阶段来看,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已经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实验开发两个阶段。 企业必须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的“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特有的产品和流程。
26. 什么是基础研究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有可能的未来研究和社会成果。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社会成果上,企业可以 可知国民经济的重要程度和外部性大小,可以将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划分为关键共性、一般共性技术。
基础研究共性技术两个主要特点
首先,基础研究共性技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严重。 通用技术具有广泛的用途,可以应用于一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 因此,个别公司不愿意或很少投资于通用技术研究。
其次,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处于竞争前阶段。 从研发阶段来看,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究已经跨越了应用研究和竞争前实验开发两个阶段。 企业必须在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的“平台”上进行后续的商业开发,最终形成企业特有的产品和流程。
27. 中国竹产业发展前景和举措?
《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竹产业发展的主要任务,提出了构建现代竹产业体系,加强优良竹种保护培育,培育优质竹林资源,做大做强特色主导产业,聚力发展新产品新业态,推进竹材仓储基地建设,加快机械装备提档升级。
并提出通过集聚高端创新资源,组建竹产业创新基地、竹产业科技创新联盟;加强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
28. 2017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主要内容?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的修订,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于2016年3月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的数十位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分析建筑业新技术发展现状,归纳总结近几年的先进适用技术,对2010年版进行全面修订,历时一年半完成编写。
意义
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当前,建筑业面临新时代发展任务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7版修订工作契合了两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优化升级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既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进入并跑、领跑阶段的关键核心,也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此次全面修订2017版,既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也是增强建筑业科技创新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
二是顺应工程技术发展趋势、破解区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需要。加快促进建筑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工程技术在高端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各地区技术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中小建筑企业技术能力差距明显、量大面广工程的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等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产业整体竞争力。
《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颁布对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所面临的创新动力不足、新技术应用不足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提供了重要技术指引。
特 点
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
2016年3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正式启动修订工作,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位权威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总结分析近年建筑业新技术发展成果,把握两个基点:
一是“新”,即吸纳了大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注重技术先进性;
二是“用”,即能够在建筑业中切实值得推广,广大建筑企业能够有效使用,并取得好的应用效果。
此次修订的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第三,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其中,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对“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进行编撰,新技术内容包括:
1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2 、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技术
3、 电动桥式脚手架技术
4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5 、整体爬升钢平台技术
6、 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
7、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8、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9、 预制节段箱梁模板技术
10 、管廊模板技术
11 、3D打印装饰造型模板技术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此次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修订,对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信息化、防灾减灾、建筑节能等“十三五”重点领域的技术进行了升级更新。每项技术具有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的特点,力求全面反映现阶段我国建筑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各地区要切实做好2017版的应用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各地区要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交流,结合本地区实际,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打造高品质工程。
二是以对标新技术为契机,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吸收转化,激发创新动力,营造创新氛围,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9. 2017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主要内容?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的修订,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于2016年3月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的数十位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分析建筑业新技术发展现状,归纳总结近几年的先进适用技术,对2010年版进行全面修订,历时一年半完成编写。
意义
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当前,建筑业面临新时代发展任务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7版修订工作契合了两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优化升级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既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进入并跑、领跑阶段的关键核心,也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此次全面修订2017版,既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也是增强建筑业科技创新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
二是顺应工程技术发展趋势、破解区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需要。加快促进建筑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工程技术在高端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各地区技术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中小建筑企业技术能力差距明显、量大面广工程的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等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产业整体竞争力。
