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统计管理制度(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怎么统计?)
1. 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怎么统计?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综合平衡统计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在核算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消费不能重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损失量
在全国及各地区按年度编制能源平衡表后,于次年末发布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
2. 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怎么统计?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综合平衡统计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在核算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消费不能重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损失量
在全国及各地区按年度编制能源平衡表后,于次年末发布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
3. 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怎么统计?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综合平衡统计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在核算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消费不能重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损失量
在全国及各地区按年度编制能源平衡表后,于次年末发布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
4.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步骤?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的步骤如下:
1. 收集数据:收集所属机构的能源消费数据,包括电、水、气的使用量、费用等。同时,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的能源价格、政策及补贴等相关情况。
2. 确定报表格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报表规定,确定本次填报的报表格式,并将所收集的数据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3. 编制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在Excel或其他统计软件中编制统计报表,填写各项数据、费用等信息,并进行数据核对和汇总。
4. 审核审计: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审核审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或调整,并记录日志。
5. 上报报表:将经过审核的报表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报送程序。
6. 跟踪监督:定期跟踪监督能源消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借助公开透明的手段,让社会公众了解机构能源消费情况,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5. 什么是能源数据?
以能源统计工作为核心内容的一门综合性专业统计数据。这一含义与能源统计对象、任务、报表和报表制度等,构成完整的能源数据概念。
6. 什么是能源数据?
以能源统计工作为核心内容的一门综合性专业统计数据。这一含义与能源统计对象、任务、报表和报表制度等,构成完整的能源数据概念。
7. 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即年均要降低4.4%左右)
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我省GDP能耗任务要降低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采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完成情况不是太好,今后三年压力很大,节能降耗的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能源统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神圣的职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能源统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根本性指导方针。我认为,在中国经济未来的长期发展过程当中,最最重要的,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有三大根本性问题:
一是巩固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
二是如何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前提下,提高人口质量、缓解就业压力和延缓老龄化进程,同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并在这几个方面取得平衡;
三是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关键要解决的,就是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
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大根本性问题,我认为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是最紧迫的。为什么把这个事情说得这么严峻?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非常低。我国有13亿人口,未来还会继续增长。煤炭资源在所有资源当中,在总量和人均占有量方面是最好的,储量占世界煤炭可采储量的19.1%
,但人均占有量还低于人口所占的比例(人口占比大概在22%左右)。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储量分别只占世界可采储量的1.4%和1.3%,人均储量占世界平均储量的7-6%,这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长期面临的问题。
最近几年石油产量一直徘徊在一亿八千万吨左右,大庆油田产量年年降低,新油田开发目前还不能完全接续。所以我们今后将长期面临能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能源结构不合理。我国能源资源主要以煤炭为主,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占有量相对比较低。而且分布也不合理,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陕西、新疆等西北部地区,能源消费却主要在东部和南部。2003-2005年连续出现煤、电、油、运紧张,核心问题还是能源紧张。另外,排放压力也日益增大。现在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仅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压力,而且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
尤其从发展阶段看,进入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以后,我们能源消耗将不断增加。最近这些年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产业发展都非常快,发电装机容量增加了两亿六千万千瓦,能源需求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
大。所以,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能源统计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现代化进程会不会被中断的核心问题。大家不妨回顾一下,1973年发生的第一次能源危机曾经引发了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80年代初发生的第二次能源危机,也严重影响到全球经济。
一些国家利用两次石油危机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像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深受能源危机的危害。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要充分认识到能源问题以及能源统计在中国经济发展当中的极端重要性。
8. 统计制度有哪些?
