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天然气产业(液化天然气这个行业有没有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么?)
1. 液化天然气这个行业有没有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么?
高危行业,LNG不光是易爆,还有低温致伤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按法规管理,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也不能讲万无一失!
2. 液化气三强制是什么?
液化气三强制指的是中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水平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28-2006中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使用、装置和设备的三个强制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来说,液化气三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强制使用贮罐:规定使用人或单位在存储液化气时必须使用经过正规许可的罐体,并符合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低质量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贮罐使用,以减少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的风险。
2. 强制使用排气:规定液化气使用设备必须具备排气功能,以防止设备内部产生积聚的气体引发安全隐患。排气装置应按照规定安装和维护,保持通畅,以便及时排出气体。
3. 强制检查频率:规定使用液化气的装置、设备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和发现潜在的问题。这样可以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问题的装置,提高液化气使用的安全性。
液化气三强制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液化气使用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防范事故发生,并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3. 液化气三强制是什么?
液化气三强制指的是中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水平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28-2006中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使用、装置和设备的三个强制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来说,液化气三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强制使用贮罐:规定使用人或单位在存储液化气时必须使用经过正规许可的罐体,并符合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低质量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贮罐使用,以减少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的风险。
2. 强制使用排气:规定液化气使用设备必须具备排气功能,以防止设备内部产生积聚的气体引发安全隐患。排气装置应按照规定安装和维护,保持通畅,以便及时排出气体。
3. 强制检查频率:规定使用液化气的装置、设备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和发现潜在的问题。这样可以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问题的装置,提高液化气使用的安全性。
液化气三强制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液化气使用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防范事故发生,并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4.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的民用液化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液化石油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须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项目须经省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承担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向当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它手续。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省内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对其负责管理的钢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残液回收和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燃气用具的销售、使用按燃气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必须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经营者,需要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设立的供应站(点),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健全防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钢瓶充气,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复秤、检漏,禁止超装或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行业特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二)不准用明火加热钢瓶和用明火检漏; (三)不准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第三十条 发生液化石油气事故后,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劳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液化石油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处合同总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处罚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非营业性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 液化气三强制是什么?
液化气三强制指的是中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水平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28-2006中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使用、装置和设备的三个强制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来说,液化气三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强制使用贮罐:规定使用人或单位在存储液化气时必须使用经过正规许可的罐体,并符合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低质量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贮罐使用,以减少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的风险。
2. 强制使用排气:规定液化气使用设备必须具备排气功能,以防止设备内部产生积聚的气体引发安全隐患。排气装置应按照规定安装和维护,保持通畅,以便及时排出气体。
3. 强制检查频率:规定使用液化气的装置、设备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和发现潜在的问题。这样可以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问题的装置,提高液化气使用的安全性。
液化气三强制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液化气使用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防范事故发生,并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6. lng行业信息?
lng行业是液化天然气行业。根据国际液化天然气进口国组织(GIIGNL)2020年的报告,2019年全球LNG进口量达到354.7MT,比去年增加了40.9MT或增加13%,是继2010年、2017年和2019年增加最多的第三个年份。
2019年美国出口的LNG有38%海运往欧洲,21%海送往美洲,37%海送往亚洲。中国从2019年3月份起,已经没有进口美国的LNG了。
2019年俄罗斯出口的LNG有51%海运往欧洲,46%海送往亚洲,2%海运到中东。
2019年中国LNG增加14%,而2018年进口增加38%。
2019年日本进口LNG居世界第一,达到76.87MT,占全球总量的21.7%,但比去年减少了6.8%。
2019年中国进口LNG居世界第二,达到61.68MT,占全球总量的17.4%,但比去年增加了14.2%。
7. bp燃气与液化气区别?
bp气就是石油气:就是石油开采出来产生的“气”,这个气的组分比较复杂。包括气态烷烃,炔烃,烯烃,硫化氢,氨气,水蒸气,一氧化碳等。当然石油行业在发展时最开始是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气态烃都是所谓的副产品,所以有石油气这么一个称为。
液化石油气,这东西更多是已甲烷为主,夹杂少量的其他杂志,这东西在管道送气之前,有些炼厂无法使用这东西,所以把烯烃和炔烃还有其他的一些高价值烃去掉后,在罐装到瓶里,由于物理作用,里面的气体会转换为液态,故拿货叫液化石油气,写到这估计你知道这两者的大概差别了吧。
8. 液化天然气这个行业有没有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么?
