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是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通过从电价中征收基金附加的形式筹集资金设立,支持电网企业收购光伏、风电、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政府性基金。
享受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需符合国家规划并纳入国家规模管理,符合电价政策,并按要求发电上网。
风力发电、生物质能发电(包括农林废弃物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垃圾焚烧和垃圾填埋气发电、沼气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能发电和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编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收支预算。原则上实行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国家对海岛建立可再生能资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的资金为采取支持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是为了保护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规。根据《海岛保护法》规定:
1.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海岛的自然资源、自然景观以及历史、人文遗迹。
禁止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禁止采挖、破坏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的红树林。
2.国家保护海岛植被,促进海岛淡水资源的涵养;支持有居民海岛淡水储存、海水淡化和岛外淡水引入工程设施的建设。
3.国家支持利用海岛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在海岛从事科学研究活动不得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
4.国家开展海岛物种登记,依法保护和管理海岛生物物种。
5.国家支持在海岛建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生态建设等实验基地。
6.国家安排海岛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海岛的保护、生态修复和科学研究活动。
7.国家保护设置在海岛的军事设施,禁止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
国家保护依法设置在海岛的助航导航、测量、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益设施,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妨碍其正常使用。
总之,国家支持建立海岛生态建设实验基地,有利于海岛生态建设的探索和研究。海岛具有重要的生态、经济价值,海岛的保护事关国家重大利益,保护海岛是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