统计制度的类型
1、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统计管理体制从横向观察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分工可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从纵向观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统计关系,可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三种。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内设立了统计处,负责规划全国的财经统计工作。1952年,我国成立国家统计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从那时起,国家建立了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县、区统计局等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内设立的专业统计机构,它们共同承担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其突出特点是,各级统计部门受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这就基本上保证了各级政府管理决策及社会各方面对统计资料的需求。目前,我国所有的官方统计数据一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公布,较好地保证了各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协调统一。
2、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新中国的统计调查制度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年3月在中财委统计总处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此后,全国各种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先后建立起来,而且多是定期报表,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文教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专门调查等。
在新中国统计调查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滥发统计报表就是其中的一例。据统计,那时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共印发各种统计表格34,993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思考统计制度的改革问题,从统计队伍来说,政府统计部门重新组建了农调队,成立了城调队,20世纪90年代又成立了企调队。从调查方法制度上来讲,过去实行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改革开放对统计的要求,必需进行改革。以定期普查和抽样调查为主、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是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体系的基本特征。调查方法制度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的。除了政府统计系统的调查以外,非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市场调查业务,在各类市场调查公司的运作下,正逐步兴旺起来。可以预期,我国的民间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补充,同时,各类市场调查机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也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统计法制
统计法制是保证统计工作依法进行,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必要手段。
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统计文件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它为在全国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铺平了道路,并对以后的统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4年,在治理滥发统计表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查统计报表制订送审的几项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统计报表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在领导上、业务上、组织上加强统计工作,同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作斗争。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统计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公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史上第一部正式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真正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9.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步骤?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的步骤如下:
1. 收集数据:收集所属机构的能源消费数据,包括电、水、气的使用量、费用等。同时,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的能源价格、政策及补贴等相关情况。
2. 确定报表格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报表规定,确定本次填报的报表格式,并将所收集的数据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3. 编制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在Excel或其他统计软件中编制统计报表,填写各项数据、费用等信息,并进行数据核对和汇总。
4. 审核审计: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审核审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或调整,并记录日志。
5. 上报报表:将经过审核的报表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报送程序。
6. 跟踪监督:定期跟踪监督能源消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借助公开透明的手段,让社会公众了解机构能源消费情况,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10. 统计制度有哪些?
统计制度的类型
1、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统计管理体制从横向观察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分工可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从纵向观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统计关系,可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三种。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内设立了统计处,负责规划全国的财经统计工作。1952年,我国成立国家统计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从那时起,国家建立了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县、区统计局等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内设立的专业统计机构,它们共同承担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其突出特点是,各级统计部门受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这就基本上保证了各级政府管理决策及社会各方面对统计资料的需求。目前,我国所有的官方统计数据一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公布,较好地保证了各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协调统一。
2、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新中国的统计调查制度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年3月在中财委统计总处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此后,全国各种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先后建立起来,而且多是定期报表,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文教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专门调查等。
在新中国统计调查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滥发统计报表就是其中的一例。据统计,那时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共印发各种统计表格34,993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思考统计制度的改革问题,从统计队伍来说,政府统计部门重新组建了农调队,成立了城调队,20世纪90年代又成立了企调队。从调查方法制度上来讲,过去实行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改革开放对统计的要求,必需进行改革。以定期普查和抽样调查为主、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是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体系的基本特征。调查方法制度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的。除了政府统计系统的调查以外,非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市场调查业务,在各类市场调查公司的运作下,正逐步兴旺起来。可以预期,我国的民间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补充,同时,各类市场调查机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也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统计法制
统计法制是保证统计工作依法进行,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必要手段。
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统计文件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它为在全国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铺平了道路,并对以后的统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4年,在治理滥发统计表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查统计报表制订送审的几项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统计报表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在领导上、业务上、组织上加强统计工作,同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作斗争。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统计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公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史上第一部正式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真正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11. 统计制度有哪些?