高危行业,LNG不光是易爆,还有低温致伤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按法规管理,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也不能讲万无一失!
9. 液化天然气厂属于什么行业类型?我想了解关于液化天然气生产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石油化工吗?
化工行业。
只是将天然气由气态转化为液态,没有多少污水。
10.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要切实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织密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防护网,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要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准入退出制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理念,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督促相关县(市、区)尽快消除液化石油气“空白点”,帮助企业建立全覆盖、高效便捷的配送体系,实行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解决好群众用气“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对游商流窜倒灌等问题,由事发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罚,对违法者顶格处理。
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要高度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信息化监管,实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设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将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列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整合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四、开展行业专项整治
针对近期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问题,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存储等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确保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持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恶性事故发生。严厉查处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顶风违法的液化石油气站,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地整治工作成效、隐患整改台账,于5月20日前分报省直对口部门。
五、切实强化监督问效
商务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对液化石油气市场和行业管理混乱,问题隐患较多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倒查监管部门责任;对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私下干预处理结果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1. 液化气三强制是什么?
液化气三强制指的是中国国家标准《城镇燃气水平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028-2006中规定的对液化石油气(简称液化气)使用、装置和设备的三个强制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具体来说,液化气三强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 强制使用贮罐:规定使用人或单位在存储液化气时必须使用经过正规许可的罐体,并符合统一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标准。这样做是为了防止低质量或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贮罐使用,以减少发生泄漏、爆炸等事故的风险。
2. 强制使用排气:规定液化气使用设备必须具备排气功能,以防止设备内部产生积聚的气体引发安全隐患。排气装置应按照规定安装和维护,保持通畅,以便及时排出气体。
3. 强制检查频率:规定使用液化气的装置、设备每年需要进行一次安全检查,以确保正常运行和发现潜在的问题。这样可以及时修复或更换存在问题的装置,提高液化气使用的安全性。
液化气三强制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液化气使用的管理和监管,以确保使用液化气的安全性、防范事故发生,并维护公众和环境的安全。
12. bp燃气与液化气区别?
bp气就是石油气:就是石油开采出来产生的“气”,这个气的组分比较复杂。包括气态烷烃,炔烃,烯烃,硫化氢,氨气,水蒸气,一氧化碳等。当然石油行业在发展时最开始是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气态烃都是所谓的副产品,所以有石油气这么一个称为。
液化石油气,这东西更多是已甲烷为主,夹杂少量的其他杂志,这东西在管道送气之前,有些炼厂无法使用这东西,所以把烯烃和炔烃还有其他的一些高价值烃去掉后,在罐装到瓶里,由于物理作用,里面的气体会转换为液态,故拿货叫液化石油气,写到这估计你知道这两者的大概差别了吧。
13. lng行业信息?