《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颁布对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所面临的创新动力不足、新技术应用不足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提供了重要技术指引。
特 点
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
2016年3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正式启动修订工作,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位权威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总结分析近年建筑业新技术发展成果,把握两个基点:
一是“新”,即吸纳了大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注重技术先进性;
二是“用”,即能够在建筑业中切实值得推广,广大建筑企业能够有效使用,并取得好的应用效果。
此次修订的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第三,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其中,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对“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进行编撰,新技术内容包括:
1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2 、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技术
3、 电动桥式脚手架技术
4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5 、整体爬升钢平台技术
6、 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
7、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8、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9、 预制节段箱梁模板技术
10 、管廊模板技术
11 、3D打印装饰造型模板技术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此次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修订,对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信息化、防灾减灾、建筑节能等“十三五”重点领域的技术进行了升级更新。每项技术具有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的特点,力求全面反映现阶段我国建筑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各地区要切实做好2017版的应用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各地区要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交流,结合本地区实际,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打造高品质工程。
二是以对标新技术为契机,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吸收转化,激发创新动力,营造创新氛围,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0. 2017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主要内容?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的修订,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于2016年3月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的数十位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分析建筑业新技术发展现状,归纳总结近几年的先进适用技术,对2010年版进行全面修订,历时一年半完成编写。
意义
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当前,建筑业面临新时代发展任务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7版修订工作契合了两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优化升级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既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进入并跑、领跑阶段的关键核心,也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此次全面修订2017版,既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也是增强建筑业科技创新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
二是顺应工程技术发展趋势、破解区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需要。加快促进建筑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工程技术在高端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各地区技术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中小建筑企业技术能力差距明显、量大面广工程的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等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产业整体竞争力。
《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颁布对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所面临的创新动力不足、新技术应用不足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提供了重要技术指引。
特 点
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
2016年3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正式启动修订工作,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位权威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总结分析近年建筑业新技术发展成果,把握两个基点:
一是“新”,即吸纳了大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注重技术先进性;
二是“用”,即能够在建筑业中切实值得推广,广大建筑企业能够有效使用,并取得好的应用效果。
此次修订的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第三,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其中,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对“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进行编撰,新技术内容包括:
1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2 、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技术
3、 电动桥式脚手架技术
4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5 、整体爬升钢平台技术
6、 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
7、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8、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9、 预制节段箱梁模板技术
10 、管廊模板技术
11 、3D打印装饰造型模板技术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此次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修订,对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信息化、防灾减灾、建筑节能等“十三五”重点领域的技术进行了升级更新。每项技术具有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的特点,力求全面反映现阶段我国建筑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各地区要切实做好2017版的应用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各地区要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交流,结合本地区实际,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打造高品质工程。
二是以对标新技术为契机,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吸收转化,激发创新动力,营造创新氛围,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1. 温州以什么产业为主?
在今后一段时期,制造业作为温州主导产业的地位不会改变。温州现有16个优势特色产业,已建成“中国鞋都”、“中国电器之都”等34个全国性生产基地,这是经过几代人努力形成的,很不容易,绝不能小看。这些特色优势产业的整合提升空间很大,市里的重点是营造良好的整合提升的氛围,形成配套有效的政策体系,提供有利的条件。整合提升特色优势产业的四大主要举措:一是抓沿海产业带建设。1645平方公里的沿海产业带包括占地40平方公里的民营经济科技产业基地,正成为温州新一轮发展的大平台和主引擎。二是制定引导整合提升的鼓励政策。三是大力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包括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检测检验等行业。四是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加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基础产业提升。