统计制度的类型
1、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统计管理体制从横向观察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分工可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从纵向观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统计关系,可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三种。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内设立了统计处,负责规划全国的财经统计工作。1952年,我国成立国家统计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从那时起,国家建立了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县、区统计局等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内设立的专业统计机构,它们共同承担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其突出特点是,各级统计部门受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这就基本上保证了各级政府管理决策及社会各方面对统计资料的需求。目前,我国所有的官方统计数据一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公布,较好地保证了各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协调统一。
2、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新中国的统计调查制度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年3月在中财委统计总处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此后,全国各种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先后建立起来,而且多是定期报表,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文教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专门调查等。
在新中国统计调查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滥发统计报表就是其中的一例。据统计,那时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共印发各种统计表格34,993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思考统计制度的改革问题,从统计队伍来说,政府统计部门重新组建了农调队,成立了城调队,20世纪90年代又成立了企调队。从调查方法制度上来讲,过去实行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改革开放对统计的要求,必需进行改革。以定期普查和抽样调查为主、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是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体系的基本特征。调查方法制度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的。除了政府统计系统的调查以外,非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市场调查业务,在各类市场调查公司的运作下,正逐步兴旺起来。可以预期,我国的民间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补充,同时,各类市场调查机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也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统计法制
统计法制是保证统计工作依法进行,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必要手段。
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统计文件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它为在全国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铺平了道路,并对以后的统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4年,在治理滥发统计表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查统计报表制订送审的几项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统计报表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在领导上、业务上、组织上加强统计工作,同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作斗争。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统计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公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史上第一部正式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真正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12. 统计制度有哪些?
统计制度的类型
1、统计管理体制
统计管理体制是指国家组织管理政府统计工作的体系和制度,表现为国家对政府统计组织与管理结构中各层次、各部分之间隶属关系、职责范围、管理方式等一系列问题的制度化和法律化的规定。
统计管理体制从横向观察中央各部门之间的统计分工可分为集中型和分散型两种。从纵向观察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统计关系,可分为高度集中,垂直领导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型、彼此独立,相互协作型三种。
新中国成立后,在中央财经委员会计划局内设立了统计处,负责规划全国的财经统计工作。1952年,我国成立国家统计局,领导全国的统计工作。从那时起,国家建立了由国家统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市、县、区统计局等组成的政府综合统计系统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大中型企业内设立的专业统计机构,它们共同承担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各方面的统计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其突出特点是,各级统计部门受上级统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双重领导,这就基本上保证了各级政府管理决策及社会各方面对统计资料的需求。目前,我国所有的官方统计数据一律由政府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搜集,由各级政府统计局公布,较好地保证了各种统计数据的权威性和协调统一。
2、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是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
新中国的统计调查制度是从1950年开始的。1950年3月在中财委统计总处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一次全国工业普查,此后,全国各种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先后建立起来,而且多是定期报表,如《工业统计报表制度》、《运输邮电统计报表制度》、《物资统计报表制度》、《基本建设统计报表制度》、《贸易统计报表制度》、《农业统计报表制度》、《劳动统计报表制度》、《文教卫生统计报表制度》和各项专门调查等。
在新中国统计调查的历史上,曾出现过一些问题,20世纪50年代初期滥发统计报表就是其中的一例。据统计,那时中央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共印发各种统计表格34,993种。20世纪80年代以后,人们开始思考统计制度的改革问题,从统计队伍来说,政府统计部门重新组建了农调队,成立了城调队,20世纪90年代又成立了企调队。从调查方法制度上来讲,过去实行的全面统计报表制度,已不能满足经济改革开放对统计的要求,必需进行改革。以定期普查和抽样调查为主、多种调查方法相结合,是我国现行的统计调查体系的基本特征。调查方法制度是随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而不断改革和完善的。除了政府统计系统的调查以外,非政府统计部门组织的各种市场调查业务,在各类市场调查公司的运作下,正逐步兴旺起来。可以预期,我国的民间统计机构和统计业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成为政府统计的重要补充,同时,各类市场调查机构在行业自律的基础上,也须纳入法制管理的轨道。