lng行业是液化天然气行业。根据国际液化天然气进口国组织(GIIGNL)2020年的报告,2019年全球LNG进口量达到354.7MT,比去年增加了40.9MT或增加13%,是继2010年、2017年和2019年增加最多的第三个年份。
2019年美国出口的LNG有38%海运往欧洲,21%海送往美洲,37%海送往亚洲。中国从2019年3月份起,已经没有进口美国的LNG了。
2019年俄罗斯出口的LNG有51%海运往欧洲,46%海送往亚洲,2%海运到中东。
2019年中国LNG增加14%,而2018年进口增加38%。
2019年日本进口LNG居世界第一,达到76.87MT,占全球总量的21.7%,但比去年减少了6.8%。
2019年中国进口LNG居世界第二,达到61.68MT,占全球总量的17.4%,但比去年增加了14.2%。
14.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的民用液化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液化石油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须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项目须经省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承担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向当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它手续。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省内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对其负责管理的钢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残液回收和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燃气用具的销售、使用按燃气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必须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经营者,需要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设立的供应站(点),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健全防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钢瓶充气,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复秤、检漏,禁止超装或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行业特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二)不准用明火加热钢瓶和用明火检漏; (三)不准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第三十条 发生液化石油气事故后,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劳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液化石油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处合同总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处罚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非营业性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5. 液化天然气这个行业有没有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么?
高危行业,LNG不光是易爆,还有低温致伤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按法规管理,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也不能讲万无一失!
16. lng行业信息?
lng行业是液化天然气行业。根据国际液化天然气进口国组织(GIIGNL)2020年的报告,2019年全球LNG进口量达到354.7MT,比去年增加了40.9MT或增加13%,是继2010年、2017年和2019年增加最多的第三个年份。
2019年美国出口的LNG有38%海运往欧洲,21%海送往美洲,37%海送往亚洲。中国从2019年3月份起,已经没有进口美国的LNG了。
2019年俄罗斯出口的LNG有51%海运往欧洲,46%海送往亚洲,2%海运到中东。
2019年中国LNG增加14%,而2018年进口增加38%。
2019年日本进口LNG居世界第一,达到76.87MT,占全球总量的21.7%,但比去年减少了6.8%。
2019年中国进口LNG居世界第二,达到61.68MT,占全球总量的17.4%,但比去年增加了14.2%。
17. 液化天然气这个行业有没有危险,事故发生的几率大么?
高危行业,LNG不光是易爆,还有低温致伤的问题,但是如果严格按法规管理,安全还是有保障的,但是也不能讲万无一失!
18.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要切实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织密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防护网,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要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准入退出制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理念,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督促相关县(市、区)尽快消除液化石油气“空白点”,帮助企业建立全覆盖、高效便捷的配送体系,实行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解决好群众用气“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对游商流窜倒灌等问题,由事发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罚,对违法者顶格处理。
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要高度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信息化监管,实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设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将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列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整合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四、开展行业专项整治
针对近期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问题,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存储等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确保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持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恶性事故发生。严厉查处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顶风违法的液化石油气站,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地整治工作成效、隐患整改台账,于5月20日前分报省直对口部门。
五、切实强化监督问效
商务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对液化石油气市场和行业管理混乱,问题隐患较多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倒查监管部门责任;对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私下干预处理结果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19.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要切实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织密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防护网,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要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准入退出制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理念,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督促相关县(市、区)尽快消除液化石油气“空白点”,帮助企业建立全覆盖、高效便捷的配送体系,实行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解决好群众用气“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对游商流窜倒灌等问题,由事发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罚,对违法者顶格处理。
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要高度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信息化监管,实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设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将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列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整合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四、开展行业专项整治
针对近期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问题,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存储等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确保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持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恶性事故发生。严厉查处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顶风违法的液化石油气站,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地整治工作成效、隐患整改台账,于5月20日前分报省直对口部门。
五、切实强化监督问效
商务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对液化石油气市场和行业管理混乱,问题隐患较多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倒查监管部门责任;对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私下干预处理结果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20. bp燃气与液化气区别?
bp气就是石油气:就是石油开采出来产生的“气”,这个气的组分比较复杂。包括气态烷烃,炔烃,烯烃,硫化氢,氨气,水蒸气,一氧化碳等。当然石油行业在发展时最开始是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气态烃都是所谓的副产品,所以有石油气这么一个称为。
液化石油气,这东西更多是已甲烷为主,夹杂少量的其他杂志,这东西在管道送气之前,有些炼厂无法使用这东西,所以把烯烃和炔烃还有其他的一些高价值烃去掉后,在罐装到瓶里,由于物理作用,里面的气体会转换为液态,故拿货叫液化石油气,写到这估计你知道这两者的大概差别了吧。
21. 液化天然气厂属于什么行业类型?我想了解关于液化天然气生产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石油化工吗?