32. 2017版建筑业十项新技术主要内容?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负责人对其进行了解读。
《建筑业10项新技术(2017版)》的修订,是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于2016年3月委托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的数十位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分析建筑业新技术发展现状,归纳总结近几年的先进适用技术,对2010年版进行全面修订,历时一年半完成编写。
意义
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当前,建筑业面临新时代发展任务和深化改革的关键时期,2017版修订工作契合了两个方面的需要:
一是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优化升级建筑业发展的需要。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既是建筑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工程技术领域进入并跑、领跑阶段的关键核心,也是推动工程建设领域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
此次全面修订2017版,既是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强技术研发应用”目标任务的具体举措,也是增强建筑业科技创新力、加快产业技术进步的重要抓手。
二是顺应工程技术发展趋势、破解区域不平衡不充分发展的需要。加快促进建筑业结构升级和可持续发展的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推广应用,引导建筑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成熟可靠的新技术,提高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我们的根本任务。
工程技术在高端领域迅速发展的同时,各地区技术发展水平很不均衡、中小建筑企业技术能力差距明显、量大面广工程的整体技术含量偏低等诸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建筑产业整体竞争力。
《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颁布对解决我国建筑工程技术发展所面临的创新动力不足、新技术应用不足和建筑业转型升级的技术支撑不足等问题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为全面提升建筑业技术水平,加快促进建筑产业升级,增强产业建造创新能力提供了重要技术指引。
特 点
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
2016年3月,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正式启动修订工作,组织国内建筑行业百位权威专家,通过广泛调查、系统研究,深入总结分析近年建筑业新技术发展成果,把握两个基点:
一是“新”,即吸纳了大量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在保证安全、可靠的前提下注重技术先进性;
二是“用”,即能够在建筑业中切实值得推广,广大建筑企业能够有效使用,并取得好的应用效果。
此次修订的2017版的内容包括10个大项107项技术。与2010版相比,主要有3个方面的变化:
第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等国家发展战略要求,注重跟进绿色化、工业化、信息化等相关需求。
第二,加强建筑业重点、热点领域的技术应用,尤其是突出了装配式建筑、抗震、节能、信息化等热点领域和前沿技术,新增“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技术”章节,“绿色施工技术”中新增施工噪声控制技术、建筑垃圾减量化与资源利用、绿色施工在线监测及量化评价等8项新技术。
第三,全面升级、优化基础性技术。对旧版重新梳理、吐故纳新,删减、归并54项,更新升级24项,新增53项,其中对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机电安装、模板脚手架等技术均进行了大幅更新和补充。
其中,中国模板脚手架协会负责对“模板脚手架技术”部分进行编撰,新技术内容包括:
1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2 、集成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技术
3、 电动桥式脚手架技术
4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5 、整体爬升钢平台技术
6、 组合铝合金模板施工技术
7、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8、 清水混凝土模板技术
9、 预制节段箱梁模板技术
10 、管廊模板技术
11 、3D打印装饰造型模板技术
销键型脚手架及支撑架
液压爬升模板技术
组合式带肋塑料模板技术
此次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修订,对绿色建筑、建筑工业化、信息化、防灾减灾、建筑节能等“十三五”重点领域的技术进行了升级更新。每项技术具有适用性、成熟性与可推广性的特点,力求全面反映现阶段我国建筑技术发展的最新成就。各地区要切实做好2017版的应用推广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一是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全面提升工程技术水平。各地区要组织多层次、多形式的学习交流,结合本地区实际,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应用,打造高品质工程。
二是以对标新技术为契机,加强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引导企业通过新技术应用、吸收转化,激发创新动力,营造创新氛围,增强自身技术创新能力。着力推进“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建筑业技术创新体系,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33.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着力推进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围绕网络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大创新平台)
本市着力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式。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4.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着力推进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围绕网络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大创新平台)
本市着力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式。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5.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着力推进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围绕网络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大创新平台)
本市着力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式。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36. 成都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成都市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草案)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建设目标)
本市按照国家、四川省的战略部署,聚集发展科技创新要素资源,改革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将成都建设成创新载体多元、创新主体活跃、创新能力突出、创新人才集聚、创新环境优越的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引领带动西部地区跨越式发展,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提供重要支撑。
第四条(基本原则)
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应当坚持紧扣发展,为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供源动力;坚持改革引领,以制度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坚持人才优先,促进人才创新创业创造价值实现;坚持开放合作,构建科技创新共同体。
第五条(职责分工)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商务、投资促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新经济发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规划编制)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规划,并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本辖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具体目标和要求,并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七条(资金投入)
本市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层次、多元化、多渠道科技创新投入机制。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加强统筹管理、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科技创新载体