3、统计法制
统计法制是保证统计工作依法进行,保证统计资料及时、客观、真实地反映社会经济现实的必要手段。
中国第一个具有法律意义的统计文件是1950年东北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东北统计报告暂行规定》。1953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以命令的形式公布了《关于充实统计机构,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它为在全国有组织、有领导地建立统一的、系统的、科学的统计工作铺平了道路,并对以后的统计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4年,在治理滥发统计表的基础上,颁发了《关于制定及审批调查统计报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调查统计报表制订送审的几项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统计报表制度。196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要求在领导上、业务上、组织上加强统计工作,同一切虚报、瞒报统计数字的违法行为作斗争。1963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统计工作试行条例》,这是新中国的第一个统计法规,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正式公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统计史上第一部正式法规,该法规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真正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13.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步骤?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的步骤如下:
1. 收集数据:收集所属机构的能源消费数据,包括电、水、气的使用量、费用等。同时,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的能源价格、政策及补贴等相关情况。
2. 确定报表格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报表规定,确定本次填报的报表格式,并将所收集的数据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3. 编制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在Excel或其他统计软件中编制统计报表,填写各项数据、费用等信息,并进行数据核对和汇总。
4. 审核审计: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审核审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或调整,并记录日志。
5. 上报报表:将经过审核的报表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报送程序。
6. 跟踪监督:定期跟踪监督能源消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借助公开透明的手段,让社会公众了解机构能源消费情况,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14. 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即年均要降低4.4%左右)
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我省GDP能耗任务要降低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采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完成情况不是太好,今后三年压力很大,节能降耗的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能源统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神圣的职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能源统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根本性指导方针。我认为,在中国经济未来的长期发展过程当中,最最重要的,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有三大根本性问题:
一是巩固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
二是如何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前提下,提高人口质量、缓解就业压力和延缓老龄化进程,同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并在这几个方面取得平衡;
三是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关键要解决的,就是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
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大根本性问题,我认为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是最紧迫的。为什么把这个事情说得这么严峻?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非常低。我国有13亿人口,未来还会继续增长。煤炭资源在所有资源当中,在总量和人均占有量方面是最好的,储量占世界煤炭可采储量的19.1%
,但人均占有量还低于人口所占的比例(人口占比大概在22%左右)。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储量分别只占世界可采储量的1.4%和1.3%,人均储量占世界平均储量的7-6%,这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长期面临的问题。
最近几年石油产量一直徘徊在一亿八千万吨左右,大庆油田产量年年降低,新油田开发目前还不能完全接续。所以我们今后将长期面临能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能源结构不合理。我国能源资源主要以煤炭为主,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占有量相对比较低。而且分布也不合理,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陕西、新疆等西北部地区,能源消费却主要在东部和南部。2003-2005年连续出现煤、电、油、运紧张,核心问题还是能源紧张。另外,排放压力也日益增大。现在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仅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压力,而且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
尤其从发展阶段看,进入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以后,我们能源消耗将不断增加。最近这些年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产业发展都非常快,发电装机容量增加了两亿六千万千瓦,能源需求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
大。所以,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能源统计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现代化进程会不会被中断的核心问题。大家不妨回顾一下,1973年发生的第一次能源危机曾经引发了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80年代初发生的第二次能源危机,也严重影响到全球经济。
一些国家利用两次石油危机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像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深受能源危机的危害。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要充分认识到能源问题以及能源统计在中国经济发展当中的极端重要性。
15. 什么是能源数据?
以能源统计工作为核心内容的一门综合性专业统计数据。这一含义与能源统计对象、任务、报表和报表制度等,构成完整的能源数据概念。
16. 什么是能源数据?
以能源统计工作为核心内容的一门综合性专业统计数据。这一含义与能源统计对象、任务、报表和报表制度等,构成完整的能源数据概念。
17. 如何建立企业统计台账?
很简单的!
能源统计台帐分若干明细台帐!
第一能源耗用台帐.大概的内容有本月耗用的能源量,本季的能源耗用量,本年累计能源耗用量
第二只要工序单耗.如果有一种产品做一张,有两个产品做两张.大概的内容是产量能耗工序比.当然分时间的;如1月2月第一季度,3月4月第二季度上半年...
