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di的产业分布(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对中国的影响?)
1.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对中国的影响?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障碍,简化通关手续,免除检测和测试的重复等,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2、服务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贸易限制,特别是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
3、投资便利化
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的目标提前。
自由贸易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扩大了外贸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成本进入成员国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价生产成本。
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流动。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行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行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2.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对中国的影响?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障碍,简化通关手续,免除检测和测试的重复等,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2、服务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贸易限制,特别是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
3、投资便利化
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的目标提前。
自由贸易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扩大了外贸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成本进入成员国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价生产成本。
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流动。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行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行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对中国的影响?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障碍,简化通关手续,免除检测和测试的重复等,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2、服务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贸易限制,特别是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
3、投资便利化
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的目标提前。
自由贸易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扩大了外贸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成本进入成员国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价生产成本。
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流动。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行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行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4. 中欧协议内容?
在过去的20年里,欧盟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已经超过了1400亿欧元。就中国对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而言,这一数字也接近1200亿欧元。相对于中国经济的规模和潜力,欧盟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仍然相对较小。
在投资方面,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是中国有史以来与第三国签订的最雄心勃勃的协定。除了禁止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则外,中国在该协定中首次纳入履行国有企业行为义务、全面透明的补贴规则以及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承诺。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确保欧盟投资者更好地进入中国这个拥有14亿消费者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并确保欧盟投资者在中国享有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这对欧盟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和未来增长非常重要。
中国向欧洲开放市场准入,展现巨大雄心
首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中国过去20年的投资自由化,并以此防止倒退。协定明确了欧盟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且不受中国内部政策的影响。同时,该协定也允许欧盟在中国违反承诺的情况下,诉诸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欧盟通过谈判取得中国在市场准入上进一步的开放和承诺,如取消一些行业的数量限制、股权上限或合资要求。上述限制严重阻碍了欧盟企业在中国的活动。该协定的整体方案比中国之前所承诺的要更加雄心勃勃。
在欧盟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已经开放,并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行业作出了承诺。在敏感领域,如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欧盟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作出保留。
中国作出包括以下在内的市场准入承诺:
制造业:中国作出了全面的承诺,且仅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就雄心勃勃的程度而言,这将与欧盟的开放程度相匹配。欧盟外国直接投资中大约有一半是在制造业(如运输和电信设备、化工、医疗设备等)。中国还没有与其他任何伙伴作出如此深远的市场准入承诺。
汽车行业:中国已同意移除并逐步取消合资企业的要求。中国将承诺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金融服务业:中国已经开始逐步放开金融服务业的进程,并同意并将承诺对欧盟投资者保持开放。在银行业、证券交易、保险(包括再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中国对合资企业的要求和外资股本上限已被取消。
健康(民营医院):中国将通过取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中国主要城市民营医院的合资要求,以提供新的市场开放。
研发(生物资源):此前,中国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外国投资。中国已同意不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并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对欧盟解除现有的限制措施。
通讯/云服务:中国已同意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该领域将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其股本上限为50%。
计算机服务:中国已同意缩小计算机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这相比当前情况有很大的改善。此外,中国将引入“技术中立”条款,该条款将确保对电信增值服务施加的股本上限不会应用于其他在线提供的服务,例如金融、物流、医疗等。
国际海运:中国将允许对相关的陆上辅助活动进行投资,使欧盟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货物装卸、集装箱库站、海事代理等领域投资。这将使欧盟企业能够组织全方位的多式联运,包括国际海运的国内分支。
有关航空运输的服务:尽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未涉及航权问题(该问题通常由单独的航空协议规定),但中国将开放电子订票系统、地勤以及销售和营销服务等关键领域。中国还取消了飞机租赁(不包括机组)的最低资本要求,这超出了GATS的规定。
商业服务:中国将取消有关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运输维修和保养、广告、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和翻译服务等领域的合资要求。
5. 中欧协议内容?