第八条〔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
本市着力推进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的建设。
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以成都科学城、东部新区未来科技城、新经济活力区、生命科学创新区、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新基地为重要承载区,围绕网络安全、生命科学、航天航空、轨道交通等领域,提升基础研究和原始创新能力,辐射带动全市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鼓励中国西部(成都)科学城开展体制机制、人才政策、科技金融、统计管理、科技成果转化与股权激励等方面的改革创新。
第九条(产业功能区)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区域优势和产业特色,依托产业功能区,建设创新要素集聚、综合服务功能完善、适宜创新创业、各具特色的科技创新承载区。
本市在产业功能区建设具有研发设计、创新转化、场景营造、社区服务等综合功能的科创空间,建立完善科技创新综合服务体系,吸引创新创业团队、企业、创投机构、孵化平台入驻,促进产业创新资源优化配置。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科创空间建设,围绕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成果转化、示范应用推广等开展项目合作。
第十条(重大创新平台)
本市着力推进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
对标国家实验室建设天府实验室,支持建设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工程研究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推动基础前沿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发展。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与其发展特点相适应的遴选机制、评价标准和支持政策。
第十一条(新型基础设施建设)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城市物联网、工业互联网、卫星互联网等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智能交通、智慧能源等融合基础设施,搭建高能级创新平台、高标准公共平台等创新基础设施,建设面向高质量发展需要提供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等服务的现代基础设施体系。
第十二条(双创载体)
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建设和发展,鼓励老旧商业设施、闲置楼宇、存量工业房产转型为创新创业载体,为创新创业个人、团队和企业提供研发场地、设施以及创业辅导、市场推广等服务。在房产、土地、收入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用地保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用地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予以优先保障,预留发展空间,并统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的建设与利用。
对用于融合研发、设计、检测、中试、新经济等创新性业态的产业用地,实行差异化土地供应价格和供应方式。用于建设研发平台、研发机构的用地,可以按商务用地管理。
在符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导向、地区规划控制以及环境保护要求、不影响相邻业主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高度等实行弹性调整。
第三章 科技创新主体
第十四条(参与主体)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参与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平等获取科技创新资源、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第十五条(科技型企业)
支持企业增加研究开发投入,建立企业技术研发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制定创新发展规划,自主开展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应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提供研发资助,落实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创新产品首购等方式,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支持。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所属国有企业创新考核评价机制,将创新投入、创新能力建设、创新成效等纳入考核和评价内容。根据企业实际,分类确定年度研发投入比例。对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为利润。
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十七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
建立综合推进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增强科研能力,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科研院所和世界一流学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按照有关规定,享有选人用人、薪酬分配、机构设置、科研立项、成果处置等方面的自主权。
第十八条(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运作市场化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创新成果转化,符合条件的可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予以资助,在项目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培养等方面适用科研事业单位相关政策。
第十九条(科技服务机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科技服务机构的发展,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链,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提供中试孵化、检验检测、评价评估、展览展示、认证认可、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
第二十条(产学研合作)
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加强协同创新,建立产学研合作联盟,共建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实验室、创新验证平台,联合开展前沿科技、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本市建立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产业功能区企业对接平台,收集发布科技创新成果清单和技术创新需求清单,推动形成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对接合作机制。
第四章 科技创新能力
第二十一条(基础研究)
本市按照国家战略部署和科技、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需求,完善科学研究力量布局,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和基础工程,优化科学研究政策环境,提高科技创新策源能力。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国家重大需求和经济主战场,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颠覆性技术、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突破。
第二十二条(技术创新)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强化企业对推动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支撑作用,组织实施技术攻关项目,推动共性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创新。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攻关项目组织管理机制,根据项目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分别采取竞争遴选、定向委托等方式确定承担主体。对非共识类项目,允许承担主体在原有研究方向不变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赋予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改革,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技术类无形资产监管机制,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
第二十四条(新经济培育)
本市支持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智能制造等重点领域,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的研发创造,实施研发成果转化应用,培育发展数字经济、智能经济、绿色经济、创意经济、流量经济、共享经济等新经济形态。
本市鼓励围绕前沿医学、人工智能、区块链、氢能等重点领域,推进前沿交叉研发平台建设,开展技术预测和基础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发展前沿技术和未来产业。
第二十五条(场景供给和数据开放)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托重大投资项目、重点建设工程、重要赛事活动搭建应用场景,面向社会发布技术创新需求清单,增加新技术新产品市场机会,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和新模式融合创新。