化工行业。
只是将天然气由气态转化为液态,没有多少污水。
22. lng行业信息?
lng行业是液化天然气行业。根据国际液化天然气进口国组织(GIIGNL)2020年的报告,2019年全球LNG进口量达到354.7MT,比去年增加了40.9MT或增加13%,是继2010年、2017年和2019年增加最多的第三个年份。
2019年美国出口的LNG有38%海运往欧洲,21%海送往美洲,37%海送往亚洲。中国从2019年3月份起,已经没有进口美国的LNG了。
2019年俄罗斯出口的LNG有51%海运往欧洲,46%海送往亚洲,2%海运到中东。
2019年中国LNG增加14%,而2018年进口增加38%。
2019年日本进口LNG居世界第一,达到76.87MT,占全球总量的21.7%,但比去年减少了6.8%。
2019年中国进口LNG居世界第二,达到61.68MT,占全球总量的17.4%,但比去年增加了14.2%。
23.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的民用液化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液化石油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须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项目须经省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承担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向当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它手续。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省内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对其负责管理的钢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残液回收和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燃气用具的销售、使用按燃气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必须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经营者,需要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设立的供应站(点),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健全防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钢瓶充气,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复秤、检漏,禁止超装或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行业特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二)不准用明火加热钢瓶和用明火检漏; (三)不准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第三十条 发生液化石油气事故后,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劳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液化石油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处合同总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处罚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非营业性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4. 液化天然气厂属于什么行业类型?我想了解关于液化天然气生产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石油化工吗?
化工行业。
只是将天然气由气态转化为液态,没有多少污水。
25. bp燃气与液化气区别?
bp气就是石油气:就是石油开采出来产生的“气”,这个气的组分比较复杂。包括气态烷烃,炔烃,烯烃,硫化氢,氨气,水蒸气,一氧化碳等。当然石油行业在发展时最开始是石油,天然气及其他气态烃都是所谓的副产品,所以有石油气这么一个称为。
液化石油气,这东西更多是已甲烷为主,夹杂少量的其他杂志,这东西在管道送气之前,有些炼厂无法使用这东西,所以把烯烃和炔烃还有其他的一些高价值烃去掉后,在罐装到瓶里,由于物理作用,里面的气体会转换为液态,故拿货叫液化石油气,写到这估计你知道这两者的大概差别了吧。
26. 液化天然气厂属于什么行业类型?我想了解关于液化天然气生产厂的污水排放标准,是石油化工吗?
化工行业。
只是将天然气由气态转化为液态,没有多少污水。
27.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指导意见?