在过去的20年里,欧盟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已经超过了1400亿欧元。就中国对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而言,这一数字也接近1200亿欧元。相对于中国经济的规模和潜力,欧盟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仍然相对较小。
在投资方面,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是中国有史以来与第三国签订的最雄心勃勃的协定。除了禁止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则外,中国在该协定中首次纳入履行国有企业行为义务、全面透明的补贴规则以及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承诺。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确保欧盟投资者更好地进入中国这个拥有14亿消费者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并确保欧盟投资者在中国享有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这对欧盟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和未来增长非常重要。
中国向欧洲开放市场准入,展现巨大雄心
首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中国过去20年的投资自由化,并以此防止倒退。协定明确了欧盟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且不受中国内部政策的影响。同时,该协定也允许欧盟在中国违反承诺的情况下,诉诸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欧盟通过谈判取得中国在市场准入上进一步的开放和承诺,如取消一些行业的数量限制、股权上限或合资要求。上述限制严重阻碍了欧盟企业在中国的活动。该协定的整体方案比中国之前所承诺的要更加雄心勃勃。
在欧盟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已经开放,并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行业作出了承诺。在敏感领域,如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欧盟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作出保留。
中国作出包括以下在内的市场准入承诺:
制造业:中国作出了全面的承诺,且仅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就雄心勃勃的程度而言,这将与欧盟的开放程度相匹配。欧盟外国直接投资中大约有一半是在制造业(如运输和电信设备、化工、医疗设备等)。中国还没有与其他任何伙伴作出如此深远的市场准入承诺。
汽车行业:中国已同意移除并逐步取消合资企业的要求。中国将承诺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金融服务业:中国已经开始逐步放开金融服务业的进程,并同意并将承诺对欧盟投资者保持开放。在银行业、证券交易、保险(包括再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中国对合资企业的要求和外资股本上限已被取消。
健康(民营医院):中国将通过取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中国主要城市民营医院的合资要求,以提供新的市场开放。
研发(生物资源):此前,中国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外国投资。中国已同意不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并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对欧盟解除现有的限制措施。
通讯/云服务:中国已同意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该领域将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其股本上限为50%。
计算机服务:中国已同意缩小计算机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这相比当前情况有很大的改善。此外,中国将引入“技术中立”条款,该条款将确保对电信增值服务施加的股本上限不会应用于其他在线提供的服务,例如金融、物流、医疗等。
国际海运:中国将允许对相关的陆上辅助活动进行投资,使欧盟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货物装卸、集装箱库站、海事代理等领域投资。这将使欧盟企业能够组织全方位的多式联运,包括国际海运的国内分支。
有关航空运输的服务:尽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未涉及航权问题(该问题通常由单独的航空协议规定),但中国将开放电子订票系统、地勤以及销售和营销服务等关键领域。中国还取消了飞机租赁(不包括机组)的最低资本要求,这超出了GATS的规定。
商业服务:中国将取消有关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运输维修和保养、广告、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和翻译服务等领域的合资要求。
6.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后对中国的影响?