第三能源同期比.今年的能量单耗比去年节省了多少.项目同上
第四能源计划比.比计划节省了多少能源.项目同上.
能做到以上几点,一般的能耗台帐也就建成了!
18. 如何建立企业统计台账?
很简单的!
能源统计台帐分若干明细台帐!
第一能源耗用台帐.大概的内容有本月耗用的能源量,本季的能源耗用量,本年累计能源耗用量
第二只要工序单耗.如果有一种产品做一张,有两个产品做两张.大概的内容是产量能耗工序比.当然分时间的;如1月2月第一季度,3月4月第二季度上半年...
第三能源同期比.今年的能量单耗比去年节省了多少.项目同上
第四能源计划比.比计划节省了多少能源.项目同上.
能做到以上几点,一般的能耗台帐也就建成了!
19. 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怎么统计?
能源消费总量是指一定地域内,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期消费的各种能源的总和。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能、核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一次能源;一次能源通过加工转换产生的洗煤、焦炭、煤气、电力、热力、成品油等二次能源和同时产生的其他产品;其他化石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其中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是指人们通过一定技术手段获得的,并作为商品能源使用的部分。
能源消费总量是通过能源综合平衡统计核算,即编制能源平衡表的方法取得。在核算过程中,一次能源、二次能源消费不能重复计算。能源消费总量分为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和能源损失量三部分。计算公式:能源消费总量=终端能源消费量+能源加工转换损失量+能源损失量
在全国及各地区按年度编制能源平衡表后,于次年末发布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
20. 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即年均要降低4.4%左右)
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我省GDP能耗任务要降低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采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完成情况不是太好,今后三年压力很大,节能降耗的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能源统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神圣的职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能源统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根本性指导方针。我认为,在中国经济未来的长期发展过程当中,最最重要的,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有三大根本性问题:
一是巩固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
二是如何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前提下,提高人口质量、缓解就业压力和延缓老龄化进程,同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并在这几个方面取得平衡;
三是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关键要解决的,就是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
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大根本性问题,我认为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是最紧迫的。为什么把这个事情说得这么严峻?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非常低。我国有13亿人口,未来还会继续增长。煤炭资源在所有资源当中,在总量和人均占有量方面是最好的,储量占世界煤炭可采储量的19.1%
,但人均占有量还低于人口所占的比例(人口占比大概在22%左右)。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储量分别只占世界可采储量的1.4%和1.3%,人均储量占世界平均储量的7-6%,这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长期面临的问题。
最近几年石油产量一直徘徊在一亿八千万吨左右,大庆油田产量年年降低,新油田开发目前还不能完全接续。所以我们今后将长期面临能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能源结构不合理。我国能源资源主要以煤炭为主,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占有量相对比较低。而且分布也不合理,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陕西、新疆等西北部地区,能源消费却主要在东部和南部。2003-2005年连续出现煤、电、油、运紧张,核心问题还是能源紧张。另外,排放压力也日益增大。现在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仅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压力,而且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
尤其从发展阶段看,进入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以后,我们能源消耗将不断增加。最近这些年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产业发展都非常快,发电装机容量增加了两亿六千万千瓦,能源需求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
大。所以,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能源统计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现代化进程会不会被中断的核心问题。大家不妨回顾一下,1973年发生的第一次能源危机曾经引发了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80年代初发生的第二次能源危机,也严重影响到全球经济。