一、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要切实把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严格落实政府属地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不断提升监管效能。要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织密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防护网,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行政审批等部门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要严格执行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准入退出制度,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经营行为,强化经营者合法经营理念,优化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站、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加强安全应急体系建设,促进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要督促相关县(市、区)尽快消除液化石油气“空白点”,帮助企业建立全覆盖、高效便捷的配送体系,实行信息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统一运输、配送和售后服务,解决好群众用气“最后一公里”问题。要坚持部门联动、区域联动、上下联动,对游商流窜倒灌等问题,由事发地、企业所在地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处罚,对违法者顶格处理。
三、强化信息系统建设
要高度重视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信息化管理工作,积极争取政策、资金支持,持续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信息化监管,实现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全过程可追溯管理。有条件的市、县要建设城镇燃气行业监管信息系统,将液化石油气行业监管列为重要建设内容,积极整合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等信息资源,促进信息互联互通,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
四、开展行业专项整治
针对近期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频发问题,各地城管(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开展联合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非法充装、非法运输、非法存储等行为,始终保持“打非治违”高压态势,深入开展入户安全检查,确保我省瓶装液化石油气行业安全。持续深入开展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坚决遏制恶性事故发生。严厉查处掺混二甲醚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严惩顶风违法的液化石油气站,情节严重的追究企业相关负责人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结果。各地整治工作成效、隐患整改台账,于5月20日前分报省直对口部门。
五、切实强化监督问效
商务厅、省公安厅等部门将适时开展实地督导,对液化石油气市场和行业管理混乱,问题隐患较多或发生较大事故的地方,倒查监管部门责任;对日常监管工作中不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及时移交违法线索、不及时制止违法行为、私下干预处理结果的人员,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同时严肃追究部门领导责任。
28. 液化石油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液化石油气管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发展,维护生产、经营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液化石油气是指以丙烷、丁烷为主要成份的民用液化气体燃料。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者和使用者,以及从事液化石油气储存、运输和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发展液化石油气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省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液化石油气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安全监察;公安部门负责液化石油气行业的消防监督;其它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液化石油气行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燃气管理机构应做好服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承担保证公共安全的责任和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享有获得符合安全标准和足量的液化石油气的权利。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七条 各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制定液化石油气发展规划,并纳入本地区总体规划。
第八条 液化石油气建设项目(含居民区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项目)须经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新建液化石油气贮灌站建设项目须经省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方可到其它有关部门办理专项审批手续。
第九条 承担液化石油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到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证手续;其中承担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装的施工单位,应持有劳动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第十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的初步设计,应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工程竣工后,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验收。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的气源和符合标准的液化石油气; (二)有接卸、贮存、灌装及残液回收等生产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及消防设施; (四)有符合规定的计量器具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及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向当地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资质审查,按有关规定取得《城市燃气企业试运行证书》或《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办理营业执照和其它手续。未取得证书者不得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业务。
第十四条 经营液化石油气实行《液化石油气准购证》制度,液化石油气生产者和经营者不得向省内无《液化石油气准购证》的经营者销售、转让液化石油气。
第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对其使用者供气实行《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制度。 《充装液化石油气登记卡》由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省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向其供气的使用者发放。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每次向使用者供气,应在登记卡上注明供气日期、钢瓶编号、规格、收费金额、供气单位和经办人姓名。
第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对其负责管理的钢瓶进行登记,建立档案。
第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所设立的瓶装供应站(点),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残液回收和按钢瓶公称重量充装液化石油气。
第十九条 从事运输液化石油气业务的车辆,必须经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其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条 液化石油气燃气用具的销售、使用按燃气用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变更、分立或合并的、必须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需要停业或歇业的,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户,并向市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经营者,需要具有与其供气规模相适应的供气能力、管理水平和资金保障能力,以保证安全稳定供气。 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和使用者所使用的压力容器(含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向劳动部门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验。
第二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设立的供应站(点),应符合国家有关防火规范要求,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置明显的禁火标志,健全防火制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不得为不合格或超期使用的钢瓶充气,严禁用液化石油气槽车直接对钢瓶充气或钢瓶之间互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按有关规定充装液化石油气,并进行复秤、检漏,禁止超装或漏气钢瓶运出贮灌站。
第二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行业特定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组织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擅自拆修瓶阀,改换检验标记或瓶体漆色; (二)不准用明火加热钢瓶和用明火检漏; (三)不准摔砸钢瓶、倒置或横卧使用钢瓶; (四)不准自行排放残液。
第二十九条 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使用者应经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用气。
第三十条 发生液化石油气事故后,当事人或有关单位应立即按规定向当地公安消防、劳动、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
第三十一条 各市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液化石油气事故保险制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由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处合同总造价10%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分别处3000元至3万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分别处500元至3000元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分别处300元至1000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涉及劳动、公安和其它有关部门处罚权限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三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液化石油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时,应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出具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物品,必须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或处罚程序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福利性的非营业性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