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淘汰类(八)建材 第11项,石灰土立窑为产业政策淘汰类设施。 查找有关资料,具备下列条件的为土立窑:一次性煅烧的,窑的高径比小于 3 的,利用 系数小于O.3 的,吨石灰能耗大于150kg 标煤的,无任何烟气和粉尘治理结构和设备的。
该项目为所建石灰窑不属于石灰土立窑界定范围,不属于土立窑淘汰类项目,不属于限制类项目,属于允许类
大类主要有3个,分别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另外新增了“公共安全与应急产品”类;限制类新增了民爆产品门类;淘汰类新增了船舶和民爆产品等门类。《目录》还新设了“现代物流业”、“金融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7个门类。 最后,还有一个允许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但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国家“十三五”规划纲要、《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以及国家有关行业规划和区域政策文件,对《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2年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产业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目录中提出东部地区要率先实现产业转型升级,积极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推动传统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要依托雄厚的产业基础和相对完善的市场机制,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业基地,成为我国先进制造业的先行区、参与经济全球化的主体区,建设全国科技创新与技术研发基地。
天津市作为东部城市之一。各区产业指导及产业发展又是怎样的呢?
一、电子信息
1.集成电路芯片制造(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
2.新型显示器件、半导体分立器件、片式元件、敏感元件及传感器等电子元器件(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
3.互联网数据服务、应用软件开发(滨海新区、武清区)
4.人工智能软件、系统、平台,智能可穿戴、智慧家庭、智能车载终端、智慧医疗健康、智能无人系统等产品(滨海新区、武清区、西青区)
5.高端服务器、存储设备、工控计算机及系统等计算机与网络通信设备(滨海新区、西青区、津南区、武清区)
6.可信计算、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等信息安全产品(滨海新区、武清区)
7.物联网技术服务(滨海新区、武清区)
8.北斗卫星导航定位产品的研制、生产、系统集成及应用(滨海新区)
二、汽车
1.汽柴油车整车(滨海新区、西青区、宁河区)
2.新能源车整车(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3.专用汽车(滨海新区、蓟州区)
4.汽车用发动机(滨海新区、西青区、宁河区)
5.变速器总成(滨海新区、宁河区、西青区)
6.汽车零部件及配件(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7.车辆控制设备(滨海新区、静海区、武清区)
8.汽车开发、试验、检测设备及设施(滨海新区、东丽区)
9.轻量化、环保型车身材料(滨海新区、西青区、武清区)
三、智能制造装备
1.工业自动控制系统装置(滨海新区、西青区)
2.仪器仪表及测控装置(滨海新区、蓟州区)
3.增材制造装备(北辰区、津南区)
4.智能物流与仓储装备(武清区、滨海新区)
5.智能机器人(武清区、滨海新区、宝坻区)
四、航空航天
1.民用飞机整机及部件(滨海新区)
2.航天器及运载火箭(滨海新区)
3.航空发动机及零部件(滨海新区)
4.无人机整机及部件(滨海新区)
一、农林业。
中低产田综合治理与稳产高产基本农田建设
农产品基地建设
蔬菜、瓜果、花卉设施栽培(含无土栽培)先进技术开发与应用
优质、高产、高效标准化栽培技术开发与应用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
重大病虫害及动物疫病防治
1、财政预算投资类、财政注入资本金类、银行政策性贷款类、外国政府贷款类项目采用审批制,属于内部审批,要求比较严格,需要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手续、环评手续、规划手续、节能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
2、企业自主投资的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资项目,事业单位投资建设的项目,《产业政策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等采用核准制。
需要提供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手续、规划手续、符合稳评条件的项目还需要提供稳评评估报告和审查意见等,环评、节能等手续可在办理立项的同时并行办理,不再是立项前置手续。
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部分组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于2019年11月6日发布,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目录由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三部分组成,不属于这三类的,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允许类是不列入《目录》。 家具行业是不在《目录》里,所以实木家具既不属于鼓励类,也不属于限制类。
为有效遏制当前电石行业盲目投资,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电石行业健康发展,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调整结构、有效竞争、降低消耗、保护环境和安全生产的原则,对电石行业提出如下准入政策。
一、生产企业布局
根据资源、能源状况和市场需求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编制电石行业发展规划,引导本地区电石行业的发展,抑制盲目扩张。
(一)在国务院、国家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城市规划区边界外2公里以内,主要河流两岸、公路干路两侧,居民聚集区和其它严防污染的食品、药品、精密制造产品等企业周边1公里以内,不得新建电石生产装置。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符合本地区电石行业发展规划。鼓励新建电石装置与大型工业企业配套建设,以便做到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在电石生产能力较大的地区,地方政府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建设区域性电石等高耗能、高污染工业生产区,做到集中生产,便于三废集中治理。
二、工艺与装备
(一)为满足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要求,实现合理规模经济。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25000KVA;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困地区,单台炉容量≥12500KVA。
(二)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必须采用密闭式电石炉或内燃式电石炉,鼓励炉气的综合利用;中西部小水电丰富地区、孤网运行的地区,可以采用内燃式电石炉。
(三)现有生产能力1万吨(单台炉容量5000KVA)以下电石炉和敞开式电石炉必须依法淘汰;环保不达标的电石炉要立即停产改造,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改造为密闭式电石炉;改造为内燃式电石炉的企业,排污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
(四)新建电石装置要求采用先进成熟技术,保证电石炉的安全、稳定和长期运转。具体要求如下:
1、采用先进的原料破碎、筛分、烘干设备,确保原料粒度、水分达到工艺要求;
2、采用自动配料、加料系统;
3、电极升降、压放、把持系统,必须采用先进的液压自动调节系统,使电极操作平稳,安全稳定可靠;
4、采用微机等先进的控制系统。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新建电石生产装置,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250kwh。
(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经改造后,吨电石(标准)电炉电耗应≤3400kwh。
(三)密闭式电石装置的炉气(指CO气体)必须综合利用,正常生产时不允许炉气直排或点火炬。
(四)粉状炉料必须回收利用。
四、环境保护
(一)所有电石生产必须达到国家环保要求。电石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国标GB9078-1996)中“其它炉窑”的排放标准(国家新的环保标准出台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含尘炉气或利用后的再生气必须经除尘处理,达标排放。捕集后的粉尘不能造成二次污染。
(三)原料和产品破碎、储运等过程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含尘气体,必须集中收集除尘后达标排放。
五、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和现有电石生产装置进行改扩建,必须符合上述准入条件。电石生产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境评估、信贷融资等必须依据本准入条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装置建成投产前,要经省级及以上投资、土地、环保、质检等管理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联合检查组,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未达到准入条件的,投资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完成符合准入条件(企业备案材料提供)的有关建设内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同时限期整改。
(三)新建电石生产装置,须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企业方可进行生产与销售。现有符合条件及改造后经省级有关部门验收合格的电石生产企业,也要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
(四)各级电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电石生产企业执行准入条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各级电石工业协会要宣传国家产业政策,加强行业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五)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新建或改扩建电石生产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办理环保审批手续,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信贷支持,电力供应部门依法停止供电。地方人民政府或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决定撤销或责令关闭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