一些国家利用两次石油危机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像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深受能源危机的危害。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要充分认识到能源问题以及能源统计在中国经济发展当中的极端重要性。
21. 能源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十一五”规划纲要》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即年均要降低4.4%左右)
作为一项约束性指标,列入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我省GDP能耗任务要降低25%,这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采取的重大战略部署,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从去年和今年上半年的情况看,完成情况不是太好,今后三年压力很大,节能降耗的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能源统计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赋予我们神圣的职责,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统计工作的重中之重。
所以我们要充分认识加强能源统计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加强能源统计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 科学发展观是新一届党中央领导集体在中国经济发展进入新世纪、新阶段以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形势所提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根本性指导方针。我认为,在中国经济未来的长期发展过程当中,最最重要的,有可能影响到中国经济长期发展的,有三大根本性问题:
一是巩固农业基础,统筹城乡发展;
二是如何在控制人口总量的前提下,提高人口质量、缓解就业压力和延缓老龄化进程,同时为广大职工提供有效的社会保障,并在这几个方面取得平衡;
三是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我国今后经济发展关键要解决的,就是要在加快经济发展的同时,如何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促进中
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人和自然之间的和谐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三大根本性问题,我认为能源资源和环境问题是最紧迫的。为什么把这个事情说得这么严峻?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所决定的。一方面,我国人均资源占有量非常低。我国有13亿人口,未来还会继续增长。煤炭资源在所有资源当中,在总量和人均占有量方面是最好的,储量占世界煤炭可采储量的19.1%
,但人均占有量还低于人口所占的比例(人口占比大概在22%左右)。石油、天然气的可采储量分别只占世界可采储量的1.4%和1.3%,人均储量占世界平均储量的7-6%,这将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长期面临的问题。
最近几年石油产量一直徘徊在一亿八千万吨左右,大庆油田产量年年降低,新油田开发目前还不能完全接续。所以我们今后将长期面临能源短缺问题。另一方面,能源结构不合理。我国能源资源主要以煤炭为主,石油、天然气等清洁能源的占有量相对比较低。而且分布也不合理,主要分布在山西、内蒙、陕西、新疆等西北部地区,能源消费却主要在东部和南部。2003-2005年连续出现煤、电、油、运紧张,核心问题还是能源紧张。另外,排放压力也日益增大。现在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的排放,不仅面临着很大的国际压力,而且也面临着来自社会公众的压力。
尤其从发展阶段看,进入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阶段以后,我们能源消耗将不断增加。最近这些年钢铁、水泥、电解铝、铁合金等高耗能产业发展都非常快,发电装机容量增加了两亿六千万千瓦,能源需求和环境污染的压力越来越
大。所以,我们的工作不仅仅是能源统计问题,而是关系到中国经济长期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关系到现代化进程会不会被中断的核心问题。大家不妨回顾一下,1973年发生的第一次能源危机曾经引发了严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80年代初发生的第二次能源危机,也严重影响到全球经济。
一些国家利用两次石油危机实现了产业结构的升级,像日本,但是也有一些国家深受能源危机的危害。我们一定要从中汲取教训,要充分认识到能源问题以及能源统计在中国经济发展当中的极端重要性。
22. 如何建立企业统计台账?
很简单的!
能源统计台帐分若干明细台帐!
第一能源耗用台帐.大概的内容有本月耗用的能源量,本季的能源耗用量,本年累计能源耗用量
第二只要工序单耗.如果有一种产品做一张,有两个产品做两张.大概的内容是产量能耗工序比.当然分时间的;如1月2月第一季度,3月4月第二季度上半年...
第三能源同期比.今年的能量单耗比去年节省了多少.项目同上
第四能源计划比.比计划节省了多少能源.项目同上.
能做到以上几点,一般的能耗台帐也就建成了!
23. 如何建立企业统计台账?
很简单的!
能源统计台帐分若干明细台帐!
第一能源耗用台帐.大概的内容有本月耗用的能源量,本季的能源耗用量,本年累计能源耗用量
第二只要工序单耗.如果有一种产品做一张,有两个产品做两张.大概的内容是产量能耗工序比.当然分时间的;如1月2月第一季度,3月4月第二季度上半年...
第三能源同期比.今年的能量单耗比去年节省了多少.项目同上
第四能源计划比.比计划节省了多少能源.项目同上.
能做到以上几点,一般的能耗台帐也就建成了!
24.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5.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步骤?