本市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有序推进公共数据开放,鼓励发展数据流通、挖掘、应用新业态,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第二十六条(开放合作)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发挥西部大开发、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综合政策优势,加强对内对外开放合作,增强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辐射带动效应,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促进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国际化的科技创新环境建设,推进建设“一带一路”科技创新合作区和国际科技转移中心,鼓励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组织和跨国企业在本市落户或者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在本市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新型研发机构赴境外建设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促进国际科技创新交流合作。
第五章 科技创新人才
第二十七条(人才发展支持)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实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人才发展计划,建立符合人才成长规律的培养、引进、评价、激励、使用、流动机制,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创新创业条件和平台。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创新能力突出、创新成效显著的科技创新人才给予重点支持。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给予普惠性支持。按照有关规定为科技创新人才提供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入园、户籍迁入等方面便利。
第二十八条(人才培养和引进)
本市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高等院校针对本市科技创新需要开展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合作办学开展定向人才培训,提升人才队伍建设水平。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人才引进政策,编制高层次紧缺人才目录,建立市场化的人才发现和引进机制,吸引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向本市集聚。
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引进的高层次和紧缺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项目工资制。
第二十九条(人才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实际,体现品德、能力、业绩导向,完善人才评价要素和评价标准,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
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以及科技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不同特点,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机制。
第三十条(人才激励)
鼓励用人单位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体现创新贡献的价值导向。科研人员的收入应当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紧密联系。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财政资金安排的竞争性科研项目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支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核增,计入当年单位绩效工资总额,不作为单位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第三十一条(人才流动)
本市鼓励科技创新人才在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间合理流动。科研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在职创办企业或者到企业任职,创业和任职经历可以作为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条件。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管理人员和企业科研人员可以到科研事业单位兼职。
第六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二条(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本市加强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以股权融资与债权融资为主渠道、覆盖科技创新全周期的多层次融资体系,创新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发挥金融对科技创新的支撑和促进作用。
第三十三条(股权融资)
支持境内外各类资本和投资机构在本市设立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并购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开展投资活动。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发起或者参与设立创业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科技项目和初创科技企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市场化规律的国有股权管理和国有资产评估等制度。
第三十四条(债权融资)
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专门的组织、风险控制和激励考核体系,设立科技支行等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贷款等融资业务。
鼓励保险机构依法开展科技保险业务,建立科技企业保险理赔快速通道,提高理赔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三十五条(上市融资)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展科技创新的企业上市扶持制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开展上市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支持企业以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形成的底层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
支持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设立科技创新专板,鼓励开展科技创新的中小企业发行可转债。
第三十六条(融资担保)
鼓励融资担保公司和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开发支持科技创新的产品和服务,对面向科技型小微企业发放小额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等业务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贴。
第七章 科技创新环境
第三十七条(社会氛围)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全社会弘扬崇尚科学、尊重人才、勇于创新的社会风尚,推动创新文化、创新精神、创新价值融入城市精神,营造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第三十八条(包容审慎监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监管措施,应当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原则。
第三十九条(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科技创新资源共享机制,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设施以及科技信息、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开放共享。
第四十条(知识产权保护)
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强化知识产权运用,支持知识产权许可、转让、融资、产业化、作价入股、专利标准化等市场化运营模式发展。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知识产权侵权快速查处和维权援助等工作机制,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第四十一条(科研诚信)
本市建立科技创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科研信用信息、知识产权信用信息依法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对存在失信行为的创新主体,在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支持、融资授信、推荐评比奖励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四十二条(免责减责)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创新过程中,作出的决策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且勤勉尽责、未牟取非法利益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本市有关单位和个人承担探索性强、不确定性高的科技计划项目,未能形成预期科技成果,但已严格履行科研项目合同,未违反诚信要求的,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