1、货物贸易自由化通过降税模式的确定、原产地规则的确定和非关税措施的采用,有效消除贸易障碍,简化通关手续,免除检测和测试的重复等,促进货物贸易自由化;
2、服务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自由化的基本原则是在WTO服务贸易总协定范围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彼此间服务合作,减少服务业贸易限制,在服务业自由化的深度和广度方面有所拓展。中国与东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服务贸易限制,特别是加强旅游服务、分销服务、商务服务方面的合作,对金融、保险和电信等服务业将按照GATS规范和WTO承诺稳步推进。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的规定大致应包括: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非歧视待遇、设立营业处的条件、数量限制、保留条款和限制条款等。由于电信和金融是比较敏感的服务部门,在协议内容中,可以参照NAFTA单独对金融和电信列出产业附则和承诺清单。
3、投资便利化
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外FDI的吸引力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的目标。中国和东盟将在增加投资规则和管理的透明度、建立有利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投资制度等方面加强合作。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区投资协议适用范围为直接投资、投资限制与股权规定受各国国内投资相关法规约束。投资自由化的进程要较APEC《茂物宣言》提出的目标提前。
自由贸易区可能给外资带来的利益大致包括两方面:一方面,对于市场型投资,建立自由贸易区无疑扩大了外贸企业的市场,在任何成员国投资的企业都能以较低成本进入成员国的市场;另一方面,提高了关联度高的产业资源整合能力,外资企业可在自由贸易区内配置企业资源,降价生产成本。
为了增强自由贸易区对外资的吸引力,自由贸易区投资框架协议除了在透明度、对外资在股权限制、本地含量要求、出口业绩要求以及利润汇出等方面放松限制,还应为区域内技术流动、资本流动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提供便利。
参照东盟投资区框架协议(AIA),为促进区域内投资自由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在2010年前对区域内所有成员国的投资者适用国民待遇原则,并向成员国开放所有产业,2020年起适用于所有投资者,并推动资本、熟练工、专家及技术的自由流动。为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道德、人类、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及保障个人隐私权等可列入全面例行清单。农业、林业、渔业及矿业等可列入暂时例行清单,于2005年前开放,对于新东盟成员给予适当时间宽限。金融、电信、公共服务等可列入敏感清单,依WTO承诺逐步开放市场
7. 中欧协议内容?
在过去的20年里,欧盟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已经超过了1400亿欧元。就中国对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而言,这一数字也接近1200亿欧元。相对于中国经济的规模和潜力,欧盟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仍然相对较小。
在投资方面,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是中国有史以来与第三国签订的最雄心勃勃的协定。除了禁止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则外,中国在该协定中首次纳入履行国有企业行为义务、全面透明的补贴规则以及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承诺。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确保欧盟投资者更好地进入中国这个拥有14亿消费者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并确保欧盟投资者在中国享有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这对欧盟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和未来增长非常重要。
中国向欧洲开放市场准入,展现巨大雄心
首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中国过去20年的投资自由化,并以此防止倒退。协定明确了欧盟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且不受中国内部政策的影响。同时,该协定也允许欧盟在中国违反承诺的情况下,诉诸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欧盟通过谈判取得中国在市场准入上进一步的开放和承诺,如取消一些行业的数量限制、股权上限或合资要求。上述限制严重阻碍了欧盟企业在中国的活动。该协定的整体方案比中国之前所承诺的要更加雄心勃勃。
在欧盟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已经开放,并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行业作出了承诺。在敏感领域,如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欧盟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作出保留。
中国作出包括以下在内的市场准入承诺:
制造业:中国作出了全面的承诺,且仅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就雄心勃勃的程度而言,这将与欧盟的开放程度相匹配。欧盟外国直接投资中大约有一半是在制造业(如运输和电信设备、化工、医疗设备等)。中国还没有与其他任何伙伴作出如此深远的市场准入承诺。
汽车行业:中国已同意移除并逐步取消合资企业的要求。中国将承诺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金融服务业:中国已经开始逐步放开金融服务业的进程,并同意并将承诺对欧盟投资者保持开放。在银行业、证券交易、保险(包括再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中国对合资企业的要求和外资股本上限已被取消。
健康(民营医院):中国将通过取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中国主要城市民营医院的合资要求,以提供新的市场开放。
研发(生物资源):此前,中国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外国投资。中国已同意不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并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对欧盟解除现有的限制措施。
通讯/云服务:中国已同意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该领域将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其股本上限为50%。
计算机服务:中国已同意缩小计算机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这相比当前情况有很大的改善。此外,中国将引入“技术中立”条款,该条款将确保对电信增值服务施加的股本上限不会应用于其他在线提供的服务,例如金融、物流、医疗等。
国际海运:中国将允许对相关的陆上辅助活动进行投资,使欧盟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货物装卸、集装箱库站、海事代理等领域投资。这将使欧盟企业能够组织全方位的多式联运,包括国际海运的国内分支。
有关航空运输的服务:尽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未涉及航权问题(该问题通常由单独的航空协议规定),但中国将开放电子订票系统、地勤以及销售和营销服务等关键领域。中国还取消了飞机租赁(不包括机组)的最低资本要求,这超出了GATS的规定。
商业服务:中国将取消有关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运输维修和保养、广告、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和翻译服务等领域的合资要求。
8. 中欧协议内容?