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填报的步骤如下:
1. 收集数据:收集所属机构的能源消费数据,包括电、水、气的使用量、费用等。同时,还需要了解所在区域的能源价格、政策及补贴等相关情况。
2. 确定报表格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报表规定,确定本次填报的报表格式,并将所收集的数据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3. 编制统计报表:按照规定的报表格式,在Excel或其他统计软件中编制统计报表,填写各项数据、费用等信息,并进行数据核对和汇总。
4. 审核审计:对汇总的数据进行审核审计,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更正或调整,并记录日志。
5. 上报报表:将经过审核的报表上报至上级主管部门,按要求完成报送程序。
6. 跟踪监督:定期跟踪监督能源消费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借助公开透明的手段,让社会公众了解机构能源消费情况,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开展。
26. 怎样计算能源利用率?
能源利用效率是指能源中具有的能量被有效利用的程度。通常以η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η=(有效利用能量/供给能量)X 100%=(1-损失能量/供给能量)X 100%
对不同的对象,计算能源利用效率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按产品能耗计算法
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可能生产多种产品,对主要的耗能产品,如电力、化肥、水泥、钢铁、炼油、制碱等,按单位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和综合供给能量加权平均,即可求得总的能源利用效率η,即
式中 G——某项产品的产量;
E——该项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
E——该项产品的综合供给能量(综合能耗量)。
上述综合能耗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能耗,即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能量;另一部分是间接能耗,它是指生产该种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及耗用的水、压缩空气、氧等及设备投资所折算的能耗。
27.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怎样计算能源利用率?
能源利用效率是指能源中具有的能量被有效利用的程度。通常以η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η=(有效利用能量/供给能量)X 100%=(1-损失能量/供给能量)X 100%
对不同的对象,计算能源利用效率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按产品能耗计算法
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可能生产多种产品,对主要的耗能产品,如电力、化肥、水泥、钢铁、炼油、制碱等,按单位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和综合供给能量加权平均,即可求得总的能源利用效率η,即
式中 G——某项产品的产量;
E——该项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
E——该项产品的综合供给能量(综合能耗量)。
上述综合能耗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能耗,即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能量;另一部分是间接能耗,它是指生产该种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及耗用的水、压缩空气、氧等及设备投资所折算的能耗。
29. 怎样计算能源利用率?
能源利用效率是指能源中具有的能量被有效利用的程度。通常以η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η=(有效利用能量/供给能量)X 100%=(1-损失能量/供给能量)X 100%
对不同的对象,计算能源利用效率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按产品能耗计算法
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可能生产多种产品,对主要的耗能产品,如电力、化肥、水泥、钢铁、炼油、制碱等,按单位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和综合供给能量加权平均,即可求得总的能源利用效率η,即
式中 G——某项产品的产量;
E——该项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
E——该项产品的综合供给能量(综合能耗量)。
上述综合能耗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能耗,即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能量;另一部分是间接能耗,它是指生产该种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及耗用的水、压缩空气、氧等及设备投资所折算的能耗。
30.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1. 怎样计算能源利用率?
能源利用效率是指能源中具有的能量被有效利用的程度。通常以η表示,其计算公式如下:
η=(有效利用能量/供给能量)X 100%=(1-损失能量/供给能量)X 100%
对不同的对象,计算能源利用效率的方法也不尽相同。通常有以下几种计算方法。
按产品能耗计算法
对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可能生产多种产品,对主要的耗能产品,如电力、化肥、水泥、钢铁、炼油、制碱等,按单位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和综合供给能量加权平均,即可求得总的能源利用效率η,即
式中 G——某项产品的产量;
E——该项产品的有效利用能量;
E——该项产品的综合供给能量(综合能耗量)。
上述综合能耗量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直接能耗,即生产该种产品所直接消耗的能量;另一部分是间接能耗,它是指生产该种产品所需的原料、材料及耗用的水、压缩空气、氧等及设备投资所折算的能耗。
32. 河南省公共资源能源消耗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