在过去的20年里,欧盟对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FDI)已经超过了1400亿欧元。就中国对欧盟的外国直接投资而言,这一数字也接近1200亿欧元。相对于中国经济的规模和潜力,欧盟在中国的外国直接投资仍然相对较小。
在投资方面,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是中国有史以来与第三国签订的最雄心勃勃的协定。除了禁止强制转让技术的规则外,中国在该协定中首次纳入履行国有企业行为义务、全面透明的补贴规则以及可持续发展有关的承诺。
《中欧全面投资协定》将确保欧盟投资者更好地进入中国这个拥有14亿消费者且快速增长的市场,并确保欧盟投资者在中国享有更好的公平竞争环境。这对欧盟产业的全球竞争力和未来增长非常重要。
中国向欧洲开放市场准入,展现巨大雄心
首先,《中欧全面投资协定》要求中国过去20年的投资自由化,并以此防止倒退。协定明确了欧盟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且不受中国内部政策的影响。同时,该协定也允许欧盟在中国违反承诺的情况下,诉诸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
此外,欧盟通过谈判取得中国在市场准入上进一步的开放和承诺,如取消一些行业的数量限制、股权上限或合资要求。上述限制严重阻碍了欧盟企业在中国的活动。该协定的整体方案比中国之前所承诺的要更加雄心勃勃。
在欧盟方面,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市场已经开放,并在很大程度上对服务行业作出了承诺。在敏感领域,如能源、农业、渔业、视听、公共服务等领域,欧盟都在《中欧全面投资协定》中作出保留。
中国作出包括以下在内的市场准入承诺:
制造业:中国作出了全面的承诺,且仅有非常有限的例外条款(特别是在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就雄心勃勃的程度而言,这将与欧盟的开放程度相匹配。欧盟外国直接投资中大约有一半是在制造业(如运输和电信设备、化工、医疗设备等)。中国还没有与其他任何伙伴作出如此深远的市场准入承诺。
汽车行业:中国已同意移除并逐步取消合资企业的要求。中国将承诺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准入。
金融服务业:中国已经开始逐步放开金融服务业的进程,并同意并将承诺对欧盟投资者保持开放。在银行业、证券交易、保险(包括再保险)以及资产管理领域,中国对合资企业的要求和外资股本上限已被取消。
健康(民营医院):中国将通过取消对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等中国主要城市民营医院的合资要求,以提供新的市场开放。
研发(生物资源):此前,中国从未承诺开放生物资源研发领域的外国投资。中国已同意不采取新的限制措施,并将在未来可能发生的情况下,对欧盟解除现有的限制措施。
通讯/云服务:中国已同意取消对云服务的投资禁令。该领域将对欧盟投资者开放,但其股本上限为50%。
计算机服务:中国已同意缩小计算机服务的市场准入限制,这相比当前情况有很大的改善。此外,中国将引入“技术中立”条款,该条款将确保对电信增值服务施加的股本上限不会应用于其他在线提供的服务,例如金融、物流、医疗等。
国际海运:中国将允许对相关的陆上辅助活动进行投资,使欧盟企业可以不受限制地在货物装卸、集装箱库站、海事代理等领域投资。这将使欧盟企业能够组织全方位的多式联运,包括国际海运的国内分支。
有关航空运输的服务:尽管《中欧全面投资协定》未涉及航权问题(该问题通常由单独的航空协议规定),但中国将开放电子订票系统、地勤以及销售和营销服务等关键领域。中国还取消了飞机租赁(不包括机组)的最低资本要求,这超出了GATS的规定。
商业服务:中国将取消有关房地产服务、租赁服务、运输维修和保养、广告、市场调查、管理咨询和翻译服务等领域的合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